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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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
导论
一、金融与保险的关系
(一)功能与作用
(二)理论观点
(三)市场体系
(四)学科体系
二、保险的含义
保险(Insurance)——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三、保险经营的基础
1、自然基础
2、经济基础
3、技术基础
4、法律基础
四、保险与社会经济环境
衡量保险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指标:
保险深度、保险密度。
(一)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
1、商品经济愈发达,保险业也愈发达
2、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灾害损失补偿问题,是由其经济体制决定的。
3、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和影响保险的供给与需求
(二)保险发展与人口
1、人口总量
2、人口结构
3、人口素质
4、人的生命周期
(三)保险发展与家庭
家庭规模变小,家庭成员对社会的依赖逐渐增强
(四)保险发展与社会文化环境
1、家族观念
2、价值观念
3、宗教信仰
五、保险学的研究对象——保险商品关系
1、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3、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
4、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六、保险学任务的内容P5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
一、风险的概念
1、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广义)
2、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狭义)
二、狭义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损害性
3、单一风险的不确定性
4、总体风险的可测定性
5、发展性
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
指标:
损失频率损失程度
(1)实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
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
3、损失
(1)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
(2)经济价值减少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4、三者的关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间接),风险事故导致损失(直接)
第二节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无损失、有损失
2、投机风险——无损失、有损失、获利
保险保障的是纯粹风险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1、静态风险2、动态风险
三、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财产保险
2、人身风险——人身保险
3、责任风险——责任保险
4、信用风险——信用保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
第三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要经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三、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无风险无保险
2、保险不保全部风险
3、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
4、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5、风险管理水平制约保险的经营效益
第四节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的含义
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1、必须是纯粹风险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一)损失说
从损害补偿角度研究保险补偿机制。
(二)非损失说
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保险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在损失概念以外另寻解释。
(三)二元说
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不可能统一在一个单独的定义中,保险合同或者是损失补偿合同,或者是以给予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选择其一或只坚持前者而否定后者。
二、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对遭受危险事故的成员进行赔付的行为。
(与教材P29比较一下)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行为比较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相同:
分散风险,稳定社会
不同:
1、实施方式不同2、举办主体不同
3、保费来源不同4、保险金额不同
(二)商业保险与经济政策性保险
相同:
促进经济发展,分散风险
不同:
1、举办主体不同2、经营目标不同3、承保机制不同
(三)商业保险与储蓄
相同:
以现有的剩余资金作将来的准备
不同:
1、需求动机不同2、权利主张不同
3、运行机制不同4、行为后果不同
(四)商业保险与救济
相同:
都是对社会经济的一种救助活动
不同:
1、救助方式不同2、权利义务不同
3、行为对象不同4、主张权利不同
(五)商业保险与赌博
相同:
都具有不确定性
不同:
1、目的不同2、条件不同
3、机制不同4、后果不同
第二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雏形
(一)国外
1、古巴比伦
2、以色列
3、古埃及
4、古希腊
(二)中国
1、夏商时期
2、诸子百家
3、丧葬互助会
二、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
1、共同海损分摊
2、海上借贷
3、英国保险
(1)专业海上保险公司
(2)劳合社
(3)海上保险法
(二)火灾保险
1、冰岛互助社
2、英国火灾保险制度
(三)人身保险
1、海上保险
2、制度
近代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Guild)、公典(Mountofpiety)、年金(Annuity)等各种制度汇集而成的。
(四)责任保险
(五)信用保证保险
三、保险的新发展
(一)投资型保险
1、分红保险
2、变额寿险
3、万能寿险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
1、定义
2、产生原因
3、主要类型
(1)巨灾债券
(2)巨灾期货
(3)巨灾期权
(三)奇特保险
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一)旧中国保险业的形成
1、外商保险的入侵
2、民族保险的建立
(二)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创建
1、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
3、改造私营保险机构
4、取消外商保险公司特权
(三)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崭新阶段
1、恢复保险业务
2、保险主体多元化
3、对外开放保险市场
4、制定保险法律法规
5、成立专业监管机构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功能的演进
(一)单一功能说
(二)复合保险功能说
(三)现代保险功能说
二、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
(一)风险保险功能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功能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双务性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偶然、不确定性)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6、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P53)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缔结者,是直接参与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确定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2)保险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但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条件:
(1)是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注意事项:
(1)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的人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例外。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两人。
4、受益人
受益人——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才有效。
(2)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注意事项:
(1)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个人。
(2)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
(3)法律对受益人资格并无限制,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生时存活的婴儿也可以为受益人。
(4)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保单持有人——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人,可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他人。
(三)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洽谈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保险经纪人可以是公司法人,如保险经纪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且据此向委托方收取合费费用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物质承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反映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集中于保险条款中
第四节保险条款实例解析
以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例讲解保险条款有关内容
(一二等分别与条款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对应)
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条款分类:
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任选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5、批单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单在指定时刻所具有的价值。
通俗地说,就是客户如果在这一时刻退保,所能取回的钱。
传统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管理费用分摊-佣金-已承担责任所需纯保费+保费所生利息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
