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锅炉法规标准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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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内外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2.1、中国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2.1.1法规体系
自1960年原劳动部颁发第一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部颁规章以来,历届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都十分重视法规建设。
特别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件》,为中国锅炉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暂行条例》赋以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职权,大大促进了锅炉安全法规的建设。
2003年国务院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
2013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更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对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
和出发点,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在增加大型发电锅炉内容的同时调整了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
除上述专门法规外,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锅炉特大安全事故也列在其中,即《规定》也是锅炉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部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TSGG0003-2010《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对锅炉尤其是工业锅炉的节能提出了要求。
2.1.2标准体系
我国锅炉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成,这些标准基本上为推荐性的,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如被法规所引用,则强制要求采用,如GB/T9222(现被GB/T16507.4替代)禾口GB/T16508(现被GB/T16508.3替代),因被TSGG0001-2012所引用而强制要求采用。
我国锅炉标准主要是针对钢制、承压、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
水锅炉。
对蒸汽锅炉,其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对热水锅炉,其额
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及额定出水压力(允许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
上世纪90年代后,铸铁锅炉和电加热锅炉的标准相继得到补充,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我国锅炉标准门类比较齐全,由产品标准、设计计算标准、材料标准、焊接标准、零部件制造及工艺标准、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辅机和附件标准、安装标准、水质标准、环保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方面组成。
标准包含的范畴较广,但较为分散,且这些标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给标准的贯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改善这一状况,由全国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其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术语和符号、材料、设计、焊接、其它制造方法、安全附件、检查和检验、水管锅炉、锅壳锅炉十
一章和一个附录A许用应力。
该标准非等效采用ISO5730-1992《固定式焊接结构锅壳锅炉》及ASME尿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I卷《动力锅炉建造规则》(1992),并结合我国锅炉法规和技术条件综合而成,标准是推荐性的。
为适应锅炉技术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SAC/TC262在原有的GB/T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GB/T9222-200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GB/T16508-1996《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基础上,参照欧盟标准的体例并结合现行锅炉法规和技术的发展,制修订了GB/T16507-2013《水管锅炉》和GB/T16508-2013《锅壳锅炉》两大系列标准。
两系列标准于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我国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安装和运行进行了规范。
(1)GB/T16507-2013《水管锅炉》
该系列标准适用于以下范围的固定式水管锅炉:
a) 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
b)额定出水压力》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
c) 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或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
该系列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水管锅炉和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冷却装置。
包括8个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GB/T16507.1-2013
水管锅炉
第1部分:
总则
GB/T16507.2-2013
水管锅炉
第2部分:
材料
GB/T16507.3-2013
水管锅炉
第3部分:
结构设计
GB/T16507.4-2013
水管锅炉
第4部分: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16507.5-2013
水管锅炉
第5部分:
制造
GB/T16507.6-2013
水管锅炉
第6部分:
检验、试验和验收)
GB/T16507.7-2013
水管锅炉
第7部分:
安全附件和仪表
GB/T16507.8-2013
水管锅炉
第8部分:
安装与运行
(2)GB/T16508-2013《锅壳锅炉》
