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设计工程预算定额版说明及计算规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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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设计工程预算定额版说明及计算规则doc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说明及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的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任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
(1)土石方工程按一类日工资单价40元计算;
(2)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按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和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
(3)其余工程均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计算。
八、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是按合格品考虑的。
材料名称、规格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2.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
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损耗率详见附录三。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5.本定额中的冷拔钢丝、高强钢丝、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
6.本定额中除了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板考虑,定额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7.本定额中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
8.本定额中各类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未普通现拌砂浆,若实际使用预拌(干混或湿拌)砂浆,按以下方法调整定额:
(1)使用干混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干混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0.6;
(2)使用湿拌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湿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
9.凡定额未列商品混凝土的子目采用商品混凝土浇捣时,按现拌混凝土定额执行,应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同时振捣器台班数量乘以系数0.8;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混凝土含量扣除人工:
泵送时0.65工日、非泵送时0.52工日。
混凝土构件浇捣、制作定额未包括添加剂,发生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10.定额中的黄砂,
(1)用于垫层的为毛砂;
(2)用于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混凝土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11.本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按统货生石灰750kg考虑编制。
12.本定额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一类、二类:
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四类: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榉木、橡木、核桃木、樱桃木。
13.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4.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另行计算,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5.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九、有关建筑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计算,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考虑了其他直接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2.本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并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况综合考虑的。
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
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十一、洞库照明费以地下室面积,以及外围开窗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2.5%的库房、暗室等的面积之和为基数,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中人工0.05工日)。
十二、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章节定额执行。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以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十四、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等不计高度。
十五、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物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物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2.10m至1.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连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的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机械土方、石方及基础排水。
二、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土石方类别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三、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见下表: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0.77
1.00
0.67
0.83
1.00
1.30
0.87
1.08
1.15
1.50
1.00
1.25
0.92
1.20
0.80
1.00
注:
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
四、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
(1)含水率≥25%为湿土;
(2)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采用井点排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应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五、挖土方工程量应扣除直径800mm及以上的钻(冲)孔桩、人工挖孔桩等大口径桩及空钻(挖)所形成的未经回填桩孔所占体积。
挖桩承台土方时应乘以相应的系数,其中:
人工挖土方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8;人工挖土方单项定额乘以系数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1。
六、土石方、泥浆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工土方:
