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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
财政教育投入有关问题研究
国之大计,教育为本。
更好的基础教育能够直接提高全民的知识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劳动力素质,保证就业充分,能够提高综合国力,是摆脱贫困的基本途径,也是促使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教育的力量不可估量。
教育是我国一个具有历史性的基础性建设问题。
它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各项事业。
一、我国财政教育投入发展过程
建国以来,随着中国的基本国情,教育方面的财政政策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1985年以前,中国基础教育的实施是由中央统一财政、分级管理,同时,也逐步采用了中央与地方结合、以地方为主的体制。
这一政策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但存在区域不平衡的问题,我国的农村基础教育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基础教育十分落后,小学教育未普及。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落后的基础教育现状,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这一时期,《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提出也明确了中国教育体制全面改革的战略目标,明确了将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从1985年至1993年,中国基础教育稳步发展,然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依然深受农村社会、经济体制的制约。
1993年以后,随着中国财政体制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教育财政也开始了新一轮的波动与改革,并逐步地走上了正规发展的道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2月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纲要》提出了增加教育投资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个人都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的教育经费投资体制,即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资、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并规定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999年初,着眼于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国务院批转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我国的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最重要的原因是教育投入的较快增长,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的大幅增加。
以下是关于前几年我国教育经费的相关数据:
年份
全国教育经费(单位:
亿元)
增幅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单位:
亿元)
增幅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单位:
亿元)
增幅
1999
3349.04
13.56%
2287.18
12.53%
1815.76
15.98%
2000
3849.08
14.93%
2562.61
12.04%
2085.68
14.87%
2001
4637.66
20.49%
3057.01
19.29%
2582.38
23.81%
2002
5480.03
18.16%
3491.40
14.21%
3114.24
20.60%
2003
6208.27
13.29%
3850.62
10.29%
3453.86
10.91%
(以上数据引自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历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到2004年,全国教育支出又增加421.89亿元,增长幅度为14.4%。
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增加43.23亿元,增长幅度为15%。
(数据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5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我国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用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在教育财政资源的分配上,应集中使用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适当降低高等教育经费的比例,扶持中等教育的发展,尤其是对义务教育,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义务教育的责任,迅速地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教育的投入,逐步创造条件,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受教育权利。
根据比较,在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大都在4%以上,在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而中国的比例一直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我国曾在多年前就提出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的目标,而种种原因使得这个目标执行性很差,尚未实现。
2005年全国两会上党中央提出了一个新理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根据此最新精神指示,社会生活中,要保障人民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那么,我们怎么能荒废了教育?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教育事业应作为最根本的兴国政策,强国必先强教育。
否则,当国家的教育跟不上时代经济的步伐时,必定垮了教育也垮了国家。
几十年来,虽然我国的教育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其发展速度相对还是缓慢的,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没有一个现代型政府不重视“教育立国”,不以科教为施政的优先。
但在我国,全国大中小学教育经费之和或许才能和美国一两个名牌大学的经费相提并论。
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也居世界后列。
国家办教育出资水平如此之低,原因到底何在?
