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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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风力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
1范围
为规范风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设备缺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风力发电企业发电设备移交生产后,设备缺陷管理的定义、分类、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风力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文件
(DL/T666-1999)
(DL/T796-2001)
(DL/T797-200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
《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
发,2000?
589号)
《风电并网运行反事故措施要点》(国网调,2011?
974
号)
《风电调度运行管理规范》(Q/GDW432-2010)
3术语和定义
3.1定义
3.1.1缺陷:
是指影响风电机组及公用系统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现象。
如设备的振动、位移、磨擦、卡涩、松动、断裂、变
色、过热、变形、异音、渗漏、缺油、不准、失灵,建(构)
筑物设施及附件的损坏、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等。
3.1.2重复缺陷:
是指在缺陷统计周期内,同一设备出现两次及以上因相同原因发生的缺陷。
3.1.3月缺陷消除率=(当月缺陷总数一当月未消除缺
陷数)/当月缺陷总数x100%
当月缺陷总数=上月未消除结转缺陷数+本月发生缺陷
数
3.1.4年缺陷消除率=(年缺陷总数一当年未消除缺陷数)/年缺陷总数x100%
年缺陷总数=上年未消除结转缺陷数+本年度发生缺陷
数
3.2缺陷分类
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一、二、三类和一般维护性缺陷。
3.2.1一类缺陷
3.2.1.1危及风电场升压站、送出线路、风电机组设备
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影响可调度容量超过50MW或全场容
量50%^上的缺陷。
321.2对风电场升压站或风电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需将风电机组停运,停运时间超过10天的缺陷。
3.2.2二类缺陷
3.2.2.1风电场集电线路设备异常,必须将该集电线
路停运,集电线路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且不超过3天的缺
陷;
3.2.2.2对风电场升压站或风电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需将机组停运,停运时间超过3天且不超过10天的缺陷。
3.2.3三类缺陷
3.2.3.1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存在影响,但可以通过倒换设备、停运风电机组进行消除,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且不超过3天的缺陷。
3.2.3.2风电场集电线路设备异常,必须将该集电线
路停运,集电线路停运时间小于24小时的缺陷。
3.2.4一般维护性缺陷
3.2.4.1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存
在较小影响,随时可以进行消除,处理时间小于24小时的
缺陷。
3.2.4.2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无直接影响,并随时可以消除的设备、设施类缺陷。
如电缆沟封堵、积水、土建、标志、标识,更换照明、配电室房门、窗、锁缺陷等。
4管理职责
4.1生产运营管理部门
4.1.1是设备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设备缺陷的处理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4.1.2负责审核重大设备缺陷(一、二类缺陷)消除计划的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参加重大设备缺陷处理的安全监督。
4.1.3组织对频发性、重大缺陷进行分析,并制定防治措施。
4.1.4负责审核暂不能消除缺陷的临时措施。
4.1.5负责审核消缺计划及相关措施。
4.1.6负责确定重大设备缺陷消除后的验收方式,并参加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工作。
4.1.7负责组织设备制造厂、风机厂家、设备管理部门(风电场)等相关单位对重大缺陷进行分析,确定解决方案。
4.1.8负责组织人员对缺陷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根
据统计情况,结合设备的工作原理、运行环境、检修历史等因素,对其缺陷发生的机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整
改建议。
4.1.9对消缺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4.2设备管理部门(风电场)
421应全面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缺陷情况,监督风电场维护、风机检修、厂家维护人员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422负责协调运行管理部门同调度联系安排运行方式,合理安排消缺时间。
4.2.3负责对风电场设备巡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4.2.4负责对消缺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4.2.5对暂不能消除缺陷设备提出临时措施,并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管理目标:
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设备缺陷的消除工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5.2管理原则
5.2.1设备缺陷管理实行生产运营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风电场)、检修/运行维护班组三级管理。
建立设备缺陷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即缺陷的定义、分类、提出、消除、验收、评价、统计、考核,形成闭环管理。
5.2.2设备消缺工作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以及“各类现场规程”等规定,对于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5.2.3当设备存在缺陷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消除。
由于运行方式、技术问题、备品材料等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缺陷,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做好事故预想,防止缺陷的蔓延扩大。
524对于突发性的严重威胁升压站、风电机组安全运行的缺陷,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2.5在月、季、年度计划检修过程中,若正常运行的设备发生了缺陷,应以先消除运行中的设备缺陷为主。
5.3管理流程:
5.3.1缺陷登录
531.1变电站运行巡查人员发现缺陷后,在缺陷登记簿(系统)上登记,通知有关检修人员,做好通知记录(通知时间、被通知检修人员等),并及时做好安全措施,积极配合检修消缺。
