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地权分配与客家产权以屏东平原为例170019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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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地权分配与客家产权以屏东平原为例17001900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作者:
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提要
臺灣於1683年由清朝接管之後,不到半個世紀,便由邊區轉成為東南沿海新興糧倉。
臺灣快速恢復生產秩序的原因之一,在於清初政府鼓勵「有力之家」拓墾草地,開闢水田,增加米糖生產。
許多寄居臺南府城紳商富戶運用官僚網絡關係,申請開墾執照,前往偏遠屏東平原佔墾大片草埔,形成大型墾戶。
這些墾戶招聘大量佃戶,包括粵籍客佃,從事闢土開田工程,並運用私人管事,代為管理佃戶,監督納租。
本文目的之一即在分析曾在屏東平原佔墾草地的所謂不在地業主,如何建立租佃關係,並協助維持早期社會經濟秩序。
其次,本文還討論了不在地業主控制下的大量佃戶,如何利用開墾永佃,積累初期資本,轉化變成田主階層。
本文將舉兩個客籍佃戶轉成田主的例證,說明客家產權的形成過程,並分析客家社會公共田業組織特別發達的現象。
關鍵詞:
清代、臺灣租佃關係、客家產權、公共田業
一、前言
1920年代和1950年代耕地調查資料顯示臺灣的地權結構具有下列三種特徵。
其一,所有權分佈呈現高度不均結構,少數大型地主掌握多數耕地。
在1920年代,持有一甲1以下農戶約佔總農業戶數64%,惟其耕地僅佔總面積14.35%。
10甲以上地主約佔總戶數2.3%,持有耕地則達35.8%。
其二,家族房份共同持有的「共業」,佔地比例甚高。
依據1950年代土地所有權統計,「共業戶」在總戶數中約有49%,持有田地佔耕地總面積50.55%:
佔總戶數48%的個人,所有地約佔44.59%,另有4.86%屬於團體公有地(例如,神明會等宗教組織)。
在共業戶當中,持業2甲以下者佔85%。
這些戶口田數,顯示臺灣耕地的業主約有一半屬於小規模「共業」,持有人分耕而不分田,田業集中在共同戶頭。
其三,農村租佃制度相當盛行。
在所有耕地中,約有45-48%比例,由佃戶耕種並與地主共分農作所得。
2
1950年代國民政府為求解決土地分配不均和租佃「剝削」制度,強制推動土地改革運動,其中規定所有出租的共業土地,一律徵收放領。
由此,土地改革運動的效應之一,就是促使大批中小地主家族放棄耕地,改由另一批佃戶出身的小面積土地所有人繼續耕作。
從近代歷史觀察,我們知道影響農村地權分配的因素相當複雜,政府土地政策顯然是其中一項。
例如,在清末劉銘傳地租改革和日據初期土地登記政策之後,傳統地主階層,主要為大租戶,基本上已被消滅;不過,由小租戶晉升的地主階層仍然大量依賴佃農從事租佃生產。
其次,文化傳統也影響土地再分配。
例如,粵籍客系移民經常在鬮分產權場合,特地保留部份土地作為蒸嘗,成立祭祀公業。
長期累積下來,在客屬地區的土地經常有過半屬於「公業」,遠多於私人產權。
另外,必需指出,歷史時機因素亦扮演催化的角色。
清初康熙年間政府鼓勵有力之家帶頭開墾草埔,增加稅源,培養一群大墾戶階層,並建立以村莊為單位的「租館」。
這些大墾戶家族聘用私人「管事」,監督龐大佃戶群,每年收租數以百石,甚至千石以上計的稻穀,形成地方勢力,在一定層次上,影響清代二百多年農村地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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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為臺灣田園計量單位,1甲約合11.3畝。
2有關1920至1950年代農村土地所有權結構統計,參考徐世榮、蕭新煌,〈戰後初期
臺灣業佃關係之探討——兼論耕者有其田政策〉,《臺灣史研究》,第10卷,第2期(2003年12月),頁50-54。
本篇論文將家族共有持有的「共業」當作公共田業計算。
筆者認為「共業」基本上屬於房份之間的私有田業,只是尚未分產,「分耕而不分田」,並不是公共的產業。
為此,將共業納入「公田」計算,將造成分配比例的誤差。
有關清代臺灣地權結構發展的研究,目前學界業已累積相當成果,無法在此一一詳述。
其中,比較有系統的綜合性介紹著作,首推邵士柏(JohnShepherd)的StatecraftandPoliticalEconomyontheTaiwanFrontier,1600-1800(stanford:
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3)一書。
