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证券交易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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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证券交易制度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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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徐杰
法学
(1)班
学号:
1101020139
我国现在的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活动。
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核心环节。
从权利的角度看,证券交易是证券的所有人将证券权利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以支付价款或其他方式受让证券权利的权利变更过程。
证券交易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交易制度指所有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安排,而狭义的证券交易制度则指有组织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了履行其基本职能而制定的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运作规则。
本文所研究的证券交易制度为广义的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制度的主要功能具体说来,证券交易制度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直接影响证券交易的成本,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证券交易不仅存在佣金和税收等直接交易成本,还存在间接交易成本,间接成本包括买卖价差、搜索成本、延迟成本和市场影响成本。
买卖差价是指做市商的买进报价和卖出报价之间的差额。
搜索成本是指搜寻成交价格的成本,当搜索成本过高时,投资者往往愿意接受次低的交易价格。
延迟成本是指由于交易的延迟所增加的额外风险带来的成本,可以用从等待成交到委托执行时价格向不利的方向变化的幅度来衡量。
市场影响成本是指大宗委托成交引起的超过正常买卖价差的额外成本。
不同的交易制度下,间接交易成本存在差异,导致证券资产流动性的差异,进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直接影响交易价格的稳定程度,从而影响证券市场提供资产价格和资源配置信号的作用。
证券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是整个经济顺利有序运行的保证,交易价格的变化不断向投资者发出资源配置的信号,因而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必须保持价格的合理性和相对稳定性。
为了防止证券价格过于偏离其价值,必须要建立一个能对价格合理定位的交易制度。
(三)直接影响证券交易的效率,从而影响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不同的交易制度具有不同的透明性。
因此,信息到达市场参与者的效率、准确性存在差异,影响市场参与者对信息的反应效率。
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制定证券交易制度的目标正是由于证券交易制度的上述功能,证券交易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个效率评价的问题。
据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FIBV,1989)的有关报告,一个证券交易制度的优劣与否,主要看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作业(如价格形成、买卖程度、信息传播)的绩效。
因此证券交易制度的基本目标主要包括市场的流动性、透明性、效率性、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1流动性流动性指投资者根据市场的基本供给和需求状况,以合理的价格迅速交易的能力。
证券市场的第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在交易成本尽可能低的情况下,使投资者能够迅速、有效地执行交易。
也就是说,市场必须提供足够的流动性。
流动性实际包含两个方面:
速度(交易时间)和价格(交易成本)。
一个具有流动性的市场具有三个重要的特性:
(1)、市场深度(marketdepth);
(2)、市场广度(marketbreadth);(3)、弹性(resiliency)。
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四项:
(1)、市场结构;
(2)、价格形成方式;(3)、市场集中程度;(4)、竞争。
通常的衡量指标有如下几种:
买卖价差、基于交易量的流动性比率、市场调整的流动性指标等。
2透明度透明度是维持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完全公平的市场的首要特征是市场的整合(integrity),即市场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存在所有要素(包括信息)的分割,或者说市场是同质的。
要实现同质的市场,高透明度必不可少。
高透明度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尽可能完全的市场,要求信息的时空分布无偏性,即信息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并同时传送到所有投资者。
从维护市场公平的角度看,透明度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
广义的市场透明不仅包括交易信息的透明,也包括上市公司信息的即时和准确披露;狭义的市场透明指证券交易信息的透明,即有关证券买卖的价格、数量等信息的公开披露,通常以市场上买卖订单流量的信息披露来衡量。
从狭义的角度看,市场透明度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即交易前信息透明、交易后信息透明和参与交易各方面的身份确认。
交易透明的程度不仅影响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影响市场的波动性。
另外透明度还影响委托?
