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析我国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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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浅析我国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浅析我国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浅析我国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一方面成绩显著,另一方面形势严峻,呈现出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复杂局面。
反腐败斗争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易发多发态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归根结底还是体制机制上的问题。
一、反腐倡廉体制机制不够科学
1.反腐体系独立性弱,惩治不力。
一是反腐倡廉机构独立性缺失。
受限于《中国共产党党章》等规定,我国的反腐体系实为同体监督。
纪检、监察、反贪等反腐倡廉机构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在体制上实现垂直领导,上下不能自成体系,人、财、物等都要受到同级党委或政府的制约,自身运转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能真正独立行使监督权,致使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效大打折扣,有些腐败案件难以坚决查办。
比如,“双重领导”的纪检监察体制,使得纪检监察机构缺乏监督的独立性,对同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对其他党员干部能否实施有效监督也取决于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态度。
二是反腐倡廉机构权威性不足。
反腐倡廉机构查处的对象往往都是拥有一定公共权力、掌控一定社会资源、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领导干部,监督对象层次较高,监督工作范围较广,监督内容隐蔽性较强。
如果反腐倡廉机构缺乏足够的权威,就无法真正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对以纪委为主导的反腐倡廉机构予以充分授权,对反腐倡廉机构的具体职能、工作权限、工作程序等缺乏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赋予这些反腐机构足够的查办案件必要的特殊权利。
致使反腐倡廉机构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受到一定的制约,无法在社会中产生较高的政治威信,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信任。
2.反腐机构职能分散,合力不强。
一是反腐机构职能分散,条块分割。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专门监督机关,负责党内的执纪监督问责;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等职能;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察;审计机关负责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门单位开展审计监督;预防腐败局则是负责统筹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同时,公安、法院、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也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反腐倡廉的相关工作。
二是联合反腐缺乏机制,合力不强。
按照职责分工,各个反腐机构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互相配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
比如,各个反腐机构都同时承担有预防腐败的职能,职责重叠、职能交叉;腐败案件往往同时涉及违法违规违纪内容,需要各个部门协同配合,特别是纪委和检察院的共同参与,虽然我国出台了很多关于反腐部门协调机制的规章和制度,但是相互之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对于同一个案件,纪委和检察院办案方式方法和程序有很多不同,不能有效衔接,需要分别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惩处,大量工作产生重复,影响腐败案件的查处效能。
3.廉政建设权责脱节,追责不够。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
有的领导认为党风廉政教育年年抓,腐败现象却还是时时有,疑虑党风廉政建设的真实功效;有的领导不想抓,认为经济和业务工作是显绩,党风廉政建设是潜绩,只愿务实捞政绩不想务虚打基础;有的领导不真抓,认为廉政工作得罪人,出力反而不讨好,只下文件喊口号,挂帅不出征,把工作全推给纪委,被动应付了事;有的领导不会抓,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学习、不宣传,对如何抓、怎么抓不思考、不推进,将落实责任制与中心工作、具体工作割裂开来,没有真正融入到日常各项工作中去。
二是职责分工不明确。
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根据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特点来制定责任制,上行下效、照搬照抄、千篇一律,样式貌似规整齐全,实则是在走形式,缺乏可操作性。
有的责任内容模板化、宽泛化、形式化,缺乏可行性。
条款过于笼统,没有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每个人、每个岗位应该履行什么具体职责、哪些问题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后果等,虽然做到层层签订,但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没有实际作用。
有的责任分工不科学、不规范、不严密,缺乏权威性。
没有立足单位、岗位实际进行责任分工,责任主体不明确,有的忽略责任目标和责任追究的详细规定,有的存在具体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
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
责任追究执行主体不明确,在出现党风廉政问题时,对责任追究案件具体由哪个层级作出决定,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责任追究案件无人管的被动局面。
责任追究的范围不明确,重责任事故追究、轻廉政建设失责追究,把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等同于对违法违纪当事人的追究,根本没有对失职、失察、失管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内容窄、职级低。
