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公考《申论》热点押题20题系列之11网络空间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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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公考《申论》热点押题20题系列之11网络空间治理
2019年度公考《申论》热点押题20题系列之11:
网络空间治理
构建合理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原文作者:
王修荻)
当今社会,网络空间作为现代科技文明的典型场域,在为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作为新兴研究领域,网络空间中管理权的分配、资源的优化呈现出外部整合与内部分化的局面。
目前,网络空间治理理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架构也有待深化设计,由于认识不一等方面的原因,网络空间治理中不同主体间也难免存在一定矛盾,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化、无地域化等特点,频发的网络犯罪等行为使得有效的网络空间治理显得愈发重要。
于是,如何在协商中缩小认知差异,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成为焦点话题。
我们来看网络空间治理现状:
网络空间作为新兴领域与传统社会相互渗透,二者之间所形成的新的均衡使得由单一主体治理网络空间愈发困难,但共同参治的行为主体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解与立场又很难统一:
有的主张将网络空间视为公域,任何人均可自由进出网络空间并参与治理;有的则认为,国家主权自然延伸至网络空间当中等等。
实际上,不同国家往往会因网络发展程度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比如,有的更强调保护公民在该空间中的自由与隐私,有的则更强调维护网络空间的应有秩序,等等。
比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所定义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其内容为:
一种组织治理或政策制定的组织架构,以让受到治理及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共同解决特定的问题、实现既定的目标。
该模式以达成共识为基础、自下而上地运行,但在具体操作中稀释政府行为。
而一些网络新兴国家则往往倾向于强化“网络空间主权”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在保护企业的创新性与活力方面有待进一步努力。
由此可见,网络空间中自由与秩序的博弈,存在于不同行为主体之间。
由于受认识、治理手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统一治理机制难以形成。
而且,网络空间的复杂性更是决定了单一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难以奏效,需要构建各具特色的合理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网络空间的治理应以明确承认“网络空间主权”为前提,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民主透明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首先,承认网络空间具有主权的原因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国家主权必然客观存在于网络空间当中,相应体现为网络空间自卫权与网络空间管辖权。
可见,各国政府出于保护网络隐私、打击网络犯罪、阻止有害信息传播等目的,均以由公权力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处罚违法者等方式管理国内网络空间,行使网络空间主权。
其次,在对于网络安全与网络运营等诸多网络空间秩序保障中,国家公权力仍为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而且,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比如,网络空间中行为规范的确定,就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得以实现。
从全球化范围来看,建立民主、透明的网络空间治理标准,同样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这将有利于在展开合作的同时加速达成共识。
最后,共建共治共享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本质,是通过多主体之间的互动来治理网络空间。
可以通过公开决策过程等方式,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由与基本权利;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专业性有利于网络技术水平的提升,等等。
网络空间治理应该采取哪种具体运行方式呢?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中,非公权力的利益相关方不代表国家机关立场,经济来源独立,参与治理网络空间系出于自愿,具有非官方性、独立性与志愿性等特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应当继续保持相当的开放性与自由度,在实现网络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确保公权力对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动权、掌控权。
对于网络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实现网络空间治理中,要鼓励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其中。
公权力机关应主要投入到加快立法、提高执法能力之中,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保障行业自律,有关社会组织应在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中监督相关运营企业,促进网络运营主体规范运行。
对于网络新兴国家而言,还应正视现状,着力研发关键基础设施并构建网络空间防御体系。
综上,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有利于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
其与“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不同,需要建立在承认网络空间主权的前提上,同时重视公权力部门在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
在这一模式中,通过合法性、能力、利益和资源四个维度作为衡量标准,促使不同主体各自发挥应有作用,共同营造民主、透明、有序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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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了解网络空间共建共治共享模式,请看解读——
借助互联网平台专业优势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主任张春飞的报告全文稿)
大家好,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互联网平台治理。
我主要讲四部分内容:
一是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及平台治理的重大意义;二是互联网平台治理六大内容日渐凸显;三是我国互联网平台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四是努力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新体系。
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及平台治理的重大意义
(一)互联网平台模式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模式
