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四轮定稿清稿版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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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四轮定稿清稿版分解
第一章业务基本规定
修订说明:
(-)第一节业务核算基本规定
1.明确工作调动办理交接时,可通过系统交接的,无须手工登记“工作交接登记簿”。
2.修订零售银行业务凭证/报表的签章的描述,使意思表达更为明确。
3.取消专用凭证中关于个人挂失/换卡申请书的内容。
第三代核心系统上线后,部分挂失业务取消填写个人挂失/换卡申请书的规定,改为免填单的业务。
(二)第二节通存通兑基本规定
1.修改全行范围内通存通兑的币种。
2.修改个人定期业务通存通兑的范围。
在第三代核心系统未全行上线期间,个人定期、通知存款仍按原通存通兑规定执行,全行第三代核心系统上线后,总行将放开个人定期异地通兑的控制。
放开异地通存通兑控制时,总行将另外下发通知,各分行收到通知后,按本制度执行。
3.明确存量定活两便存单的通兑范围。
(三)第三节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定
1.取消对不能显示停用提示的自助设备,应放置“通讯或设备故障暂停使用”标识的规定。
目前对于停用的自助设备,设备界面会显示停用标识。
2.取消AS/400主机例行下电的相关规定。
对下电的相关要求,总行信息技术部会在每次下电通知中予以明确和规定,因此不在此处规定。
3.因单据填写变更,删除“(四)按规定须进行事后核查的挂失业务或部分客户资料维护业务(如客户户名和身份证件维护业务),请客户填写挂失/换卡申请书或特殊业务申请书,经办员应审核客户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同时审核客户填写的申请书是否符合我行规定,并留存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的内容,具体业务的办理规定见各章节。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并经零售专家会议评审增加“身份证明文件的划分”的内容。
同时根据零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明确“凡需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业务,外规对证件类型无明确要求的,原则上默认使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5.根据分行意见并经零售专家会议评审,增加“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和“身份基本信息”的定义。
《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中凡涉及上述两个概念,均执行本节的定义。
6.根据零售专家会议确定的原则,调整“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存取业务”的证件验证要求,修改为“必须核对客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特殊情况下需核对客户辅助有效证件/证明文件”。
7.增加现金单应当日结清的规定。
8.根据零售银行部业务室评审结果,将原仅针对大额外币取现时“授权人员同时为储蓄主管或支行分管行长时,无须在质量记录上签批。
”的规定扩大使用范圉,调整为“制度中需储蓄主管或分管行长审批的业务,凡在业务处理完毕的单据上审批的,如无特殊要求,授权人员同时为储蓄主管或支行分管行长时,无须在质量记录上签批”。
9.根据分行意见及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室评审结果,增加分管行长、储蓄主管因公出、休假等原因无法履行审批职责时,指定审批职责接替人员的规定。
10.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363号)列入失效文件,故对依据该文件制定的大额预约的内容进行修改。
1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增加“十、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内容。
(四)第四节日初日结
1.根据第三代核心系统控制,修订柜员日结的内容。
补充“实物贵金属日结”等内容。
2.根据零售专家会议评审,删除柜员日结后解锁重新办理业务后,储蓄主管检查柜员最后一次日结的“柜员单据检查日结单”并批注原因签字确认的规定。
修改为“柜员日结后需要重新办理业务的,应山主管审核后解除柜员日结封锁,在业务处理完成后,该柜员需再次日结。
解除封锁的主管需对柜员解锁后办理的所有业务进行审核”。
3.增加“对机构日结时系统提示的各项未完成业务,业务主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的规定。
4.增加日终根据“未计入库存的作废凭证清单”核对柜员回收的作废凭证数量、号码的内容。
5.增加“五、单据的交接和归档”规定。
6.针对分行丢失传票、现金尾箱漏上缴的悄况,增加日终储蓄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在营业结束离行前对营业厅进行巡检的规定。
(五)因日结代码已打印在单据上,删除《附件:
零售银行业务单据检查分类汇总表》。
第一章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业务核算基本规定
一、零售银行业务核算基本规定
(一)双人上岗,互相监督。
