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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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工会有关审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和审计人员在对工会经费、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遵循的行为规范。
本规程主要包括:
组织实施审计的各阶段操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经审会办公室于每年年底,根据经审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报经审会主任审批。
第四条经审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项组成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审计组实行组长或主审负责制。
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专项审计事项,经经审会主任批准,由经审会办公室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实施,并报经审会主任备案。
第六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由经审会办公室组成审计组,指定主审人员实施。
第七条没有设立经审会办公室的地方和产业工会,由经审会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向经审会负责。
第八条在工会审计力量或有关专业人员不足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由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全年项目计划,列出项目负责人(2名)和拟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实施。
委托审计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联系被审计单位,协调工作;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起草审计意见书,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
在委托审计业务中,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连续审计一般不超过三年。
委托审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轮换和回避制度。
第九条审计项目具体实施程序
(一)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审计组编制方案,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等,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的和重点。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2.审计依据;
3.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成员及其分工;
5.编制日期及领导人审批意见。
(二)审计组按照批准的审计方案,进行分工,明确责任。
1.审计组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该项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掌握进度,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指定人员收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立卷归档。
2.审计组成员按其分工,对所负责的事项进行审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初步意见,并对所审计内容的工作底稿负责。
(三)经审会办公室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清单。
(四)实施审计。
1.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提供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账户;内部财务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与经费有关的审批文件;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2.被审计单位提交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3.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对银行存款、往来资金情况;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取得审计证据。
4.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工作底稿中列示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7.归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审计组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后报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经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审计组负责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本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下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修改报告的说明一并提交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审计报告,主要核实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是否正确、合理;报告提出的问题证据是否确凿,定性及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准确;审计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自收到审计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核准报告并责成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书。
第十三条审计意见书经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抄报)本级工会主要领导。
专项审计报告经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主送交办(委托)单位并抄送(抄报)本级工会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30日内,审计组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将整改、处理结果报送经审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归集、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及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审计终结后,由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向经审会主任和本级工会主要领导呈报以下材料:
(一)审计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书面回复;
(三)审计意见书;
(四)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工会实施审计资料承诺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明确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资料承诺,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给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审计单位,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及其办公室。
本规定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纳入经审会审计范围的单位。
第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全部会计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承诺,并如实填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第四条审计资料承诺的程序
审计单位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组进驻本单位时(采用报送审计方式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向审计单位报送会计及其他有关资料时),提交《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进驻本单位时,向审计单位提交《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中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审计单位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格式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被审计单位
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期间,我单位愿意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
单位
数量
内容
备注
帐
簿
报
表
凭
证
其他
有关
资料
可附清单
银行
开户
情况
可附表
承诺
以上资料为我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会计和其他有关资料,我单位保证其真实、完整,如发现有虚假、隐匿的情况,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签字日期
财务负责人签字及签字日期
备注
(被审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业务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业务公文种类
1.审计通知适用于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
2.审计报告适用于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3.审计意见适用于经审会及经审会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
4.审计决定
5.审计建议
6.审计结果报告
7.复议受理通知
8.不受理复议裁定通知
9.复议决定
第三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页号、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抄报)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第五条审计业务文书文头规定如下:
发文机关用全称,字体为2号宋体,文书名称字体为0号宋体,发文字号为3号仿宋体,发文字号下的细实线长140毫米,宽约1毫米。
发文机关、文书名称字体和细实线均为红色。
公文管理标识域上下间距为50毫米。
发文机关标识域上下间距为30毫米。
发文字号标识域上下间距为25毫米。
细实线与发文字号标识域下线重合,距左白边(订口)为25毫米,距右白边(翻口)为19毫米。
第六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文件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
每页排19行,每行25个字。
主题词按发文机关规定标注。
主题词位于(抄报)抄送机关上方,用三号黑体字。
主题词、(抄报)抄送下的细实线长度同正文字行长度相等。
第七条审计业务公文由审计业务公文文头标明发文机构的领导签发并加盖相应的公章。
