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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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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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产品配送中心物流仓储园区夹层信托基金合同
沈阳农产品配送中心物流仓储园区
夹层集合信托基金
基金合同
2016()字第号
委托人:
投资者
管理人:
辽宁省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沈阳农产品配送中心物流仓储园区
夹层集合信托基金-基金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辽宁省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明:
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投资人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人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基金份额,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三)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文件约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高风险性,管理人在此向投资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基金本金。
(二)投资人已充分了解本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了解和信任。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基金文件约定独立自主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并进行基金财产的运用。
本基金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基金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涉及投资品种的可行性、真实性及相关投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人、基金资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四)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前,应详阅并准确理解基金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XX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前,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基金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基金合同的决策。
投资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所有基金文件,承诺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
投资人申明:
(一)投资人已详阅并准确理解本申明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二)投资人承诺:
以自己合法所有资金45000万元人民币(含认/申购费),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三)管理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投资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的所有内容,并独立做出与管理人签署决定。
投资人(签章):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目录
第一节前言 2
第二节释义 3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5
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 6
第五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7
第六节基金的备案 9
第七节份额的分级 10
第八节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1
第九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 15
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 16
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 17
第十三节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9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2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 24
第十六节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6
第十七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1
第十八节基金的收益分配 35
第十九节份额持有人会议 35
第二十节信息披露 38
第二十一节风险揭示 39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1
第二十三节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44
第二十四节基金合同的效力 45
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 46
1
XX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本合同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投资人自全部退出基金之日起,该投资人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节释义
本合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私募基金、本基金:
指XX基金。
合格投资者:
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或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自然人、机构。
具体标准由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做出规定。
基金投资者、投资人、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基金本金、基金资金:
指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交付的委托资金。
基金财产:
管理人因承诺基金而取得的财产是基金财产。
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
基金项下所有基金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每一份基金受益权为一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财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T日为估值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份额派息金额之和。
开放日:
指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日期。
基金文件:
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本基金合同特指XX公司。
托管人:
指本基金聘请的基金资金托管人,即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机构: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运营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人承诺其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投资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管理人保证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沈阳农产品配送中心物流仓储园区夹层信托基金
(二)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三)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
(四)存续期限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2+1年。
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经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一致同意,基金可提前结束;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的延期协议。
(五)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机构不少于1000万元并可多次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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