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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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授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系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它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系指申请人将其所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本行,由本行提供授信的一种融资服务。
适用的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 本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包括:
(一)已发生销售行为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等。
第四条 收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质押业务参照《XX银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
本行、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
其中:
本行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关系中的质权人,申请人即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或应收账款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申请人因业务往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付款人。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办理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操作环节较多,风险控制有赖于有效控制应收账款债权确认、质押通知、回款账户确认、回款控制等环节,管理成本较高,风险缓释能力弱于其它抵/质押品,应审慎选择。
(二)专业化管理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押/转让查询、后期跟踪应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三)贸易背景真实性原则。
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相关交易真实性和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并获取了相关凭证,确保债权真实有效。
(四)严格控制回款原则。
申请人须在本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应收账款回款并经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
业务经办机构应严格监控回款资金使用,防范不按照约定回款至本行或挪用回款资金的风险。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是本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并完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全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产品的组织和推广;负责权限范围内业务方案的评审;负责组织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培训等。
第九条 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权限范围内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方案的评审,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业务产品的营销和推广等。
第十条 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并按程序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放款及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机构(总、分行营业部和支行,下同)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负责按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贷后管理,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准入条件
申请人除具备本行一般法人客户或小微企业客户授信条件和要求外,还应符合:
(一)资信良好,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本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或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a+(含)以上;
(二)主业突出、鲜明,产品或服务具备竞争优势,有较稳定或上升的市场份额,行业前景看好;
(三)已与交易对手建立稳固的业务合作关系,买卖双方交易一年以上,已完成并收回货款的交易额不低于申请额度;
第四章 授信模式、质押率、期限及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分为单次质押和循环质押两种模式。
(一)单次质押系指申请人将其拥有的一笔或多笔已发生应收账款,一次性质押给本行以获取授信,且所质押应收账款回款用于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方式。
办理应收账款单次质押业务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本行一般法人客户划型标准;
2.管理水平较高,资信状况良好;
3.公司治理规范,财务情况良好;
4.履约付款意愿和能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与申请人之间交易关系稳定,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二)循环质押系指申请人将其拥有的一段期间内对特定应收账款债务人全部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本行,以获取授信的业务方式。
授信有效期内,在满足最低质押率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本行认可的新应收账款替换质押项下已到期应收账款。
办理应收账款循环质押业务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除需具备办理应收账款单次质押业务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本行一般法人客户划型标准且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3.境内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4.地级市(含)以上的三级甲等医院。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定义的地级市(含)以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
6.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或省级(含)以上政府(国资委)控股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十八条 有效质押金额及质押率
(一)应收账款有效质押金额=符合准入条件的应收账款金额-已付款的应收账款金额-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合同中质保金性质款项。
(二)应收账款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即(授信业务余额-回款保证金专户余额)/应收账款有效质押金额≤70%。
(三)确定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应收账款账龄、借款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
第十九条 授信期限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期限最长1年,授信额度内仅办理短期周转性业务,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不能超过对应的应收账款期限。
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
(一)办理应收账款业务,申请人须在本行开立回款专户,回款专户为保证金账户(计入担保保证金科目,并与其他保证金单列),专项用于接收应收账款回款。
该专户不得开立网上银行。
(二)应收账款回款为转账、汇兑方式的,要求债务人直接汇入本行回款专户。
回款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的,本行必须取得票据控制权,并通过贴现、办理质押并行使质权等方式取得相应款项后,将款项转入回款专户。
(三)回款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借款人在本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或转入保证金账户。
(四)应收账款债权人(买方)有多个的,原则上应当对应每一买方分别开立回款专户,进行买方回款分账户管理;不能分别开立回款专户的,应当建立回款台账,进行严格区分。
第五章 应收账款通知及登记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经办机构须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同时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质押和回款至本行专户的确认。
具体通知方式如下:
(一)通知并收取回执。
业务经办机构联合申请人共同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交《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见附件)并取得确认回执。
应收账款债务人须同时在回执中确认将回款至通知中指定的本行回款专户。
(二)发票背书。
