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版.docx
- 文档编号:10386541
- 上传时间:2023-02-10
- 格式:DOCX
- 页数:94
- 大小:73.72KB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版.docx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版.docx(9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版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2016年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四章预防接种服务16
第一章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1组织机构
1.1疾控机构
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设立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部门(中心、所、科、室)。
1.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其职责设立预防接种科室。
1.3接种单位
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或任务。
1.3.2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2.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1.3.2.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1.3.2.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承担常规接种服务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2人员
2.1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专业技术和接种人员。
2.2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3职责
3.1疾控机构
3.1.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1.1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方案、指南等技术文件。
3.1.1.2开展预防接种相关的政策、策略和技术措施的科学研究与评估,为国家预防接种政策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3.1.1.3开展预防接种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工作人员技术培训。
3.1.1.4开展相关疾病监测,指导疫苗可预防疾病疫情的调查处理。
3.1.1.5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技术指导与评价,承担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和维护,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与评价。
3.1.1.6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对地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
3.1.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疾控机构
3.1.2.1协助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预防接种方案和相关经费预算。
3.1.2.2制定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相关技术方案,开展免疫规划实施和预防接种服务的督导、考核和评价工作。
3.1.2.3拟定辖区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第一类疫苗的分发和使用管理,组织第二类疫苗的集中采购。
3.1.2.4协助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冷链设备装备、更新计划,指导辖区冷链设备管理和温度监测。
3.1.2.5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3.1.2.6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重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工作,协助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接种相关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
3.1.2.7组织开展疫苗可预防疾病的监测、调查和疫情控制。
3.1.2.8负责辖区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使用管理,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免疫规划相关基础信息。
3.1.2.9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3.1.2.10开展预防接种相关业务的调查研究。
3.1.3设区的市级疾控机构
3.1.3.1协助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3.1.3.2制定辖区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相关技术方案,开展免疫规划实施和预防接种服务的督导、考核和评价工作。
3.1.3.3拟定辖区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第一类疫苗的接收、分发和使用管理。
3.1.3.4协助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冷链设备装备、更新计划,指导辖区冷链设备管理和温度监测。
3.1.3.5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3.1.3.6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重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工作,协助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接种相关事件的调查处理。
3.1.3.7组织开展疫苗可预防疾病的监测、调查和疫情控制。
3.1.3.8负责辖区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使用管理,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免疫规划相关基础信息。
3.1.3.9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3.1.3.10开展预防接种相关业务的调查研究。
3.1.4县级疾控机构
3.1.4.1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1.4.2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管理,对辖区预防接种服务进行技术指导。
3.1.4.3负责辖区免疫规划疫苗的接收、分发和使用管理,负责第二类疫苗的计划、采购、供应和使用管理。
3.1.4.4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冷链装备更新计划,负责辖区疫苗冷链监测管理和温度监测工作。
3.1.4.5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监测,对辖区预防接种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3.1.4.6开展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
3.1.4.7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调查诊断。
3.1.4.8负责辖区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管理。
3.1.4.9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人员培训。
3.1.4.10收集和上报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1.4.11组织或协助上级疾控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业务的调查研究。
3.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1组织实施辖区预防接种工作,对接种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和评价。
3.2.2负责收集适龄儿童信息,负责辖区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管理。
3.2.3制定和上报疫苗使用计划,承担疫苗领发、储存和使用管理。
3.2.4承担冷链设备使用管理和疫苗冷链温度监测工作。
3.2.5负责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报告工作。
3.2.6承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协助上级疾控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调查和处理。
3.2.7协助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2.8开展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协助开展疫苗可预防疾病的调查和疫情控制。
3.2.9负责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和使用。
3.2.10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3.2.11收集、汇总、报告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2.12承担预防接种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履行接种单位的职责。