近年来,随着以淘宝为代表的交易类平台与以微信为代表的信息内容类平台的普及,平台带来了商业模式的创新与产业组织的变革,平台思维已经渗透到产品的商业逻辑与企业的组织逻辑之中,平台经济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与信息技术的驱动密切相关。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平台模式不断迭代,平台经济发展迅猛。
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互联网平台经济1.0阶段。
2000年前后,门户网站(以搜狐为典型代表)、电商网站(以淘宝网为典型代表)等互联网应用的诞生开启了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在此阶段,互联网平台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连接双边市场、促进信息沟通、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
此时的互联网平台盈利模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广告,其市场影响尚未明显体现。
第二,互联网平台经济2.0阶段。
2008年前后,互联网大型企业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网络游戏等领域的领先格局基本形成,各企业纷纷开始通过开放平台资源形成商业生态的模式加强其核心优势。
相应地,互联网平台的价值核心逐渐由搭建信息平台转向商业生态建设,孵化高价值商业生态业务成为平台发展目标之一,商业分成等盈利模式不断丰富。
如苹果手机上的应用商店APPSTORE,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互联网开放平台。
第三,互联网平台经济3.0阶段。
2015年以来,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出台,我国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加速,包括协同制造、高效物流、智慧能源、现代农业等众多工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在这一阶段,BAT等传统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发展成为超级互联网生态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战略合作、流量开放等手段将其触角深入各个领域。
同时,一些传统产业企业也逐渐采用互联网平台的协同共享模式,创新其生产和经营模式,数字经济日益兴起,互联网平台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
截至2016年12月,我国互联网企业市值排名TOP10基本上都是平台型企业。
从全球来看,2007年全球市值TOP10企业以能源、金融、电信领域主导,只有4家ICT企业;在2012年全球市值TOP10企业中,ICT企业率先复苏,如苹果公司;在2017年全球市值TOP10企业中,互联网企业快速崛起,在8家ICT企业中有5家互联网企业,如谷歌、亚马逊、FACEBOOK、腾讯控股、阿里巴巴。
2018年8月,苹果公司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正式成为全球首家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的科技公司。
(二)互联网平台模式具有五大核心特征
第一,集聚性。
互联网平台的集聚性是指平台企业能够汇聚不同地区、众多领域的海量产品和服务资源,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产品交换与资源配置。
这种特性源自于互联网平台的两个固有属性,一是辐射范围不断拓展,二是平台规模无限扩大。
互联网平台的连接属性不受地域限制,随着我国互联网接入人数、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互联网平台的辐射范围也随之拓展。
如借助电商平台,卖家可以把商品卖给全国各地的消费者。
在互联网平台模式下,数字化运作方式使企业经营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网络效应的存在促使边际收益不断增加,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效益曲线无限不交叉,从而使得平台规模具有无限扩大的可能。
如京东以卖电器起家,依托互联网平台模式经营范围逐渐拓展到日用百货。
第二,开放性。
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体现在服务开放、后台开放和流量开放三个方面。
互联网平台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功能,是连接双边或多边市场上的各类主体,这就决定了其对用户几乎不设市场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将自身服务向社会开放。
在此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不断深化,腾讯、阿里巴巴、盛大、360等公司相继建立开放平台,将自身的后台端口向第三方服务商开放,从而实现后台的对外开放。
此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也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使用入口流量,力图将某些入口的流量优势通过共享的方式转化为整个平台的流量优势。
第三,双边或多边市场。
互联网平台具有双边或多边网络效应,具体来讲是指平台一边市场的规模或效用会影响另一边群体使用该平台所得到的效用。
如简单的电子商务平台,存在卖家(也即商家)和消费者两边市场。
平台上的消费者用户规模越大,对产品的需求也越大,商家在平台上得到的效用也越大。
因此,平台企业往往会采取扩大一边市场的用户规模来提高平台的交易量。
第四,寡占性。
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和马太效应十分显著,细分业务领域的市场格局往往趋于集中,大型企业占据寡占地位。
在发展较为成熟的互联网业务领域中,前两家大型平台企业几乎占据了90%的市场份额,如即时通讯领域的微信和QQ、视频领域的优酷和爱奇艺、点评领域的豆瓣和大众点评等。
凭借先发优势和技术优势,这些企业能够保持“强者恒强”的发展状态,细分领域市场格局发生变动的可能性较小。
受此影响,新进入的企业通常会选择从一个还未被开发或者开发程度不高的细分市场切入,从而避免与已有大型平台进行正面竞争。
第五,生态性。
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合纵连横的方式打破传统产业边界,以构建生态系统的方式创新商业组织模式,重构价值链生态圈。
当前,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基本完成生态化转型。
如滴滴出行构建了涵盖网约车、出租车、公交、共享单车、代驾等多个领域的出行生态系统;腾讯通过QQ、微信、腾讯网、腾讯游戏、财付通等一系列业务平台构建了网络社区生态系统。
(三)互联网平台是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
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互联网平台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过程。
从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所涉及的领域来看,互联网平台已涌现出电子商务平台(商务)、社交平台(社交)、即时通信平台(通信)、搜索引擎平台(广告)、直播平台(媒体)、出行平台(交通)、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等多个种类。
从目前互联网平台的功能或属性来看,可以分为信息内容类平台、交易类平台、其他类平台三类。
信息内容类平台提供信息的交互、检索和传播,有门户网站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平台、即时通信平台、网络视频平台、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等。
交易类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匹配与交易的载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生活服务平台、P2P网贷平台、出行平台等。
其他类平台,如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物与物之间的信息交互,既不是交易类平台也不属于信息内容类平台。
从互联网平台所涉及主体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和混合型平台。
第三方平台是指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中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自营平台是传统的只涉及单边市场主体的互联网企业,平台方自身是供给方,如B2C的电子商务平台、共享单车平台等都属于此类平台。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互联网平台经营范围的不断延伸拓展,部分自营平台逐步向第三方平台转变。