這本書描述荷蘭殖民者如何在臺灣設立贌社制度,開啟漢人開墾土著草埔先例,進而延續到清代移墾社會。
近年社會學家柯志明的著作《番頭家》(臺北: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從國家的角度分析土著地權的演化。
在區域發展史上,尹章義著作《張士箱家族移民發展史》(臺北:
臺北張士箱家族拓展史研纂委員會,1985),系統地運用張士箱家族契約文書(「張廣福文書」)描述清代早期墾戶在北部臺灣的佔墾活動。
有關清代中北部地區墾戶階層的崛起,可參考陳秋坤著作《清代臺灣土著地權》(臺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
同時期臺灣南部地區墾戶活動,可參考地理學家施添福的論文〈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刊於詹素娟、潘英海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臺北: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48-56)。
本文的論述大致採取微觀歷史方式,試圖就小地域的開墾活動和族群關係,分析清代早期以來地權結構的發展模式。
本文選擇屏東平原中資料較為豐富的萬巒和高樹地區(見附圖),作為分析重點。
這兩塊地域的共同特徵是位於河道水源地區,屬於沖積扇地形,地質相對良好,適合稻作和聚落發展。
其次,有相當多數土地開墾權利屬於閩籍業戶家族(通稱「墾戶」),在萬巒地帶是著名的施世榜家族,在高樹地區則是閩籍大姓陳氏家族(設立「東振租館」)。
兩地墾戶業主都曾招聘大量客籍移民充當佃戶,建立租佃生產交換關係,形成所謂「閩主粵佃」的業佃形式。
由於這些業佃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承續18世紀初葉以來的土地關係,為此,有必要簡要敘述早期屏東平原的開墾歷史。
二、清初臺南富戶在屏東平原的佔墾活動
從1620年代荷蘭殖民臺灣以來,屏東平原一直是平埔族「鳳山八社」的維生領域。
不過,從康熙後期(大致在1700年代)開始,鳳山八社屬地普遍遭受漢人墾佃大量佔墾。
其中,有些墾戶利用向官方申請墾照方式,進行拓墾。
更有多數則是和土著業主洽商,購買開墾權利。
不少土著部落為減輕社餉負擔,並在最低限度保障草埔產權的考慮下,不得不配合漢人租佃習慣,將草場埔地出租(通稱「贌」)給漢人墾佃,藉此抽收租穀、繳納社餉或貼補生計。
在許多地區,這種開墾形式演化為「番產漢佃」現象(意即土著為業主,漢人為佃戶)。
3在屏東平原地區,臺南府城寄居的商家富戶更是這一波圈地風潮的主要角色。
以下列舉幾個墾戶家族在屏東平原的佔墾活動。
康熙四十三年(1704),臺南府城富戶蔡俊曾向鳳山知縣宋永清請准給發開墾執照,地界範圍屬於下淡水社,散佈在今天萬丹鄉和竹田鄉廣大地域。
4康熙四十四年(1705),由臺南府城富戶盧愧如,結夥林歧鳳和李咸林等家族,湊資集成3股,設立「盧林李」墾號,向土著部落購買下淡水溪東側草地,並招聘粵籍佃戶開闢海豐庄(屏東)、火燒庄(長興庄)等七大庄租業。
5其中,林家分得海豐庄田業,直到清代末葉(1865—1894),仍然保留大租業主身份(戶名:
林高攀、林光英、林陳岸),抽收巨額大租穀。
6其次,盧氏家族後人盧乃聰(日據時期定居臺南清水寺街),至遲到明治三十四年(1901),仍然掌握舊潭頭庄等8個庄頭大租業權多達一千甲,佃戶137人。
7康熙四十六年(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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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清代初期以來,臺灣土著業主出贌草地鹿場,提供漢人「佃戶」開墾,建立「番
產漢佃」租佃關係過程,參見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
關於清代政府如何剝削鳳山八社和漢人佔墾現象,參閱施添福〈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載於詹素娟、潘英海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頁48-56;至於漢人墾戶的社會經濟活動,參考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政商網絡——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收於陳秋坤、洪麗完編,《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臺灣與華南社會(1600—1900)》(臺北: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11-46。
