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纪委通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查办案件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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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纪委通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查办案件情况
中纪委通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查办案件情况
来源:
监察部 发布时间:
2011-05-17
编者按受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于5月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通报了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并公布20起典型案件。
高检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振江主持新闻发布会。
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查办案件新闻发布会上的通报稿
(2011年5月17日)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
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 郝明金
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受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的委托,我向各位通报一下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情况,并公布20起近期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首先,我来介绍一下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总体情况。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保证工程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对查办案件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严肃查处了一大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推动了工程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是查办案件的机制更加健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态度坚决,旗帜鲜明,措施有力。
各地普遍成立了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检察、公安、法院、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参加的查处案件协调小组,定期分析办案形势,梳理案件线索,通报办案进度,整合办案力量。
2010年,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为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了依据。
今年4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办案力度。
这些政策法规文件的出台有效推动了案件查办工作。
二是查办案件的势头更加强劲。
自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举报3.31万件,立案1.72万件,结案1.5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273人,其中厅(局)级干部78人,县(处)级干部108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698人。
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344件15010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050件13416人,涉案金额29.9亿余元;渎职侵权案件1294件159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亿余元。
三是查办案件的方法更加有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址,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许多地方注意从项目稽查、财政监督、专项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细查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有的地方和部门还采取跟踪督办、挂牌督办、交叉办案、下查一级等方式,创新办案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高检院三次召开办案推进会,先后派出17个督导组,加强对工程治理工作的调研督导。
四是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更加突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领域案例资源,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以案促纠、以案促建,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制度,拓展和巩固了办案成果。
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50个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并编辑出版。
高检院举办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巡回展,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推动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治理工作成效明显和工程建设领域问题突出并存,查案力度不断加大和违纪违法案件多发并存,群众对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期望值不断上升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除并存,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下面,我来公布20起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案件。
1.北京市门头沟区建委原主任安凤奎在廉租房建设中受贿案
2006年至2009年间,安凤奎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区廉租房及相关工程建设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28万元。
其中,为某公司参与开发建设门头沟区廉租房项目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45万元、港币28万元。
2010年12月16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2.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原总经理高怀志在地铁建设中受贿、贪污案
2004年至2008年间,高怀志利用担任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天津地铁一号线工程招标、土地开发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95万余元。
其中,在海光寺地铁大厦工程和洪湖里项目开发决策、资金运作等过程中为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150余万元。
此外,高怀志还贪污公款人民币25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405万余元。
2010年9月8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原助理巡视员顾旗章在土地出让中贪污、受贿案
2006年至2007年间,顾旗章利用担任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家庄市地产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高邑县瓮窑旧址建设土地复垦项目中,伙同高邑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通过虚报建设用地面积等手段,骗取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并将出售指标款转入由个人控制的账户,共侵吞公款人民币6156万余元,顾旗章实际占有1380万元。
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17万余元。
2010年11月29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山西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孙廷容在水利建设中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案
孙廷容在担任山西省水电公司经理、水利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
其中,为某电线厂在省水电公司农网改造工程供应钢芯铝线和钢绞线项目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90余万元。
此外,孙廷容挪用巨额农网专项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进行盈利活动获利59万余元,贪污公款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5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
5.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原盟委副书记蔚小平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4年至2009年间,蔚小平利用职务便利,在探矿权发包、工程建设以及土地出让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870余万元。
此外,蔚小平尚有人民币590余万元、5.3万英镑、7.1万欧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0年9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6.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村干部贪污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巨额征地动迁补偿款案
2007年至2009年间,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谢朴元等人,利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动迁事务和发放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征地动迁补偿费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数量、伪造补偿依据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458万余元。
