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公路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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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公路工程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〇年七月六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富平县交通局
承包人(全称):
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富平县峪岭至觅子二级公路路基工程
工程地点:
陕西省富平县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文号:
资金来源:
地方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192天
开工日期:
2010年07月4日
竣工日期:
2011年01月11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
伍佰贰拾柒万(人民币)元
(小写)¥:
5270000.00元(其中:
暂列金额362496.14元,零星工作费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84158.17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元,总承包服务费元。
)
2、综合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07月06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年8月版本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补遗和修正、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投标书、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见招标文件第七章“图纸”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制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日内,提供图纸套,图纸所涉及的标准图籍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本工程图纸,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张晓宇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本工程委托监理单位监理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暂定材料的认质认价、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5.4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刘晓峰职务:
发包人现场代表
职权:
(1)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初审权和审批权;
(2)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有关配合单位的协调;(3)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程结算价款。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沈永权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完成,按现场踏勘情况为准。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水电接口,承包人自行解决引线敷设及设备的安装,并负责安装计量装置。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3天。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许可证,为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3天
临时用地证,为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1天。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做交验纪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进场后3天内,并提供施工用专用图纸。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交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全权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保卫、夜间照明及场内、场内外接口交通疏导,按省市有关规定搞好施工现场管理。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如施工中出现环境卫生污染、噪音污染、工地周围居民灯光污染、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污染及生活区的卫生条件(食堂)差造成的停工、窝工、投诉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包括接受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需要时,另签协议书。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应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文明工地标准,同时满足发包人的有关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后3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本工程各单项工程进度应在其开工前7天内。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若发包人临时停电、停水在8小时以内对施工造成影响,不顺延工期。
如连续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并给承保人施工造成实质性延误的可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和顺延工期,并不计取窝工损失费。
(2)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应随时进行工种调整,不计取误工费,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照明通电、给排水卫生设备试水,试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非发包人原因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及调整
26.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本条不适用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暂估价的材料价格浮动因素之外的所有价格风险及本合同第43条规定以外发生的自然灾害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双方另行商议。
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本条不适用。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自本工程截止投标时间前28天起,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3)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因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①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②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只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④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⑤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①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②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中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本款第(3)条办理,以费率计取的,按中标费率计算。
(5)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超过招标阶段市场价格±5%(以对应的同期《材料信息价》价格为准),在工程款结算时,按差价调整工程价款。
(6)经发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10日内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未在该时间内提出工程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7日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参照《陕西省计价规则》(2009)4.7.7条具体约定。
2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款总额的比例:
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除暂列金额外)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费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预付款从开工第二个月起分两个月等额扣回。
29、工程量确认
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如遇星期六、日,延至下周一)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确认并完成发包人审核工作。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根据承包人报送的月形象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定、招标人代表签认后支付本月完成工程量的80%。
(2)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85%时暂停支付,所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并通过审计后,扣除决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结算。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支付5%的质保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
采购前须将材料、设备样品报发包人确认签字并封样后方可订货,材料进场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货。
如因材料、设备质量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
2.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变更设计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属于合理化建议的,因此发包人获得收益的,发包人应将收益部分扣除因实施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的80%,提供给承包人。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4套竣工资料。
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如需要中间交工时,其范围由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同意后书面通知。
37、竣工结算
结算审查期限:
竣工验收、移交后三个月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8.3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6.3、16.4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8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9.5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款全部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9.1款执行。
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9.2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8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限额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未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实现其投标书中的质量标准,其返工费用自理,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限额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款全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1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9.2款执行。
40、索赔
40.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
40.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在7日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0.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2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7日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
4)发包人指定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第40.1条规定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7日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要求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程序进行。
40.4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参照第40.3款规定向承包人索赔。
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7日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0.5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41、争议
41.1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竣工结算时,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本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本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工程质量争议为由而拒不办理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
41.2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律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具体项目在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由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且由承包人确定的分包商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否则按违约处理。
42.2本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对列入清单中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其范围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规定。
若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并结算时,承包人应将对分包商的管理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提供必要的施工用脚手架、施工用水用电、仓库、办公室和宿舍,参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对工程资料统一管理,结算时,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专业工程暂估价款,并按对应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报价结算;若由承包人负责实施时,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发包人确认,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政府规定由发承包共同通过双方招标确定,结算时,依法不经招标的,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确定的计价原则重新计价,依法招标的,按经专业分包工程招标确定的价格结算,并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分包施工单位为:
合同签订时另行明确。
43、不可抗力
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震、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2)八级及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3)持续降雨72小时以上,或24小时连续雨量达150mm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4)持续2天超过39°C的高温天气(气象部门预报为准)。
(5)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允许施工的时间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发包人,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44、保险
44.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已办理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合同价款中已含四项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承包人必须上缴有关部门。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
50、合同份数
5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陆份副本
51.补充条款
51.0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并随进度款申报时一并上报当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51.1承包人的到位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备配置相符,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51.2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纠正的每次罚款500元人民币;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自负。
51.3承包人保证本工程施工期间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5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相应的组织管理及现场管理、协调配合工作,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规定。
51.5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
每月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人民币。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单位验收,由其出据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
51.6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
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或影响发包人用电,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1.7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作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将施工现场周围和生活区周围清除干净。
51.8发包人资金遇到困难时,承包人在未收到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两个月内应保证正常施工。
工程质量保证书
发包人:
陕西中通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承包人:
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陕西中通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主要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的设计与安装)
保修范围包括:
网架钢结构部分、屋面彩钢围护部分、FRP采光带。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网架钢结构部分质保50年。
2、屋面彩钢围护部分质保5年。
3、FRP采光带质保3年。
以上三项因不可抗拒外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7日内实施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一方承担。
五、其他
1、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生产厂家在竣工验收时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2、本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各执一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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