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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规范集团财务行为,
理顺集团内部的财务关系,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
制度》及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后勤集团财务是保障后勤集团实行服务收费机制有效
运行的独立核算部门,接受学校纪委审计监查处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后勤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后勤服务与学校的关系,保障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中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如实反映后勤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
做好各项
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分析、
研究各服务中心财务工作中存在的冋题,如实反映各服务中心的经济状况,监督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参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后勤
集团企业化运行的实际,后勤集团财务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属各服务中心实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后勤集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集中管理是指财务机构集中,财会人员集中,往来结算集中,办公地点集中;分级核算是指集团与中心实行两级核算。
第七条后勤集团设立财务室,负责后勤集团的整体财务管理工作。
后勤集团各中心不单独设财务机构,只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本中心具体财务业务。
第八条后勤集团财务支出由后勤集团总经理审批,各中心财务在指定范围内由本中心主任审批。
总经理或主任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审批时,要在事前书面委托一名副总经理或副主任代理审批。
第九条后勤集团的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本制度办理财会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条后勤集团各级领导必须保证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忠于职守并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
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财会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撤换。
第十一条财会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量确定。
出纳
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不得兼做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务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根据需要实行定期轮换制。
第十二条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后勤集团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会计的交接工作应按有关会计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需持有会计证和合法的身份证经后勤集团严格考察确认并下达聘任决定后方可上岗,集团所有财会人员由集团统一聘任,未经后勤集团聘任的财会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预算是后勤集团根据发展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后勤集团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后勤集团负责编制预算和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后勤集团年度预算方案应报送校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若遇重大变化,由集团研究决定调整方案。
第十八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编制原则。
第五章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十九条后勤集团收入是指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劳务和商品,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后勤集团与学校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实行内部结算办法,后勤集团的有价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自制的结算票据凭证加盖后勤集团印章、留存编号后由专人管理使用。
除有资格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使用后勤集团财务规定的统一收据,并按有关收据管理办法领取,任何部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制三联单,不得自行购买收款收据,更不能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后勤集团的服务收费标准,学校有明确规定价格的,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学校无明确规定的,可
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上下浮动,由于使用内部结算票据,服务价格不得包含税金。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入帐,应在集团内核算的收入严禁放在集团外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后勤集团开展后勤服务、对外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它包括后勤服务支出、经营支出和上交上级支出,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必要,并严格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帐。
第二十四条后勤集团及各部门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各种支出项目负责,严格控制,认真审查。
第二十五条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办理支出项目至少要有2名经手人,购物发票应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采购大宗物品,应由集团组成招标小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定货。
第二十七条业务招待费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支出标准控制在“公务费”年度预算的2%
以内,企业化管理的控制在收入的5测内。
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上级管理费,按定额或比例计提上交给上级单位的管理费。
具体标准如下:
年收入额年拨款额
累进比率(沁
上交管理费(万
元)
XX万元以下(含XX万元)
15
1.5
xx—20万元(含20万元)
xx
1.5+(20-xx)*xx
%=2.5
20—50万元(含50万元)
5
2.5+(50-20)*5%
=4
50—xx0万元(含xx0万元)
2
4+(xx0-50)*2%=
5
xx0万元以上
1
5+(X-xx0)*1%
拨款额xx0万兀以下(含xx0万元)
2
2
拨款额xx0万兀以上
1
2+(X-xx0)*1%
第六章流动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后勤集团对各中心财务运行实行政策放宽、管理从严,在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保证各中心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和资金正常运转情况下,各部门必须严格现金管理办法,统一建帐,统一开户。
集团在学校结算中心开户并分户管理。
未经后勤集团同意,任何部门不准私自开立帐户。
第三十条对现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库存数额按规定的限额执行,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十一条银行帐户必须按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帐户只供本部门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十二条银行帐户的帐号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
银行帐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不在岗时,由其委托他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向银行存款、取款和办理结算业务,必须
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从银行购买的各种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要指定专人保管、签发,并按编号使用。
第三十四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
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
第三十五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汇票)、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
款审批单应附付款凭证记帐以便查询。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
办人按付款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审批,同一项目应按合计总额
报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会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三十六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用途和方式,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原收款单位(人)和帐号。
凡其他单位(人)委托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七条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
凡付出款(物)2万元以上的,必须逐项跟踪其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日汇总上报总经理。
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应及时催收。
第三十八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存制度和保管制度,每月报送一次库存报表。
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仓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出库物资盘存表。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准自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后勤集团财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会计事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通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内部审计、财产清查等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
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如有外币业务,应按有关规定折算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
权责发生制。
第四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
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必须建立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会计档案资料,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
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有关财会磁盘数据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原有的国有固定资产在资产评估登记之后,后勤集团财务要建立详细账目严格管理,落实相应的保值责任人和保值目标。
第四十六条对后勤集团内部因工作需要调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过户手续,落实好新的保值责任人和保值目标。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年底进行核查盘点和保值结算,核查结果和保值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基建后勤管理处和主管副校长予以确认。
第四十八条企业化管理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的中心实体,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并实行分类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项目折旧年限
运输、电子及其它设备6年
办公设备5年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各中心提出申请,报财务批准才能执行。
第八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中心利润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分配:
1、
上交管理费
2、
弥补本中心以前年度亏损;
3、
提取60%的发展基金;
4、
提取40%的福利基金;
集团利润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25%的总经理管理经费;
2、结余部分按6:
4比例提取集团发展及奖福基金;
第九章经济责任和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各中心及承包者个人在后勤集团管理和经营服务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及集团总公司有关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支持财务部门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五十一条主任离任前,均须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合法性、决策成效、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盈亏经济责任等。
财务部门在主任离任对所在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后的债权债务下任主任应无条件接受。
第五十二条在经济活动中应认真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避免经济纠纷和人为损失。
所有经济合同均应交一份给财务部门存档。
重要经济合同在签订时应请学校及后勤集团、财务、审计部门参加,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独立核算单位应按期编制财务报告,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经营管理成果。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其他附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其中月报在每月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报在年度终了后12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例外。
对外报送的报表必须经由总经理签章。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引用的现行有关财务制度或规定,
如有修改、废止,应按新的制度或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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