1、成立——(《保险法》)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
(2)承诺
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2、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生效以有效为前提
有效的条件:
(1)主体合格;
(2)合同内容合法;(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代理订立的,要有事前的授权或事后的追认;(5)有法律要求的形式。
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作出约定。
若无约定,则签发保单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即生效。
3、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事故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不在该期间发生,则不负责。
小结:
三者的关系
1、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不一定立即生效,生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2、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关键在于保险合同中怎样约定,有的以时间为约定,有的以某事件发生为约定。
3、即使已进入保险责任期,但保险合同未生效,此时合同没有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总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必须同时具备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这三个条件。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即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按时间确定;
(2)按事件的始末确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
五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
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
八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费包括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九保险合同的中止
——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去。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十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
1、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
2、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3、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金额。
十七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在主体不改变时,改变合同约定的事项,主要是权利义务的变更。
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有效性顺序:
(1)所有批单或背书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
(2)手写变更优于打字变更;
(3)旁注变更优于正文变更;
(4)对同一事项的变更,后变更的优于先变更的。
2、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破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①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移,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只要被保险人背书即可。
其他财产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因为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
要转让,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
②人身保险
投保人的变更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核准后可以变更,变更后的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决定。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无需保险人同意,变更后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后生效。
被保险人不能变更。
二十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终止
2、保险合同履行终止
3、保险合同违约失效终止
4、保险合同解约终止
二十一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争议处理方法:
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标准: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1、狭义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与保证保险
(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一般: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特殊:
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4、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
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
2、保险标的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求被保险方具有最大诚信
3、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具有最大诚信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告知
(1)含义
(2)立法形式
(3)告知的内容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法律后果
因疏忽或过失未告知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退还保险费
误告
故意隐瞒
不退还保险费
欺诈
2、保证
(1)含义
(2)分类
(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对保险人的要求
1、在展业和承保时应如实告知,特别是除外责任。
2、及时、准确地进行保险赔付。
3、保密
4、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二)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作用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三)损失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约定有免赔额的保险
绝对免赔、相对免赔
2、定值保险(计算)
3、重置价值保险
4、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查勘费用和有关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含义:
作用:
内容:
二、权利代位
1、含义
2、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3、代位追偿的对象
4、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5、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注意事项
三、物上代位
1、含义
2、产生的基础——推定全损
3、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保险委付
委付的成立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4、委付的效力
四、代位追偿与保险委付的区别
1、代位追偿以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委付则不要求
2、代位追偿适用于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保险委付只适用于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3、代位追偿依法律成立;保险委付依协议成立
4、代位追偿中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同时接受权利和义务
5、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处置保险标的而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享有。
第七节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含义
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条件:
二、重复保险产生的原因
1、投保人疏忽
2、追求更大安全感
3、企图谋取超额赔款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
2、限额责任
3、顺序责任
第六章财产保险
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一、概念
财产损失保险——以有形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二、特点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三、运行
1、展业
2、承保
3、防灾防损
4、再保险
5、理赔
第二节火灾保险
一、概念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又称普通财产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二、特征
1、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2、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3、保险标的复杂
三、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2)属于意外事故
(3)烧了不应烧的东西(1941年贵重物品的被烧事件)
(三)费率
(四)赔偿处理
(五)主要险种
四、企业财产保险(团体火灾保险)
(一)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三)保险价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四)保险费率
(五)保险赔偿
五、家庭财产保险
1、适用范围
2、责任期限
3、保险金额
4、赔偿方式
5、费率
6、种类
第三节其它财产保险
一、运输保险
(一)概念
运输保险—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二)种类
(三)特征
1、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2、保险风险大而复杂
3、异地出险现象
4、第三者责任大
(四)货物运输保险
1、适用范围
2、保险责任
3、除外责任
4、保险方式
(五)运输工具保险
1、适用范围
2、机动车辆保险
3、船舶保险
4、飞机保险
二、工程保险
(一)概念
工程保险—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
(二)特征
1、风险广泛而巨大
2、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
3、工程保险的内容存在着交叉性
4、工程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5、工程保险通常采用工期保险单
三、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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