责任追究的程度不明确,对查出的问题应该追查几级,追究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责任追究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的态度和决心,往往以对事不对人为借口,常常以集体责任为掩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反腐倡廉体制机制不够健全
1.法律法规多有漏洞,腐败多发。
一是反腐倡廉的综合性法律缺失。
在我国现有的宪法、刑法等法律中存在着有关反腐败的各种规定,但有关反腐败的基本法律尚未制定,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国家级的反腐倡廉专门法律,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大法。
致使对反腐倡廉的原则、体制、机构设置和程序等根本问题,对腐败在法律上的定义、腐败的主体和客体、腐败的范围、腐败认定的标准等基本问题,对腐败的查处和对腐败者的责任追究以及预防腐败、查处腐败的程序等具体问题缺乏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
二是反腐倡廉的具体性法律不足。
具体性法律是对基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内容丰富而具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有关反腐败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之中,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政务公开法等与反腐败相关的专门单行性法律尚未制定。
在预防腐败立法方面缺乏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国家公务员从政道德法等,在惩治腐败立法方面缺乏反贪污贿赂法、反挥霍浪费法、司法责任法等,在廉政监察立法方面缺乏监督法、举报法和申诉法等。
三是反腐倡廉的保障性法律欠缺。
法律既有规范和制裁的功能,也有保护合法权益的功能,二者不可或缺。
然而,当前在我国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建设中,规范性、制裁性的法律法规多,相关保障性的法律法规欠缺,重惩处、轻保障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结构必然会制约法律法规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
应当完善与国家机关活动相关的监督和救济法律,对现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途径,通过法律修改的方式进一步予以完善。
2.权力制约多有盲点,腐败高发。
一是权力配置不科学、不合理。
科学配置权力,实现权力体制的科学化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权力制约的根本。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一,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混为一体,打破了相互制约的关系,造成权力配置失衡。
党委既管决策,又管执行,从政策的出台,到政策的执行一竿子插到底。
而作为党委一把手的书记,权力过于集中,没有相互制衡,权责便不能统一,行使权力无所顾忌,容易导致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同时,权力配置不科学、不合理还体现在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力太多、太集中、太具体,有关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多、过大、过杂,给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也造成行贿和腐败多发高发。
二是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
目前权力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规范、不透明,缺乏清晰、严密的程序性规定,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在时间和功能上没有相互衔接、环环相扣。
有的虽然规定了权力运行的程序,却不遵守程序,或者随意减免程序、改变程序,甚至权力运行不透明,以至产生腐败机会。
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权力运作过程公开的机制,权力的公开运行没有硬性的规定,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外透明度不足,仅仅停留于表面作秀,在一些人事安排、项目审批等环节上,常采取暗箱操作,进行许多非正规交易,滋生出了大量权钱交易、政府寻租等违法违纪现象。
3.监督机制多有缺位,腐败易发。
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从体制上讲,我国对权力的监督系统不可谓不大,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成一个庞大的监督体系。
然而,这个庞大的监督系统缺乏统一协调、有效运转的机制,致使监督力量分散,腐败行为易发。
在党内监督方面,由于权力高度集中,权力结构不平衡,使党内监督显得十分弱化、虚化,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基本上是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在人大监督方面,由于监督立法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督方式软弱,监督执行不彻底,监督的权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实效性不足。
在政协民主监督方面,由于政协监督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致使民主监督常常处于被动状态,监督的约束力发挥不足,监督流于形式,监督的质量不高。
在政府的审计监督方面,审计反腐的意识淡薄,常就审计而审计,没有将防治腐败视为职责范围、自觉行为,审计监督失去应有的反腐效力。
在司法监督方面,存在一定的选择性和被动性监督,对许多已经存在的腐败现象无能为力,只有当问题被揭露出来时才履行监督职能,进入惩处程序。
在公众监督方面,公民的权力监督意识还没有完全觉醒,浓厚的监督氛围还没有形成,监督的方式和渠道有限,监督的领域多局限在与己利益冲突的事项上,公共监督的应有局面没有形成。
在媒体监督方面,现行体制下,媒体的监督缺乏全面的法律保障,常常受制于行政权力,形同虚设,无法与权力抗衡充分行使监督功能。
三、反腐倡廉体制机制不够配套
1.制度反腐缺少管控,执行困难。
一是缺乏制度执行的落实监督机制。
人的因素是影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制度要由人执行、靠人遵守、需人监督。
在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中不熟悉制度、不自觉执行制度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势必影响制度的执行,影响制度效能的发挥。
