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0385021
- 上传时间:2023-02-10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34.25KB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政府确定的职能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江苏省地方政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通过自有成品油油库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需要使用成品油进行生产生活的企业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通过自有成品油油库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储存、周转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网点包括:
加油站、便利点、农村加油点和水上加油点。
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区市商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须通过《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办理,许可信息以《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为准。
第五条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工作,制定成品油分销体系五年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各设区市制定成品油零售网点体系发展详细规划。
按照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全省范围内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符合批发、仓储经营条件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江苏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开展典型示范引领活动。
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在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五年发展总体规划原则下,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成品油分销体系详细发展规划,按照职责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的企业和符合批发、仓储经营条件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分销体系的具体实施,按照职责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的企业和符合批发、仓储经营条件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部门应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安全、环保、经营管理和信用建设等领域的创新应用,逐步形成以大数据、互联网+驱动的成品油市场综合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政府高效监管、精准治理。
各级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气象、税务等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安全、环保、纳税、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及《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第七条商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研究建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白名单制度,凡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须在我省成品油批发企业白名单内,成品油零售企业须在白名单内采购油品,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行为,管控成品油零售企业油品来源。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
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推送审批项目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和机制,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条件
第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江苏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二)取得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
(三)设置间距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区市、县(市、区)城区、乡镇型加油站设置,两站间最短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
2.国省道、县乡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2对。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3对;
(四)长江水上加油点原则上应设置于服务区内,内河原则上不再新设水上加油点;
(五)加油站与农村加油点之间不作间距要求;
(六)二00七年以前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转让时不作间距要求。
第十一条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设施等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公路法》、《港口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经设区市商务部门批准,并报省商务厅备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救灾及灾后重建、重大工程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可临时性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进行油品保供,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撤除。
其他情况下,禁止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禁止利用互联网应用软件违法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或进行撮合交易。
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包括新建、迁建和转让注销领证。
新、迁建成品油零售网点,应符合我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零售网点符合我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二)零售网点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修订),《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等现有国家标准和规范,并依法通过验收;
(三)零售网点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超范围经营、以次充好、偷逃税等违法经营行为,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其它行业“黑名单”、“警示名单”;
(六)成品油零售企业所有加油机须安装成品油智慧监测云平台的数据采集器和视频监控,做到与商务部门联网;
(七)加油站建设的土地性质为自有商服类出让用地;
(八)水上加油点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水域监管部门的许可并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规划:
各地加油站规划设置数量和具体位置由设区市商务部门报省商务厅统筹后实施。
规划确认的实施,由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结合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城乡规划、土地用途、土地收储等情况,报设区市商务部门审核确认。
设区市商务部门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规划确认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规划确认文件并对外发布。
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1年,过期后规划确认自行失效。
第五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置按照企业取得设区市商务部门规划确认、获得土地后,再申请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程序申请领证。
第十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土地获取: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根据设区市商务部门发布的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选定项目,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在当地公共媒体发布近期计划发展加油站土地出让公告,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经过商务部门资格审查,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当在市级商务部门对零售网点进行规划确认后,方可组织投标、拍卖活动。
第十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许可申报程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建设加油站申请。
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通过后,具文向设区市商务部门转报。
设区市商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加油站建设申请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同意建设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建设的决定及理由,由设区市商务部门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企业。
经设区市商务部门批准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凭建设批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应在批复下达后的24个月内建设竣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经设区市商务部门同意延期,延期最长12个月。
项目竣工后,应具文向县(市、区)级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企业按要求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县(市、区)商务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商务部门终审,经设区市商务部门对申报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并经设区市商务部门现场勘查合格的加油站(点)建设项目,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由省级或以上发改部门直接立项的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竣工后,可直接向设区市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设区市商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因城市或道路建设需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属加油站必须迁建的,企业应持县(市、区)级或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向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商务部门同意,在取得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网点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合同后,具文向设区市商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同时申请注销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设区市商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设区市商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同意迁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商务部门将不予加油站迁建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设区市商务部门批准迁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24个月内建设竣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经设区市商务部门同意延期,延期最长12个月),并具文向当地县(市、区)级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按项目建设的申报程序,向设区市商务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经设区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并经现场勘查合格的加油站建设项目,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改造加油站(点)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扩建、改造加油站,应向当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报设区市商务部门;设区市商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下达同意扩建、改造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商务部门将不予加油站扩建、改造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设区市商务部门批准扩建、改造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扩建、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县(市、区)商务部门按程序报设区市商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改造不需要考虑网点设置间距。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或毁损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或损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当地设区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当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补领申请,经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设区市商务部门。
设区市商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设区市商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补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县(市、区)商务部门规划布点文件,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土地用途、收储情况等意见。
(二)申请建设加油站需提交的材料:
1.《加油站建设申请表》(原件);
2.县(市、区)商务部门申请文件(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5.设区市商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规划确认公告(复印件);
6.设区市商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复印件);
7.加油站相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自有商服类出让土地,复印件),或者相关土地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和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8.加油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9.项目所在区域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现状图(原件);
10.现场勘察表(原件);
11.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建设水上加油点可以由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替代国土文件。
除上述1至6和9至11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
加油船船舶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油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申请加油站迁址建设还应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拆迁公告,拆迁协议;原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
2.县(市、区)级商务部门部门申请文件(原件);
3.营业执照或加油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5.同意建设加油站的批复(复印件);
6.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可不提供,复印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9.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加油站环评报告(复印件);
12.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
13.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14.加油站安全生产、消防、计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水上加油点申领证书时,可以由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替代国土和建设文件。
除上述1至5和10至16项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
加油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岸基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可不提供,复印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油船《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四)申请加油站扩建、改造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
申请加油站改造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加油站扩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申请说明文件;营业执照;当地设区市以上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县(市、区)司法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六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接受申请的商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接受申请的商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
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的受理,由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
负责初审的商务部门接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初审合格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审批部门。
负责初审的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对申请企业零售网点的设立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核查表。
必要时,审批部门可以派人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商务部门自收到县(市、区)商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初审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
现场核查、听证、公告及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内。
第七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重要凭证,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企业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包括:
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批准经营的种类、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发证时间等,租赁站经营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站经营证书上标注“特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在到期3个月前,企业向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由设区市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历年年检合格的企业准予换领新证。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再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变更。
变更时应向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商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出现变化,但企业经营主体、企业控股权和所在地无实质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商务部门申请变更证书,审核通过后换发新证书。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向商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表和企业申请文件;与申请变更信息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零售企业投资控股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登记表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成品油零售网点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产权证书(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或区划调整(地名变更)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以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加油站的,应向设区市商务部门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在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及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到新经营者名下。
以特许经营方式经营加油站的,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设区市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特许经营”。
加油站特许经营由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承担企业主体责任,特许经营行为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和企业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当地设区市以上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八章成品油零售网点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因改造、扩建或等其它原因需要歇业的,应当申请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手续。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不应超过12个月。
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道路拓宽、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延长歇业时间的,经设区市商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办理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申请,上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县(市、区)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向企业下达歇业通知。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县(市、区)商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和歇业通知书,到县(市、区)商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的,原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在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要求的前提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转让不需要考虑设置间距。
农村加油点不得转让和迁建。
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转让或终止经营的,应向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经设区市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下达同意注销证书的批复,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
申领证时,新经营单位向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转让注销领证申请,初审通过后报设区市商务部门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由设区市商务部门颁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七条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对严重违规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由设区市商务部门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成品油 流通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