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律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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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律基础
⏹社会工作法律基础
⏹导言: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和宗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旨在帮助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了解和掌握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部分法律规定,为将来能够为相关案主服务打下良好地基础。
⏹开设本课程的重要意义:
⏹具备法律知识是一名合格社会工作者的必备素质(知识、价值观方法)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是从事社会工作的前提条件
⏹法律知识是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导言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
⏹第一单元:
我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第一章:
我国社区矫正政策法规
⏹第二章:
我国帮教安置政策法规
⏹第三章:
我国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第二单元:
我国婚姻家庭有关法规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单元:
我国特定人群相关法规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导言:
⏹本课程的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
⏹加强课外阅读与学习
⏹本课程的考核方式:
⏹平时考核占30%-40%,期末考核占60%-70%。
⏹期末考核为闭卷方式
⏹第一单元:
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人民调节政策
法规
⏹第一章:
社区矫正政策法规
⏹第二章:
安置帮教政策法规
⏹第三章:
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第一章:
社区矫正政策法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和意义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三、社区矫正的主体
⏹四、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和内容
⏹五、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
⏹六、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方法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及意义
⏹1、社区矫正的概念: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中认为社区就是具有一定关系的人们共同生活的区域和在这个区域内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我们讨论的社区矫正中的“社区”与滕尼斯所定义的“社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在社区矫正政策的制定者看来,社区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具体来说就是城市的居民小区或农村的村庄。
⏹矫正,矫枉过正也,《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
改正,纠正,如矫正发音、矫正错误、矫正偏差。
矫正的外延非常广泛,可以是对人的错误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矫正,也可以针对人的非正常的生理缺陷进行矫正,如矫正口吃,还可以是对错误的、不道德的思想进行矫正。
在刑法学领域内,矫正仅指犯罪矫正,包括犯罪行为矫正和犯罪心理矫正。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特征
⏹刑事制裁性
⏹非监禁性
⏹专业性和群众参与性并重
⏹人文关怀和社会福利性
⏹3、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间接目的,是相对于直接目的而言的,是指借助直接目的的实现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
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并通过这一目的的实施,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的开展顺应了世界行刑改革的发展趋势
⏹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监狱行刑压力,降低行刑成本
⏹开展社区矫正可以体现刑罚人道化和国家文明
⏹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也就是社区矫正的范围,是指社区矫正适用于哪些人。
⏹根据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以及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以下五类罪犯:
⏹
(1)被判处管制的。
⏹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什么是管制?
⏹管制是我国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一,是由人们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低的、不必予以关押的犯罪分子。
哪些罪名和情节可以适用管制刑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
1997年《刑法》中有86个分则条款有管制刑。
⏹什么是缓刑?
⏹缓刑就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一定条件地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实质性条件: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监外执行分两种情况,一是刑事诉讼中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就已发现罪犯需要监外执行,可在宣告判决时,同时决定监外执行,并填写监外执行通知书通知执行机关。
二是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的监外执行,应由罪犯所在的执行单位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
⏹什么是假释?