有的地方和部门制度宣传教育的环境缺失,对反腐倡廉制度重视不够,对制度的宣传不到位,制度没能真正深入到领导干部的思想里,不少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制度知之肤浅、知之甚少,甚至对有的制度规定是一无所知。
有的领导干部制度意识淡薄,缺乏制度权威意识,缺乏按制度用权的观念,缺乏用制度预防的理念,导致制度执行不自觉、不主动、不全面,没能很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中的示范和榜样作用。
而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各级纪委在唱独角戏,其他的监督不是太远、太软,就是太难、太晚,不同程度存在着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的现象,制度执行的监督明显存在乏力的缺陷。
二是缺乏制度执行的考核奖惩机制。
没有制定制度执行的考核机制,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流程和办法,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常被弹性操作。
有的地方、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制度的执行上不敢动真碰硬,回避矛盾、掩盖问题,使制度变得灵活有余、刚性不足。
对容易遵守的执行紧,对难以遵守的执行松;对有利于自己的执行紧,对无利于自己的执行松;要求下级、基层的执行紧,上级、机关的执行松;检查时、出了问题时执行紧,平时执行松。
同时,在现行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中,缺乏问责与激励的良性奖惩导向。
对于有的领导干部将自己游离于制度之外、凌驾于制度之上,言在法中、行在法外,随意变通、绕开制度等不执行、乱执行的问题缺乏严格的追究机制;对一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并落实反腐倡廉制度、严格遵守制度办事的单位和个人,缺乏必要的正面激励机制。
2.德育反腐缺乏创新,功能弱化。
一是缺乏有力的领导机制。
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对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反腐倡廉教育多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一些党委、政府还没有真正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开展与否、层次高低、力度大小基本取决于党委、政府以及纪委领导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组织化程度偏低;一些领导干部把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当作软任务、软指标,认为廉政文化建设是务虚功、做潜绩,耗时长、费力大,很难产生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因而未能真正引起重视。
二是缺乏有序的工作机制。
目前反腐倡廉教育主要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分工合作责任机制尚不完善。
有些部门把反腐倡廉教育理解为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认为与己无关不乐意配合,不主动参与,致使德育反腐难以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优势互补,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齐抓共管;有些单位把反腐倡廉教育孤立于党的建设、地方和行业文化特色、精神文明建设之外,就廉政教育抓廉政教育,思路老套,内容空泛,形式单调,方法刻板,成效甚微。
三是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德育反腐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等特点,需要人力、物力特别是财力的充裕保障。
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反腐倡廉教育经费基本没有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大多单位没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专项经费,需要纪检部门从其他预算中挤占或另外筹措,投入资金不足;反腐倡廉教育设施简陋、配套落后,与现代宣传教育手段和传媒要求不相适应,宣教硬件不足;基层专职宣教干部缺乏,宣教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缺少统一的培训,人才保障不足。
3.公众反腐缺失机制,成效不足。
一是主体地位不突出。
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的主体,积极倡导群众参与,紧紧依靠群众监督,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工作机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群众在反腐倡廉斗争中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完全被确立。
主要是公众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对象不全面,监督方式不宽泛,监督成效受质疑;国家中心主义的反腐理念根深蒂固,多数人潜意识中错以为监督权只属于国家机关,公众的监督理念不强。
群众监督权低于行政权与司法权,有效运行无法律及制度保障。
二是参与氛围不浓厚。
在现实中,大部分群众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腐败行为熟视无睹,对长期存在的腐败现象视而不见,积极主动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意识淡薄、氛围不浓。
主要是由于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主体地位无法在制度上得到切实保障、在现实中得到有效落实;反腐倡廉教育方式滞后、成效不足,廉洁文化建设力度不大、进程受阻;信访举报运行机制不健全,保护奖惩机制不完善,公众顾虑打击报复不敢不愿参与。
三是监督渠道不顺畅。
一直以来,公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信访举报这种形式进行,受理举报渠道不顺畅直接影响了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主要是受理机构不统一、不明确,信访举报受理散见于多个部门,公众难以对口信访举报,受理机构也常因分工不明确而互相推诿蛇皮,影响举报案件的及时依法查处。
举报程序不规范、不严密,一些部门受理程序不规范,出现推诿举报、堵截举报、有报不立等现象,有的地方管理不善,层层批转直到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而出现举报件落入举报人手中的现象。
受理反馈不及时、不透明,个别地方和部门压案拖案现象严重,受而不理,压案不办,调查不力,久拖不决,对处理意见长期不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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