该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蒸发受热面主要布置在锅壳或在锅壳内设有炉胆的固定式承压锅壳锅炉:
a)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
于0.1MPa(表压,下同)的蒸汽锅炉;
b)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IMPa,或者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热水锅炉
该系列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锅炉(如船用锅炉、铁路机车牵引用锅炉)、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冷却装置和军事用途锅炉。
包括8个分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GB/T16508.1-2013
锅壳锅炉
第1部分:
总则
GB/T16508.2-2013
锅壳锅炉
第2部分:
材料
GB/T16508.3-2013
锅壳锅炉
第3部分:
设计与强度计算
GB/T16508.4-2013
锅壳锅炉
第4部分:
制造、检验与验收
GB/T16508.5-2013
锅壳锅炉
第5部分:
安全附件和仪表
GB/T16508.6-2013
锅壳锅炉
第6部分:
燃烧系统
GB/T16508.7-2013
锅壳锅炉
第7部分:
安装
GB/T16508.8-2013
锅壳锅炉
第8部分:
运行
2.2、美国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2.2.1法规体系
美国政府对锅炉没有统一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没有管理全国锅炉标准化的专门政府机构,锅炉法规标准体系是以各州分散立法和标准自愿采用为特点。
美国共有23个联邦政府部门从事标准化工作,全国大约有3.3万个机构与标准化工作有关。
法规标准由各州自行制定,如加州劳动法第五篇第六部分"锅炉与压力容器"和加州行政规章工业安全法令第二分章"锅炉与受火压力容器安全法令"均对锅炉管理进行了规范。
美国有些技术法规虽也称为"标准",但却是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强制力的技术法规,如OSHA规章(Regulation)也称OSHA标准(Standards)。
美国所有民间机构标准都是自愿性的, 包括经国家标准协会ANSI批准的美国国家
标准。
标准只有经法规指定才具有强制性。
2.2.2标准体系
美国锅炉标准基本上由学会、协会标准组成,主要包括:
a)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准,包括ASME尿炉压力容器规范(ASMEBPV规范)和ASME生能试验规范(ASMEPTC®范);
b)AST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
c)ASNT美国无损检测协会标准,如SNT-TC1A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定和取证推荐规程;CP-189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定和取证的ASNT标准等;
d)ABMA^国锅炉制造商协会标准。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锅炉系列标准等是美国各州通用标准,被大多数州部分或全部采用,或作为参考标准。
主要有:
ASMEBPV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I卷动力锅炉建造规则
ASMEBPM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U卷材料
ASMEBPW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W卷采暖锅炉
ASMEBPV锅炉和压力V容器规范第卷无损检测
ASMEPTC4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ASME3PVI《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I卷动力锅炉建造规则》适用于固定
式的动力锅炉、电热锅炉、特小型锅炉、高温热水锅炉、热回收蒸汽发生器以及某些受火压力容器的建造,也适用于机车锅炉以及可移动的或牵引用的动力锅炉,包括强制性要求、特殊禁用规定以及非强制性指南,其管辖范围限于锅炉本体和锅炉外部管道。
过热器、省煤器和其他与锅炉直接连接物中间阀门的受压部件均作为锅炉本体的一部分,按ASM田PVI的规则进行建造。
从锅炉本体或隔绝的过热器或隔绝预热器的以下接头开始,直至规范所要求装设的阀门并包括该阀门在内的管道,均作为锅炉外部管道,其材料、设计、制作、安装和试验方面的建造规则按ASMEB31.1《动力管道》的规定。
ASM關炉与压力容器委员会规定,ASMEBPV《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I卷动力锅炉建造规则》所采用的材料心须是已列入ASMEBPV《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U卷材料》规格中的那些材料,而能列入ASMEBPV的材料,又心须是ASTM标准已经采纳的。
美国的锅炉性能试验标准在1998年以前是ASM田TC4.1《锅炉机组性能试验规程》(1964版,1991年更新),1998年ASME隹出PTC4-1998,并于2008年更新为PTC4-2008《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ASM田TC4.1或ASM田TC4目前已是
国际上比较通用的锅炉性能测试标准。
2.3、欧盟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2.3.1法规体系
欧盟法规分为四种:
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
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条例:
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须变成本国立法。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总体的约束力,对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条例规定现在和将来的所有事情,不只是规定所要达到的结果,在方式和手段上也要服从条例的规定。
条例不仅约束成员国,还约束国内的个人。
指令:
是对成员国要达到的目的具有约束力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
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执行,使其转化为成员国本国法律。
指令对所有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出的,而不是对个人发出的。
对成员国的约束也与条例不同,只要达到指令要求的目标,成员国在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方面可以自由选择。
决定:
对其涉及者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必须执行。
决定可以向个人发出,也可以向成员国发出。
其约束力的方式同条例一样,对所有条文具有实施义务,特别是对成员国发出的决定,其实施的方式和手段同指令不同,成员国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建议和意见:
不具有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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