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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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义务,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诉讼时效管理是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某一方面讲延续贷款债权时效比清讨贷款更为重要,是减少资产损失的有力保障。
目前,农村信用社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
二、由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
三、由借款人签定还款计划
四、采取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方法
五、利用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方法
六、给借款户发电报、挂号信等
七、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的方法
八、对有意逃、废债的钉子户,协同法院采取笔录的方式,或依法起诉。
但是,通过检查发现,习水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法律诉讼时效管理上存在问题仍然严重。
一是部分信用社在诉讼时效管理上还存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思路不明,措施乏力等情况。
二是部分主任、信贷员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存在误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考虑不足,体现为工作抓而不紧,落实不够等情形。
三是部分信用社原有问题未及时补救,而同类问题仍在新增,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进一步增加,信贷资产风险继续扩大。
具体体现如下:
一、对贷款时效中断缺乏认识高度。
部分信用社没有把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工作升到抢救贷款、拯救资产,以利信用社生存发展的高度。
仅仅为了取得不良贷款压缩的绩效考核,而只注重当期能够收回能够盘活的贷款。
对已超诉讼时效或将超诉讼时效的贷款,对于以贷款催收等方式保全信贷资产的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尽快落实诉讼时效,导致不良贷款逾期越久形成“冰棍效应”,贷款损失难以挽回。
二、割裂贷款诉讼时效中断与不良贷款追讨的关系。
部分信贷人员催收工作目的不明确,将催收仅仅当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手段,仅仅为了保全贷款债权,而未认清贷款催收系以收回本息为根本目的,未理解贷款催收“进门不空手,灰也要抓一把走”的实质。
体现在工作中,仅以取得有效回执了事,未千方百计要求借款人归还部分本息,不能给借款人形成足够的心理压力,为下一轮的继续追讨打下基础。
三、相关手续存在瑕疵留下隐患。
一是催收通知书上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但无本人签收日期,在日期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
二是个别信贷员在催收同一人多笔贷款采用自制催收明细表时,有签字有签收日期,但在债务确认及还款意思表达上未予明确,影响债权债务的认定。
三是部分现金收回的还款凭证上借款人未签字确认,无法证明还款人就是借款人,因此不能以最后一次还款记录作为证据,起到从还款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作用。
四、工作方法单一,措施手段无力。
部分信贷人员工作中缺乏针对性和
以上情形反映出我社工作中,较多信贷人员存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模糊,对贷款诉讼时效的重要性认识淡漠,对诉讼时效中断管理缺乏系统性、规范性。
还存在以传统习惯代替制度,以狭隘经验指导工作,以主观臆断处理法规问题等状况。
通过有效方式延续法律时效,是不良贷款清收的核心工作和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讲比清讨贷款本身更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习水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发展。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实际情况,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认清当前严峻形势,树立危机感、责任感
由于原有管理基础薄弱,习水农村信用社较为普遍存在信贷档案资料缺失、合同借据要素不全、诉讼超过法律时效等硬伤性问题,并因其严重性在全市各家联社中成为重灾区。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给贷款安全带来致命危害。
目前,随着法律知识的逐步普及,已经出现借款人以法律知识对抗贷款追收的案例。
为此,所有信贷人员必须从思想源头解决问题,务必提高警觉性,保持高度责任感,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管理,抢先一步作好资产保全的相关补救工作。
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尽快增强实务能力
目前,相当部分信贷人员因疏于学习,知识老化,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体现为处理问题上的消极被动与弱视风险,凭经验主义凭想象推理,沿用错误的老习惯、老办法,无法应对复杂问题,难于采用有效措施。
鉴此,各社从主任到信贷员必须在合同法、担保法等方面积极“充电”,有条件的应就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并针对问题深入思考,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
三、明确信贷岗位责任,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针对部分社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怠于处理老贷款老问题等现象,为强化责任追究,习农信发〔2009〕132号《关于印发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经营管理的69个底线要求》的通知中最后一条明确:
不得对非属本人的责任贷款不作为,放任贷款风险加大。
所有主任、信贷员必须在贷款诉讼时效管理上在其位,谋其职,真正对自已的工作负责。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加大力度扎实推进
(一)催收手段要灵活合规,切实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1、对于当前还款确实困难、本人又能承诺还款的借款人,第一,信用社可要求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内支付一定的利息或偿还一部分本金,并取得相关证据,如已签字收据、账户扣款等,例如:
张某2008年8月10日未能与甲信用社就其逾期贷款达成还款协议,但于当日偿还了1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或当日仅还了10元的相关利息,并且借据上有张某签字证明还款属实字样。
则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0年8月10日;第二,也可以通过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了新的还款计划(包括担保协议),或由借款人出具了延期给付申请书,则该延期还款计划或分期还款计划的最后还款日延期两年后的最后一天为诉讼时效届满日。
