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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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学
导论金融投资与金融投资学
学时:
1
学习重点:
1.金融投资的概念、金融投资的产生发展历史;
2.金融投资与实物投资的关系;
3.金融投资与投机的关系及投机的作用机制。
第一节金融投资的概念
投资包括实物资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两层含义,前者简称实物投资,后者简称金融投资,后者是在前者发展基础上的一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
金融投资与实物投资密切相连,但又存在诸多的不同,因而它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金融投资因融资方式、投资时间长短、是否提供固定收入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第二节金融投资与投机
投机在证券市场上是指利用证券价格的波动,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以赚取价差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它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并不是一个贬义词。
但是,投机与投资行为毕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在证券市场上有着自身独特的作用机制。
区别投资与投机的关键在于投资具有时间和收益的可预测性,而投机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节金融投资学的研究意义和研究对象
现代西方投资学的研究对象实质上就是金融投资,我国投资学的研究长期以来重要是基建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这是与传统的经济体制、投资体制、经济发展特点相适应的。
我们现在研究金融投资实际上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当然,还有投资学学科体系发展完善的需要。
本课程是从将金融投资学与实物投资学并列作为投资学学科体系的一个亚学科的角度来确立其研究对象和建构其框架体系的。
三点说明:
一、教学目的与内容安排
本课程主要以中国金融市场为背景,侧重介绍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投资分析的基本原理,使同学们能够了解和掌握证券投资工具的基本特点、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证券投资分析的基本方法以及证券投资调控的基本原理。
据此,授课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证券投资工具;
第二部分证券市场运行;
第三部分证券投资分析;
第四部分证券投资管理
金融投资学既是一门理论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既要研究金融资产投资运动的基本理论、基本规律,又要研究金融资产投资的决策方法、操作方法等应用技巧,而且还应研究金融投资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调控机制等问题。
为使学生能够加深对原理部分的理解,增强教学效果,需增加证券投资实验环节。
实验部分宜与原理部分并行安排。
原理教学每周3学时,模拟实验每周1学时(应安排在股市开盘时间)。
实验目的:
让学生熟悉证券交易的基本技能,配合教学进行实证分析
实验内容:
1、学会识别、熟悉各种技术图形、技术指标,能对个股及大盘行情作出基本判断;
2、给学生分别设立模拟帐户,根据实时行情进行模拟交易,并定期统计成绩。
通过模拟投资比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教学效果;
3、通过模拟帐户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组合分析。
二、《金融投资学》的学习方法
1.应注重对《证券法》(98.12.29)、《公司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
2.尽量做到课前预习,带问题听讲。
3.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学习。
4.在学习过程中,注意理解和把握几大关系:
(1)金融投资与投机的关系(导论)
(2)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关系(第一、二、三章)
(3)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系(第四章)
(4)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流通市场的关系(第五、六、七章)
(5)证券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第八章)
(6)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的关系(第九、十章)
三、主要参考书目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统编教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金融市场学》 张亦春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8
3、《投资学》(第五版)[美]威廉.F.夏普等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证券投资学》 吴晓求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1
5、《证券投资案例评析》 胡金焱 李维林 编著 2000.9
6、其它有关证券投资分析的书籍
报刊杂志
人大复印资料《投资与证券》以及《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等证券类报刊
复习题:
1.概念:
投资、金融资产、实物资产、实物投资、金融投资、金融投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2.实物投资与金融投资的联系与区别。
3.如何理解金融投机?
它与金融投资有何区别?
4.简述金融投机在证券市场上的作用机制。
思考题:
结合实际谈谈在我国研究金融投资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部分证券投资工具
重点学习掌握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工具的概念、特点及分类,并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引言证券的含义、分类及特征
学时:
1
要求:
从总体上把握证券的含义、分类及特征,为后面的学习作好铺垫。
一、证券的含义
证券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其含义非常广泛。
从法律意义上说,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用以证明持券人有权依其所持证券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
作为证券,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一是法律特征,即它反映的是某种法律行为的结果,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同时,它所包含的特定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书面特征,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与书面形式有同等效力的形式,并且必须按照特定的格式进行书写或制作,载明有关法规规定的全部必要事项。
凡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书面凭证才可称之为证券。
证券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
凭证证券又称无价证券,是指本身不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
它可分为两个大类:
一类是证据书面凭证,即为单纯证明某一特定事实的书面凭证,如借据、收据等;另一类是某种私权的合法占有者的书面凭证,即占有权证券,如购物券、供应证等。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以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影响有价证券价格的因素很多,主要是预期收入和市场利率,因此,有价证券价格实际上是资本化了的收入。
在证券理论和实务中,通常所说的证券就是有价证券。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
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
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狭义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至证券。
本课即在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有价证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按证券发行主体分类
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政府证券。
2.按证券适销性分类
证券按是否具有适销性,可以分为适销证券和不适销证券。
3.按证券上市与否分类
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4.按证券收益是否固定分类
根据收益的固定与否,证券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5.按证券发行的地域和国家分类
根据发行的地域或国家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6.按证券募集方式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7.按证券性质分类
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股票、债券和其它证券三大类。
其中股票和债券是最活跃的投资工具,具有适销性,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也是证券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
三、有价证券的特征
有价证券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自身的经济特征和法律特征。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产权性、期限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
第一章股票
学时:
7
学习重点:
1.股票的分类及我国的分类方法;
2.股息红利的分配。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在《经济法》中,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了专门论述,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发行、转让的规定必须掌握。
在本节中,注意理解和把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方式的不同、发起人的含义及其在公司设立中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等难点问题。
附录1-1: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采用这种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在发起人范围内筹集全部的股本金,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都是发起人。
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在我国的股份制试点中,曾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种是定向募集,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的向其他法人定向募集或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募集,也可以既向其他法人也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募集。
另一种是社会募集,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本公司也可以公开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相比较,前者为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而后者则除了发起人认购外,其他法人和社会公众都可以认购。
故一般而言,后者股东人数比前者要多,这样发起人承担的风险相应比较分散。
附录1-2:
发起人
发起人也可以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法律对于发起人的人数规定最低限额,一是因为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是为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除了按照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外,还应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因此,公司设立的效率与成败,就与发起人的行为、发起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发起人的经济实力有密切关系。
附录1-3:
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及其作用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自20世纪60-70年代美国首次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问题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愈来愈多的研究报告揭示了董事会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
这是因为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CEO)和内部董事能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时期地占有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权。
董事会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
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独立董事的概念在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中得到了阐述。
80年代,国际上几家引人注目的大型公司相继倒闭,基于此,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在1992年提交了一份名为《社团法人管理财务概述》的报告,即"凯得伯瑞报告"。
该报告除明确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二人分任外,特别提倡要更广泛地吸收独立非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
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指出:
"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
