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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劳动法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P54)
主体: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
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内容:
劳动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劳动义务。
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一)劳动权
(二)劳动报酬权(三)劳动保护权
(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五)生活保障权
(六)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七)合法权益保护权
用人单位用人权
(一)招收录用职工权
(二)合理组织调配权
(三)劳动报酬分配权(四)劳动奖惩权
(五)辞退职工权
客体: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二、三方协商机制的相关内容:
(P22)
三方机制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进行协调处理的制度。
三方机制的特征
1、主体独立
主体独立是指参与协商的三方代表——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地位是独立的,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
各方都有独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受其他方的制约。
这种独立性为三方充分行使各自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2、权利平等
权利平等是三方平等协商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3、民主协商
民主协商是三方机制产生的根源,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只有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甚至每位代表的意见,才能形成比较科学和可行的方案和意见。
4、充分合作
三方机制的目的就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在协商过程中三方要充分合作,即达到在协商基础上的合作,并且通过友好协商,互解互谅,达成共识,取得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5、定期协商
三方机制需要协商的事务都是涉及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一般都采取定期协商的方式,如每季度召开一次协商会议,或每半年召开一次协商会议等等。
三.劳动合同关系: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特征:
除平等性、自愿性、目的性外,还有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6.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四、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①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③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五、劳动保护法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秩序。
六、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的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七.社会保障项目包括: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八.养老保险费用的规定:
(P341.344.345)
1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
筹资模式:
①企业缴纳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②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
③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自己缴费,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
④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⑤财政补贴;⑥滞纳金及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现收现付制,养老费用有政府财政或单位统包,实行待遇确定型养老计发方法
3农村养老保险:
基金来源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每月缴费有五个档:
100、200、300、400、500,缴费不超过15年,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最低100元/年;十档;
政府补贴,不低于每人30元/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九.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有哪些?
(P395)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细则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十.劳动关系的种类(P5、6)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
在我国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合同劳动关系和非合同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
如划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
(4)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分:
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5)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分:
国内劳动关系和国际劳动关系
十一.特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特殊保护适用于特殊群体,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
1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的。
女性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现象,还肩负着抚育婴幼儿的社会责任,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她们的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必须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2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基于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而决定的。
未成年工未满18周岁,尚处于身体发育阶段,过重的体力劳动和不良的工作环境都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发育和身体健康。
而且,未成年工的注意力、抑制力和判断力都较成年人差,在工作中如果不给予特殊保护,则容易出现差错,甚至会出现伤亡事故,对未成年工的身体造成伤害。
因此,必须对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
十二.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十三.医疗保险体系的组成:
(P352)
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十四.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p88)
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五、集体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P113)
集体合同,也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约,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代表劳动者群体的意志和利益,即站在劳动者一边,依法为劳动者争取权利和利益。
.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
.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十六.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P400)
老年社会福利;残疾人社会福利;妇女儿童社会福利;公共社会福利
十七.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P221)
1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保护,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1年;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十八、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P381)
国家财政拨款、信贷扶贫、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社会救助基金增值十九.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P58)
(一)劳动权(就业权)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
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具体表现为:
1.按劳分配
2.同工同酬;
3.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用人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5.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行为;
6.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
(三)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客观地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其具体内容有:
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动保护;
3.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以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投入生产劳动,直到劳动条件得到改善;
5.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致劳动者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单位有义务负责给予治疗,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单位有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保护标准。
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
(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
2.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
3.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
(五)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
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六)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结社权是指狭义的团结权,广义的团结权包括:
结社权(狭义)、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
(七)合法权益保护权
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二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P371、372)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P53)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4)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而展开的
二十二、劳动报酬立法应坚持的原则:
(P151)
(一)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是指依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额。
(二)同工同酬原则
(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四)宏观调控原则
宏观调控原则是指对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或现象实行国家干预的法律调控原则。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2.针对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现象,国家有必要在宏观上对此给予适当干预。
3.通过按劳分配原则难以完全实现的,只有适用工资分配中的宏观调控原则。
(五)用人单位自主分配与劳动者协商原则
二十三.集体协商的代表职责:
(P173)
参加协商;接受质询,及时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四、失业保险的作用(P370)
有利于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存保障);
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就业促进);
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十五、工伤范围的法律规定(P36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十六、劳动仲裁程序(P247)
1.申请:
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书面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
2.受理:
劳动仲裁委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受理后,5日内将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
劳动仲裁委5日内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
3.开庭和裁决
(1)庭前准备
组成仲裁庭;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调查取证。
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拟定仲裁方案
(2)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
②先行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
③开庭裁决。
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决作出后,对于当庭裁决的,仲裁庭应在7日内送达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当事人接到仲裁裁决书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⑤仲裁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十七.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略)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满1个月的次日起算);
超过1年的,除按照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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