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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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大连金普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步伐,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打造面向东北亚的人才高地,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引进或来区创办企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具有较高知识或技能,适应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金普新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区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引进范围
第四条人才引进主要面向新区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
积极鼓励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适当采取柔性引进机制。
第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引进下列人才,在其到岗工作并在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发放安家费补贴。
(一)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主要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等。
(二)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
指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工作3年以上,近5年来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科研成果的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2年以上、近5年来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
(三)博士后人才。
包括国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出站后来新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人才,以及新区辖区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及项目单位出站后留在新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人才。
(四)地方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人才。
主要指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引进的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相关机构关键性管理或技术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拥有职务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及先进经营管理模式,担任企业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所在单位考核为优秀等次1年以上的骨干人才。
第三章奖励措施
第六条对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1:
1配套安家费补贴;对经大连市认定的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给予1:
0.5的配套安家费补贴;对经认定的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博士后人才、地方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安家费补贴。
上述安家费补贴按照3年期限发放,发放期间已不在新区工作的,停止发放资助。
第七条对获得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的创新团队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获得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支持的顶尖及领军人才和获得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八条鼓励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加强柔性引才,对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九条鼓励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业务,招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新区创新创业。
对成功推荐全职引进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人才,并促使人才与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人才层级和引进数量给予资金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奖励如下:
(一)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其他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引进新区以外的博士后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引进地方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对成建制迁入的国家级、省部级重要研发设计机构、知名企业总部及市场营销中心等人才密集型单位,或者引进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统筹安排相关资助和服务保障事宜。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引进人才业绩评估制度。
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牵头组织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估,掌握其业绩以及团队项目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人才综合服务体系。
用人单位应及时掌握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不断优化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新区有关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尤其是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人性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高层次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1号)、《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2号)、《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鼓励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4号)同时废止。
大连金普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工作,为新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区引智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新区用人单位的引智项目申报、组织申报和建立各类引智载体、组织申报和评审各级外国专家友谊奖,以及拨付区级专项资助经费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鼓励新区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引智工作,建立区级引智成果奖励机制。
在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中设立引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对引智项目、引智载体和外国专家友谊奖的相关奖励。
第四条引智项目包括经国家、省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新区所属用人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及其团队、派员出国(境)培训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方面的项目。
第五条引智载体包括国家、省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和海外引智工作站。
第六条外国专家友谊奖主要包括“国家友谊奖”“辽宁友谊奖”“星海友谊奖”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金普新区友谊奖”。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对获批国家、省市相关引智项目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对获批国家、省市及新区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经新区认定的海外引智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并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按年度给予2—5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补助。
海外引智工作站招徕海外人才到新区创业就业的参考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区引才荐才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条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外国专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获批国家、省市引智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示范单位的奖励资金,原则上要求在国家、省市资助资金到位后再予以拨付。
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示范单位、海外人才工作站、金普友谊奖的奖励资金,经新区审核认定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引智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用人单位与引智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外国专家友谊奖的奖金直接发放给外国专家本人。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纠正或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同一个引智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只按照各级资助中的较高限额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金州新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8号)同时废止。
大连金普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新区博士后工作科学健康发展,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普新区内依法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以及依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的分站。
第三条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新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承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负责制定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负责组织新区用人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拨付区级专项资助经费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鼓励非设站单位依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设立分站。
申请设立分站的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项目研发经费、日常经费和实验条件以及必要的住房、薪酬、补贴等。
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
(二)建有区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设有区级以上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或者专门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
(三)海外学子创办或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自主创新型科技企业、具有自主创新成果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
第二章资助奖励
第五条新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博士后工作进行资助。
资助类别包括建站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等3类。
资助资金的拨付,原则上采取由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视工作实际需要先行垫付,待年度集中申领资助时按标准统一拨付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对获批工作站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对获批分站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由分站或基地晋升为工作站的单位按照50万元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第七条对进站或在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并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科研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为在站期间每人每年5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对进站或在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并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为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5万元,非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总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4万元。
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界定按照《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4〕53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博士后设站单位中选拔科研成果在本地区产业化效果显著的评选为博士后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对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对于在省以上博士后评估为优秀的设站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国家级优秀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优秀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先进单位”“大连市优秀企业博士后”“大连市企业博士后优秀合作导师”等称号及更高级别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个人,在各项配套服务上给予优先的政策扶持,对获得奖金的给予1:
1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外境外交流项目,对获批项目给予1:
1配套奖励。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建站资助的设站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已经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工作,且已办理进站手续。