对外营业时,必须要有两人(含)以上同时上岗,保证各项业务正常开办及安全运行。
(二)操作定型,收付有序。
办理业务必须做到“三先三后”、“三定四清”,防止漏收、透支和错乱。
三先三后:
指存款业务先收款后记账,取款业务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方后记贷方。
三定四清:
指设施定位、操作定型、传递定线;问清、点清、交代清、笔笔清。
(三)专人管章,日终入库。
各类业务印章专人保管,做到章在人在,离柜入屉上锁,日终入保险柜保管或随“尾箱”入库保管。
(四)严格领用,账实核对。
对卡/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领用手续,日终清点,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五)日清日结,不得积压。
必须做到每天的收、付、转账业务当时记账,当日结平,切实做到每天的账款、账证(指凭证)、账实(指现金、存折等实物)相符。
(六)工作调动,办理交接。
业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严格办理账、款、有价单证、重要空口凭证、印章等岗位所有工作的全部交接手续,并山网点储蓄主管负责监交;网点储蓄主管工作变动时,由其上一级主管负责监交。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
“工作交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对于交接手续已实现系统记录的,无须登记“工作交接登记簿”。
二、零售银行业务核算凭证
(-)凭证种类
1.基本凭证。
指凭以登记储蓄电脑明细账务的零售银行业务凭证。
基本凭证主要有:
招商银行个人存取款凭条、个人转账/汇款受理凭条等。
存取款、转账/汇款等凭条电脑记账完毕山客户签名确认交经办人员审核后,作为零售柜面业务的记账依据。
2.专用凭证。
指根据特殊业务需要而制定的、需专夹保管或作为原始依据的凭证。
专用凭证主要有:
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特殊业务申请书等。
3.内部通用凭证。
山电脑打印出凭以记账的凭证或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填制凭以记账的凭证。
内部通用凭证主要有现金单、挂账单、转账借、贷方传票等。
传票使用的一般原则如下:
(1)现金单:
系统打印凭以记录现金收付业务的凭证。
(2)挂账单:
为销账类账户设置的电子卡片,用于销账类账户的明细核算,记载挂账单建立的时间、金额及业务发生情况。
挂账单按照所属类型(应收、应付)确定余额方向,不允许透支。
(3)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在银行发生内部转账业务时,由经办人员填制借方、贷方传票,凭以登记有关账务。
(4)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
一般在银行主动代客户扣款出账或收款进账时填制,也可代替转账借方、贷方传票使用。
(二)凭证的填制
1.零售银行业务核算凭证的填制有山客户填制和银行内部填制两种。
2.填写零售银行业务核算凭证的标准大小写数字为:
(1)标准大写数字:
零、壹、贰、空、肆、伍、陆、渠、捌、玖、拾、佰、仟、万、亿。
(2)标准小写数字:
0、1、2、3、4、5、6、7、8、9。
3.客户填写银行凭证,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4.内部手工填制的现金、转账、特种转账等银行内部通用凭证,填制时应按规定的要素填写。
5.零售银行业务凭证/报表的签章
(1)单人承办的业务凭证,需由经办人签章并加盖柜面个人业务章;需要复核、授权的业务凭证,应山经办、复核、授权人员签章并加盖柜面个人业务章。
如业务凭证已打印经办员、复核员或授权人员操作号、流水号,业务凭证可不签盖个人名章;如业务凭证已打印日期的,业务凭证可不加盖柜面个人业务章。
(2)签发给客户的存折、存单、存款证明书等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零售银行业务凭证以及业务回单,不适用上述免签业务章的规定,应山经办员或复核员加盖柜面个人业务章或柜面业务专用章。
加盖印章的类型,按具体章节规定执行。
具体章节无规定的,加盖柜面个人业务章。
(三)凭证的传递
1•各类零售银行业务核算凭证的传递应按相关业务的规定严格执行。
2.网点与事后监督、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的传票、凭证、业务单据等质量记录的交接均应登记“招商银行业务凭证交接登记簿”。
3.在凭证的传递过程中,所有凭证不得交由客户代为传递,以免凭证遗失或涂改。
三、错账冲正
发生设备/通讯故障、操作员操作错误以及客户不予确认的存、取业务导致的错账,应按照规定审批后办理冲正,在电脑产生的冲正凭证上注明冲正原因,经储蓄主管确认签字。
第二节通存通兑基本规定
一、通存通兑业务在全行所有行部间开办。
二、各类代理业务不论活期、定期,原始凭证均留在经办行,不进行传递或回归(有特殊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如涉及查账等事宜需查阅原始凭证时,山分行零售银行部统一协调。
三、代理行在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时,应按业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取手续费(按规定减免的除外)。
四、通存通兑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币种和范用规定:
(-)通存通兑的币种
人民币、港币、澳元、美元、欧元、加拿大元、英镑、日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全行范圉内通存通兑。