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藏,「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編號:
4415。
5參見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臺北:
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未刊碩士論文,1996),頁15—16。
6林家後人林陳岸(第三房)在1894年一份絕賣契約內,指出其先祖與盧、李二家共同
備資開墾草地,並配得海豐庄、科科林等處大租。
1897年林家第四房林番薯杜賣祖先
遺下嘗業。
參見王世慶編,《臺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收藏),第6冊,編號292200,33224。
7有關客籍佃戶,據稱邱永鎬曾經擔任盧姓等合夥人組成商號夥計,並在其資助下,前
往阿猴社接洽土地開墾事務。
參見林正慧,《清代客家人之拓墾屏東平原與六堆客庄之演變》(臺北:
臺灣大學歷史系未刊碩士論文,1997),頁48;盧家後人資料參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1903),「臨時土地調查局」,卷226(轉引自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頁15)。
何、周、王等三位富戶也組成「何周王」墾號,向下淡水社土目阿里莫等購得開墾權,開闢頓物庄(今屏東縣竹田鄉頓物村)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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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康熙四十六年(1707)前後,臺南府城墾戶施世榜(字文標,1670—1743)已佔墾力力社所屬港東上里大片草埔。
9稍後,施世榜運用屏東平原租業,包括糖租收益,轉投資於彰化地區,開闢中部地區最大規模水利灌溉系統,名叫施厝圳,稍後拓展為八堡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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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施家於乾隆十四年(1749)分產鬮約和隨後的租業買賣契約,大致知道施家在潮州庄、萬巒庄大約共置5個大型的租業,每年抽收租穀約14202石;扣除各種正供、社課和雜項之後,每年約可收得大租穀11343石。
這種年收一萬石以上的大租戶,在18世紀的臺灣,可說是少有的巨富。
以下是1750—1818年期間,各大庄業坐落和租粟內容:
一、萬巒大庄,年收租穀2351.5石(晚冬1783.9石,早冬567.6石)。
二、頭溝水、鹿寮、上、下六份、硫磺崎等庄租業,兩季共收租穀3428.62石。
三、四溝水、三家村、鹿寮等租業,年收租穀3267.7石。
四、林後(后)、歸善、高崗、三溝水、埤仔頭、劉厝庄、崙仔頂等庄租業,年收租粟2367.34石。
五、頭溝水租館一座三進,另兩邊護厝,價銀400元。
如果按照1甲水田抽收大租穀8石習慣,施世榜家族在萬巒地區的「租業」至少約有1369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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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曾在內埔庄建造「公館」,作為收租藏穀場所。
他們也聘請私人管事,代為監督閩、粵籍佃戶。
不過,從1750年代開始,施家子孫陸續因分家析產而將租業分批轉賣他人。
由施家租業的杜賣過程,可以觀察到幾個有趣的現象。
其一,租業杜賣大致都按庄為單位,並不拆賣,其二,承接下手都是不在地業主,且每次承接買主家族都能維持相當長的時間。
例如,1750—1770年間,施家田園租業陸續典賣,轉由臺南府陳思敬(陳元英)家族掌管。
1772—1818年間(46年),改由屏東平原北邊今屬高樹鄉的鹽樹庄陳鳴珂家族接手。
到1819—1891年間(70年),這批租業轉由臺南府「吳陳張」三姓合股組成墾戶(「達三堂」租館)承管。
稍後,「達三堂」租館因張家出賣股份,變成「吳陳」二姓家族掌管。
在清末到日據初期(1900),改由臺南著名糖郊兼買辦「陳順和」家族(戶名:
陳順謙、陳日翔,陳文遠)接管。
其三,儘管大租業主頻繁轉讓,佃戶基本上仍然保留獨立經營田園的權利,只不過隨着業主的轉換而更改納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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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港文書》(臺北:
臺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1933;臺北:
捷幼出版社,1995年翻
印),頁141,第十一號下淡水文書,康熙六十年下淡水社土官同立合約。
9乾隆《重修鳳山縣志》(臺灣文獻叢刊146種,臺北:
臺灣銀行,1962),卷10,〈人物志〉,稱施世榜,字文標,(康熙三十六年(1697)鳳山縣)拔貢生。
以軍功,題授都司;轉文職,任壽寧教諭,署漳州教授,內陞兵馬司副指揮。
又稱以子士齡貴,贈奉直大夫。
10據稱,康熙四十八年(1709)施氏開始籌劃八堡圳水利工程,歷經十年,終於在康
熙五十八年(1719)完成。
此條水圳灌溉東縲東西堡等103庄,耕地面積達一萬九千
餘甲。
如按每甲田抽收水租4斗計算,每年大致可收水租穀7800石。
如加上水田每甲大租穀8石,年均可收租穀四萬五千餘石。
參見蔡志展,《明清臺灣水利開發研究》(南投: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32。
有關八堡圳的源起與規模,參見顧雅文,《八堡圳與彰化平原人文自然環境變遷之互動》(臺北:
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未刊碩士論文,2000),頁39-40、70-74。
11根據「吳陳」租館(由吳、陳二姓合股集資組合)後人提供的資料,在日據1903年,
租館田業估計約有1276.82甲。
參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編號:
4411,「明治三十六年四月吳倫揚(恒記)、陳子清(寓記)申報理由書」。
12有關施士榜家族田業轉賣過程,參見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政商網絡——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
三、墾戶階層與清初移民社會經濟秩序
1700年代初期,以施世榜為代表的墾戶階層,在經管租館之外,也在軍事、米價、地賦和文教等方面,配合官方,提供必要協助。
例如,施世榜在平定朱一貴反亂事件時,參與軍務,隨征效力,獲得軍功。
稍後,施世榜提撥南北兩處若干租業,補助府城海東書院教師和士子考試膏火。
其子施士安於乾隆九年(1744),捐獻彰化縣大武郡保二抱竹庄租業91.7甲,年收租穀573石,作為書院學田。
稍後,另一名兒子施士齡於乾隆二十七年(1762)捐獻彰化縣德興庄租業200石,作為學田。
13其次,雍正年間,施世榜曾接受臺灣知縣周鍾瑄的委託,代為收貯官方米穀3500石,以應調劑倉儲舊米和採買之需。
14雍正九年(1731),官方決定自雍正七年(1729)以後臺灣新墾的田園,按照福建同安縣下沙則例課賦。
至於舊有田園應否按照新則課稅,朝廷要求官員探尋輿情之後,再行定奪。
稍後,臺灣知府協同鳳山縣等四位知縣會傳幾名主要墾戶,包括王文泰、黃文達、施長齡(即施世榜家族墾號)和吳賜義等家族,進行磋商。
這些墾戶表示,從前舊額科則太重,是以各人皆有未報陞的多餘田地。
現在官方答應不治從前欺隱之罪,他們願意繼續按照舊有田額納賦;等到新墾田園所報地賦達到臺灣應有的額數,再考慮以新科則課徵舊墾田園。
15經過協商之後,本來可能引起糾紛的臺灣地賦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從施世榜家族的官商網絡關係,我們發覺清代初期移民社會的地方權力大致掌握在臺南府城墾戶階層手中。
16其中,施家可說是依賴官僚關係,進行商業活動的「企業性中介人物」,是代表官方維持地方社會秩序的媒介。
相對地,那些由農村居民共同推舉,以聚落代表身份出面和官員接洽有關地租繳納與勞役派徵事務的「管事」,則可歸類為「保護性中介人物」。
17例如,雍正五年(1727)代表一群佃戶向「鳳山八社」之一的平埔族茄藤社土目接洽開墾屏東平原地邊糞萁湖草地的「管事」林永統,本身既是開墾佃
戶,也是墾佃的代表。
基本上,林永統的功能主要是替佃農向業主和官員談判,避免衙門胥吏直接進入村莊,催糧需索。
這類「管事」是村莊佃戶推舉的代表,他們和代理不在地業主管理田業的私人「管事」’屬於兩種不同的中介陸質。
雖然如此,企業型中介和保護型中介人物都在不同層次扮演聯繫官方和偏遠聚落的角色。