2.有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专门管理部门,建立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考核、科研保障、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年度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在站从事科研工作,承担应用研究项目,且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
(二)申请年度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计划清晰明确,已享受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确认同意。
(三)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积极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以不低于1:
1的比例匹配科研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应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与个人本专业及企业主营业务相符的科研工作。
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应及时将生活补贴全额发放给博士后本人。
第十五条申请建站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以及相关配套奖励的,原则上在大连市及相关部门的资助奖励资金拨付到位的情况下再予拨付。
第十六条对完成企业博士后科研任务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在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安家费补贴。
第四章考核备案
第十七条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相关技术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外聘资深专家担任工作站博士后项目合作导师。
并定期组织工作站合作导师会同流动站合作导师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相关考核。
考核结果需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备案的将不给予相关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经博士后项目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合作导师审核同意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博士后进站满1年,由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组织专家对其项目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中期考核结果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给予后续的资金资助。
中期考核的专家可以是博士后项目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合作导师,也可以是相关领域第三方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接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接收资助单位对所接受的资助奖励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博士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列支,独立设帐、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年末向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或获得项目资助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以及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等行为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如数收回资助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建议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撤销设立工作站(基地)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金融局依据《大连金普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专项资助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金州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7号)同时废止。
大连金普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新扩建企业
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新建和扩建企业人才引进步伐,推进相关企业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更好地培养、使用和凝聚各类人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新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是指新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它重点产业领域。
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智能装备制造、软件及电子设备制造、集成电路与半导体、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与储能等。
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航运物流业、商务商贸会展业、金融业、总部经济、科技咨询服务业、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产业等。
第二章专项资助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以下简称专项资助)的范围包括相关新建和扩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奖励和企业人才资源开发综合补贴。
第四条获得专项资助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举的重点产业领域,具体分为一类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现代服务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和二类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二)新建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并已经开工建设,实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总额的30%以上。
扩建企业实到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三)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到职并依法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企业制定贯穿新(扩)建、投产、正常运营过程的人才资源开发规划(计划),设有专门或兼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相关机构;
(五)相关企业的开工、投产等情况要得到企业所在园区或街道确认,并由新区商务局复检;实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五条专项资助的类别与标准:
(一)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的额度与企业及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相联系,受补贴者的应税工资应高于全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补贴标准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
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二)人才资源开发综合补贴。
包括人才培训与实训补贴、人才招聘寻访补贴、人才学术技术交流和咨询补贴,以及与人才开发密切相关的其它各类补贴。
补贴额度参考该企业申报期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情况,由企业按照年度预算进行申请,对单个企业年度补贴的上限为一类企业200万元,二类企业10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助的方式:
(一)专项资助由企业根据类别和标准向所在园区提出申请(无园区管理的企业可向街道提出申请),经新区商务局复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项资助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核定并出具审核意见,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拨付;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受资助者本人,奖励周期为2年;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人才资源开发综合补贴拨付给企业统筹使用。
在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后发放补贴总额的50%,余下50%由企业在当年人才资源开发活动结束后将人才资源开发综合补贴使用情况总结决算材料(包括总结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审计报告)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补贴资金仅限在当年度使用,补贴周期为2年。
第七条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它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参照以上类别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重点产业领域类别每年以新区商务局公布为准。
第九条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金融局依据《大连金普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专项资助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大连金普新区加强孵化平台建设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努力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体系,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全新局面,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增长点,打造金普新区经济发展的全新引擎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孵化平台具体包括:
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厦),大学科技园,创业基地及其他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等。
第三条孵化平台建设坚持市场导向、要素集聚、政府扶持、示范引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创新创业发展。
给予孵化平台创新创业办公条件(空间)服务、科技要素服务、人才配置服务、创业金融服务、专业社会服务、创业咨询辅导服务和企业发展中的其他各种服务扶持。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根据创新创业工作需要,设立新区创新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主要用于孵化平台的建设与初期运营补贴,以及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创新创业投融资补贴、定向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初创企业房租补贴、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奖励、创新创业服务补贴等。
加大就业创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等支持力度。
第五条实施创新创业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区内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跟进支持。
部分项目实行后补贴机制,受总额控制,并在申报基础上实行择优扶持。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六条鼓励领军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各类创新创业中心,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众创空间,鼓励各街道、园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建设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重点支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鼓励支持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及大学生等在新区创新创业。
第八条鼓励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和孵化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建设与运营支持
第九条对经确认的新投资兴建的服务功能完善、辐射能力强、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全要素、开放式、社会化、多功能的创新创业综合孵化平台,参照其创新创业建设投资强度,给予载体建设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鼓励区内高等院校利用校产资源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新建大学科技园比照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给予支持。
第十条支持孵化平台围绕新区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产业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对认定为大连市级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的,可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升格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可分别增加到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一条经考核认定,对租赁场地建设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按照其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孵化平台健全入驻企业流动机制。
每新培育出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平台5万元的奖励,年度累计最高50万元。
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孵化平台后,在新区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平台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各类孵化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新区各类孵化平台进行考评,对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由新区各类孵化平台孵化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对孵化平台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
由新区孵化平台推荐,在孵项目一次性获得5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对孵化平台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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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 新区 引进 高层次 人才 奖励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