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讲稿学案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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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讲稿学案教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讲义
注:
本讲义如有不正确之处,请以财税[2013]37号文为准。
]
目录
第一讲概述4
一、现行营业税制存在的问题4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简介5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5
2.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6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6
4.改革试点为什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7
5.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
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7
6.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7
7.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
8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初期主要问题9
1.部分企业税负增加9
2.税控装置领用使用不到位9
思考题:
10
第二讲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纳税人的规定11
一、试点纳税人概念11
(一)纳税人11
(二)扣缴义务人11
(三)承包人与发包人12
二、纳税人的分类13
(一)一般纳税人13
(二)小规模纳税人14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14
(一)直接认定14
(二)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14
四、合并纳税15
合并纳税的概念15
思考题:
15
第三讲征税范围和税率16
一、试点应税服务的征税范围16
(一)应税服务的概念16
(二)试点应税服务税目17
二、税率与征收率32
(一)增值税税率32
(二)增值税征收率33
思考题:
33
第四讲应纳税额的计算34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34
(一)一般计税方法34
(二)简易计税方法36
二、销售额与销项税额36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36
(二)增值税是价外税37
(三)销售额的特殊规定37
(四)销项税额的计算40
(五)进项税额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2
三、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45
四、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扣缴税款46
扣缴税款的一般规定46
思考题:
47
第五讲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49
一、试点前发生的业务49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50
第六讲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51
第七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51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51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51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54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55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57
思考题:
5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讲义
(广西瑞丰税务师事务所方榕)
第一讲概述
一、现行营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以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为应纳增值税额的层层销售、层层抵扣的链条式税制,其优点是能够消除商品流通中的重复征税,是货物、劳务税制中的理想税制。
较营业税相比,除《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况允许扣减部分营业额外,其他均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这样就形成了营业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针对营业税执行期间的重复征税问题,从1995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交通运输、建筑金融、服务等九个税目的部分项目实行差额征税。
截止2012年9月,营业税差额征税从最初的6项扩大到52项。
这些政策的出台,解决了营业税制内部的部分问题,但无法解决营业税自身的税制弱点,重复征税情况仍然普遍存在。
此外,适用营业税不同征收品目有差额与非差额不同的待遇,也导致营业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简介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同意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即:
财税(2011)110号文件。
2.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
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3)37号文件,其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4.改革试点为什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5.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
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详见37号文附件2)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详见37号文附件3)
6.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详见37号文附件4)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随着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推进与扩大,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将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中国目前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将结束。
7.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
答:
从现在到试点实施还有2个月的时间,希望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申报缴纳的是2013年7月实现的营业税,2013年8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9月申报缴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初期主要问题
1.部分企业税负增加
现代物流行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
经营方式上采用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等新型商业模式,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除铁路运输外)运输行业纳入试点应税服务范围,增值税税率11%;物流企业中,从事仓储、货代等“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率6%,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测试,交通运输行业的中间投入约为53.16%,转换增值税后,增值税率11-15%,现代物流辅助业税率为6%,只提高1%,企业对提高的税负一般可以自行消化。
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率6%,中间投入约为43%,转换增值税后,税负基本持平。
造成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外购商品、劳务不注意索取增值税发票,经过一段时间,适应增值税的规定后,税负会有所下降。
2.税控装置领用使用不到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影响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变化和企业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方式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在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身份确认,领购税控装置,2012年8月1日起应税服务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取得后可以认证抵扣。
如果税控装置领用、使用不到位,就无法顺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影响增值税申报质量。
思考题:
一、填空
(1)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
(2)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文件及附件。
(3)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设置为:
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和(%)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和(%)两档税率。
二、多选题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基本原则是()
A.统筹设计、分步实施B.统筹设计、全面实施
C.规范税制、合理负担D.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过渡性政策安排关于税收收入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A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然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B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划分,中央与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享,税款分别入库。
C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由地方政府承担。
D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承担。
三、判断题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
第二讲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概念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理解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时需注意:
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如果设有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劳务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
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包人与发包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概念与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概念一致,而且附加了“经营收入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核算”、“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的要求。
目前国内运输企业以承包方式、挂靠方式经营的模式普遍存在,营业税制度下,资金结算方式和财务核算方式对营业税申报不直接产生影响,许多运输公司采取收管理费、自负盈亏的松散的管理模式。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理顺此类业务,是试点企业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
基本原则是:
挂靠人应纳入运输企业统一的财务核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便于各类外购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顺利抵扣。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一)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年销售额未超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例:
卓越广告公司2011年度从事广告代理的营业额合计600万元,支付广
告发布费378万元,公司2013年8月1日起改为试点纳税人,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分析: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结论:
600/(1+3%)=582.52万元,需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报送哪些资料?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直接认定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需要提交认定申请,由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注意: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合并纳税
合并纳税的概念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规定:
《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思考题:
一、填空
(1)一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是()万元。
(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税务机关制作、送达(),告知纳税人。
二、多选题
(1)()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A.非企业性单位B.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C.个体工商户D.企业性单位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A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B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内消费的应税服务。
C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D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判断题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承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三讲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试点应税服务的征税范围
(一)应税服务的概念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试点应税服务与原营业税相关税目比较表
试点应税服务
具体范围
营业税税目
具体范围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分析:
原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除转让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权未纳入试点范围外,其余部分进入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范围;服务业税目,租赁业中动产租赁为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服务―商标著作权服务,仓储业成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广告业成为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代理业中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成为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其他服务业衍生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新增试点应税服务项目。
1.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非营业活动:
①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②应税服务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3.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试点应税服务税目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试点交通运输业与原营业税项目对照表
行业名称
增值税范围注释
营业税税目
营业税税目注释
比较
公路运输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增值税范围注释:
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营业税税目注释:
陆路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
缆车运输
缆车运输
索道运输
索道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国税发【1994】15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国税发【2002】25号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租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范围注释:
(1)明确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水路运输;
(2)打捞、港口码头服务不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而是物流辅助服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
(1)国税发【2002】25号将期租、程租列入交通运输业范畴;
(2)打捞、港口码头服务属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国税发【2002】25号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租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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