外币现金存取范圉受限于网点实际收付现钞币种限制。
(二)通存通兑的范围
1.卡通”
(1)活期(含智能通知存款):
全行通存通兑。
(2)定期:
除教育储蓄、整存零取外,其他定期储种,全行通存通兑。
教育储蓄、整存零取不允许新开户。
教育储蓄,允许一级分行范围内通兑。
整存零取,允许全行通兑。
(3)通知存款:
全行通存通兑。
2.存折
(1)支取方式为“凭密码交易”、“凭密码与开户证件交易”,全行通存通兑。
(2)支取方式为“凭图章印鉴交易”、“不需支取凭据”,不能通兑,可在全行范围内通存。
3.存单
(1)支取方式为“凭密码交易”、“凭密码与开户证件交易”且凭证种类为"1501:
招商银行存单”的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存单,可在全行范围内通兑。
加盖了“不能通兑”戳记的,通兑范围按作业指导书“第五章储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余凭证种类的存单仅能在一级分行范围内通兑。
(2)支取方式为“凭密码交易”、“凭密码与开户证件交易”的存量定活两便存单只能在一级分行范围内通兑。
(3)支取方式为“凭图章印鉴交易”、“不需支取凭据”的定期存单不能通兑。
第三节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定
一、班前准备
每日营业前,持有业务主管权限的人员、临柜柜员必须提前到岗,作好机构日初、尾箱出库和现金领用等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业务人员对故障或损坏的ATM自动取款机(以下简称ATM)、自助存款机、循环机等机具设备应按《作业指导书》“第十八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中“日常维护管理”的规定处理。
(二)对自用电脑设备、营业设施(如点钞机、验钞机等)进行日常清洁和保养,对发现有故障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并通知设备的釆购或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三)准备好柜台业务凭证、书写工具及宣传资料。
(四)准备好零售银行业务印章(柜面个人业务章需调整印章的日期)、个人名章和戳记等。
二、合同评审
(一)凭以记录零售柜面业务的各类基本凭证:
审核客户对各类基本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签名确认。
(二)其他业务凭证:
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本行业务规定,是否满足客户要求,客户对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签名确认。
三、业务标识
办理各项业务应按规定做好业务标识,以保证在需要挂失、查询、冻结、账务核对或错账冲正时,根据标识进行追溯,如:
户名、卡号(账号)金额及币种符号、业务类别标志、印章、操作员号或业务流水号、日期等。
四、业务核对
(一)身份证明文件的划分
身份证明文件划分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辅助有效证件/证明文件两类。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办理开户、取款金额超限等业务时用以识别客户身份,在客户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不能完全识别客户身份时,可请客户提供辅助有效证件/证明文件进一步确认客户身份。
凡需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业务,外规对证件类型无明确要求的,原则上默认使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类型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1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临时居民身份证;
2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
3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
中国护照
4
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军人、武警等
1•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2•离休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3.军事院校学员证。
5
香港、澳门居民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6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7
外国公民
1•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左办理。
2.辅助有效证件/证明文件
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
绍信等。
(二)有关客户身份的定义
《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中“身份证明文件信息”、“身份基本信息”所指内容如下:
1.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指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名、证件国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有效期等信息。
