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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Preparedon22November2020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各位老年朋友,大家好!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此讲座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中心,此中穿插小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
一、我国此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因。
(也就是我国现阶段为什么要对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颁布施行。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1、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
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
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亿,占总人口的%。
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亿,平均每年要增长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要突破4亿。
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亿。
2、困难老人数量增多。
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这些老人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3、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
目前我国出现了“2+4+1”的家庭结构,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4、我国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二由于国家和地方这几年来相继出台了许多惠老的政策和措施,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固定下来。
这个新形势、新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新办法加以解决。
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
适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法律保障,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根据这一指示,2011年8月底9月初,由司法委、法工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基于上述原因,开始起草,以后又经过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这部《老年法》从原来第一部《老年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
其后,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法》第85条也作了规定。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注的五大问题
核心内容: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困难入手,在吃饭、疾病风险、服务需求、住行方便、社会参与等问题上修订条文,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注的五大问题。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风险和难题入手,提出在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如何全方位解决老年人问题的方案和对策。
一、吃饭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生活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2009年、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短短3年间,两大养老保险均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与此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道,为百姓织就了一张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网。
修改后的法律对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关注。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这项措施将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庄德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家庭养老能力受到削弱确实应该引起关注,目前独生子女负担老人的问题越来越突显,包括双方的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扶助制度应该考虑这些问题,还应该有一些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疾病风险:
长期护理保障逐步开展
据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主任吕晓莉介绍,目前我国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300多万。
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年人将近1亿,同时还将有7900多万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他们将面临突出的护理问题。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法律还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三、服务需求:
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法律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住行方便:
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环境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五、社会参与:
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
专家认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
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社会关注。
对此,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变化来源:
法律快车作者:
时间:
2013/07/10
核心内容:
7月1日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旧法相比,新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立为老年节,对家庭养老做重新定位,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等。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变化。
三新、旧法的不同点。
新法和旧法的不同,我们可以从两个关键词来观察:
一是优待
1、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待;
2、经济困难的城乡老年人同等供养与救助;(宣告了“五保户”终结)
3、住房保障及危旧房屋改造,老年人优先;
4、老年人服务提供优先、服务优惠;
5、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迁徙提供条件。
二是保障
(一)精神上慰藉
1、老年节。
定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2、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3、老年人婚姻自由更加保障。
不再限定为暴力干涉,违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处罚为新增)。
(二)生活上照料
1、赡养人的责任。
(1)患病老人及时治疗和护理;
(2)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承担照料或委托他人照料。
2、监护人选择。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养老机构的责任。
规范养老服务标准及收费。
4、国家的责任。
(1)最低生活保障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其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人,地方政府给予护理补贴;(3)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三)经济上供养
1、赡养人承担、配偶协助;
2、老年人财产权益充分保障。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法只规定处分权利),子女及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原法只规定不得强行索取);
3、老年人遗嘱必须保留配偶必要的份额;
4、国家责任。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1、“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
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总则中规定: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
看完通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人感觉新法是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老龄化社会,有种主动出击、未雨绸缪的感觉。
尤其是该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2、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合理定位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大。
那么结合中国的特色,我国将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将旧法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居家养老也是尊重我国老人生活习惯,家有归属感,更能为老人创造幸福指数。
政府将在宏观上承担养老责任,比如经费保障、组织协调、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强化政府责任,全社会共同参与。
比如:
社会保障:
失能老人将获护理补贴
有的老人,对将来“老得不能动”之后的生活表示忧虑:
“城里的子女要上班,照顾不上;农村的子女也要忙着打工赚钱,咋能照顾老人呢”
我个人认为,这种担心,也有事实根据的。
据悉,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
所谓“失能老人”,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即为“轻度失能”。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新法规定: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在社会福利方面,新法要求国家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
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这对于我国的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老人来说也是一大福音。
3、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指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对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以及家居住宅等需要,为老年人生活创造安全、便利环境。
该章重点是无障碍建设,这主要考虑到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