业务经办机构在申请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开出的发票上背书,注明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质押给本行,回款应汇至本行指定的回款专户(注明账号)。
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确认后交本行。
(三)公证送达。
由公证人员亲自送达《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见附件),并向本行出具已经送达的公证文书。
(四)寄送。
本行自行委托第三方物流或快递公司寄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凭证。
对于无应收账款债务人回执,采取(三)、(四)种通知方式的,送达后应有3个工作日以上的异议期,异议期内应收账款债务人无异议的,业务经办机构才能发放授信。
采用第(四)种方式通知的,应对第三方物流或快递公司进行资格认定,如有需要,应签署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质押登记
(一)业务经办机构应就申请人出质的应收账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完成“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人行登记系统)登记工作,保障本行质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专人集中办理,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外,还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转让情况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状况的后期跟踪管理,以及对客户经理的台账进行核对和检查工作。
质押登记人员应相对稳定,不能频繁更换,遇人员调整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业务经办分行(总行营业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应在公司业务管理部或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指定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负责业务的指导和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经办机构受理业务申请后,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关于调整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开展授信业务调查工作,形成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结论提交授信审批部门审查和审批。
在业务上报授信审批前,须报公司业务管理部或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进行业务方案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业务申请
申请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申请人除按照一般授信要求提供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
(一)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对应的商务合同;
(二)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件(运输单据、发票等),如商务合同尚未履行的,可用申请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历史交易的债权确认文件代替;
(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介绍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与授信申请人往来历史、过去一年的历史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等可以证明双方历史交易金额、频率、付款情况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调查和审查
应收账款调查和审查重点:
(一)应收账款商务合同的真实性。
(二)应收账款商务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包括申请人履行交货义务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合同约定价款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影响申请人追索债务人付款权利的条款,对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等。
(三)应收账款质押有无法律上的限制。
(四)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包括确认与申请人非关联企业,调查其与申请人往来情况和历史付款记录,占申请人的业务比重、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五)登录人行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将拟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部分或全部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
查询后应下载保存查询证明等相关页面资料,作为授信审查审批的依据。
(六)经办机构通过人行登记系统查询无法准确判断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出质或转让的,应向申请人进一步了解情况。
对于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异议或引发歧义的登记,应要求申请人与原质权人协商变更登记。
(七)审核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如运输单据、发货证明、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及已出具的商品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等的真实合理性。
(八)审核应收账款的收款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本行对应收账款的准入要求以及本行相关规定等。
(九)审查应收账款回款方式和路径、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和回款专户确认方式,本行是否可实现应收账款回款控制。
(十)审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质押或转让以及存在权利上的瑕疵。
(十一)除授信申请时提供的应收账款金额外,循环质押方式可根据申请人对特定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历史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和授信期限内预计的应收账款余额,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十二)审核应收账款到期日与授信业务期限是否匹配,申请人除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外,正常生产经营现金流是否足以偿还和支付授信项下债务。
特别是授信项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对外支付日期可能早于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应收账款不应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第二十七条 业务审批
(一)本行有权审批人根据授权对调查、审查人员结论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权限按照本行授权管理办法和授权文件执行。
(二)除授信基本要素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审批还应该明确以下内容:
质押模式(单次/循环)、质押率、额度内单笔业务期限,应收账款债务人具体名称。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通知及质押登记
(一)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经授信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经办机构与申请人分别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授信协议》(见附件)、《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见附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见附件)。
(二)业务经办机构将应收账款质押事宜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同时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质押和回款至本行专户的确认回执。
具体通知方式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办理。
(三)业务经办机构将应收账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要求,在人行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事宜,以保障本行质权。
具体登记操作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放款
(一)申请人提出放款申请时,由业务经办机构有权审批人员确认应收账款债权有效性,根据本次应收账款有效质押金额、质押率、回款保证金专户余额、业务到期日与应收账款到期日匹配情况等确定申请人可用授信额度,提出放款审批意见。
循环质押模式下,申请人授信申请时提供的应收账款如已经收到或即将到期,可提供经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批认可的特定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其他应收账款向本行申请用款。
