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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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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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试行)
2015-07-01发布2015-07-1实施
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发布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编制部门:
工程部编制日期:
2015.7.1
审核人:
签发人: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目录
1目的1
2范围1
3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1
4术语和定义1
5职责1
6管理内容和要求4
7检查与评价6
8附录7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统一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促进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工程质量,适应开展工程创优活动,保证达标移交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2×350MW)工程。
3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2《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中电建协[2006]6号
3.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电源[2002]896号
3.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3.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
3.6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7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3.8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2×350MW)工程施工合同
3.9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2×350MW)工程监理合同
4术语和定义
无。
5职责
5.1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
5.1.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规定。
各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
5.1.2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或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并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5.1.3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或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招标。
5.1.4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5.1.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1.6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各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1.7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将初步设计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
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过设计监理审查,业主、施工单位、施工监理、设计监理会检方可使用。
5.1.8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改建工程实行“小业主,大咨询”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监理过同类型机组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及施工监理。
5.1.9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检。
5.1.10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
5.1.11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1.1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1.13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参加或组织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关健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5.1.14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1.15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5.2施工单位
5.2.1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5.2.2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2.3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5.2.4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5.2.5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
5.2.6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等。
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2.7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5.2.8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2.9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确认并提出解决方案。
5.2.10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2.11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5.2.1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或者施工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2.13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2.14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及时整改负责返修。
5.2.15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2.16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归档。
5.3施工监理单位
5.3.1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5.3.2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施工监理业务。
5.3.3禁止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施工监理业务。
禁止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施工监理业务。
5.3.4不得转让施工监理业务。
5.3.5负责审核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并负责对其产品质量的确定。
5.3.6负责对承包商的质保体系的运行检查及承包商质量要素控制检查(包括工序、工艺)。
5.3.7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8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3.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3.10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关健部位的检查,核实工程质量等级。
5.3.11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3.12组织一般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5.4设计监理单位
5.4.1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5.4.2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设计监理业务。
设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设计监理业务。
5.4.3根据与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监理合同的规定和要求,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对设计单位的设计速度进行控制;并审核设计成品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工程设计概算、预算进行审查,提出监理意见,协助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对工程建设投资实行监控。
5.4.4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设计现场。