例如李某贷款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一直未偿还本息。
2008年7月10日,甲信用社与其达成协议,书面约定2008年9月30日还本金1万元及利息,2010年9月30日还清欠下的1万元本金及利息,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2年9月30日。
2、对于下落不明的借款人,信用社可在时效期间内,可向借款人户籍地邮寄催收通知书,或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在特定传媒上刊发贷款催收公告,作为主张债权的方式。
(1)通过邮政部门发送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收到催收通知书后,借款人必定在邮政部门印制的回执上签字,回执就是以后诉讼时效中止的书面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借款人承认收到催收通知书(因为有签字),但称:
“里面没有通知书,是个空信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偏向于借款人,最好的办法是由公证员对催收通知书的填写—装信封—交邮局挂号寄出的整个过程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2)在没有借款人承诺的情况下公布其欠款情况,是否侵害公民名誉问题,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不妨以后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其他条款注明“如果借款人按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在公共媒体(如习水县电视台)公布欠贷情况”
3、对于那些拒签贷款催收通知书,仅以有钱后就立即归还来搪塞信用社,企图将来以超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借款人,信用社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他人、村干部、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员或律师作催收见证或公证。
并由有关人员签署书面证明,作为日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1)催收通知书中断诉讼时效这种方法,因为经常运用,已被借款人保证人所熟知,大多数赖、逃户拒绝签字,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法,贷款检查登记簿,由于其内容与催收通知书相同,完全可以代替通知书,由于这种形式较催收通知书“隐敝“,有时效果要好于贷款催收通知书。
(2)利用信贷员与村委会干部的良好关系,由村委会干部陪同信贷员参与整个催收过程,最后由村委会出具“催收证明”,证明内容为XX年X月X日XXX信用社曾向XX户催收贷款及利息XX元,信用社信贷员XX,村干部XX等,适用于“字不签,钱不还”的户。
(3)可将催收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4、对于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本人确有还款意识,可由其签署贷款催收通知书或签订还款协议,以重新确认债权。
(二)加强业务基础管理工作,完善操作流程。
1、对于贷款现金还款时,应由借款人签字确认还款属实。
有的信用社认为借款人还了部分借款,诉讼时效已中断,但在一定的环境下诉讼时效不能延续。
例如:
借款人在诉讼前已还贷款100元,尚欠9900元,信用社提起诉讼后,借款人完全可以因为9900元,放弃100元。
此时就可以辩称:
“100元贷款不是我还的”!
同时,借款人归还部分贷款,只是延续借款诉讼时效,若不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仍将免除担保责任。
2、推行扣收债务人账户利息或本金制度。
目前借款合同中都有约定:
贷款到期后,信用社有从账户扣款的权利。
即使借款人账户上没有多少钱,也可通过扣收小额本金或利息,如10元等,就可以达到保全时效的目的。
3、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不良贷款户数相对较多的信用社,应建立催收保全记录台帐,或者催收记录放置信贷借据资料下,便于有效监控不良贷款诉讼保全情况。
(1)全面清理催收回执,列入借款人本人贷款档案。
新取得的回执定期归入移交、入档,避免专夹保管拿进拿出造成串户、遗失,危及诉讼时效。
(2)信贷人员应完善贷款电子管理台账,对催收情况及时进行台账记录,通过参数设置实施全面监控,提高工作效率。
(3)贷款还清及时销记电子台账,催收回执随其它贷款资料抽入归档区登记保管。
(三)催收通知书要素齐全,借款人签收时间应明确,避免争议。
1、已超诉讼时效的贷款,需要在贷款催收通知书“备注”栏注明催收的本金数额,及其产生的贷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等受到法律保护,但信用社下发催收通知书如不明确向借款人要求利息,在法律上认为仅对本金重新确认,放弃对利息债权的要求。
”
2、通知书上必须要求保证人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
“债权人仅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人不在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责任将消失。
3、通知书上的签字必须由借款人或保证人亲自签名并加盖手印,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签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信贷员都这样认为“让家属签一下总比不签字强”,结果只是手续上的完善,实质上是自欺其人,家属的签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四)慎用贷款诉讼,诉则确保效果。
中断诉讼时效系为取得依法追偿的权利,有利于贷款催收中把握主动,有助于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和影响,并为以后继续追偿取得法律保障。
但在现阶段司法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贷款诉讼本身作为维护债权,延续贷款时效的最后手段,非不得已不宜轻易使用。
首先提起诉讼将耗费信用社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一旦执行不到位反而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诉前准备工作必须扎实,执行能否到位必须心中有数,确保“诉一户,清一户,清一户,震一片”的效果。
其他多数情况下,以诉讼为箭,引弓待发,反而能够收到更好效果。
(五)严格把握诉讼时效中断的核心目标
防范、化解风险是信用社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目标,其宗旨是为了收回贷款。
因此,中断诉讼时效也要紧密围绕核心目标开展。
但事实证明,对于有一定催收难度的贷款,个别信用社、个别信贷人员不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出发,不坚持面谈面签追债追讨,而仅仅采取公证、公共媒体公布等简单手段以图免除贷后管理责任,联社再次明确:
此类做法必须令行禁止,此类行为同样视同为违反69条底线要求的最后一条。
保全资产之目的是为了最终收回不良贷款,脚踏实地上门催收追收仍然是信贷人员的基本工作。
除特殊情况外,对需要进行公证、公共媒体延续诉讼时效的贷款必须经风险管理部严格审查,但其相关费用由信用社自行承担,并由信用社负责向借款人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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