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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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原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
(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
(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
(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
(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
(一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
(一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的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和网络畅通;
(二)负责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运行的稳定和安全,每日进行个人征信批量运行结果的检查和数据库备份;
(三)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和我行实际需要对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进行修改;
(四)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的网络畅通;
(五)个人征信数据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负责查找问题,及时修改;
(六)其他需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的工作。
第一十条各分行信贷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辖内个人征信的数据核对、用户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查询、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负责对辖内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接收到的总行或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和修改;
(四)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异常查询,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汇报;
(六)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第一十一条其他涉及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各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和其他系统中有关个人征信业务数据的录入、维护和修改的工作;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登记,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三)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核查和修改;
(四)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一十二条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一节用户分类和权限
第一十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是指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的用户,采用多级用户体系,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具体工作为:
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所辖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
1.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自己的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2.数据上报用户负责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权限包括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自己的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3.异议处理用户负责辖内各单位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节用户管理原则
第一十四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的原则,各级用户管理员只能对同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
第一十五条用户管理员应当为得到相应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操作员账号。
第一十六条申请和创建的各级用户应当与其工作岗位和职责相匹配。
第一十七条我行不得为外部单位和个人注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不得为与个人信用业务无关的部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设置临时个人征信系统用户。
第一十八条用户管理员仅在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设置,数据上报用户仅在总行信贷管理部设置。
第一十九条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条用户管理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信息查询用户应当由我行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调离个人征信相应岗位的各级用户应及时停用。
第二十三条用户管理员应当加强对同级信息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我行各级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
第三节用户管理员创建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总行用户管理员在总行信贷管理部设置,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
第二十七条总行用户管理员离岗后,总行信贷管理部应立即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申请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重新申请建立我行的总行用户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分行用户管理员在分行信贷管理部设置,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经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由总行用户管理员创建。
第二十九条分行用户管理员离岗后,分行信贷管理部应立即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停用分行用户管理员,并重新申请创建新的分行用户管理员。
第四节普通用户创建和变更
第三十条总行级普通用户由总行需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经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由总行用户管理员创建。
第三十一条总行级普通用户离岗后,由用户所在单位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由总行用户管理员停用该用户。
第三十二条分行级普通用户由分行需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报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由分行用户管理员创建。
第三十三条分行级普通用户离岗后,由用户所属单位向分行信贷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由分行用户管理员停用该用户。
第五节用户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同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备案用户的范围包括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用户、信息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
第三十六条用户的基本信息如有变动,应立即向相应用户管理员提出变更申请。
用户管理员应根据申请修改用户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条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第六节用户操作员账号和密码管理
第三十八条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操作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
第三十九条用户操作员账号管理
(一)每个用户仅分配一个用户操作员账号,由相应级别用户管理员根据授权进行创建。
(二)总行普通用户和分行用户管理员操作员账号编码规则由总行确定,其他用户的用户操作员账号编码规则由分行确定。
原则上用户操作员账号应至少包含用户工号和用户姓名拼音全拼。
(三)各级用户管理员不得删除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操作员账号,只能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第四十条密码管理
(一)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个人征信系统后须立即更换密码,且每个月至少更换一次密码。
(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密码锁定,需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经相应级别的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重置。
(三)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应保证密码的安全性,不能设置纯数字或纯字母的密码。
第四十一条用户操作员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泄露给他人,由他人使用,不得设置公用用户操作员账号。
第四十二条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在系统中操作完成后应及时退出个人征信系统。
第四十三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定期检查所辖用户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四章信息采集
第四十四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接口规范》的要求开发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采集并上报个人信用信息。
第四十五条采集和上报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过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和上报。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我行不得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以下信息:
(一)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但是,我行明确告知客户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我行采集和上报客户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客户本人。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五章数据报送
第四十八条我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接口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
第四十九条我行应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征信系统标准及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等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十条我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十一条我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只负责报文的生成和反馈报文的加载,不可进行数据维护,其生成的报文信息应与数据源系统保持一致,如发现信息错误,应当在数据源系统中进行修改。
第五十二条我行个人征信数据上报工作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数据上报用户负责。
数据上报用户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登录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下载个人征信报文。
数据上报用户对下载个人征信报文,应先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并进行加压加密处理,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加压加密后的单个文件大小不应超过征信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我行对于校验通过的报文,应当立即进行上报;对于校验不通过的报文,应立即联系相关单位和信息技术部查明,重新生成报文并完成上报。
第五十四条如遇节假日,我行应当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日期先后顺序补充上报节假日期间生成的报文。
第五十五条报文因校验失败不能当日上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上报用户需向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书面汇报,详细说明停报原因,停报日期、预计停报期限、解决方案等,待恢复上报后需向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五十六条我行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十七条当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我行报送的信息可疑,并向我行发出复核通知时,我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查询管理
第五十八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开展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工作。
查询范围、流程和原则