第八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等按审计公文用纸及文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已签发的公文文稿,不得擅自改动。
必须作改动的,经原签发领导人同意,并在改动处注明。
第十条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签批手续用印。
第十一条发出审计业务公文应当登记,认真核对。
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效内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公文处理完毕,应根据发文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十三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要及时销毁,杜绝外传。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二条第4款至第9款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审计业务公文和审计业务用纸基本格式:
审计通知书;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
(审计单位全称)
审计通知书
工审通[××××]×号
关于审计××××的通知
××××:
根据《××××××××》,决定派出审计组,自×××
×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
请予配合,
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长:
×××
审计组员:
××××××××××××
(此页无正文)
(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关于对××××的审计报告
××××:
根据工审通[××××]×号审计通知书,我们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进行
了审计,现报告如下:
……。
审计组组长×××
××××年×月×日
(审计单位全称)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
根据《××××××××》、《××××××××》,现将××××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的审计报告送给你们征求意见。
请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经审会办公室。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
附:
审计报告
审计组
××××年×月×日
(审计单位全称)
审计意见书
工审意[××××]×号
关于对××××××××的审计意见
××××:
××××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审计。
现出具如下审计意见:
经审计,……(对被审计事项的总体评价)。
审计中发现以下问题,应当认真进行整改。
……
请于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告××××经审会(经审会办公室)。
(此页无正文)
(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抄报:
××××××××××
抄送:
××××
工会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管理和使用,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是出具审计报告、明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依据。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依据,
(五)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部门,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录的事实的认证及部门主管人员签字,
(六)审计单位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记录:
主要记录被审计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内部机构设置、管辖范围,财务数据等,企业单位经营目标、经营成果、所在行业执行的政府法规、产业政策等(具体内容根据审计对象、审计项目确定);
(二)查账记录:
审计人员审查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记录;
(三)审计计算表:
审计人员计算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复核费用、税金、专项基金的提取及有关数据的记录等;
(四)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记录: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审计意见、建议;
(五)调查记录:
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某一事项进行的说明;
(六)盘点记录: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清查盘点或抽查盘点结果的工作记录;
(七)其他有关记录。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一)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二)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等;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逐事逐项编写,一事一稿。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勾稽关系清晰。
审计工作底稿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条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确需改动的,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借阅。
第十二条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审计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1.审计工作底稿;
2.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测试表;
3.审计调查记录;
4.固定资产抽查盘点表;
5.库存现金盘点表,
6.计算表。
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
索引号:
审计日期:
第页
审计内容
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意见:
复核意见:
审计组组长(主审):
复核:
审计人员:
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测试表
被审计单位名称:
年月日第页
内控制度名称
制定部门
执行单位
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
意见、建议
审计组组长(主审):
填表人:
审计调查记录
年月日
被调查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事项
被调查人员说明:
签名:
审计组组长(主审):
审计人员:
固定资产抽查盘点表
被审计单位:
年月日
固定资产名称
规格或型号
单位
账面数
实有数
存放地点
与账卡核对结果:
审计组组长(主审):
审计人员:
单位部门(负责人):
实物保管人:
财会人员:
库存现金查点表
单位名称:
查点日期:
年月日
项目
金额
发现问题
一、现金日记账金额
二、查点现金实有数额:
纸币硬币
《壹佰元》张元《壹元》枚元
《伍拾元》张元《伍角》枚元
《贰拾元》张元《贰角》枚元
《拾元》张元《壹角》枚元
《伍元》张元《伍分》枚元
《贰元》张元《贰分》枚元
《壹元》张元《壹分》枚元
《伍角》张元
《贰角》张元外币:
《壹角》张元
《伍分》张元
《贰分》张元
《壹分》张元
三、未记账凭证单据支出部分张
收入部分张
四、白条抵库张
五、查点结果短款或长款(-/+)
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人员:
财务主管:
出纳员:
计算表
被审计单位:
年月日
审计组组长(主审):
审计人员:
工会审计证据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取证行为,依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取得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审计证据分为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鉴定结论等。
书面证据是指以文字或符号记载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材料。
实物证据是指以各种实物形态存在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的物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
视听证据是指运用照相、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存储、处理等方式取得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
鉴定结论是指经有关专业机构或专门人员鉴定后取得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结论。
第四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收集证据。
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证据,不能或不宜取得原始证据的,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五条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向审计证据提供者或证明人出具审计通知书复印件并说明事由,要求其如实提供。
第七条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九条审计人员运用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和证据的相互印证,应当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
如果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一步取证。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将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在进行审计立卷归档时,应当将有关审计证据包括已运用的审计证据和未运用的审计证据,全部列入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工会审计报告撰写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报告的撰写,依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题:
一般为“对××单位××年×××(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二)主送单位:
为审计组的派出机构;
(三)审计报告正文内容:
1.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的起止时间、实施审计的方法、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承诺情况等;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内部控制制度检查的初步结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的事实及定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等;
3.审计评价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所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报告日期。
第四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审计组负责核实、修改。
第六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用词恰当,文字规范。
第七条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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