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目的评估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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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目的评估实务
(一)
主讲老师 赵强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资产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资产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大组成部分。
实务中也有将专有技术、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的(本课程不涉及专有技术、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的质押评估问题)。
知识产权资产是无形资产中最为核心的资产。
二、专利及专利资产的概念
(一)专利权
专利权(Patent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发明(Invention):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Utility):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Design):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资产的概念
专利资产定义为:
权力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专利资产的特性:
(1)权力人所拥有的;
(2)能够持续发挥作用;
(3)能够产生经济利益。
三、商标及商标资产的概念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拥有商标的专用权。
(二)商标分类
1.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其中注册商标包括:
(1)商品商标:
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
(2)服务商标:
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
(3)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商标按功能可以分类为:
(1)使用商标:
主要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
(2)防御商标:
防御别人假冒而注册的商标,这类商标一般不使用。
(3)联合商标:
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4)扩展商标:
进行系列商标注册,如注册中文商标之后,再注册英文商标等。
3.商标根据其知名度可以分为:
(1)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国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认定。
(2)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商标的注册保护领域
国家商标局规定,商标注册分为45类。
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不能注册在同一领域中,但可以出现在不同领域中。
(三)商标资产的概念
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商标资产的特征:
(1)权力人所拥有的;
(2)能够持续发挥作用;
(3)能够产生经济效益。
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称为商标资产。
发挥作用不仅体现在商标的使用,也体现为商标的防御作用。
四、著作权及著作权资产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1.著作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总和。
2.著作权具有的特性
(1)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论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2)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3)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4)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3.作品的概念
什么是作品?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作品应该具有以下必要条件:
(1)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
(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4.作品的分类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分为以下8+1类(不包括民间艺术作品):
(1)文字作品:
指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如老师的讲学、某人的报告、即席致词、诉讼中的辩护词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配调演唱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可供说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但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上物附加的艺术装饰。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
但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
但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
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如人体针灸穴位图、植物构成图、解剖图等。
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
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5.著作权的权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权力分为以下16+1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力。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力。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力。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力。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6.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权力的权力第
(1)-(4)项一般是不能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并且保护也是永久的(发表权有例外情况),这四项权力被统称为著作权的人身权。
(2)财产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第(5)-(17)项权力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些权力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将著作权中的第(5)-(17)项权力统称为著作权的财产权。
(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概念
1.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力,《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包括:
(1)出版者的权力,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的权力,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表演者的权力,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力: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人身权范畴);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范畴);
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表演者的权力与作品的表演权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3)录像、录音制作者的权力,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力。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力,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禁止或许可他人转播、其播放的广播或播放的作品、将作品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力。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但由独立于著作权。
2.《著作权法》共赋予著作权权力人12+1项财产权,《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为8+1类,但并不是对所有类型的作品上述12+1项权力都适用,不同类型的作品,著作权权力人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
(1)文字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2)口述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和汇编权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4)美术、建筑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等。
(5)摄影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8)计算机软件: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
录音录像制品不属于作品,但制作人也享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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