5.4.5监理工程师按《设计监理规划》要求,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核查确认;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提出监理意见。
5.4.6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司令图”阶段方案讨论,提出合理建议,并对设计院的优化设计方案提出监理意见。
主持设计评审与各种专题技术联络会;监督、检查设计评审意见和优化设计方案的落实情况。
组织初步设计内部评审、司令图审核、图纸会审并编制会议纪要。
参加设计联络会。
5.4.7负责在满足可靠及性能的前提下,考虑技术的先进性和降低投资成本等因素,提出设计优化方案。
5.4.8核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通过评审的设计原则、设计任务书、初设审查意见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设计标准应符合行业及国家的有关标准,设计深度应满足现行有关标准。
5.4.9监督检查工程设计的过程控制,协助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重大技术与质量问题。
核查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是否可行,是否经过技术鉴定。
5.4.10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设计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应审查重要项目的设计计算书。
填写图纸确认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图纸不能用于施工。
5.4.11审核确认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
梳理其他工程已出现的设计变更与变更设计,避免在本工程中重复出现,并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出现重大设计变更。
5.4.12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及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从工程设计角度提出监理意见。
参与设计事故的分析处理。
5.4.13负责特殊消防设计质量审核。
6管理内容和要求
6.1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提合理化建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5000元奖励。
6.2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消除质量事故隐患,奖励1000~10000元。
6.3按照《电力建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及《电力建设消除质量通病守则》的要求,主标段施工单位若措施得力,实施效果佳,奖励5000~10000元。
6.4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对该单位处罚2000~5000元。
6.5验评未进行即转下道工序者,罚款500~1000元。
6.6开工报告、技术措施、质量计划未能及时报审,且内容错误较多,有一项者处罚200~500元。
6.7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责令停/返工处理,并处罚施工单位2000~10000元。
6.8未严格按照施工工序和施工标准施工、偷工减料者处罚1000~10000元。
6.9同一违规事件被发第二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质量管理通知单》者,对该单位处罚1000~5000元。
6.10发生质量事故除按《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处理外,取消该季度奖,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追加处罚10000~50000元。
6.11计量器具超期、不合格使用、焊接材料未烘干使用、焊接场所作业措施不当者,责令停工整顿,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6.12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未持证上岗者,发现一次(例)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另对该特种作业人员处罚100元。
6.13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但未能通过,无正当原因未立即整改的,处罚1000~5000元。
6.14属四级验收的项目,施工单位在要求验收前必须完成一、二、三级验收且签字手续齐全,否则处罚该单位200~1000元。
6.15隐蔽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封闭者,处罚施工单位1000~5000元,并由其承担补充检测发生的一切费用。
6.16对成品保护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已完工程破坏,处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
6.17施工单位对防止质量通病措施不得力,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通病,对该单位罚款500~5000元。
6.18工程材料运抵现场后需要复检的,而未经复检就使用,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6.19调试单位由于检查不到位或操作不当,造成大量跑水、跑油、漏煤粉以及设备损坏、人身伤害事故,根据责任轻重处罚调试单位1000~50000元。
6.20设计工代数量、素质未满足合同要求,处罚设计单位500~1000元。
6.21因设计疏漏、差错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返工、违犯强制性条文或达不到“达标”标准,处罚设计单位2000~30000元。
6.22工程资料:
表格、名称、字体、编号、签名不符合要求;数据填写不准确;质量验评结论未定性、定量;检验报告、试验记录不全;竣工文件卷内排序不规范等,处罚相关单位200~1000元。
6.23承包商及其分包商未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及保证措施,不能按时上报各项管理措施,给予3000~5000元的处罚。
6.24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未进行安全措施交底,除立即停工外,罚款1000元/次,两次以上加倍处罚。
6.25承包商接到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借故拖延不进行彻底整改者,罚款1000~3000元。
6.26在业主及其上级单位组织的月度、季度质量检查、考核、评比中总分未达合格的单位,给予3000~5000元的处罚。
6.27现场必须建设物资棚库和仓库,库内设备、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
如发现现场物资、材料有乱堆乱放和不按要求放入仓库现象,业主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并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商仍未执行,业主将处罚承包商1000-10000元。
6.28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污染、损坏等,除由责任方负责赔付外,每发现一处,处罚500-5000元。
6.29已完工程的原材料质保资料每缺一项,处罚500-1000元;工程隐蔽资料与工程隐蔽工作不同步,处罚500-2000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每缺少一份工程资料,处罚500-1000元;工程整体验收时,每缺少一个单位工程的竣工资料,处罚500-1000元;工程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每出现一处差错,处罚500-1000元。
6.30每出现一例《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中例举的质量通病,处罚500-2000元,如重复出现同类质量通病,加重处罚。
6.31施工工艺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七《细部工艺施工样板图册》、附件八《火电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定》规定,每发现一例,处罚1000-3000元。
6.3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未达到100%,每发现一次,处罚500-1000元。
6.33每发现一次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象,处罚10000-30000元。
7检查与评价
7.1本制度检查人是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7.2检查人不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背本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7.3本制度的评价人是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主管领导。
7.4本制度由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7.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附录
附录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附录1: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工程名称
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2×350MW)工程
检查人
成员
评价题目
评价内容
评价
制度理解
情况
各级人员对制度是否理解深刻、执行严谨
是
否。
原因:
制度
对人员设备机械保护是否有利
是
否。
原因:
制度
对工程进度及执行合同是否相矛盾
是
否。
原因:
制度的执行
现场是否可按制度执行
是
否。
原因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评价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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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