二、教育投入量不足及解决办法
教育是最重要的人力投资,其具有正外部效应,但由于其具有投资大、见效慢的特点,企业通常不愿意投资,政府有责任积极参与,增加投资。
教育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实力。
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经济水平有所提高,于是教育经费总量有了一定的增加,但从投入水平和实际需求来看,我国教育经费的投入水平总体偏低,不仅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甚至也远低于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
这与我国政企不分的体制很有关系。
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不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用解决企业的各种困难,而我国则不然,政府支出多种多样。
相对于经济建设投资而言,教育投资的效果产生得较为缓慢,且不容易衡量,所以,不少地方政府直接筹划和投资于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直接相关的经济项目上,特别热衷于追求政绩或短期利益。
相比而言,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事业就显得可有可无,“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遇到困难就不要”了。
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财政收入更多地向中央政府转移,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减少,造成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短缺。
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无相对独立的税源,以及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更加剧了地方财政之间的不平衡。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过于沉重,事权与财权脱节,财政入不敷出,因此财政支出拖欠现象相当严重,导致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
另外,一个学校能够得到的教育经费多少并不取决于它的实际经费需求,而是根据财政的供给能力大小。
这就说明我国现行的教育财政体制,深受资源的约束。
这种情况下,所有学校都为了取得较好的发展条件,而努力争取更多的经费拨款,因为学校的发展直接取决于分配的经费数。
于是各校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经费之争。
这种经费竞争的结果,取决于有关领导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学校与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关系、学校的名声等多种因素。
由此可见,现行中国教育财政体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管理,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够规范,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
还有,巨额的行政管理费用支撑着过多的政府供养人员,机构设置不合理,在职人员过多都造成了财政的越位供应或虚耗,从而侵蚀了政府的财力,使得社会急需的公共服务,例如教育的供给不足。
而本来就不多的财政教育投资,再经过从上到下多个层级政府部门的“历练”之后,又能不能保证每一笔都落到实处,没有被贪污浪费呢?
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是个很大的难题。
尤其在地方政府这方面,中国目前只有一个比较软的教育经费监测体系,每年地方人大的审核是很软性的事后监督,各级政府在给人大的预算草案中,教育经费数额是否达到要求,教育经费分配是否合理均衡,并没有严格的、强硬的约束措施。
针对这些教育投入方面的问题,需要一系列的政策出台。
1、要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国家教育财政整体投入的比例,充分发挥财政对教育发展的积极主导作用。
把财政支出范围及财政支出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把应由市场和社会负担的事务从财政支出中分离出来,而逐渐改变国家财政包揽一切的分配格局,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在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的条件下,教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国财政应重点支持的产业。
同时借鉴加拿大等先进国家的做法,将教育置于公共财政投资的重点与优先领域,逐步提高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
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充分挖掘各级财政增加教育投入的潜力。
在安排预算时,各级政府要在保证落实《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中央、地方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重;地方财政的超收部分也应更多地用于教育投入。
2、可以开征教育税和发行教育公债;为教育发展开辟稳定的专项资金来源渠道。
从理论上讲,教育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每个社会成员、每个企业都是受益者,政府应该以税收形式筹集收入;然后以财政支出的方式投入教育,以保证教育的生存和发展,确保每个社会成员均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韩国的做法,将目前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改为开征有固定税基的教育税,其税基由国家统一规定,税率由省一级政府根据现实需要与可能自行确定,中央不参与此项收入的分配,由地方政府按“专款专用”原则加以使用。
同时,教育支出不仅是一种消费性支出,更是一种投资性支出。
有一部分人就是因为只看到经济建设投入有回报,社会事业投入只会增加财政支出,而产生了观念上的障碍。
事实上,人力资本投资带来的未来回报,比起物力资本投资的效益更为重要,更为根本。
教育支出的投资性这一特性使得教育经费的筹集可以通过发行教育公债的方式进行,这也许是在目前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回旋余地不大的情况下一种较为可行的选择。
3、广开筹资渠道。
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是基础教育的主要经费来源。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投资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投资来源面狭小,投入严重不足,造成我国人口总体素质不高,劳动者文化程度偏低的国情。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但仍存在一定缺陷。
为了解决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各级政府除了应继续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支出外,还应广开筹资渠道,真正形成一个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多种力量共同办学的教育新体制。
除了财政投入外,教育资金的来源包括教育的税费、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学杂费、发展校办产业、开展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鼓励和提倡民办教育的发展、建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的教育经费。
大力吸收企业、民间、国外投资基金等多种来源的资金,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
多元筹资和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实施,能对非义务教育阶段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我国需要制订、完善教育财政法规,使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担、分配、使用等都有法可依,责任明确,确保教育廉正,推进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共教育财政的决策程序;明确规定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其中包括筹集和负担义务教育的经费,保证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明确分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教育财政责任,尤其是在义务教育财政责任的划分上,应明确县级政府承担基本责任,按不低于全国中等努力程度将自有财力用于义务教育,对县级政府无力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缺口,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地、省、中央三级政府的分担比例。