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己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在美国和许多欧美国家,走向独立董事的趋势正日益显著。
在美国企业的董事会构成中,外部董事很多,有时甚至超过一半.美林集团董事会由十六位董事组成,其中五位是现任美林集团经营班子的核心成员,另外十一位董事均为独立人士,其中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及一些专营公司的总裁。
(二)独立董事的作用。
愈来愈多的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世界银行1999)。
具体地,独立董事主要通过下述途径体现出其积极作用:
1、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
独立董事们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绩效。
2、有利于检查和评判。
独立董事在评价CEO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时能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
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容易坚持客观的评价标准,并易于组织实施一个清晰的形式化的评价程序,从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以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3、有利于监督约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在监督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
较之内部董事,这种监督会更加超然和有力。
Weisbach的经验研究表明,"外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
在英美的外部监督模式中,独立董事的这种监督功能就尤为重要。
二、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具体做法
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它涉及法律、法规的限定、独立董事来源、组织形式及薪酬安排等层次的内容。
(一)要在法律、法规(公司法或上市规则)层次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人员来源、组织方式及薪酬安排等条件加以约束,并明确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要达到多少比例。
国外的平均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超过了50%,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这一比例在现阶段规定为不低于30%比较合适。
(二)关于独立董事的来源。
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大都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或专业技术人士。
在现阶段,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社会研究机构的研究员、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资深管理人员以及在大公司任职多年的高管人员等等,都可以成为独立董事的来源。
(三)关于独立董事的组织方式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靠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依赖市场化运作来谋求生存。
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只有短短20年左右,经理市场的发育上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
相应地,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独立董事本身的"商誉"体系几乎还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定的组织方式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就显得很有必要。
除了要在公司法层次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外,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之类的组织,对独立董事自身的行为加以规范就显得很有必要。
第二节股票的概念与分类
股票有许多特点,一般比较好理解。
但关于股票收益(风险性是其反面)的三个方面,即投资收益、投机收益和资本收益,容易被忽视,应予重视。
股票不同于股份、股单及认股权证。
股份是股票的证券表现形式,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入股凭证,认股权证是证明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新发行股票的权利的凭证。
股票按票面是否记名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为记名股票,也可为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有无票面价值分为有面值股股票和无面值股股票。
股票按股权特点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它们各自的股权特点不同,并可分为许多类型。
此外,我国的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还有A股、B股、H股和N股。
A股称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人民币计价,由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买,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H股、N股为外资股,即向外国投资者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计价,以外汇购买,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
其中,B股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H股在香港发行,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N股在美国发行和通过ADR在美国上市。
附录1-4:
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
我国现行的股票按投资主体不同有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形成这样的股票结构是和我国经济结构以及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联系的。
改革以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主要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集体所有制为辅的单一公有制形式,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企业之间无横向结合。
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开始从农村转向城市,增强企业活力成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之间逐步推行资产联合,投资主体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于是,股份制形式应运而生。
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指出了方向:
公有制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并明确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可以继续试行。
此后,我国股份制试点企业迅速增加。
同时,我国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除了吸收国内资金外,还进行了引入国外资金入股的试点。
1992年1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1亿元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标志着我国外资股票的出现。
由此形成了特殊的股票结构。
一、国有股
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在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原来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从性质上讲,这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就折成国有股。
另外,国家对新组建的股份公司进行投资,也构成了国有股。
国有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
国有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
第二,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
第三,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如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务院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验证等手续。
国有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国有股权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国有法人股)。
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国有股权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它机构或部门持有。
如国有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般要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
如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
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国有股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应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有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有股的权益。
二、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行为。
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则可称为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也属于国有股权。
作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认购股份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它形式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对其它形式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人股在互相持股方面有一定的条件。
我国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占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另外,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三、公众股
公众股也可以称为个人股,它是指社会个人或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公众股有两种基本形式:
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一)公司职工股
公司职工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
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
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须说明的是,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进行股份试点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
1993年,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1998年11月,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发行公司职工股。
(二)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股份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时向社会公众(非公司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
在社会募集方式情况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因此,公司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认购的股份,就构成了社会公众股。
《公司法》还规定,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四、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
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一)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经过批准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我国股份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这类股票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或B股,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采取记名股票形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目前,上交所B股以美元标价,深交所B股以港元标价。
B股的投资人限于: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20XX年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帐户,交易B股股票。
与B股相对应,我国的A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在境内上市,供境内投资者用人民币认购。
它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公众股三种股票形式。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
这类股票目前主要有H股、N股等,其中,H股在香港发行,在香港联合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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