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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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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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目录
1、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生产制度
3、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项目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安全交底责任制度
7、安全文明施工制度
8、关于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的规定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0、职工安全奖惩制度
11、消防保卫制度
1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3、合同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5、项目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16、安全教育培训教育
17、项目部安全教育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
2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21、建立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的规定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23、从业人员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
24、各工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落实建筑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管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管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管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次要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是各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人员分别为各岗位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总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发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成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中的安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导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宣传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工程项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项目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工程项目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工程项目部、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项目部、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项目部、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上岗操作,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公司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第十九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限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管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害有害作业。
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管组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工程项目部和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六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管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七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管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八、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半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础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工程项目部无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的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一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作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五条对项目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工程造价中年收入的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
第三十六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三十七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际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三十九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妈即向公司安管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管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作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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