在行政體系相對薄弱的南部農村,官方必需依賴這些中介人物代為催租納餉,並維持一定的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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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余文儀,乾隆《續修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121種,臺北:
臺灣銀行,1962),
卷8,〈學田〉,頁362-363。
海東書院學田除了施文標家族的連續捐獻之外,尚得到其它官員和地方富戶的捐贈。
如乾隆十七年(1752)巡道金溶曾撥萬壽宮香燈油田50甲,年收租270石,作為學田。
另外,典史陳琇、監生陳丕等人亦曾捐獻租業215石。
14國學文獻館編,《臺灣研究資料彙編》(臺北:
聯經出版社,1993),〈侍郎史貽直等審查革職臺灣知縣計贓枉法奏摺〉(編號:
1.9.2916-2922,雍正7.2.8)。
按地方官將正供穀散存地方富戶,本有出陳易新或貯備兵米之用。
不過,地方官通常會選擇比較可靠的富戶,作為貯存對象。
另外,在寄貯的過程中,地方官也可利用採買的策略,高價借給富戶,再於米價低廉時買回,從中賺取差價。
15國學文獻館編,《臺灣研究資料彙編》,〈雍正9年9月29曰福建總督劉世明奏報〉
(編號:
1.11.4225-4259)。
16JosephEsherick與MaryRankin在分析近代中國地方精英階層的專書裡,指出類似臺灣的邊區社會,地方精英經常依賴武裝力量和土地財富,建立地方勢力。
其次,地方精英家族經常因為社會動亂而呈現不同的興衰局面。
一般談論到清代臺灣精英家族,大致都以清代中葉霧峰林文察家族的崛起作為典型代表。
不過,就清代早期臺灣南部的權力結構而言,顯然類似施世榜家族才是地方精英階層的代表。
有關清代地方精英階層的地域分佈和權力形態,參見EsherickandRankineds.,ChineseLocalElitesandPatternsofDominance(Berkeley:
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0),“Introduction”.
17PrasenjitDuara分析清代農村地方精英階層,指出地方領導人物和國家之間,具有複雜的網絡關係。
其中,既有以獲利為主的「企業性中介人物」(entrepreneurialbrokers),亦有以保護地方聚落利益而與官僚往來的所謂「保護性中介人物」(protectivebrokers)。
參見PrasenjitDuara,Culture,PowerandtheState:
RuralNorthChina,1900-1942(stanford:
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8),ChapterTwo,“BrokeringRuralAdministrationinLateQing.”若以清代早期臺灣權力結構為例,前者可以施世榜家族為代表,後者則以南部農村聚落的「管事」為典型,蓋他們經常是由居民推舉的「代表」,代理有關田賦納稅和各種派徵事務。
有關「管事」的身份和角色,參見松田吉郎,〈清代臺灣の管事につぃて〉,《中國史研究》(日本)第7期(1982),頁36-56。
四、不在地業主與粵籍佃户的租佃關係
在少數閩籍不在地業主控制大額田業的環境下,業主與佃戶的關係如何?
粵籍佃戶有無可能建立私有地權,甚至積累財富?
地理學家施添福指出,由於不在地業主掌控田園產權而卻未能投資生產,也未盡到管理地方秩序的責任,乃至屏東平原形成權力中空,導致農業生產無法上升,甚至造成頻繁的閩粵族群分類鬥爭。
18本文認為,大租業主投資獲得「墾戶」身份,並以租佃方式取租獲利,向來是清代以來農村生產結構的主要成份。
大租戶在田地尙未墾成水田之前,通常採取分成租形式;等到田地成熟,變成水田,業佃雙方再另定契約,改採定額租形式,例如,一甲水田繳納大租穀8石。
這是通臺慣例,說不上是業戶剝削佃戶。
其次,大租墾戶與墾區的聯繫,主要透過私人聘用「管事」,代為監督佃戶納租。
能夠被選派為管事者,經常是地方村落頭人,「必強有力而狡者為之」。
19此外,不在地業主家族往往和地方官僚建立緊密的政商網絡關係;一旦佃戶抗租,影響業戶繳納正供,業戶自可運用「稅由租出」的正當理由,稟請地方官員派兵前往鎮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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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客家移民固然可以尋找無主田野進行開墾,然有相當部份都願意在大租業戶的架構底下,充當佃戶。
一則他們每年只需繳納定額租粟,不必另行向政府納稅,二則他們可在「開墾永佃」的習慣下,取得田底權利,並可自由轉讓,形同實質的田主。
粵民雖然名義上屬於佃戶,他們卻擁有實際經營與買賣田地的權利。
