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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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老鹰山路政执
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路政执法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路政执法形象,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内务执法风纪与日常行为、军事训练与应急处置、值班执勤备勤、学习与纪律等方面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大队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要求,管训结合、知行合一,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准军事化管理,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断培养
过硬作风,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执法人员职责
第一节路政外勤职责
第五条贯彻执行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严格对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做好对相关单位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依法开展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九条依法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负责在许可项目审批前的查勘、定位和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所辖路段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及
时提出维护、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路政内勤职责
第十三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路政档案由路政内勤人员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票据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负责路政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审查。
第十七条在工作例会上,对路政相关工作进行汇报、分析、总结。
第十八条负责做好值班期间信息反馈、协调等工作,确保发生紧急情况后及时出警。
第十九条负责搞好公示事项的实施,接受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来信来访及举报的登记、解答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
稿。
第二十一条负责所辖路段公路路产、违章建筑、附属设施、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路政案件的结案,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上缴工作。
第二十二条办理文件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归档和印鉴的保管、使用。
第三节路政中队长职责
第二十三条中队长在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路政管理
工作,带领路政员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
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二十五条定期组织中队路政员进行业务学习,在工作
会上汇报、分析、总结中队路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
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完成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第四节路政副大队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副大队长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大队长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三十条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参与大队各项重大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二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路政大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主持路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大队长办公会议,安排本辖区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三十五条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督促路政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坚持科学管理,负责拟定路政管理工作制度、汇报路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坚持增收节支,管理好路政巡查车辆和路政装备。
第三十八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九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执法风纪
第四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
当事人谈话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原则上使用普通话,可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使用方言
或其他语种;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四十一条路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
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
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
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违规上路执法,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未持执法资格证执法,将执法资格证用于非公务活动;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乱罚款、乱收费,趋利执法,以罚代管;
(三)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饮酒后上岗执法和工作时间内饮酒;(五)参与、从事与职权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扣留物品;
(八)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九)其他有损路政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路政员相互关系
第四十三条路政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四十四条干部、职工依行政职务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
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领导是直接领导;
第四十五条领导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
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
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领导,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领导。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四十六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领导。
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领导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领导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领导报告。
第四十七条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
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领导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二节大(中)队相互关系
第四十八条没有隶属关系的大(中)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大(中)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九条大(中)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大(中)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
担任支援任务的大(中)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大(中)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大(中)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领导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礼节
第五十条路政员必须有礼节,体现路政员的文明素养,促进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一条路政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
领导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
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同志。
路政员听到领导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
回答领导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
领受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路政执法人员在特殊时段和场合应当注意以下礼节。
(一)参加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执法服装列队的路政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路政员应当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二)遇见上级领导时,着执法服装的路政员应当行举手礼;因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三)路政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地区或部门的路政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四)路政人员在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领导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五)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到来时,第一位见到领导或者上级的路政人员应当发出口令“起立”、“敬礼”、“礼毕”,其他人员按照口令统一动作。
回答领导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听到领导口述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在领导或者上级示意后,自行恢复到原工作或学习状态。
(六)组织集体活动,当上级领导检查指导时,由现场职务最高的组织者发出“立正”口令,并向领导敬礼和报告。
第六章路政员着装
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法和工作时应当
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要求着制式服装,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按照规定佩戴统一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
上路执法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大队领导统一规定;因天气变化每日着装由中队长确定。
(四)非执行公务需要,不得着制式执法服装进入酒店、娱
乐场所。
(五)着制服在室外应当戴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帽檐
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并保持水
平;路政员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六)着制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
帽时,由在场最咼领导临时规定;
(七)着制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
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八)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
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九)路政员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行政人员下班后通常
着便服;女路政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服;
第五十三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
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佩戴首饰。
(三)路政员不得文身。
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
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
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
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举止
第五十四条第一条路政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
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
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五十五条路政员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
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十六条路政员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五十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
