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静电对策措施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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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对策措施完整版
编号:
TQC/K505
防静电对策措施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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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对策措施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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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对策措施
根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的要求,为防止静电防碍生产、影响产品质量、引起静电点击和火灾爆炸,从消除、减弱静电的产生和积累着手,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有:
一、工艺控制
二、泄漏
三、中和
四、屏蔽
五、综合措施
六、其它
1)工艺控制
即从工艺流程、材料选择、设备机构和操作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减少、
避免静电荷的产生和积累。
(1)对因经常发生接触、摩擦、分离而起电的物料和生产设备,宜选用在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中位置相近的物质(或在生产设备内衬配与生产物料相同的材料层),或生产设备采取合理的物质组合使分别产生的正、负电荷相互抵消,最终达到起电最小的目的。
选用导电性能好的材料,可限制静电的产生荷积累。
例如:
氧化铝粉经过不锈钢漏斗时静电电压为负100V,经过虫胶漆漏斗时静电电压为正500V,适当选配两种材料制成的组合漏斗,可使静电电压降低为零。
在搅拌过程中,适当安排加料顺序和每次加料量,可降低静电电压。
用金属齿轮传动代替皮带传动,采用导电皮带轮和导电性能较好的皮带(或皮带涂以导电性涂料),选择防静电运输皮带、抗静电静电滤料等。
(2)在生产工艺设计上,控制输送、卸料、搅拌速度,尽可能使有关物料接触压力较小,接触面积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
例如:
限制烃类液体的输送、灌装速度,采取底部进油和防喷射、冲击、飞溅的注油装置,减少粉料的落差和冲击装置等。
(3)生产设备和管道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棱角,容器内避免有静电放电条件的细长导电性突出物,管道直径不应有突变,避免粉料不正常滞留。
堆积和飞扬等。
还应配备密闭、清扫和排放粉料的装置。
(4)带电液体、强带电粉料经过静电发生区后,工艺上应设置静电消散区(如设置缓和静停时间等)避免静电积累。
(5)尽量减少带电液体的杂质和水分,可燃液体表面禁止存在不接地导体漂浮物;气流输送物料系统内应防止金属导体混入,形成对地绝缘导体。
2)泄漏
生产装置和管道应采用静电导体(简称导体,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106Ω·m的物体及表面电阻率≤107Ω的固体表面)或静电亚导体,在任何条件下,1010Ω·m>体电阻率>106Ω·m的物体及1011Ω>表面电阻率>107Ω的固体表面)材料制造,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简称非导体,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1010Ω·m的物体及表面电阻率≥1011Ω的固体表面)材料制造。
所有存在静电引爆和静电影响的生产场所,其生产装置(设备和装置外壳、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都必须接地,使已产生的静电电荷尽快对地泄漏、散失。
对金属生产装置应采用直接静电接地,对非金属静电导体和静电亚导体的生产装置则应做间接接地。
静电导体、亚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一般均不大于106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Ω;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0Ω。
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静电亚导体互相连接时,接触面之间应加降低接触电阻的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料,紧密接触的面积应≥20cm2。
必要时,还应采取将局部环境相对湿度增至50%~70%以上和将亲水性绝缘材料增湿以降低绝缘体便面电阻;或加矢量防静电添加剂(石墨、炭黑、金属粉、合成脂肪酸盐、油酸等)来降低物料的电阻率等措施,加速静电的泄漏。
在气流输送系统的管道中央,顺流向加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静电电位。
装卸甲、乙和丙A类的油品的场所(包括码头),应设有为油罐车(轮船)等移动式设备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移动式设备、油品装卸设备均应静电接地、连接。
移动设备在工艺操作或运输之前,就将接地工作做好;工艺操作结束后,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拆除接地线;例如,油罐车在油罐开盖前,应用专用接地导线将油罐车与装卸设备连接,作业结束、密闭罐盖、静置2min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禁止穿化纤、丝绸衣物,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手套;火药加工场所,必要时操作人员应佩带接地的导电的腕带、腿带和围裙;地面均应配用导电地面。
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予接地。
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可燃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3)中和
采用各类感应式、高压电源式和放射源式等静电消除器(中和器)消除(中和)、减少静电非导体的静电,各类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地。
感应式结构及使用简单,不易成为火源,当带电体电位在2~3kV以下时,难以消除静电,用于允许残留部分静电和(静电)带电体电压较高的场所,如橡胶、塑料、纺织、造纸、石油、化工等行业;高压电源式结构较复杂,消除静电能力强、作用距离较远、范围较广,用于不允许残留静电和(静电)带电体电压较低的场所,如橡胶、塑胶、纺织、印刷、化纤行业和配管内、局部空间等场所;放射线式结构简单,消除静电能力弱,不会成为火源,要注意使用空间,用于密闭空间、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4)屏蔽
用导电材料(金属、导电非金属材料、导电涂料)制作的、有可靠接地的屏蔽装置,根据现场条件和防护需要将带静电体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板状或网状的屏蔽体应尽可能接近带电体,能降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减轻静电放电的危险、避免带电体的静电场对外界的影响,但不能消除静电电荷;用屏蔽体来屏蔽非带电体,能使之不受外界静电场的影响。
5)综合措施
采取工艺、泄漏、中和、屏蔽等综合措施,使系统的静电电位、泄漏电阻、空间平均电场强度、面电荷密度等参数控制在各行业、专业标准规定限制范围内。
例如:
(1)人体泄漏电阻一般保持在105~108Ω,人体静电电位不宜超过100V;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及组装精密半导体元件的场所,人体泄漏电阻不宜超过107Ω,人体静电电位不宜超过10V。
(2)导体生产设备的泄漏电阻应控制在106Ω以下。
(3)固体非导体平面对于最小点燃能源大于0.2mJ的可燃气体的不引燃安全电位为15kV;轻质油品装油时;油面电位应低于12kV;液体输送过程中,液体带电量应小于50μC/m3等。
6)其它
根据行业、专业有关静电标准(化工、石油、橡胶、静电喷漆等)的要求,应采取的其它对策措施。
篇2:
电器安全对策措施可能涉及的常见标准及规范
电器安全对策措施可能涉及的常见标准及规范
1.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
2.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GB14287-1993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代替GBJ58-1983)
4.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GB/T16499-1996
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
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xx版)
防触电安全对策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二、漏电保护
三、绝缘
四、电气隔离
五、安全电压
六、屏护和安全距离
七、连锁保护
八、其它对策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TN-S,TN-C-S,TN-C系统)或保接地(TT,IT)系统。