(二)放款部门根据有权审批人员审批意见,除按本行授信业务一般规定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下列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相关的资料,审核通过后履行放款手续:
1.申请人已经履行商务合同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债权的证明文件(取得的货运单据、收货凭证等发货证明及已出具的商品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等);
2.商务合同;
3.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质押及将确认回款专户的《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回执,或者经本行背书并经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4.从人民银行登记系统打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结果,登记结果须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内容一致;
5.循环质押模式下,核对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岗人员登记的台账,确认满足本办法规定办理应收账款循环质押须具备的条件;
6.审批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实行特定的授信资金用途和受托支付的资金支付方式。
第七章 回款专户资金释放及押品置换
第三十条 循环质押模式下,申请人可提交《保证金账户资金释放/置换应收账款申请书》(见附件),用同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新的应收账款向本行申请置换保证金专户内的回款资金,或置换原质押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回款至保证金账户,已经体现为回款保证金专户余额的,须将其从应收账款有效质押金额中扣除。
(一)提取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归还融资款项不涉及押品置换的,经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审核后,由放款中心书面审批。
(二)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原质押的应收账款或置换回款保证金专户内回款资金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业务经办机构须确保授信业务到期时,申请人有足够资金还款或对外支付。
如以应收账款回款作为还款来源的,新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含30天宽限期)应不迟于授信项下具体业务到期日。
2.经该笔授信业务经办机构公司业务管理部同意后,办妥新的押品质押通知和回款专户确认手续,客户经理在《释放保证金账户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上签署意见,连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第1、2、3项资料,与通过人行登记系统打印的登记(如为同一债务人则查询)结果,经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复核通过,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放款中心审核并归入信贷档案保管,通知运营管理部释放保证金(如有)。
3.运营管理部凭《保证金账户款项使用通知书》(见附件)释放回款专户内资金。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押品管理
(一)变更登记。
申请人发生法定注册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等信息变更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制《注销/变更/展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知书》(见附件),经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复核后,通知质押登记人员在变更后4个月内在人行登记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原质押登记失效。
(二)展期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制《注销/变更/展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复核后,通知质押登记人员对应收账款进行展期登记。
展期登记应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天进行,否则,登记期限届满后质押登记失效。
(三)定期查询异议登记情况。
质押登记人员定期但不少于每月一次在人行登记系统上对本行已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行登记内容错误时进行的登记)等情况,并在发现异议登记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四)质押解除。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融资全部归还后,业务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客户经理填制《注销/变更/展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知书》,附还贷凭证,经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复核后,提交质押登记人员办理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应收账款到期管理
(一)每笔应收账款到期时,客户经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应及时对回款专户进行检查。
如应收账款如期入账,则回款用于办理提前还款或留存于回款专户内作为还款保证金,到期后还款。
(二)应收账款到期(含宽限期)后3个工作日内资金尚未到账的,客户经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应及时与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联系,查明原因。
如买卖双方未进行合理书面说明,本行认为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影响应收账款有效性,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重大事件或信用危机等情况,应收账款明显难以到期兑付的,业务经办机构应将同一债务人的所有应收账款视为不合格并从应收账款有效质押金额中扣除,要求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补充其它本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否则停止额度使用。
第三十三条 持续监控与风险预警
(一)业务经办机构应定期跟踪检查和关注应收账款债务人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和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是否与申请人及其他供货商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监控已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押品质押状况进行持续监控。
(二)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应建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台账》(见附件)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时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回款、释放保证金、放款、还款等情况,并定期核对,确保与实际相符。
质押登记人员应定期但不少于每月一次对台账进行核对和检查,回款保证金专户内资金释放和置换押品时,应将台账交有权审批人员(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和放款中心核对。
(三)融资到期后授信申请人未全额偿还本行融资,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包括对应收账款进行展期登记、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对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等,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本行质权。
(四)如因申请人串通应收账款债务人故意更改回款路径,导致应收账款回款未进入回款专户的,业务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授信额度使用,并提前收回已发放授信,必要时可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如因其它原因导致相应款项未付至本行回款专户的,业务经办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协助本行及时追回款项,转入应收账款回款专户。
(五)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影响应收账款有效性、应收账款到期不付款、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重大事件或信用危机等情况,应收账款明显难以到期兑付的,如授信申请人无法提供本行接受的其它担保,应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已发放授信或采取其它保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未尽事宜按《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保证措施开立信用证、商业汇票、保函、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有关操作按照本行相关业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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