混合型平台是指既不是纯粹的自营平台也不是纯粹的第三方平台。
(四)平台治理是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前,互联网平台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和影响力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实现企业发展提质增效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体系是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一,有利于优化平台生态环境,有效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随着互联网平台生态化发展模式的不断演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
在“3Q大战”(360和腾讯之间基于业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爆发之后,互联网平台治理受到高度关注,相关部门进一步创新平台治理手段,提升平台治理能力,从而有效净化了平台生态环境,激发出相关主体的创新活力,营造了协同创新的发展氛围。
随着平台治理的推进,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始转型,纷纷将自身生态系统向社会开放,从而实现创新驱动与共赢发展,如腾讯构建了Q+开放平台。
第二,有利于拓展平台发展空间,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是一个不断衍化逐渐发展的过程,其首先产生于那些具备天然条件的领域,如电子商务、信息传播等领域。
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技术手段,这些领域率先实现了由传统业态向互联网新业态的升级,有效推动了新旧动能的转换。
以农村电商为例,其有效推动了我国偏远地区商品流通交易模式的优化升级。
2017年上半年,我国农村实现网络零售额5376.2亿元,同比增长38.1%,高出城市4.9个百分点,占全国网络零售总额的17.3%。
第三,有利于提升平台运营能力,持续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互联网平台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企业深度挖掘用户需求,增加信息匹配;二是企业重塑服务组织模式,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三是企业平衡资源分配,提高供给效率。
互联网平台能力的提升为共享经济创造了发展条件,企业借此实现了资源均衡化、普惠化的供给与高效分配。
(五)平台治理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抓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这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要求,也是新时代社会型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由于其海量用户和超强影响力而具有一定的准公共服务属性。
平台治理内容不仅包括政府对平台的治理,同时也包括平台自身对其生态的治理。
如发挥电子商务平台的力量来治理假货、发挥信息内容平台的力量来治理网络谣言等。
完善平台治理,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智慧社会建设。
二、互联网平台治理六大内容日渐凸显
(一)海量商事主体经营行为治理
规范商事主体经营行为是市场监管必须面临的重要议题。
但是,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经营主体的海量化、个体化,竞争行为的线上化、分散化,都对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在传统电子商务领域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突出。
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共查处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网络交易违法案件1.2万件,同比增长124.7%,案件量为近五年之最。
另一方面,在新兴“互联网+”领域,不规范经营问题频现。
如媒体多次曝光网络订餐平台在资质审核方面不严格,存在入驻商家无证经营、无实名登记、卫生条件差、食材无保障等问题,各地工商局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执法,但类似问题仍层出不穷。
再如,蓬勃发展的网贷平台成为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问题的重灾区,影响范围广的如“e租宝”案件。
这就要求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明确平台在经营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平台如何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建立健全审核、监管、评价机制,以避免对平台用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健康安全等造成潜在影响或威胁,是当下推动新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对平台治理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自媒体时代的信息内容治理
随着社交平台蓬勃发展,信息发布主体更加多元化、分散化,自媒体传播以其自由、便捷、迅速等特点,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丰富的信息传播渠道和思想表达空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参与到网络传播过程中,“人人即媒体”成为一种趋势。
与此同时,自媒体平台存在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内容也日益增多,如谣言、恐怖主义信息、低俗内容等。
此外,各种违法犯罪的信息借着自媒体平台加速扩散,如以抢红包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打着所谓的“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如何监管自媒体平台并进而发挥其作用,是互联网平台治理的一个重要议题,既需要监管部门提升治理能力,也需要落实平台责任,督促平台承担相应的治理职责。
(三)平台垄断与竞争行为的治理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一种具有很强网络效应的经济模式,往往表现出“赢者通吃”的市场格局,如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领域、腾讯在社交网络领域、XX在搜索引擎领域等,都取得绝对主导的市场地位,从而引发社会各界关于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忧虑。
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合并事件,如美团与大众点评、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携程与去哪儿、58同城与赶集网、XX外卖与饿了么等。
如何重新认识和合理规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一家独大”现象,是平台治理面临的重要议题。
(四)数据安全及合规利用的治理
近年来,随着数据量的指数级增长以及以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创新,数据管理能力和安全利用问题不断引发人们思考。
一方面,传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已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海量数据收集对用户形成全面追踪,深度挖掘使用户隐私的暴露风险大大增加,数据泄露事件频发,如亚马逊数据库医疗数据遭泄露。
另一方面,数据流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如企业可能面临境外属地执法部门强制披露数据的情况,从而提升了数据泄露风险。
因此,规范数据流转过程,建立有效风险规避机制,既是对平台上数据的所有者负责,也有利于保障数据使用者权益。