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电网应优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做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
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例如,I,II类手持电动工具和生活日用电气,I类移动式电气设备及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和高温、潮湿、强腐蚀、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机械加工、造船、冶金、化工、食品加工、纺织酿造等行业生产作业场所等)以及公用、辅助场所(锅炉房、水泵房、浴室、医院、托儿所、旅馆、影剧院、游泳池、喷水池等)、所有插座回路和新制造的低压配电、开关、动力柜(箱)、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等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急照明、安全设备防盗报警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设备电源均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绝缘
绝缘是指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层、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
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隔离电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V、线路长度L≤200m,且副边电压与线路长度的乘积UoL≤100000Vm;副边回路较长时,还应装设绝缘监测装置;隔离回路带有多台用电设备时,各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所用的插座应带有供等电位连接的专用插孔。
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伏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V,36V,24V,12V,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
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转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
当电气设备采用超过24V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屏护和安全距离
(1)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
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拦、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
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197-1987)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
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连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或可能接近带电体时,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2)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它设备、其它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和安装方式等因素,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安全距离;当无法达到时,还应采取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7)连锁保护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
例如:
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锁、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的保护时的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断电或降低空载电压装置等。
8)其它对策措施
防止间接触电的电气间隔、等电位环境和不接地系统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的措施等。
防电气火灾爆炸
电火花、电弧和电气设备部件的高温以及高压静电火花等,是引起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粉尘、纤维及其他可燃、易燃物质爆炸的点火源之一;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对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根据包装危险环境情况选择相适应的防爆结构(包括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充油型、本安型、无火花型等),是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击、继电器、开关、配电线路等)整体防爆,使电气设备不能成为点火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
一、消除电气引燃源
二、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三、安全距离
四、通风
五、其它
1)消除电气引燃源
(1)为防止电气设备线路因过载、短路等故障,产生引燃温度、引起电气火灾,除按常规设置过载、过电流、短路等电气保护装置外,还应装设漏电流超过预定值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漏电保护器。
(2)根据燃、爆介质的类、级、组和火灾爆炸爆炸危险场所的类、级、范围,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导线、接地装置),防爆电气设备的装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
其设计、施工、试车、验收等维护、检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要求,采取措施。
必选选用经国家制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不得降低防爆等级使用,并定期检验、维修。
(3)隔离。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火、防爆型电气设备(如变配电设备、控制室设备、电动机。
高压氧舱的照明开关等)时,可将这些设备分室安装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当安装一般电气设备的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贴邻爆炸危险场所时,还应采取密闭措施(包括传动轴和穿墙孔间的密封等)防止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同时应采用正压(充气)型、充油型电气设备和正压室等措施以保证安全。
(4)连锁保护装置。
应设置爆炸危险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事故通风装置连动。
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内部不得有阻碍气流的死角,启动前应先行通风或充气;通风、充气量达到电气设备容积(含连接管道容积)5倍以上且风压不应低于266.64Pa时,才准许启动设备;停用后,应延时停止送风;还应设置当风压低于133.32Pa时,自动切断电气设备主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的连锁保护装置。
还应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与主电源连锁,运行中打开时自动断电等连锁保护装置。
2)划分包装危险区域等级
生产装置还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1)企业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等级来选择不同的防爆类型,设计相应的电气线路。
(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时从整体防爆角度出发,根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尽量把电气设备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之外,或者安装在危险环境等级较低的地方。
若同一环境内存在两种以上危险级别不同的物质,须按起重危险级别较高的危险物质来选择电气设备。
在0区环境只允许安装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非防爆区域选用一般电气设备,但应有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扩散到该区域的措施。
