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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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6日信息来源:
财社〔2011〕59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
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补助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
(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以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企业;
(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五条补助范围
(一)个人补助范围: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二)企业补助范围:
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以及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补贴;
(三)培训机构补助范围:
对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给予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给予补贴;实训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援助对象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七条资金补助到企业项目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第八条资金补助到培训机构项目
(一)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二)创业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创办企业、创业实训),可享受一次同类别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实训800元/人。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可由定点培训机构集中代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实训设备补贴。
省财政每年从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对就业技能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提高其培训质量。
补助单位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先购置后补助”原则,对申请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以上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应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补助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资金直接划拨到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资金具体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和技工院校等紧缺专业(工种)补贴,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属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各地要大力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各项就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作用,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支出比例。
第十二条各地应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经办窗口等信息。
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已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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