2.身份基本信息,指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三)办理业务时,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规定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无特别规定的,在履行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登记工作过程中,对于相关业务需要填写的凭证、单据或留存的身份证件上能获取的信息可不必重复登记。
(四)开立个人账户、租用保管箱等申请和开立协议类的业务:
请客户填写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租用保管箱业务等相关申请书,经办员应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同时审核客户填写的申请书是否符合我行规定,并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影像或复印件(另有规定的业务除外)。
(五)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存取业务时,必须核对客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特殊情况需核对客户辅助有效证件/证明文件。
(六)规范中要求客户向银行出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客户凭证件取款涉及银行需要查验身份证明文件的业务,均应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七)规范中要求可以由代理人办理,且需要核对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的业务,均应同时核对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并请代理人在相应的凭证上写明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号码和代理人签名,必要时可注明代理事由。
对需留存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像或复印件的业务,应同时留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像或复印件。
需要留存被代理人委托书的业务,委托书须与业务凭证一并留存。
(八)对于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受理业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柜面需审慎受理其业务申请。
其中:
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自行办理口头挂失业务;但对于书面挂失、客户资料修改等业务,应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自行办理开户、挂失、客户资料修改业务。
(九)凭密码与卡/折/单办理的业务,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卡/折/单及密码通过电脑核对账号、户名等资料。
(十)支取方式为“凭密码与开户证件交易”的户口办理取款业务,应请客户提供存款人本人用于开立该户口的身份证明文件,交银行核对。
(十一)支取方式为“凭图章印鉴交易”的户口办理取款业务,存单户口应请客户在存单背面加盖预留印鉴,其他户口应在取款凭条上加盖预留印鉴。
(十二)业务生成现金单或挂账单时,必须选择打印。
生成现金单时,不能在支取的画面中选择直接付现。
需客户在场办理的业务,现金单产生时,应请客户在“客户签字1”处签名确认,现金单使用时,应请客户在“客户签字2”处签名确认。
现金单、挂账单多次使用的,每次使用后,均应打印(补打)现金单或挂账单。
客户签字1与客户签字2必须为同一人。
现金单应当日结清,特殊情况不能结清,储蓄主管应核实原因并联系客户尽快处理。
(十三)等值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大额现金支取业务,需要山网点储蓄主管审批:
超过等值300万元人民币(含)的大额现金支取业务,需由支行分管行长审批。
(十四)制度中需储蓄主管或分管行长审批的业务,凡在业务处理完毕的单据上审批的,如无特殊要求,授权人员同时为储蓄主管或支行分管行长时,无须在质量记录上签批。
(十五)分管行长、储蓄主管因公出、休假等原因无法履行审批职责时,应经批准后,指定履行审批职责的接替人员。
分管行长的审批职责,可山除储蓄主管之外的主管级以上(含)人员履行。
储蓄主管审批职责,可指定授权级别以上(含)人员履行。
各分行须制订实施细则,明确接替人员指定方法和职责接替的审批权限、流程。
五、及时记账
对客户交来或银行内部传递的业务凭证,审核无误后,应按受理的凭证顺序及时在电脑上进行记账或其它处理(如冻结、维护等)。
六、盖章确认
(一)发出的存折、存单等零售银行业务凭证以及业务回单,应根据第一节中“零售银行业务凭证/报表的签章”要求执行。
(二)存单、存折销户后,销户的存折、存单上加盖“作废”戳。
(三)留存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均应在复印件上的身份证明文件边框处加盖“附件”戳,以保证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再挪为他用。
居民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四)其他作为单据附件的凭证加盖附件等戳记,并在单据右侧注明附件张数。