(4)不同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不同,防爆性能也不同。
防爆结构不同的电气设备所适应危险环境的危害等级也不同;因此,选用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清楚地了解不同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的结构特点和适用范围,应注意以下几点:
a.内部经常产生电弧或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即使是隔爆型防爆结构,也应尽量避免在1区危险区域使用。
b.充油型防爆结构的电气设备,是用油封闭电气元件或实现防爆的,不宜用于有震动而使油面倾斜或摇动的场所,也不宜在1区危险场所内使用。
c.增安型防爆结构的电气设备,虽然在温升方面增加了安全程度,但是设备自身内部发生故障时,就无法保证防爆性能,不宜在1区危险区域使用。
d.各类型防爆结构的高压电机、电气均不宜在1区危险区域使用。
e.本质安全型防爆结构是安全性能最高的防爆结构,0区危险区域可选用。
然而这种电气设备使用安装较复杂,要使其整个系统回路都具本质安全型,才能保证它的防爆性能。
f.温度不稳定的防爆电气设备用于1区危险区域,应选用隔爆、正压通风行的电气设备,尽量避免使用增安型的防爆结构。
(5)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如果特殊情况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防爆措施。
(6)电气线路应设计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腐蚀、粉尘积聚以及过热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7)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敷设、连接、架空、选用电缆、配电等必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
3)安全距离
一般电气设备与爆炸危险场所间的安全距离,一般采用消防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
必要时,可按评价结论提出更高设计要求。
4)通风
电气设备通风系统的进气不应含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废气不应排入爆炸危险环境,通风系统必须用非燃烧性材料制成。
蓄电池室应设派出氢气的机械排风装置。
变压器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
5)其它
电气建筑物、电气灭火、消防电源、消防报警和控制等对策措施,一般由消防行政部门按消防规范要求提出。
篇3:
厂区平面布置安全对策措施
厂区平面布置安全对策措施
一、所依据的安全标准及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xx年版)代替TJ16-7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代替GB4387-8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1991
二、功能分区
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含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布置时应考虑生产流程、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以减小危险有害因素的交叉影响。
管理区、生活区一般应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三、厂内运输和装卸
厂内运输和装卸包括厂内铁路、道路、输送机通廊和码头等运输和装卸(含危险品的运输、装卸)。
总的要求
1)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和消防的需要,选用适当运输和运输衔接方式,合理组织车流、物流、人流(保持运输畅通、物流畅通且运距最短、经济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运输、道路和铁路平行交叉和人车混流等)。
2)为确保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应从设计上对厂内的路和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宽度、坡度、转弯(曲线半径)、净空、安全界限及安全视线、建筑物与道路间距和装卸(特别对危险品)场所、仓库布局等采取对策措施。
具体对策措施
1)全厂性污水处理场及高架火炬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它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并且不宜紧靠排洪沟;
4)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由防止泄漏液体漫流措施;
5)设置环形通道,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过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
6)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和仓储区域,根据安全需要,设置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
7)道路净空不得小于5米;
8)厂内铁路线路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区;
9)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货流出口、入口分开布置;
10)码头应设在工厂水源地下游,设置单独危险品作业区并与其它作业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11)汽车装车站、液化烃装车站、危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出入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设独立围墙;
12)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13)厂区绿化应符合有关绿化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危险、有害物质设施
可能泄漏或散发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介质(气体、液体、粉尘的)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包括锅炉房、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害废弃物堆场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远离管理区、生活区、中央实验室或化验室、仪表修理间,尽可能露天、半封闭布置。
2)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设施应布置在地势平坦、自然通风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窝风低洼地段。
3)剧毒物品的有关设施还应布置在原理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宜以围墙与其它设施隔开;
4)腐蚀性物质的有关设施应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下游;
5)①易燃易爆区应与厂内外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主要人流入口、铁路、道路干线和产生明火地点保持安全距离;②易燃易爆物质仓储、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可能泄漏、散发液化石油气及相对密度大于0.7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装置不宜毗邻生产控制室、变配电所布置;③油、气储罐宜低位布置。
6)辐射源(装置)应设在僻静区域,与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人流密集区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离。
五、强噪音源、振动源
1)主要噪声源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的要求,噪声源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宜相对集中、地位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应分开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非敏感设施(如辅助车间、仓库、堆场等)和较高大、朝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作为缓冲带;交通干线应与管理区、生活区保持适当距离。
2)强振动源(包括锻锤、空压机、压缩机等)应与管理、生活区和对其敏感的作业区(如实验室等)之间,保持防振距离。
存在振动源的作业场所应付合《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1989)的要求。
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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