2010年12月7日,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谢朴元无期徒刑。
7.吉林省长春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王栾周在学校工程建设中受贿案
2004年至2009年间,王栾周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03万余元。
其中,为某工程公司承揽学生公寓楼、教学综合楼建设工程和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31万元及价值13万余元的爱彼牌手表一块。
2010年12月23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8.江苏省苏州市交通局原局长严冬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受贿案
2003年至2008年间,严冬利用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苏州市市政公用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40万余元。
其中,在沿江高速公路、友新高架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变更、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为多家建筑公司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余万元。
2010年8月18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9.安徽省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徐社新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2年至2008年间,徐社新利用担任五河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城市拆迁改造、工程建设施工、规划用地审批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54万余元、美元5500元、欧元500元等。
其中,为某啤酒公司在扩建征地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65万余元。
此外,徐社新尚有人民币50余万元、美元8298元、港币5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0年5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
10.江西省萍乡市2亿元串通投标系列案
江西省萍乡市21起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问题,涉及投标公司100余家,涉案标的总金额人民币2亿余元。
其中,江西省新余市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4家建筑公司组织串通多家公司,采取“价格同盟”、“轮流坐庄”、“陪标补偿”、“挂靠垄断”等手段,参与了无专南路一期、安源廉租房、莲花县琴亭河污水处理以及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主干道等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
萍乡市章明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采取向投标人透露信息等手段,帮助操纵招投标。
2010年12月,莲花县住建局局长金年华、安源区安源镇镇长龙泉、安源区住建局局长冯德巍等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桂兴公司法人代表段卓献、章明公司法人代表彭雪章、珠珊公司萍乡分公司营销负责人陈永华等人已被依法采取司法措施。
萍乡市建设局对上述4家组织策划串标的建筑公司分别给予中标无效、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在萍乡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将此4家建筑公司列入“黑名单”。
11.山东省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原主任周铮受贿案
2001年至2008年间,周铮利用担任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处临时负责人,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任,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征用、土地挂牌拍卖出让审批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27万余元。
其中,为某开发公司在办理房产开发用地审批手续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商品房一套、车库两个,价值85万余元。
为某实业公司开发土地,办理土地储备和招拍挂手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7万元。
2010年7月2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12.广东省深圳市两家公司串通投标案
2008年,深圳市瑞沃建设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瑞沃工程有限公司,为参与深圳市公明供水调蓄工程第七标段投标并提高中标率,采取多方单项联合的方式组织多家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分别约定联合投标事宜并确定中标后的工程分包额,帮助部分投标单位编写、审核标书并负责前期费用,事实上形成以该公司为核心的串通投标团体,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
在某公司以2.6亿余元中标后,瑞沃工程有限公司从中分得1.5亿余元的工程。
2011年4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瑞沃建设有限公司和瑞沃工程有限公司罚金各人民币100万元。
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瑞沃建设有限公司、瑞沃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继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原总经理谢势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原总工程师栾新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原经营部经理杨玉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3.广西自治区来宾市原副市长李启亮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受贿案
2005年至2009年间,李启亮利用担任广西武宣县委书记、来宾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96万元、美元3500元、价值6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等。
其中,为某矿业公司租用土地开矿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34万元、美元2000元及价值6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
为个体老板承揽来宾市巩水电站土地整理和垫地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18万元。
2010年8月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14.海南省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原主任科员何明高受贿案
2008年至2009年间,何明高利用担任海南省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在征地补偿、道路建设、设备采购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贿赂计人民币150万元。
其中,在东方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设备采购等工程中,多次收受、索要有关项目承建人贿赂100万元。
2010年8月12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15.重庆市奉节县职工住宅楼开裂倾斜案
重庆市运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胡厚元、肖发福采取伪造公章、向有关人员行贿等手段获得一千多平方米建设用地后,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违法在职工宿舍楼外侧进行“十里综合楼”项目切坡开挖等建筑活动,导致职工宿舍出现房屋、地表开裂变形的险情,全体住户被紧急疏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3万元。
奉节县、永安镇政府以及县国土、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违法行为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
2010年,奉节县农业局原党委书记、永安镇原镇长刘祥兴等渎职人员和胡厚元、肖发福等事故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奉节县副县长傅忠莲等其他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16.四川省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副调研员杨淑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3年至2008年间,杨淑华利用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整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征地手续办理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索取、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194万余元。
此外,杨淑华还贪污公款人民币8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98万元,尚有人民币394万余元、美元2652元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0年8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7.贵州省贵阳市原市长助理樊中黔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88年至2008年间,樊中黔利用担任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办事处代主任、云岩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贵阳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贵阳市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审批、项目招投标、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工程资金拨付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005万余元、美元4万元、欧元8000元、港币24万余元、金条50根、黄金版《周易》经书一本。