七、各分行应根据日常现金收付悄况备付现金,并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大额现金提取预约标准。
八、对未上电脑系统,需手工办理的资金类业务,应按金额和业务操作权限的规定手工进行复核;结清关户时,应山复核员对每笔利息进行复核。
同时经过通用记账等处理后才能支付给客户。
九、尾箱、现金与凭证管理
详见“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第三章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所有现金操作必须在监控摄像下进行。
十、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各网点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和滥用。
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第四节日初日结
各营业网点涉及日结业务处理的,机构在系统中均需进行日初、日结的处理。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的工作日及需要营业的节假日。
—、机构日初
(-)网点或分行零售银行部等存在日结柜员的机构,在每个工作日办理业务前,必须进行机构日初。
本机构持业务主管权限人员执行机构日初并在系统中点名,确定本日上岗柜员。
点名时,只能对当日需要登录系统处理业务的柜员进行点名操作。
(二)机构日初后,对于需要进行现金业务处理的网点,应在系统中进行发放现金尾箱的操作。
(三)机构日初后,各网点可以打印上日的各类报表及未打印的批量回单。
二、柜员日初
(-)经点名后的柜员可以上岗办理各项日常业务。
(二)经办现金业务的柜员需在系统中进行现金尾箱日初处理。
三、柜员日结
(-)每日营业终了,机构和柜员需要日结,进行业务核对。
(二)业务主管应在其他柜员均已完成日结后才能进行日结。
(三)柜员日结时,需要进行的业务核对包括:
资金交易账务平衡检查、交易完成情况的检查、现金、贵金属、凭证等实物核对、当天业务单据核对等。
具体包括:
1.资金交易账务平衡检査
柜员启动检查后,系统自动进行检查。
2.交易完成情况的检查,包括通用记账检查、未完成业务的检查、挂销账未完成业务检查等。
主要是检查已经办理但尚未完成的业务,如已经办未复核、已复核未授权的业务。
柜员应在中间状态的业务处理完毕后日结。
3.现金日结
现金日结,应按照“第二章现金管理”中尾箱日终的有关规定执行。
4.凭证日结
柜员每日要核对当日柜员凭证箱中的凭证实物与当日系统中统计的凭证种类、数量、状态一致,系统提示复核的,复核无误后完成重要空口凭证的日结,打印“柜员凭证日结单”、“未计入库存的作废凭证清单”等。
无特殊要求,“未计入库存的作废凭证清单”所列作废凭证,做该清单附件。
5.实物贵金属日结
实物贵金属日结,应按照“第二十六章贵金属业务”中有关实物贵金属日结的规定执行。
6.单据检查
(1)柜员根据每日处理完毕的业务单据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讣,同步业务的单据山经办柜员进行单据检查,异步业务山交易生效柜员(即最后一手柜员/授权人员)进行单据检查。
(2)单据检查分为:
正常资金业务(010)、免填单类资金业务(015)、资金类冲正业务(020)、非资金业务-单据装订(030)、非资金业务-永久集中归档(035)、非资金业务-单据不装订(040)、表外业务(070)。
回单日结代码打印在回单右上角。
(3)柜员日结后需要重新办理业务的,应由主管审核后解除柜员日结封锁,在业务处理完成后,该柜员需再次日结。
解除封锁的主管需对柜员解锁后办理的所有业务进行审核。
(4)柜员当日办理多次日结的,只需保留最后一次日结的“柜员单据检查日结单”、“凭证日结单”、“未计入库存的作废凭证清单”和“现金日结单”,并在“柜员单据
检查日结单”上批注多次日结的原因,并签章确认。
当日使用多个尾箱的,则应按照尾箱编号不同,保存每个尾箱最后一次日结的“凭证日结单”、“未计入库存的作废凭证清单”或“现金日结单”。
(四)柜员代理日结
机构日结时,如发现存在未日结柜员,应及时通知该柜员按正常流程完成日结。
在特殊情况下,柜员无法正常完成柜员日结,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山其他柜员使用代理日结功能代替该柜员进行柜员日结。
使用代理日结功能前,需在网点储蓄主管监督下检查该柜员的业务是否已完成,清点单据,盘点现金和凭证实物与电脑系统数据核对。
完成代理日结操作后,须将代理日结的原因、被代理日结柜员现金、凭证及单据的核查情况登记在代理日结单上或另附书面说明。
支行分管行长及储蓄主管应在代理日结单上签章证明。
四、机构日结
机构日结必须山本机构持业务主管权限人员执行,机构完成日结前的各项工作和外圉系统日结工作后才可以进行机构日结。
(-)持业务主管权限的人员除完成日结前的各项业务检查外,同时应检查确定已点名的柜员全部完成柜员日结后,方可进行机构日结。
对机构日结时系统提示的各项未完成业务,业务主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二)机构日结后,不能再办理日常业务。
若需要再办理业务,必须填写机房维护申请山技术人员或上级机构业务管理人员解除柜员日结封锁(机构也相应解除封锁状态)。
(三)机构日结完成后,打印“机构日结单”。
(四)储蓄主管或指定人员须根据每日的"机构日结单”核对零售柜员留存的日结单种类、编号与“机构日结单”上打印的各类日结单种类、编号是否一致,并根据“未计入库存的作废凭证清单”核对柜员回收的作废凭证数量、号码是否正确。
核对无误,由核对人在机构日结单上签章确认。
对于留存日结单编号不相符或作废凭证数量、号码不符的,须查明原因,保证留存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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