第五十九条我行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登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个人信用信息或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但须取得相应的书面授权: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须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
第六十条我行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须遵守以下授权管理的规定,严禁无授权查询、先查询后授权或超过授权期限查询:
(一)除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之外,我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由被查询人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以下简称《查询授权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授权也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二)我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中明确,客户需授权我行在业务存续期间可以查询或上报其个人信用信息而无需再次取得其授权;
(三)我行在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时,应当由查询申请人发起查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信息查询用户进行查询;
(四)在《查询授权书》到期或客户信贷业务结清后,我行不再具有该客户信用信息查询权。
第六十一条我行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须按以下查询流程办理:
(一)在受理客户贷款申请或异议质询申请等业务需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时,查询流程如下:
1.取得被查询人《查询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查询申请人发起查询申请,并提交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3.由信息查询用户复核并登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进行查询操作。
(二)在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需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时,无需再次取得被查询人《查询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查询审批流程同上。
查询管理注意事项
第六十二条信息查询用户须在系统中准确录入被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根据《查询授权书》上的查询原因,选择“精确查询”的方式进行查询。
第六十三条信息查询用户在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时,原则上信用报告版式应选择“银行版”。
若因异议处理用户受理客户异议质询申请,需要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查询用户在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时信用报告版式应选择“银行异议版”。
第六十四条信息查询用户须建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
登记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查询原因、查询日期、查询结果、查询申请人、审批人、信息查询用户。
第六十五条我行不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查询获得的客户信用信息仅作为内部风险管理使用。
第六十六条我行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查询结果或信用报告用于除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用途,不得将信用报告提供给客户或第三方。
第六十七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定期对辖属各单位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
查询费用
第六十八条由我行发起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费用由我行承担,我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费用。
第六十九条通过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设备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属于我行代理人民银行查询服务,查询收费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我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费用。
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的电脑需确保专人负责维护,设置并定期更换电脑登录密码,查询环境独立且有24小时视频监控。
第七十一条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的电脑不得安装账号密码记录软件,不得记录登录的账号和密码。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一节异议受理
第七十二条当客户认为本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向我行或人民银行提出异议质询申请。
第七十三条客户向我行提出异议质询申请时,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客户委托代理人向我行提出异议质询申请的,代理人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和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七十四条异议信息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材料不全或《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我行不予受理。
第七十五条各单位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七十六条客户对我行上报的不良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我行在其个人信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七条各级异议处理用户应每天登录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涉及本行的异议信息。
若有涉及本行的异议信息,我行应立即受理。
第七十八条异议处理用户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当天登记《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并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总行异议处理用户应汇总并登记《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汇总表》。
第七十九条我行应留存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节异议信息核实
第八十条我行收到客户或人民银行的异议质询时,各级异议处理用户应立即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
第八十一条我行对异议信息的认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个人基本信息
若客户对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职业、家庭住址等信息提出异议,我行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信息一致的,不应认定为我行错误;经核对后,确为我行信息错误或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在客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按照我行数据维护流程变更。
(二)借款信息
若客户对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种类、金额等信息提出异议的,我行应当核实借款合同和借据。
核对信息一致的,不应认定为我行错误,我行不予修改;核对信息不一致的,我行应查明原因后按照数据维护流程进行处理。
(三)还款信息和贷款状态
若客户对24个月还款状态、逾期信息、贷款状态等借款信息提出异议的,我行应与核心系统进行核对。
核对信息一致的,不应认定为我行错误,我行不予修改;核对信息不一致的,我行应查明原因后按照数据维护流程进行处理。
(四)查询记录
若客户对我行查询信用报告的查询记录有异议,而信息查询用户无法提供查询授权相关材料的,认定为我行未授权查询。
(五)其他需认定的信息
若客户对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我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对。
核对信息一致的,不应认定为我行错误,我行不予修改;核对信息不一致的,我行应查明原因后按照数据维护流程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我行收到异议质询后,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对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登记的异议信息,我行应按要求在系统中回复,并按要求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对于客户对我行提出的异议质询,我行应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第三节异议信息更正
第八十三条经我行核实,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我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八十四条异议信息须通过修改数据源进行更正的,我行应按照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维护的规定和流程进行修改。
第八十五条若因业务紧急,需立即修改异议信息的,我行在做好异议核实和审批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非报文在线更正功能进行修改,同时修改源数据。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我行应对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文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十七条个人征信档案是指在管理和经办各类征信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参考利用价值的个人征信文件。
第八十八条数据上报用户应管理的档案包括在数据上报、反馈、核实、修改等过程中形成的报文、审查审批文件及各类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信息查询用户应管理与查询目的相关原始文档,包括《查询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批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等。
第九十条异议处理用户应管理的档案包括:
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授权委托公正证明、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汇总表》,以及异议核实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等。
第九十一条我行或外部其他人员需调阅和复制异议档案资料的,需经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第九十二条征信档案要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盗、防火、耐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条件,并配备灭火、除尘、去湿等设施,以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
第九十三条个人征信档案应长期保管,不得销毁。
第九章罚则
第九十四条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各单位和员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第九十五条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各单位和员工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九十六条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各单位和员工应对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做好管理工作,做到及时进行用户备案,用户操作员账号仅限本人使用,用户离岗需及时停用。
第九十七条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各单位和员工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相关单位依照《中原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及案件的,按照《中原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报备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的;
(二)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
(三)我行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
(四)我行未按照人行银行规定,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五)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数据上报失误,或者对发生问题未及时解决影响数据上报的;
(六)未经被查询人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
(七)未按照与被查询人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八)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九)未经被查询人本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一十)篡改、毁损、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一十一)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
(一十二)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征信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的;
(一十三)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一十四)其他违反人民银行和我行相关规定违规开展征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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