登记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缺陷具体内容、缺陷所在设备的名称及编号、发现班组或发现人、发现日期
等。
531.2风电机组巡查人员负责对所分工管辖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回检查,发现缺陷及时汇报风电场运行人员,作好缺陷记录,运行人员布置安全防范措施后进行处理。
夜间消缺应服从场长、值长的组织调度,及时到位消缺。
5.3.1.3发现的重大缺陷要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和新能源生产运营管理部门。
三类及以上的缺陷每日在运行日报中认真填写;每周、月由生产管理部门做好统计分析,报管理公司及生产运营管理部门。
5.3.2缺陷处理
532.1各维护班组及时认领属于本班组的缺陷,及时组织消缺。
5.3.3验收
5.331消缺结束后,由消缺负责人联系恢复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组织人员进行设备消缺验收,验收合格后恢复设备正常运行方式。
5.3.3.2重大设备缺陷的验收应通知生产运营管理部
门及风电场相关管理人员。
(设备缺陷管理程序图见附件1)
5.4管理内容
5.4.1消缺管理规定
541.1任何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都应及时汇报设备管理部门,通知相关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5.4.1.2升压站内设备缺陷,由风电场检修维护人员进行处理消缺;风电机组缺陷在接到运行人员通知或风电场
巡视人员发现后,由风机检修维护人员(或风机厂家人员)及
时进行处理消缺。
5.4.1.3对于技术难度较大和安全风险较大的消缺工作,应由相应检修维护部门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生产运营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消缺工作,涉及调度部门管辖设备还需报调度部门批准。
5.4.1.4对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才能消除的缺陷,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消缺延期申请或转类申请,生产运营管理部门对缺陷鉴定后及时进行延期批准,在制定监督运行和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进行技术攻关或列入科技改造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或检修处理方案,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作为下一次计划检修项目落实到检修计划中。
541.5对不属本公司调度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发生缺陷,除明显危及到安全、经济运行须临修消除的,一般应结合系统检修机会予以消除,处理时间不得超过系统检修时间范围。
5.4.1.6确系由于运行方式或技术问题、备品材料等
因素不能立即组织消除的重大缺陷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a)重大缺陷的延期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b)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在缺陷管理登记中注明不能消除的原因。
c)风电场运行部门布置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预想,在缺陷管理工作(系统)中确定“措施已做”,并汇报生产运营管理部门。
d)风电场检修维护、运行要对该设备缺陷加强巡检。
e)将该缺陷列入消缺计划,具备消除条件后,立即组织消缺。
541.7危及风电场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重大缺陷,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决定全场停电临修。
541.8对于缺少备品的缺陷,风电场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备品计划,并及时联系采购。
5.4.2设备缺陷的记录
5.421风电场检修维护部门进行消缺时,应详细记
录缺陷的处理时间、参与人员、处理过程和数据、处理结果
"XTo
5.422运行、检修维护部门应将运行、试验和检修
中发现的缺陷和处理情况录入设备台帐。
5.4.2.3设备台帐的设备缺陷记录中应包括下列内
容:
a)频发性、重大缺陷记录;
b)安全大检查和设备技术状况鉴定中有关影响设备、人身安全的缺陷记录;
c)事故记录及防止对策记录;
d)上次机组检修、维护时未解决的缺陷记录;
e)由于设备磨损,需定期更换的机械和部件记录;
f)其他需要改进的项目记录。
5.4.3缺陷统计、分析
5.4.3.1设备管理部门(风电场)每周对设备发生的缺陷进行统计,对设备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安排下周设备
消缺的工作重点,并将三类及以上缺陷进行统计,报生产运营管理部门及公司运营管理部。
在每周安全生产例会上,对上周缺陷消除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管理意见。
5.4.3.2生产运营管理部门每月对所属风电场上报的
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对设备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分析。
设备缺陷统计分析结果应在下月5日前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
缺陷
统计应包括:
发现缺陷条数、消除缺陷条数、月消缺率、未
消除缺陷条数(消缺工作是否需停系统、有无备品等)、频
发类缺陷等。
5.433生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月度缺陷专业分析会,风电场运行、检修及相关厂家人员参加,对设备健康状况进行整体评价。
对发生缺陷频率较高的设备,结合设备的工作原理、运行环境、检修历史等因素,分析缺陷发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整改建议。
生产运营管理部门将治理整改计划列入月度工作计划,下月的缺陷分析要对上月治理整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闭环管理。
6检查与考核
6.1生产运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6.2出现以下情况列入考核:
6.2.1巡查人员未及时发现缺陷或发现缺陷未及时登记、未及时通知相关检修人员的;检修班组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认领或未及时进行消缺的。
6.2.2缺陷消除后,消缺负责人未及时通知运行等人
员进行验收的;验收人员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2小时内验收
完毕(条件不允许的除外),验收人员无故拖延的。
6.2.3消缺工作未在批准工期内完成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6.2.4生产运营管理部门对设备缺陷管理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中,推诿扯皮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625检修人员消缺后经验收人员验收不合格,确系检修人员责任导致返工处理的。
6.2.6缺陷填写内容不完整、不正确,验收无结论、无签名的。
627对需停系统或主要设备及系统切换才能消除的缺陷,未及时提出消缺申请的。
628运行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理、隔离措施,对未及时做好隔离措施影响消缺的。
6.2.9备品采购不及时影响消缺的。
6.3考核标准: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及考核制度》。
7附责:
7.1本办法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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