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查纠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指挥车辆的手势要明确、规范。
接待联系公务的人员及来访群众时应当主动起身相迎,事毕后应当起身相送;
(二)外出徒步巡查时严禁背手、插手、拉手、搭肩、挽背、揽腰,不得边走边吃食物、打电话、看书报、抽香烟。
外出时应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双手抱胸、玩手机、打哈欠、伸懒腰等不文明或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反感过激行为的举止;
(四)禁止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
待当事人。
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
以理服人,不得做不必要的手势动作或其他不文明行为举止,不
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
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五十八条军容风纪是军队和路政员的仪表和风貌,是
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
中队每周、大队每月至少进行1
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五十九条大队应当建立执纪问责纠察队,在大队及工
作场所组织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路政员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
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路政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
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六十条路政执法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大队行政内勤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
第二节大队一日生活
第六十一条起床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大队人员立即起床(队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大(中)队队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六十二条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大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
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
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队领导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队集合场,向队值班员报告。
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队领导报告,由队领导或者队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1至2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大队每季组织1次会操。
第六十三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
队值班员检查大
队的内务卫生
队领导每周组织1次大队内务卫生检查。
第六十四条开饭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
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六十五条巡查
第六十六条午睡(午休)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值班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队值班员检查大队人员午睡情况。
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六十七条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大队安排。
大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
点名由1名队领导实施。
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队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
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大队领导应当商定内容;由队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大队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队领导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中队为单位点名,队领导和队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
查。
第六十九条就寝
队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
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
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七十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
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
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十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七十一条大队的行政会议
(一)中队每周召开1次,由中队长主持,交班前进行,一
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队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队领导主持,班长以
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大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三)队路政员例会,每周召开1次,由队领导主持,全体路政员参加,主要是队领导或者支部委员会向路政员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路政员对大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七十二条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
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十三条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个人向中队、中队向大队,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
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内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具备相应条件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对路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集中住宿、统一内务标准、统一作息时间、统一值班值勤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十五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日常内务
应当规范、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公室及其有关区域保持清洁,视觉识别基础要素符合
省高管局制定的规范要求;
(二)办公设施、用具和文件资料摆放整齐,秘密载体、执
法文书、财务票据等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三)应当公开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事项等信息应采用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十六条路政执法人员宿舍应当保持卫生、整洁,内
务整齐划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床面干净平整,被褥叠放整齐,有棱有角,放置位置
和方向一致。
床上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床下鞋子摆放整齐,鞋尖朝外;
(三)水杯、牙缸、皂盒、毛巾、暖瓶、水盆等物品统一放于适当位置并排放整齐;
(四)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大队规定的图、文、像、表。
(五)室内衣物不得随意挂放;
(六)衣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做到整洁、有序。
钥匙不得挂在衣柜门上;
(七)阳台、窗台保持清洁,不得放置杂物。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七十七条建立健全紧急信息的接收、记录、处理、报送、跟踪、存档等各环节工作制度,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八条紧急报送内容雨雪雾冰等恶劣天气及由此导致的高速公路封闭和解除封闭情况。
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堵车、压车、处置分流等情况
及绕行线路。
养护施工路段交通秩序及相关措施。
—27—
服务区停车加油情况。
收费站口通行秩序的管控情况。
与其他省、市友邻路段的通行情况。
第七十九条报送方式
紧急信息的报送采取电话与QQ信息报送的方式相结合。
第八十条报送标准
快速反应,严格执行紧急信息即时报送要求。
实事求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审核环节。
紧急信息要交代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原因、经过、后果、处置措施、当前情况等,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简明扼要,克服避实就虚、夸大其词、言过其实、遮遮掩掩。
跟踪反馈,一旦发生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措施后,还要滚动报送事态发展的态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八十一条信息报送责任制
有专人负责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及时,出现迟报、漏报、瞒报、不报,造成工作被动,扩大事态和损失的,将按照“链条式”目标责任追究直接责任者。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全体干部职工要从构建平安高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紧急信息
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参与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八十二条路政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路政员在执勤和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八十三条请假1日以内的,路政员由队领导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
路政员请假外出时,由队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归队后,必须向队值班员销假,队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队领导。
因特殊事由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
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八十四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
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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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八十六条大队紧急任务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六节交接
第八十七条
中队在每周休班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
和列入移交的文件、
资料,配备的器材、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交接时,双方在场认
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
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
上签字。
第八十八条
路政员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
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票据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八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八十九条路政员交通行政执法证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九十条遗失路政员交通行政执法证,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经批准后补发。
第九十一条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
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九十二条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
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九十三条队值班员队值班员由路政员轮流担任,受队领导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大队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维护大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三);按照队领导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四)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五)检查大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六)负责大队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七)领导队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八)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第九十四条高速路政执法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带班值班制度。
路政执法大队带班值班领导应当掌握管辖路段或
站场基本情况,了解值班路政执法人员工作现状,督促检查路政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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