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氏家族基金会计划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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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氏家族基金会计划书
缪氏家族基金会计划书
缪氏家族基金计划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1.1本基金会宗旨主要为加强家族向心力,加强家族联系交流,增强同辈或晚辈凝聚力,共建和谐、美好家族。
1.2筹措家族各成员零散资金,聚少成多,统一进行管理,为以后以期更高的资金投资回报率。
1.3为家族成员,特别是同辈和晚辈提供创业机会和经历。
1.4为家族活动和福利提供必要支持经费。
1.4.1用于关心家族成员的经费(长辈健康探望金、晚辈奖学金、等);
1.4.2用于家族活动经费(如节假日活动等)。
第2条章程的约束范围
2.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本基金运作管理的准则。
2.2本章程规范涉及本基金的包括基金运作管理人员及家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3条所有权和决策管理权
3.1本基金所有权为家族所有人员所有。
3.2本基金的决策管理权由基金“全体成员”负责决策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4条家族成员
4.1本基金面向家族成员,以自愿为原则。
4.2本基金为家族活动和福利提供的经费面向所有家族成员,不论出资与否。
4.3本基金鼓励各家族成员向本基金提供投资信息、机会或基金优化管理方案,一经采纳,本基金将基于所带来的效益,给予奖励,具体方式由基金所有成员制定。
4.4任何家族内成员不得无故向家族以外的任何人员提及有关本基金的敏感事宜。
第5条基金认购人
5.1本基金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同时承担投资风险。
5.2本基金出资人具有以下权利:
5.2.1知情权:
出资人有权获取本章程规定披露的任何与基金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5.2.2决定权:
出资人有权决策基金流向。
5.2.3申诉权:
出资人可基金申诉任何与基金有关的问题。
5.3本基金出资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5.3.1不得向家族之外的人员随意披露本基金及运作的有关信息。
5.3.2不得干预基金运作的日常事宜。
5.3.3不得随意向基金运作机构的相关人员索取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
5.3.4不得将本基金的产权进行对外抵押。
第6条出资委员会
6.1出资委员会全权负责本基金的各项决策和日常运作。
6.2出资委员会人员必须在充分考虑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利润最大化。
6.3出资委员会设特别经费,用于应付基金管理或对外投资时所发生的额外开支,具体金额及使用方法由出资委员会商定。
6.4出资委员会定期向所有出资人披露基金运作的情况,但任何出资委员会内人员不得未经出资委员会同意无故向除出资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员透露本基金运作的核心事宜。
6.5出资委员会负责基金的财会、稽核、损益结算工作,基金的利润分配做到合理化合法化。
第三章基金赎回和运作周期
第7条运作周期
7.1损益结算期:
为1次/年,分别于每年年底(12月31日)结算一次。
第8条基金认购
8.1本基金的出资单位为每人每月人民币一百元;刚出社会家族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9条基金赎回
9.1本基金出资人可适时赎回其基金投资。
9.2资金划转:
本基金将视现金流及赎回人份额持有情况安排资金。
第四章基金的经营管理
第10条组织机构
10.1本基金出资委员会1年一届。
10.2出资委员会成员为全体出资人员。
出资委员会设立管账人员2名(缪通伟和缪通雄共同管理资金)及召集人2名(缪通伟和缪通雄)。
10.3出资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基金运作有关的重大事宜,主要有:
10.3.1资金投资配置及收益目标
10.3.2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
10.3.3资产计算及基金结算
10.3.4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10.3.5本章程的制定及修订
10.4出资委员会下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设立监督人员2—3名,可由出资委员会内人员兼任或出资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家族成员。
10.5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基金运作的日常事宜,主要有:
10.5.1资金调度
10.5.2执行及管理投资项目运营
10.6本基金各项决策程序如下:
10.6.1资金流动必须出资委员全体人员同意或占出资委员全体人员80%;
第11条管理
11.1基金资金运作由出资委员会成员具体管理,本基金资金由缪通伟和缪通雄负责管理。
11.2本基金缪通伟和缪通雄如遇资金执行问题可提议,并需通过出资委员会决策。
11.3出资委员会需确定专人进行投资核算并处理账务。
11.4出资委员会、监督成员和2名管理人员在管理本基金时不领取报酬,不收中介费,除非经出资委员会特许。
第12条基金的财会和稽核
12.1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财会和稽核。
12.2本基金的财会负责人负责以下事宜:
12.2.1记录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总账、流水账
12.2.2家族事务资金的记账
12.2.3现金流的出纳工作
12.3本基金的稽核负责人负责以下事宜:
12.3.1监督具体对外使用的日常财务运作
第13条家族事务资金
13.1家族事务资金需由专人进行记账和出纳。
13.2家族事务资金的使用情况需在每次基金结算期内向出资委员会报账。
13.3家族事务资金主要源自家族成员的自愿赞助。
第五章附则
第14条有关本章程
14.1本章程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
14.2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基金出资委员会。
14.3理事委员会负责本章程的修订。
家族基金出资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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