三、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及解决办法
教育只有在公平、均衡的环境下,才能更好地发展。
而我国现存多种不平衡、不合理因素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教育的发展。
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低、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十分突出,有待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实力的差距不断扩大,与此相对应,地区间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明显。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教育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之后,由于在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并未在划分政府间教育事权职责的基础上相应建立规范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国家财政缺乏必要的教育平衡能力与协调机制,教育经费支出的地区差异更为突出。
而即使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城乡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方面的教育投入也存在很大的差距。
城市初中生和小学生的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要远远高于农村。
另外,高等教育与初等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
多项研究表明,在初、中、高三级教育中,无论是私人收益率还是社会收益率,初等教育的收益率都是最高的。
在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将投资重点放在初、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上,这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做法与经验,中央财政承担为小学、中学教育提供教育经费的重要或主要责任。
但是,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高等教育的发展,教育投资向其倾斜,加大投入;而对具有较高收益率的初等义务教育却重视不够。
投资不合理,在有限的教育经费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过多用于高等教育,使得义务教育的投入相对不足。
没有体现出对义务教育的政策性扶持强度。
严重影响了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发展的同时,实际上也影响到了高等教育。
此外,教育投资的不平衡也造成对薄弱学校改造进展缓慢,择校现象日益严重,客观上形成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而投资结构的不合理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资金使用的不合理。
这虽然在教育统计年鉴上反映不出来,但在现实社会,家长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够进入重点学校而不惜支付高额的“择校赞助费”。
在义务制教育里,某些“重点小学”和“重点初中”,一方面因为能够收取较高的“择校赞助费”而改变学校的投资状况;另外一方面,当地政府对这些“重点学校”的特殊扶持,也造成教育投资在“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间的差异。
我们需要实施一定的解决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的办法。
建立规范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教育的均衡发展。
从理论上讲,中央政府具有保证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均等受教育机会的职能,应拥有用于平衡地区间教育条件(特别是基础教育条件)的财政能力,不能因教育权利地方化而弱化其应有的整体协调功能与平衡作用。
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以县级政府负责为主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这比过去笼统讲分级管理体制更有利于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
但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实力存在明显差距,对于落后地区来说,县级财政也很薄弱,同样会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财政困难,必须建立规范的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责任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建立和完善纵向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框架,弥补各级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收支缺口。
这一转移支付框架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是一般性教育财政转移支付。
通常以县为计算单位,运用以“因素法”为基础的计量经济模型来测算县级人均财力、教育标准收入与支出和确定县级财政教育收支缺口,并以此确定对各县教育转移支付的规模。
因此,将人均财力作为确定教育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将中央、省级财政对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投入真正向中西部地区及其他困难地区的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倾斜,从而加快这些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二是专项教育财政转移支付。
在这方面,政府做出了有关措施,积极改善农村基础教育办学条件。
实施的有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等重点项目。
其次,探索建立省际之间、县际之间的横向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框架。
在目前我国中央财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建立省际之间、县际之间的横向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框架,以促进各地方政府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提供能力的均等化。
其中省际之间的横向教育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与目标,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通过中央预算组织实施;县际之间的横向教育转移支付由省级财政根据自身的情况,参照省际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由于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教育财力转出地区与教育财力转入地区之间形成了明确的资金授受关系,有利于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教育事业任重道远,尤其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财政教育投入问题,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参考文献:
1.商丽浩、田正平,《中国教育财政近代化研究》,《教育研究》,2003年第10期。
2.王蓉、丁小浩,《努力构筑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教育发展研究》,2003年第4期。
3.沈百福,《20世纪末我国教育投资变动分析》,《教育科学》,2002年第2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5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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