代理效率。
3效率性效率性指市场价格反映相关信息的效率,或指市场将相关信息融入价格的速度和准确性。
如果一个市场的价格能迅速而准确地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则认为该市场有效。
在无效市场中,交易价格不能反映与证券相关的所有信息,市场缺乏吸引力。
市场的有效性越强,越能吸引投资者,因而市场的流动性也越高。
从交易制度角度看,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效率,也称价格效率,即证券价格能准确、迅速、充分反映可得的信息;
(2)、价格决定效率,即价格决定机制的有效性,如做市商市场、竞价市场中价格决定的效率等;(3)、运行效率,即交易系统效率,如交易系统处理订单的速度和系统容量等。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自动化和通讯技术决定了交易系统的运行效率。
4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指证券价格短期波动程度及其调节平衡的能力。
保持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
证券价格不稳定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价格大幅度偏离价值,市场必须根据供求条件对价位进行调整,第二是市场缺乏资金投入,交易不活跃。
从交易制度角度看,稳定市场的主要措施有两个:
(1)、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2)、限价措施,如实施“断路器”规则,采取限价或每日涨跌停措施,和利用市场稳定基金等。
任何的证券交易制度和手段都是围绕着上述四大目标。
它们都是设计证券交易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原则。
这四大目标首先都统一于“三公”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具体化。
因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要求,同时也是证券交易制度设计的基础与前提条件。
比如,流动性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备足够的深度、广度和弹性,向所有参与者提供迅速执行其委托指令的能力,体现了“公平”原则;透明性要求交易所信息的广泛传播功能,是“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有效性和稳定性要求证券交易提供相对稳定的价格发现功能,是“公正”原则的体现。
理想的证券交易制度是使这几个基本目标同时达到最优状态,即市场流动性好、信息透明度高、市场有效性强、价格相对稳定、证券交易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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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证券交易所市场
《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目前,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
因此,场内交易就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是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7月1日分别发布实施的《交易规则》规定,下列证券可以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1、股票;2、基金;3、债券;4、债券回购;5、权证;6、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此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技术故障;4、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
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二)场外市场
如上所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由此可见,证券交易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场外市场转让。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且已经运作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
《证券法》第五章对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则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的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一)证券交易委托的具体规则
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即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交易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账户号码;2、证券代码;3、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5、委托价格;6、证券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二)证券交易申报的具体规则
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1、申报方式
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3][3]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2、申报的基本单位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
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深圳证券交易所)0.001美元(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申报的有效性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2)增发股票上市的;(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4)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申报当日有效。
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规定种类的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依不同标准,可将证券交易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依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依达成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交易与间接交易;依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集中竞价交易与非集中竞价交易;依证券交易品种的不同,可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与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依证券交易分割期限的不同,可分为证券现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与证券信用交易。
不过,从证券法的法律规制而言,依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方式所作的划分最具有代表性。
各国证券法也正是以此为中心,对证券交易的不同类型予以调整。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条条规定: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依此,除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外,证券交易方式还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这不仅使实践中早已存在的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具备了法律依据,还使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存在而我国尚未开展的其他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成为可能。
从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实践来看,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等。
至于裁判转让,乃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对某只证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而发生的证券转让。
这种证券转让一般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虽在实践中被作为规避法律的证券交易手段,但客观上与一般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故不应纳入证券交易方式之中。
(一)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规则》均规定了电脑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中竞价方式。
每一个交易日中,任何一个证券的竞价均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部分(债券只有连续竞价而无集合竞价),集合竞价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连续竞价则对有效委托进行逐笔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5][5]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则规定,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即有效竞价范围),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6][6]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
所谓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即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而以协商一致作为达成大宗交易的手段。
这是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制度所界定的大宗交易方式。
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对大宗交易的判断标准是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
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是一致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该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该所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7][7]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该所同样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8][8]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30分,但未对成交申报确认时间作明确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时15分至11时30分、13时至l5时30分,并于每个交易日15时至15时30分,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明确规定: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明确规定: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仅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008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利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股票交易。
据统计,2008年前9个月,两市共发生469笔大宗交易,月均52笔。
11月份全部A股大宗交易平台则共发生交易156笔,成交笔数较10月份增加64笔;成交量方面,11月份环比增长近2.5倍;成交金额方面,11月份环比增长逾3倍。
而期间最大成交笔数发生在11月7日,共成交30笔,开创了两市设立大宗交易平台以来单日成交的最高纪录。
四、证券交易的交割与过户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况:
其一为证券公司与结算公司之清算交割。
证券公司一般都必须在结算公司或其委托银行处开设专门结算账户,由结算公司集中清算,并以内部划账、转账等方式交割净余额股票或价额;其二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清算交割,即买者支付现金而获得股票,卖者交付股票而取得现金。
由于投资者已在证券公司处开设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故这种清算交割不必由当事人出面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由电脑自动完成就可以了。
过户是指投资者买进股票后,持所买股票到发行公司办理变更股东名册登记的手续。
过户后,新股东即可享有发行公司的一切股东权益,股票的委托交易过程至此才算终结。
但是,现在由于结算公司实行证券集中存管和无纸化交收,股票的过户手续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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