下面試從萬巒鄉鍾家和高樹鄉劉家等兩個家族所留下的有限契約為例,描述清代末期客家的產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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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參見施添福,〈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
19 陳盛韶,《問俗錄》(臺北:
臺灣文獻會,1997年翻印),〈管事〉,頁72。
20 道光年間理番同知陳盛韶曾指出,臺灣較少出現抗租事件,主要係因業主聘用管事多為地方有力人士,足以有效監督佃戶納租和維持地方秩序。
有關清代屏東平原大租業戶和官僚的政商網絡關係,參見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政商網絡——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
1920年漢籍住民祖籍調查報告顯示,閩、粵籍住民各有選擇同族同語群聚而居之現象。
21例如萬巒、四溝水和五溝水等庄居民幾乎全是粵籍(廣東嘉應州),而閩籍則高度集中在佳佐和新厝等村落;粵、閩籍民形成各自分居的形態。
這些人口結構可能是清代康熙末年爆發朱一貴事件之後,閩粵籍民各自搬遷集庄,乃至客家聚落組成類似軍事化組織「六堆」,經常和閩籍庄民形成分類械鬥的歷史痕跡。
22在高樹地區,高樹庄和東振新庄居民幾乎全部屬於粵籍客家;閩籍移民則聚居田子庄和埔薑崙庄等處。
另有位居山坡沖積扇地區的舊庄和阿拔泉庄,則是閩、粵籍民雜居,各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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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依據陳漢光統計,高樹鄉約有68.6%住民來自廣東嘉應州;萬巒鄉則有70.2%居民屬於嘉應州,參見陳漢光,〈日據時期臺灣漢族籍貫調查〉《臺灣文獻》23
(1)(1972),頁85-104。
22新近有關「六堆」類似軍事化組織的討論,參見簡炯仁,〈屏東平原「六堆」聚落的形成及其社會變遷〉,載於徐正光編,《聚落、宗族與族群關係》(臺北: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2000),頁1-66。
23臺灣總督府官房課臨時國勢調查部,《大正九年第一回臺灣國勢調查:
住居世帶及人口》,大正十年(1921)出版。
有趣的是,這兩大村庄居民雖然呈現閩、粵異籍分居,但卻同樣面對佔有大型田業的大租戶家族。
在萬巒庄的大租戶便是施世榜家族及其下手業戶。
在高樹庄,則有陳姓家族建立的「東振租館」。
本文在兩地各自選擇一個小租戶家族,看看他們在大租戶佔據大片田業的環境下,如何建立私人產權。
1.萬巒庄鍾姓田主與閩籍不在地業主
本節利用鍾瑞文家族土地文書,試圖描述一個小租戶家族的田產買賣活動。
我們目前所知鍾家資料全賴鍾瑞文(1855—1929)留下之土地文書,計36件,時間涵蓋自1800年至1906年。
從日治時期留下土地臺帳記錄,我們知道鍾瑞文在逝世之前,仍然不斷添置田產,惟未留下買賣契約。
為此,我們僅能利用清末期間的契書,分析鍾氏田產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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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瑞文家族屬於唐山祖鍾德重公嘗內「俊先戶」派下25,其先祖原籍廣東嘉應州鎮平縣金沙村,由第十四世鍾鼎榮和第十五世鍾九光等人結伴於康熙末年間來臺開墾。
據稱,當時原鄉族親組成「共業」嘗會,每位成員認資一元,共湊成2800元,藉此輔助族人來臺旅費和初期開墾工本。
鍾瑞文父親鍾懷元屬於第十六世。
根據咸豐五年(1855)由鍾懷元三兄弟各房長子所簽署的一份分產鬮約,我們知道鍾懷元三兄弟大約在1800至1850年間來臺種田,兼營「坐店」生意(泛指開店營生)。
按照民間習慣,分產鬮約大都由年邁父母主持,本份分產鬮書卻由三房長子代表簽署,進行析產。
一種可能性是鍾懷元三兄弟共同來臺拓墾,建置共同田業;惟在世時,未能即時辦理分家。
等他們相繼過世後,三房也各自建立家庭,乃共同推派長子分析共有產業。
鍾家鬮書聲明,除撥出若干田業作為祭祀公嘗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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