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41财政法规制度汇总.docx
- 文档编号:10382020
- 上传时间:2023-02-10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7.05KB
最新41财政法规制度汇总.docx
《最新41财政法规制度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41财政法规制度汇总.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41财政法规制度汇总
41财政法规制度
2011年北京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要点—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演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财政年度
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上解上级的支出;
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查和批准: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
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 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二)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
(1)全国——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
(2)县级以上——本级和下级;
(3)乡、民族乡、镇——本级。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采购规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采购规模等方式来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1.集中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一般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二)供应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它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只有一个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采用方式
供应商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公告
不特定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方式
投标邀请书
随机邀请3家以上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方式
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
不少于3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方式
直接采购
1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方式
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3家以上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2.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1.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构应公开
2.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亦称“国库单一账户”,是指政府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集中收纳和支付所有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
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中进行。
(二)构成
1.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4.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者缴款人依法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1)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
(2)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
(2)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
(3)代理银行划拨资金;
(4)资金清算;
(5)出具入账通知书;
(6)会计处理。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月度用款限额;
(2)通知支付银行;
(3)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5)预算单位使用资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41 财政 法规 制度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