1.人工挖房屋基础土方最大深度按3m计算,超过3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3m且任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5;挖其他基础土方深度超过3m时,超过3m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5计算。
2.房屋基础土方综合定额综合了平整场地,地槽、坑挖土、运土,槽坑底原土打夯,槽坑及室内回填夯实和150m以内弃土运输等项目,适用于房屋工程的基础土方及附属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基础土方、地沟土方及局部满堂基础土方,不适用于房屋工程大开口挖土的基础土方、单独地下室土方及构筑物土方,以上土方应套用相应的单项定额。
3.房屋基槽、坑土方开挖,因工作面、放坡重叠造成槽、坑计算体积之和大于实际大开口挖土体积时,按大开口挖土体积计算,套用房屋综合土方定额。
4.平整场地指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平均相差(高于或低于)30cm以内的原土找平。
如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平均相差30cm以上时,应另按挖、运、填土方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5.本章定额挖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以干土为准。
如挖运湿土,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6;单项定额乘以系数1.18。
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应另列项目计算。
6.基槽、坑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
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及平整场地挖土厚度在30cm以上的,均按一般土方套用定额。
八、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方定额已包括人机配合所需的人工,遇地下室底板下翻构件等部位的机械开挖时,下翻部分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
如下翻部分实际采用人工施工时,套用人工土方综合定额乘以系数0.9,下翻开挖深度从地下室底板垫层开始计算。
2.推土机、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时,运距按斜坡长度乘以以下表中系数:
坡度系数表
坡度(%)
5~10以内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75
2.00
2.25
2.50
3.推土机、铲运机在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cm的挖土区施工时,推土机定额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定额乘以系数1.17。
4.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大型基坑内挖土,挖土深度在6m以内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挖土深度在6m以上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如发生土方翻运,不再另行计算。
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工作时,定额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所增加的工料机械费用按每
增加230元计算。
5.挖掘机挖含石子的粘质砂土按一、二类土定额计算;挖砂石按三类土定额计算;挖松散、风化的片岩、页岩或砂岩按四类土定额计算;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推一、二类土乘以系数0.77。
6.本章中的机械土方作业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定额中已包括含水率在25%以内的土方所需增加的人工和机械;如含水率超过25%时,挖土定额乘以系数1.15;如含水率在40%以上时另行处理。
机械运湿土,相应定额不乘系数。
7.机械推土或铲运土方,凡土壤中含石量大于30%或多年沉积的砂砾以及含泥砾层石质时,推土机套用机械明挖出渣定额,铲运机按四类土定额乘以系数1.25。
九、石方:
1.同一石方,如其中一种类别岩石的最厚一层大于设计横断面的75%时,按最厚一层岩石类别计算。
2.石方爆破定额是按机械凿眼编制的,如用人工凿眼,费用任按定额计算。
3.爆破定额已综合了不同阶段的高度、坡面、改炮、找平等因素。
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应按实计算。
4.爆破定额是按火雷管爆破编制的,如使用其他炸药或其他引爆方法费用按实计算。
5.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积水除外)计算的,如带水爆破,所需的绝缘材料费用另行按实计算。
6.爆破工作面所需的架子,爆破覆盖用的安全网和草袋、爆破区所需的防护费用以及申请爆破的手续费、安全保证费等,定额均未考虑,如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7.基坑开挖深度以5m为准,深度超过5m,定额乘以系数1.09。
8.石方爆破,沟槽底宽大于7m时,套用一般开挖定额;基坑开挖上口面积大于
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5。
9.石方爆破现场必须采用集中供风时,所需增加的临时管道材料及机械安拆费用另行计算,但发生的风量损失不另计算。
10.石渣回填定额适用采用现场开挖岩石的利用回填。
十、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排水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真空深井、自流深井排水的安装拆除以每口井计算,使用以每口井•天计算。
2.井管间距应根据地址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1.2m、喷射井点管距2.5m确定。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构)筑物底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放2m计算。
二、地槽、坑挖土深度按槽坑底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
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三、地槽长度:
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基础底净长计算,不扣除工作面及
放坡重叠部分的长度,附墙垛突出部分按砌筑工程规定的砖垛折加长度合并计算,不扣除搭接重叠部分的长度,垛的加深部分亦不增加。
四、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如施工组织设计未规定时按以下方法计算:
基础或垫层为混凝土时,按混凝土宽度每边各增加工作面30cm计算;挖地下室、半地下室土方按垫层底宽每边增加工作面1m(烟囱,水、油池,水塔埋入地下的基础,挖土方按地下室放工作面)。
如基础垂直表面需做防腐或防潮处理的,每边增加工作面80cm。
砖基础每边增加工作面20cm,块石基础每边增加工作面15cm。
如同一槽、坑遇有多个增加工作面条件时,按其中较大的一个计算。
地下构件设有砖模的,挖土工程量按砖模下设计垫层面积乘以下翻深度,不另增加工作面和放坡。
五、有放坡和工作面的地槽、坑挖土体积按下式计算:
1.地槽:
2.地坑:
(方形)
(圆形)
式中:
V——挖土体积(
);
K——放坡系数;
B——槽坑底宽度(m);
C——工作面宽度(m);
R——坑底半径(m);
H——槽、坑深度(m);
L——槽、坑底长度(m);
A、B——槽、坑上口边长(m);
a、b——槽、坑底面边长(m)。
六、人工土方:
1.综合定额工程量,以房屋基础地槽、坑的挖土工程量为准。
2.地槽、坑放坡工程量按施工设计规定计算,如施工设计未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人工土方放坡系数表
土壤类别
深度超过(m)
放坡系数K
说明
一、二类土
1.2
0.50
1.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放坡起点均自槽、坑底开始;
3.如遇淤泥、流砂及海涂工程,放坡系数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计算
三类土
1.5
0.33
四类土
2.0
0.25
3.回填土及弃土工程量:
(1)地槽、坑回填土工程量为地槽、坑挖土工程量减去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或自然地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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