⏹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附加刑之一种,是一种资格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分别适用于不同性质的犯罪。
当它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性质严重或危害性大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主要由总则加以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是作为一种轻刑而适用于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具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刑法分则有30个罪名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社区矫正的主体
⏹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司法行政部门)
⏹其他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构、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社区矫正工作者
⏹其他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作,需要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是,目前,我国政法各部门、机关相互独立,各负其责,不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能很好的相互沟通、协调,不能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
有鉴于此,每个试点地区要求按照行政级别成立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为行文方便,以下均使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应当设立不同级别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个别政法委副书记以及司法厅(局)长等人员担任副组长,成员应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院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厅(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主管厅(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主管厅(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主管局长等。
市(地、州)级、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也由同一行政级别的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的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因及在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
⏹人民法院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行使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判权和裁定权上。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主要的职责还体现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方面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行使职责的第三个方面体现在行使非监禁刑的撤销权以及减刑的裁定权上
⏹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其监督权的行使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体现,有不同的监督对象和内容。
⏹公安机关
⏹依据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社区矫正工作中,本来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但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归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还必须履行,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手续、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仍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一定要协调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监狱部门
⏹监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上。
⏹居(村)民委员会
⏹根据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所以在具体实施矫正措施时,应充分调动居(村)民委员会的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
⏹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对社区内的各种情况、社区环境和服刑人员的家庭、个人情况比较了解,由它们协助执行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社区矫正活动,非常有利。
⏹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在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困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依托执法权限或专业知识,在社区内针对矫正对象开展管理和矫正等工作的人员。
⏹依据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观点,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由三个部分组成: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
⏹专业的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力量)。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的组成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的具体任务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的纪律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的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任务主要有三项,其中的首要任务就应该主要由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来承担,即: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具体如下:
⏹一是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二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
主要是具体实施各种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主要有例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统计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
⏹三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
主要指对社区矫正对象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实施监督,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
⏹四是考核、评估、奖惩。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五是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
⏹六是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的纪律
⏹根据试点省市的经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主要有:
⏹1、提高执法意识,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严格履行职责。
⏹2、形成合力,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各级组织的团结合作。
⏹3、秉公执法,严格依照制度和规定开展考核奖惩工作。
⏹4、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报告,不瞒报,不迟报。
⏹5、对矫正对象提出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及时解答和处理,不推诿,不懈怠。
⏹6、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找矫正对象谈话必须保证两人以上。
⏹7、不得利用对象及其家属谋私利或接受馈赠和宴请等。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任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遵守的纪律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领域的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中提出: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需要树立的有关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
⏹首先,要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理解教育刑论的科学内涵,对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有正确的认识。
⏹其次,要树立罪犯为“特殊弱势群体”的理念。
犯罪分子属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其他素质:
⏹首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熟悉国家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是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次,在知识素养方面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懂得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及有关学科的基础和专业知识,并能够将多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运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者还要有一颗仁慈之心和献身精神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矫正计划、方案,具体实施矫正措施。
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等。
⏹二是提供帮助、服务。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矫正对象遇到的其它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是教育、培训。
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培训和指导社区矫正其他工作人员。
如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等。
⏹四是加强与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的方法
⏹社区矫正志愿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纪律
⏹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概念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自愿或者由专业工作人员邀请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会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都是兼职人员。
⏹第二,他们不领取薪水。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有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员,比如来自高校的专家或心理咨询机构的心理专家;还有的是不具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技能,比如社区内的离退休人员,这时,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一般会对他们进行简单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四,志愿人员的流动性较大。
⏹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
⏹首先,社会的广泛参与性本身就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点
⏹其次,我国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
⏹再次,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参与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宣传。
⏹最后,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也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具备的素质
⏹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的方法
⏹第一,各地区要举办集中或定期的志愿者招聘活动。
⏹第二,登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纪律
⏹在职业道德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本着“治病救人”的心态关心、爱护、帮助矫正对象,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教育他们为人之道,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帮助他们重新树立健康的、积极的人生目标和理想,以改造他们的犯罪人格,成为有信心重归社会的守法公民。
⏹在工作纪律方面,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帮助监督矫正对象时,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接受矫正机构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安排进行,准时到岗,事前作必要的准备,事中遇到问题积极汇报请示,事后积极汇报工作成果。
⏹其他社会力量
⏹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专业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
⏹家庭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的角色
⏹社区矫正对象的原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的角色
⏹四、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和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
⏹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培训
⏹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和社区服务
⏹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信息资料的管理
⏹对五类矫正对象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信息资料的管理
⏹对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以及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管理是整个社区矫正系统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实现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的有效管理:
⏹首先,矫正机构要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以方便矫正工作者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查阅、调查等,矫正机构应该设专人负责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的管理;
⏹其次,是对建立档案的具体要求,应该做到档案资料的有序化,保证档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有新的变化,需要变更、补充的,要及时填写;
⏹最后,是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矫正机构可以建立网络档案资料。
⏹对判处管制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判处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
⏹对裁定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针对假释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了与缓刑相同的内容。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
⏹对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被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具体是: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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