3.3接种单位
3.3.1收集适龄儿童信息,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
3.3.2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提供预防接种服务,记录和保存接种信息。
3.3.3制定并上报第一类疫苗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负责疫苗接收、储存和使用管理。
3.3.4协助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3.5负责常规免疫接种率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报告工作。
3.3.6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
3.3.7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和咨询。
3.3.8使用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数据录入、上传和备份。
3.3.9承担冷链设备使用管理和疫苗冷链温度监测工作。
3.3.10收集和上报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
1疫苗分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1.1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2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疫苗使用规定
2.1第一类疫苗
2.1.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儿童常规接种疫苗和重点人群接种疫苗。
2.1.1.1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IPV)、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OPV)、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MR)、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乙脑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C)。
2.1.1.2重点人群接种疫苗包括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出血热疫苗,EHF);发生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应急接种的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炭疽疫苗,Anth)和钩端螺旋体疫苗(钩体疫苗,Lep)。
2.1.2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辖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疫苗的使用原则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2.1.3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疫苗
在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疫苗的使用原则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
2.1.4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对象、接种剂次及间隔、起始月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和剂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免疫程序执行。
2.1.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同时接种原则
2.1.5.1不同疫苗同时接种:
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
除非特别说明,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2.1.5.2不同疫苗接种间隔:
两种及以上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天进行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脊灰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种类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减毒和灭活)未同时接种,对接种时间间隔不做限制。
2.1.5.3如果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
2.1.6流行季节疫苗接种建议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2.1.7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4岁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2.1.7.1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1.7.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2.1.7.3应优先保证儿童及时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
疫苗使用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2.2第二类疫苗
2.2.1根据国家制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或国家、省级发布的接种第二类疫苗建议信息或疫苗使用说明书接种第二类疫苗。
2.2.2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愿自费选择第二类疫苗。
2.2.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在接种时间上有冲突的,原则上应优先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但在特殊情况下,用于预防紧急疾病风险的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如狂犬病疫苗、黄热病疫苗或其他需应急接种的疫苗,可优先接种。
3疫苗的计划和供应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计划、分发和管理工作。
3.1第一类疫苗计划
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和本地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计划。
3.1.1制定计划的依据
3.1.1.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3.1.1.2本地区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数,以及人口流动情况。
3.1.1.3本地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水平及疫情预测、人群免疫状况以及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安排。
3.1.1.4结合上年度疫苗库存量和本年度疫苗使用情况,预计本年底疫苗库存量。
3.1.1.5疫苗损耗系数:
根据接种服务形式、接种周期、疫苗规格大小等确定。
疫苗损耗系数=疫苗使用剂次数÷疫苗实际接种剂次数
疫苗损耗系数参考标准:
单人份疫苗1.05,2人份疫苗1.2,3人份疫苗1.5,4人份疫苗2.0,≥5人份疫苗2.5。
3.1.2制定儿童常规接种疫苗计划的参考计算方法
3.1.2.1某种疫苗计划量(剂)=某种疫苗目标人口数×出生率×流动人口调整系数×接种剂数×损耗系数-本年底预计库存量(剂)。
①计算某种疫苗目标人口数时,县级及以上机构采用最新统计局人口资料,并考虑人口流动因素;县级以下机构采用辖区各年度儿童出生资料,并考虑人口流动因素。
②流动人口调整系数以户籍目标儿童为基数1,根据实有服务目标儿童情况进行估算。
估算方法:
流动人口调整系数=实有服务目标儿童数÷户籍目标儿童数。
3.1.2.2制定计划时需考虑本级和下一级本年底预计库存量。
3.1.2.3制定本级疫苗计划时,需要参考/审核下级上报的疫苗计划。
3.1.2.4省级疾控机构在制定疫苗计划时需考虑一定数量的疫苗储备,以满足可能发生的疫苗短缺和突发疫情应急接种需要。
3.1.3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疫苗计划,由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部门根据疫苗预防接种的对象和范围制定。
3.1.4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的程序和报告
3.1.4.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每年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报表”(附件三,表2-1),报告县级疾控机构。
3.1.4.2县、市级疾控机构对下级上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报表”(附件三,表2-1)汇总、审核、调剂后,制定本级下年度疫苗使用计划,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并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报告上一级疾控机构。
3.1.4.3省级疾控机构对下级上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报表”(附件三,表2-1)汇总、审核、调剂后,制定本级下年度疫苗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4.4省级制定的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3.1.5疫苗计划的调整
