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抵押合同文本法人新抵押合同文本法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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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抵押合同文本法人新抵押合同文本法人
编号: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
自然人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文本
借款人:
借款金额:
贷款社:
建档时间:
朔州办事处印制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合同文本填制说明
1、该文本只能用兰、黑(兰)色水笔或碳素圆珠笔书写,不得用油笔书写或复写纸套写。
2、合同封面编号在封面“编号×××----”后,由联社确定2位数的机构号、年度号和3位数的合同号。
如城区联社营业部2009年发放的第8笔自然人抵押担保贷款,编号为141101---0109008,即141101为朔城区信贷机构编号,01为营业部机构编码,09为2009年度,008为该合同文本第8笔。
3、文本封面内容由放款社认真填写。
4、需报批的联社贷款文本1式2份,需上级报备的贷款文本,每增加一个报备单位增加1份。
5、《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申请书》在信贷员的监督下,客户内容由客户认真填写,客户提供近期2寸兰底免冠照片。
其它由信贷员或有关责任人填写。
6、凡是□内均画“√”或“×”。
7、文本内容真实、齐全,责任明确,不得代签。
8、借款资料中如有“□其他材料”,请注明材料名称。
9、借款人签字与办理借款合同文本所有签字必须一致,保证人签字同上,如出现代签字现象者,文本材料予以退回,不予受理。
连续两次被退回的停止发放贷款。
10、凡涉及“签章”均要签字并盖章。
11、办理贷款合同时,借款人或保证人均要有办理借款签字或夫妻双方合同签字现场照(由放款社完成),图片清晰并能证明其办理贷款的真实性。
12、大小写金额一致,书写规范,其它内容齐全,不得误填、错填合同内容。
13、贷款合同期限双方进行书面约定。
办理抵(质)押贷款时,期限不得超越抵(质)押设定的时间。
14、在目录中“借款人其它资料”是指本合同文本中末能装入的客户借款资料,由放款社逐项整理登记后,按照信贷档案目录排列,一并纳入贷款档案管理。
1、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借款申请书
2、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受理通知书
3、借款人申请材料清单
4、共有人承诺函
5、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承诺书
6、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料交接清单
7、审查承诺书
8、贷款业务审批表(信用社)
9、贷款业务审批表(联社)
10、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审核意见书
11、信贷员收回贷款责任书
12、贷款合同
13、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现场照
14、借款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5、抵押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6、房屋他项权证征询函
17、借款人及保证人签章式样
18、财产共有人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19、贷后检查记录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借款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证件种类
号码
身体健康状况
现居住地址
是否在信用社有借款
□是□否
贷款余额
万元
其中:
逾期贷款余额
结欠利息
本次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申请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
□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
还款
计划
年月
还款:
年月
还款:
年月
还款:
年月
还款:
家庭资产总额
家庭负债总额
家庭总人数
劳动力人数
住宅电话
紧急联系方式
配偶姓名
证件种类
号码
担
保
情
况
保证
保证人全称
净资产
保证人全称
净资产
抵押
抵押人全称
抵押物名称
权属状态
抵押人全称
抵押物名称
权属状态
质押
出质人全称
质物名称
权属状态
出质人全称
质物名称
权属状态
申请人在此声明:
此次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
借款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权属状态是指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是否享有处置权。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受理贷款通知书
致借款申请人(全称):
我社(行)于年月日收到您的借款申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借款用途为,借款期限为年(月)。
经我社(行)初步审查,同意受理您的借款申请,为便于贷前调查,请您根据我社(行)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年月日
借款申请材料清单
(自然人借款)
一、借款申请人材料
□身份证件(复印件)
□收入证明(原件)
□配偶身份证件(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
□家庭财产证明(原件)
□财产共有人同意证明(原件)
二、抵(质)押人材料
(一)抵(质)押人为自然人
□身份证件(复印件)
□收入证明(原件)
□财产共有人证明(原件)
□共有人的声明或承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原件)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抵押物、质押物的估价报告(原件)
□抵押物保险单(原件)
(二)抵(质)押人为法人
如借款是以法人的财产进行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请抵(质)押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请加盖公章并证实与原件一致。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抵押物、质押物的估价报告(原件)
□抵押物保险单(原件)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三人为抵、质押人)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原件),以及在决议上予以签字的董事或股东的签字样本
□共有人的声明或承诺
□其他材料:
1、
2、
3、
4、
备注:
收入证明作为客户经理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依据之一,有固定职业的借款人必须由借款人的所在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借款人的职业、职务、工作年限、收入情况(包括能证明收入的工资表或纳税资料);无固定职业的借款人收入证明可以依据信贷管理系统中分析表,由客户经理根据实地调查情况,依据经营项目收益水平、借款人品行信用、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情况做出预测;家庭财产证明可以由客户经理实地调查拍摄的主要资产影像资料做出合理预测评估。
同时,在贷前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并要对预测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在贷前承诺书中重点说明。
年月日
共有人承诺函
(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向贵社(行)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用途为,贷款期限年(月)。
该笔贷款由(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抵押物为;质押物(权利)为。
本单位(人)已经清楚知悉上述贷款的详细情况以及担保所产生或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单位(人)同意以本单位(人)与(担保人)共有的作为上述贷款的抵(质)押物。
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本人同意贷款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置以上共有财产,处置财产所得用于清偿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共有人(签章):
电话: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贷前调查承诺书
是此次调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与(次责任人)于年月日对借款人进行了实地调查。
我们承诺在调查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做到了:
1、调查内容符合规定,不存在遗漏短缺。
2、调查数据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
3、调查结论客观公正,不存在他人授意。
同时承诺:
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下岗清收、赔偿损失、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责任或处罚。
调查主责任人:
调查次责任人:
年月日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料交接清单
借款人名称
资料名称
份数
调查岗移交人:
审查岗接收人:
年月日
贷中审查承诺书
是此笔贷款的审查主责任人,与(次责任人)于年月日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了审查。
我们承诺在审查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做到了:
1、未与客户接触,按照规定对贷款资料进行了审查,审查报告全面揭示了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状况。
2、未经他人授意,依据现有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可以作为发放贷款的决策依据之一。
同时承诺:
如有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行为,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下岗清收、赔偿损失、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责任或处罚。
审查主责任人:
审查次责任人:
年月日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表(信用社)
会议时间:
年月日单位:
万元
研究贷款项目
基本情况
申请金额
申请期限
申请利率
申请用途
贷款方式
质押金额
抵押名称
抵押金额
审议情况
调查人
审查人
主持人
应到会
人
实到会
人
监票人
表决人数
人
赞成
票
反对票数
票
再议
票
信用社贷审组意见
同意理由
不同意理由
成员签字
组长意见及签名
同意金额
同意期限
同意利率
同意用途
年月日
信用社主任意见及签名
核定金额
核定期限
核定利率
核定用途
年月日
备注:
1、本社贷审组由名成员组成,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对送审事项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表(联社)
会议时间:
年月日单位:
万元
研究贷款项目
基本情况
申请金额
申请期限
申请利率
申请用途
贷款方式
质押金额
抵押名称
抵押金额
信用社初审情况
调查人
审查人
主持人
应到会
人
实到会
人
监票人
表决人数
人
赞成
票
反对票数
票
再议
票
联社贷审会意见
同意理由
不同意理由
委员签字
主任委员意见及签名
同意金额
同意期限
同意利率
同意用途
年月日
联社主任意见及签名
核定金额
核定期限
核定利率
核定用途
年月日
备注:
本社贷审组由名成员组成,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对送审事项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审核意见书
经本人对借款人借款金额万元,期限年(月),利率‰(月利率),用途为的借款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以下意见:
该笔贷款合同内容填写完整、签章齐全、用途合法明确、支付方式合规、契约要素齐备,已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经有权审批人进行了审批。
本人同意办理该笔贷款资金支付手续。
审核人:
年月日
信贷员收回贷款责任书
根据农信借字()第号借款合同,经责任信贷员考察同意发放单位(人)贷款(大写)元。
本人为此笔贷款的收回责任人,如不能按期收回,由责任信贷员承担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信用社:
责任信贷员:
(盖章)(盖章)
年月日
合同编号: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
(适用于对自然人的贷款)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股金证编号:
贷款证编号: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陈述与保证
1.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1.2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贷款人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
3、贷款用途
3.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3.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4、贷款期限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起始日及到期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利率和利息的计算、给付
5.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项执行:
5.1.1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年利率为%。
5.1.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确定利率。
即贷款合同签订当年的利率根据贷款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下浮)%,确定年利率为%。
以后各年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合同签订之次年及以后各年的利率确定时间为相应年度的1月1日,按照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该年的利率,每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5.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每季末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当日/次日)。
5.3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计息方式,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5.4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5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贷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6、贷款的担保
6.1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2贷款人认为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7、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开始发放贷款:
7.1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2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7.3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以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7.4其它条件:
7.5本合同采用支付方式。
7.5.1本合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为。
达到或超过此金额标准时,借款人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7.5.2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支付申请,将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7.5.3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发放贷款。
7.5.4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于本合同项下每次贷款资金发放后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7.5.5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可以视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调整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并不受附加条件约束。
委托支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效力。
8、展期
借款人需要对贷款进行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合同。
9、还款
9.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按时还款。
借款借据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
9.2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10、扣划约定
★10.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扣划其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贷款合同号、借款借据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1、费用承担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催收费、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2、通知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2.1对借款人偿债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12.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12.3借款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12.4对借款人偿债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3、违约情形
13.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3.1.1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和信息;
13.1.2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3.1.3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3.1.4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3.1.5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债务本息,或未履行对贷款人的其他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债务;
13.1.6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3.1.7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3.2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14、违约救济措施
★14.1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同时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4.2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5、其他约定事项
16、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其他
17.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7.2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主管部门或有关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
17.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4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持份,贷款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编号: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抵押合同
(抵押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
抵押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债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号的贷款合同或编号为号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自愿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抵押财产
1.1抵押人自愿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示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财产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抵押财产清单》对抵押财产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2、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2.1抵押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2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财产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抵押人同时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
2.3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贷款用途、期限及金额等全部条款,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4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2.5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2.6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2.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再以抵押财产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本合同债权人的利益。
3、抵押权人的陈述与保证
3.1抵押权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抵押人的债务、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以下统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5、担保范围
5.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等。
★5.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5.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4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6、担保期间
6.1担保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6.2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则担保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抵押人发出通知指明的履行期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6.3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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