(五)自然人主体的税收征管治理
随着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崛起,与此相伴随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据统计,与实体店相比,自然人商家2016年少缴税600亿元,预计2018年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造成电子商务与实体店的税负不公平。
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都是当下正在蓬勃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自然人主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对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就业和收入增长等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兼顾线上与线下、效率与公平,在支持新兴产业的同时,更好体现行业公平,营造公平的税制环境是互联网平台治理应充分考虑的问题。
(六)平台型就业的劳动关系治理
作为平台经济的典型业态,共享经济的快速崛起正在深刻改变传统就业模式,由于进入门槛低、工作时间灵活等特点,共享经济吸引了大量个体参与,正在形成庞大的新型劳动者群体。
然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个体与平台之间并不是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处于自由职业状态。
这种新的就业模式,也引发了在增加劳动者工作自由和收入的同时如何保障自由劳动者权益的新挑战。
三、我国互联网平台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一)有利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为推动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监管部门一方面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对各方责任与义务进行初步明确,另一方面在出台新政策和监管实践中大力营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第一,平台责任的主要方向基本明确。
具体而言,民事责任方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平台在提供的服务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时承担单独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存在平台上用户上传或发布的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平台上用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其他经营者权益等行为的,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平台违反法定义务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的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如果违反法定义务,平台作为行政相对人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税收环境利于纳税人和小微企业。
例如,纳税人方面,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方面,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三,创新和竞争环境较为宽松。
政府对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新兴业态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对互联网行业中发生的各类竞争热点事件密切跟踪关注,尽量用市场规律解决问题,在确实侵害到用户权益等情况下果断介入。
例如,2011年淘宝店家因保证金新规围攻淘宝,商务部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推动平台规则制定;2012年360诉腾讯垄断案件,引得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搭售、捆绑等优势传导行为,工信部由此出台《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另一方面,在网约车补贴战、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美团和大众点评并购等一系列事件中,相关部门基本都采取了不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的态度。
(二)政府管理的协同机制与手段建设逐步完善
第一,部门协同政企联动的治理模式初步建立。
一方面,多部门针对融合业务齐抓共管,如交通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另一方面,探索政企合作新模式,如腾讯联合反电信网络诈骗产业发布“守护者计划”,利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和云存储能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网络黑产打击行动,2017年上半年,协助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网络案件共计104件,抓获人员2462人。
第二,平台企业的主体义务逐步明确。
首先,要求平台加强规则制定,履行秩序维护和内容管理义务。
如商务部2014年出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的规则制定、修改、实施提出了规范要求。
其次,要求平台落实用户资质核验义务。
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在平台上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的用户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平台应对该类用户资质进行核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公众号对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有管理义务,管理不当者,平台应当依据用户协议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
再次,要求平台加强用户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平台应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第三,信用体系应用不断加强。
近年来,我国在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探索。
一方面,整合各行业信用系统资源,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如依托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改委、人民银行等40多个部委协同合作,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信用机制约束平台和用户的行为。
另一方面,加强互联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如工信部已建成企业主体信息库和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在此基础上正加紧研究推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灰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黑名单)机制。
同时,信息通信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已经正式启用,今后将逐步完善以“两库”“两单”为基础的信息通信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自治意识与能力显著提高
第一,平台规则制定和用户管理逐步完善。
一方面,加强平台秩序维护。
如淘宝网推出了《淘宝规则》,内容覆盖用户从注册到经营、交易到评价的全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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