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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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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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参考范本提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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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
所在地行政区域名+学校名称。
(初等教育的称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冠以职业、职业技术等字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应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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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
蓬溪县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自愿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审批机关是蓬溪县教育体育局,登记机关是蓬溪县民政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
(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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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
XX万元;举办者X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出资额的XX%(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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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
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非学历教育(幼儿教育、业余培训)
(二)学制:
(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职业高中三年、培训周期)
(三)办学形式:
全日日制(寄宿制);非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
XX班XX人(小学XX班XX人、初中XX班XX人、普通高中XX班XX人、职业高中XX班XX人)5PCzVD7H
(五)招生区域:
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为XX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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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成员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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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或董事;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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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立理事长(董事长)1人、副理事长(副董事长)XX人。
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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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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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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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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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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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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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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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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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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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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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
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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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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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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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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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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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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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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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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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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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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