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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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调动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系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类别之一,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科研人员和单位。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二)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三)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组建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按照成果所属学科领域和推荐数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依照《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六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数量不超过20项,二等奖项目数量不超过60项,三等奖项目数量不超过120项。
第二章推荐条件
第七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八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核心技术已获授权发明专利的个人和单位。
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技术发明较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九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突出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
第三章推荐要求
第十条 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均可依据本实施细则推荐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项目。
研究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须是省内高等学校,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每位推荐人当年限推荐1项。
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
(一)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厅市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
(四)涉及国防、安全、保密的。
第十二条 往届推荐过的未授奖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十三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具有博士授予权高校每校推荐总量(不分项目类别,下同)不超过15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每校推荐总量不超过10项,其他本科高校每校推荐总量不超过5项,国家示范(骨干)院校推荐总量不超过3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推荐总量不超过2项,其他高职院校每校推荐总量不超过1项。
第十四条推荐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推荐书》,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推荐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推荐书及附件材料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一册(一式10份),附件材料不得超过40页,同时提供《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推荐项目汇总表》电子文档。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推荐书》和《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推荐项目汇总表》可到省教育厅官网“下载中心”下载。
第十五条各高等学校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严格把关。
符合条件的,需要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推荐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
第十六条 与国(境)外学者合作完成的成果,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应为主要负责人,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境)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计划或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突出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进展,学术上处于国内同类研究的较高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一)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作用,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可转化,取得了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益,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促进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分三个阶段进行:
形式审查和公示阶段;分评委会评审阶段;总评委会审议阶段。
第二十四条形式审查和公示阶段:
省教育厅职能部门负责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还将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在省教育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可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二十五条 分评委会评审阶段: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分评委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
分评委会设立若干学科组,负责相关学科成果推荐材料的评审工作。
分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论。
其中,一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参评委员3/4以上赞成,二、三等奖须有2/3以上赞成。
第二十六条总评委会审议阶段:
总评委会对各分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
其中,对一等奖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须有总评委会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
总评委会评选通过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一周后,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
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拟授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
对所提出的异议,应包括有关证据。
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由省教育厅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高等学校对获得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推荐人在申报过程中或被推荐人在推荐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报和推荐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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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 研究成果 奖励 实施细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