其中,在贵阳市政府“中心环北线”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60万元。
此外,樊中黔尚有人民币246万余元、美元25万余元、欧元12万余元、港币36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0年7月28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8.陕西省宁强县交通局原局长何超、原副局长刘华斌受贿案
2008年至2010年间,何超、刘华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2万元和140万元。
其中,何超为某公路设计咨询公司拨付勘察设计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25万元;刘华斌多次收受贿赂50万元。
2010年11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何超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27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华斌有期徒刑十四年。
19.甘肃省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3年至2009年间,李人志利用担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1107万余元。
其中,在窑煤集团丰宝小区职工住宅楼开发建设中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贿赂人民币200万元、美元10万元。
此外,李人志尚有人民币913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0年9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宁夏自治区卫生厅原副厅长兼保健局局长李寿芬以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贪污、受贿案
2006年至2008年间,李寿芬利用职务便利,在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中通过虚增工程量和提高工程材料单价等手段贪污款物折合人民币55万余元,在工程招投标、承揽项目、设备采购等方面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11万余元。
其中,为某装饰设计公司承揽康复保健中心二期外装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贿赂20万元。
2011年2月16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
今天通报的20起典型案件,既有监察机关查处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也有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直接查办的。
这些案件分布在20个省(区、市),发生在工程决策、土地出让、招标投标、工程发包、物资采购、资金运作、工程款结算等多个环节,涉及廉租房建设、地铁建设、水利建设、征地补偿、矿产开发、房地产建设、学校工程、公路工程等许多领域,与去年5月通报的20起案件比较,最突出的特点仍然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收受贿赂、进行权钱交易的案件占多数。
这些案件是去年以来工程治理查办案件工作取得的新成果,体现了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也充分说明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仍然易发多发,需要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持之以恒地把这项工作开展下去。
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对今年的工程治理工作已经作出部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突出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不断提高查办案件水平,最大限度地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
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继续完善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机关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充实办案力量,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二要进一步突破一批大案要案。
要围绕工程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查办在项目决策、土地审批、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案件;严肃查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渎职侵权等案件,深挖细查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要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能。
要把查办案件与加强教育相结合,运用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要把查办案件与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长效机制相结合,深入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发案特点和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有针对性地完善工程建设法规制度体系、市场体系、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情况就通报到这里。
谢谢大家。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在5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查办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通报了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
(一)河南省郑州市原副市长兼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插手土地开发收受贿赂案
王庆海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936万余元、港币20万元。
其中,帮助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郑东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其情妇谋利400万元;帮助该公司将取得的土地部分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并提高容积率,收受人民币300万元;帮助某房地产公司取得27余亩土地,收受商品房15套(价值人民币415万余元)。
2009年11月,王庆海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滥用职权插手土地出让收受贿赂案
林崇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
其中,某港商在新会区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过程中,提出了低价出让土地的要求。
林崇中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决定项目用地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等,造成土地收益流失9404万元。
林崇中从中收受港币65万元。
林崇中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三)江西省新余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吴建华受贿案
吴建华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8万余元。
其中,为某文化娱乐公司、某广告设计装饰公司承建工程和结算工程款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91万余元;为某实业公司变更土地用途、规划项目审批等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2万元、港币5万元。
2009年10月30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吴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河南省许昌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国华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案
王国华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59万余元、美元2000元。
其中,为某置业公司疏通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王国华及其弟在未出资的情况下,收受该公司45%的“干股”,并将“干股”以人民币800万元转让;通过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做工作等方式,为某公司承揽绿化工程,收受该公司25%“干股”,获得分红120万元。
2009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王国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原州委常委、副州长黄永华收受贿赂案
黄永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私营企业主和有关单位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223万元、价值港币3.7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
其中,在建设宣传、新闻单位职工住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未采用招标投标形式,个人指定某开发商负责开发建设;多次出面找有关领导打招呼,帮助开发商获得建设用地,收受开发商人民币100多万元。
黄永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委主任周光全利用为企业提升资质等收受贿赂案
周光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17万余元、美元8万余元。
其中,应某建筑公司请求给有关方面打招呼,使该公司资质由三级提升为二级,并帮助该公司解决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收受该公司人民币110万元。
应某公司请求,以批示、打招呼等形式为该公司在竞标土地、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该公司为周在上海支付购房款100万元。
此外,周光全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周光全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七)四川省成都市原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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