养老机构:
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能缺少政府监督
2013年元旦期间,福建省厦门市市民王先生向当地媒体的“两会热线”建议:
希望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把费用降下来,让利于民。
王先生的建议,在新法中有明确规定。
依据该法第39条,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亿。
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亿,2033年将突破4亿。
与此同时,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在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的同时,要注意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
新法规定:
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有名称、住所和章程、相应资金;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新法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该法还要求,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4、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
此次立法创设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对传统立法的一种突破,以尊重老人的意愿为中心。
新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
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是指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人,由
(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新法在两个方面突破了我国监护法律制度:
一方面确立了意定监护优先的制度,充分体现尊重老年人的意愿,
第二个方面是扩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由原来的精神病人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5、具体细化扶养协议的主体。
新法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明确了相应组织可以与老年人签订扶养、扶助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
6、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老年节入法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
新法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专章规定政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等,并确立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样的优待原则。
将经常看望老年人、问候老年人写入法律。
最近几天,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常回家看看”引起热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一些人担心和质疑这一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形同“一纸空文”。
其理由有二:
一是常回家看看难以界定,新法律中“常”与“不常”并无可量化标准;
二是不常回家看看者将承担何种违法后果,新法律中对此亦无具体规定。
持上述论见者大概是没有厘清“常回家看看”这一规定的本质属性。
我们知道,从宏观上讲每部法律都有两个组成部分,即法理和法条。
法理是形成某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
法条是法理指导下的具体法律条款,规定当为与不当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它可以是宏观和抽象的。
据《老年报》群体抽样方法调查的上海市老人中,子女与老人不交谈的占%,较少交谈的占%,而经常交谈的只占%。
子女工作匆忙,无人交谈,老人生活在孤单中,虽衣食不缺,然而寂寞无法排遣。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保持忠诚,但并没有对“不忠诚”者有何具体惩罚规定;《兵役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大多数人并没有从戎戍边的机会,法律也没有因此而惩罚谁。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它们和“常回家看看”一样,都是一种法理精神,体现立法的善意,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条。
在一定的条件下,情理与法理的转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以“常回家看看”为例,这一规定从情理转化成法理,突出强调了法律对子女尽赡养义务(包括抚慰老人)的态度和要求,是对传统道德的一种制度托底。
“公信、公约、公行”,法理上的要求、制度上的规范,有助于关爱老人的共识日趋牢固,促使其成为公民的道德自觉和法治自律。
同时,这种法理上的规定对于调整社会生活也有显性价值。
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既已出台,“常回家看看”规定生效,那么相关的“下位法”就必须服从于这个法理规定,做一些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公众有切实而充沛的“探亲假”。
法理原则可以是抽象的,但也并非不可具象。
经济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依存度就越低,个人意识就越强,为了保证社会公众的互助,很多法理上的原则就有必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款上。
比如,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公民遇到其他人遇困境时必须援手或报警,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量化到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等。
这是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救济。
中国不一样。
我们还是一个熟人、半熟人社会,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强制性”并未根本丧失,以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补充和托底较为妥帖。
因此,公众与其苛求“常回家看看”要具备可操作性,还不如在道德与法律同时作用于社会之际,将尊亲孝亲意识转化为行动,拎上行囊回家看看,以免空留“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案例
李大妈家住宝丰县,老人告孩子只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守着空荡荡的家,退休后的李大妈和老伴,内心充满了孤独。
最终,两位老人将3个儿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子女们每周末回家和父母团聚。
她的愿望只是能见到子女,一起吃顿饭、聊聊天。
最终,法院以调解方式介入此案。
其实,类似的老人要求子女承担“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例还有很多。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些法院会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而另一些法院则支持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精神赡养”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最终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
该法明确规定: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
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条款,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
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常回家看看,“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
“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
“平时一周都要打至少一次电话,我们也都能理解。
”
“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
”比如说市民李某的儿子也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因此(不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
”
四、老年人有哪些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老年法》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这就表明,中央非常关爱我们老年人,的的确确把老龄事业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四条)来对待。
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老年人到底有哪些合法权益呢先讲什么是老年人——就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二条);再讲有哪些权益根据我的理解,共有九大权利。
即: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有获得赡养的权利、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有继承的权利、有财产拥有的权利、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下面,我就这九项权利结合新《老年法》进行解读。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
一是28条规定: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
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高龄补贴,这些保障措施逐步终结了五保户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
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
一是35条规定: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
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
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
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增加投入,建立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第三,3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四,43条规定要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体检、保健等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57条规定,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七,58条规定,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八,59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就是不出义务工)。
这里,请大家注意:
以上这些优待,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3、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也就是有继续劳动的权利。
《老年法》从65条开始到71条止,共6条,都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一,《老年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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