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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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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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校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校领导、正高职称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出差路途较远指东北三省、青海、甘肃、西藏、新疆、内蒙、海南及其他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8小时以上地点,原则上高铁、动车可直达的地点不报销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学生实习、运送试卷、职称材料、专用票据、大宗物资及危重病人、接待外宾、全校性大型活动等,在学校不能派车的情况下,经部门及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租用专用车辆并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本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本校工作人员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本校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校级领导可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本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本校教职员工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0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工作人员在渝北两路、空港周边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票据报销。
如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学校不再给予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培训、支援工作、到行业企业锻炼的人员,时间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以及各类短训班、干训班,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如由学校统一交纳伙食费的,不再报销相关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出差地交通费是指本校教职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本校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
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
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根据预算项目归口报销,谁主管谁签审。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本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校内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校外实习带队教师,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本办法报销,实习驻地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实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八条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如出国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出国人员不再重复报销相应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原《重庆xx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渝xx院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x年11月18日起执行。
附件:
本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区
住宿费标准(元)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校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其他
人员
市
外
北京、上海、海南、深圳
500
350
100
西藏、青海
500
350
120
江苏、浙江、广东、大连、厦门、青岛
490
34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辽宁、福建、山东、河南、云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广西、甘肃、宁夏
470
330
100
江西、四川、贵州
470
320
100
内蒙古、陕西
460
32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湖南、宁波
450
33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吉林、黑龙江
450
310
100
市内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
480
330
10
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綦江、南川、大足、铜梁、潼南、荣昌、璧山、万盛、双桥
450
300
90
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
450
300
90
黔江、石柱、秀山、酉阳、武隆、彭水
450
300
90
重庆xx学院党政办公室201x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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