省、市、县级疾控机构根据疫苗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调整疫苗计划。
3.2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的制订与报告
3.2.1接种单位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附表三,表2-2:
第二类疫苗计划报表),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3.2.2第二类疫苗计划报表由县级疾控机构汇总后,逐级提交至省级疾控机构。
3.3疫苗的采购
疫苗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3.4疫苗的供应
3.4.1第一类疫苗的供应
3.4.1.1疫苗分发计划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疾控机构逐级下达疫苗年度分发计划。
3.4.1.2疫苗领取计划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每月(或双月)上报下一次疫苗领取计划;县、市级疾控机构根据预计疫苗使用情况和疫苗储存能力,每2个月或每季度向上一级单位上报下一次疫苗领取计划。
3.4.1.3第一类疫苗的分发
①疾控机构根据下一级单位上报的疫苗领取计划,经审核后,及时下发疫苗。
②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
③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市级及以上疾控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3.4.2第二类疫苗的供应
县级疾控机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3.4.3疫苗的接收
3.4.3.1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定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4.3.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3.4.3.3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销售方或配送方本次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
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采用冷藏箱或冷藏包运送到接种单位的,要查看冰排状况或冷藏箱、冷藏包内的温度表,并做好记录。
3.4.3.4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进行核对,做好记录。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4.4疫苗出入库登记
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
记录“疫苗出入库登记表”(附件三,表2-3)或建立疫苗出入库登记表电子档案信息。
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有效期、(购销、分发)单位、数量、(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4.5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出入库情况,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3.4.6疫苗的报废处理
3.4.6.1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上报至省级疾控机构,第二类疫苗上报至县级疾控机构。
3.4.6.2需报废疫苗统一回收至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5年。
3.5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3.5.1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根据免疫程序、年度工作计划、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
3.5.2疫苗和稀释液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3.5.2.1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采用冷库和大容量冰箱存放疫苗时,底部应留有一定的空间。
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
疫苗不应放置冰箱门内搁架上,含吸附剂疫苗不可贴壁放置。
3.5.2.2使用冰衬冰箱储存疫苗时,应将可冷冻保存的疫苗存放在底部、冷藏保存的疫苗放在冰箱上部,避免冻结。
3.5.2.3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灭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麻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甲肝疫苗、钩体疫苗、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等在2~8℃条件下避光储存和运输。
3.5.2.4脊灰减毒活疫苗在-20℃以下保存,运输过程可在冷藏条件下进行。
3.5.2.5其他疫苗和疫苗稀释液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使用说明的规定执行。
3.5.2.6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
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第三章冷链系统管理
1冷链系统
1.1冷链系统
1.1.1冷链是指为保障疫苗质量,疫苗从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均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
1.1.2冷链设施设备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冷库、冰箱、冷藏箱、冷藏包、冰排、冷链温度监测设备和安置设备的房屋等。
1.1.3冷链系统是在冷链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加入管理因素(即人员、管理措施和保障)的工作体系。
1.2冷链设备的装备、补充与更新
1.2.1冷链设备的装备
1.2.2.1省级疾控机构:
冷藏车、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冷库)及其温度监测设备。
冷库的容积应与使用需求相适应。
1.2.2.2市、县级疾控机构:
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冷库)或冰箱(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冷藏车或疫苗运输车和温度监测设备。
冷库或冰箱的容积应与使用需求相适应。
1.2.2.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
冰箱、冷藏箱或冷藏包、冰排和温度监测设备。
1.2.2冷链设备补充与更新
1.2.2.1疾控机构应定期评估辖区和本单位冷链设施设备状况,结合冷链设备使用年限、预防接种工作需要和国家免疫规划的发展等情况,制定冷链设备补充、更新需求计划,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上级疾控机构。
1.2.2.2冰箱补充、更新应首选医用冰箱。
2冷链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
2.1冷链设备应按计划购置和下发,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做到专物专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2.2冷链设备要有专门房屋安置,正确使用,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
2.3建立健全冷链管理制度。
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有专人对冷链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
2.4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填写“冷链设备档案表”(附件三,表3-1),并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2.4.1对新装备或状态发生变化的冷链设备,要求在变更后15日内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报告。
2.4.2疾控机构每年1月底前,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和更新辖区冷链设备状况。
2.5对储存疫苗的冷链设备进行温度记录,记录保存2年备查。
2.6冷链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2.7冷链设备的报废,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3冷链设备验收与安装的基本要求
3.1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及设备使用说明进行验收。
3.2设备应安装或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房间内,避免阳光直射。
每台设备安装专用接地插座(三相电源),不可与其他设备或电器共用。
3.3冷藏车和冷库的安装与调试必须由专业人员承担。
4常用冷链设备使用与维护
4.1冷藏车
4.1.1冷藏车是运输疫苗的专用车辆,应办理特种车辆证。
4.1.2冷藏车应保持机械和制冷系统的良好状态。
每次运输时,根据疫苗储存的温度要求调整冷藏车厢内温度,按规定对冷藏车厢内温度进行监测与记录。
4.1.3疫苗装车时应注意保留冷气循环通道。
每次运输时随车携带外接电源线,如运输途中停车时间较长应接好外接电源,确保车内制冷系统正常运行。
4.2冷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预防接种 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