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共10篇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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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共10篇完整篇doc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_共10篇
范文一: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蔡从云
我们签订合同如果签订成对对方没有任何约束的合同或者对方违约时我们没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郁闷的事。
我们公司从小到几千、大到几百万近千万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相当多的,出现纠纷无法维护公司的利益;或者违约责任太笼统根本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如有个买卖合同把违约责任定为不履行退款,那么实际上对方根本就没责任,更没有约束力。
维权是需要成本的,对方也会权衡守约与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无成本那么对方守约就只能看自己单方利益和心情了;合同无约束力对公司来说很多交易就显得不确定,对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所以签订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权。
那么违约责任条款怎样约定?
那就是违约责任的策略问题:
1、全面:
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对方承担义务方面都应该有违约责任给予保证。
我们要求再多,谈判再辛苦,合同条文再美好,如果没有违约责任保证那都是一句空话,违约责任是保证公司利益的尚方宝剑。
合同签订时应当争取到起草权,把违约责任具体化,那么我们权益更容易落实到条文上。
2、具体:
违约行为有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迟延履行;质量瑕疵,我们应在约定、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不正确履行。
所以必须针对上述每一种违约行为来制定违约条款;也可把违约责任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
3、明确,如果根本没有针对对方违约约定相应反制措施,简单一句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可以有多种理解,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
违约损失赔偿也是一样,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
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
违约金约定是违约责任最好的表达方式,适用广泛。
约定支付违
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
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
范文二:
合同审查之违约责任条款ndLegalSystemASociety
圈溺鬻覆覆翟蜜蕊圈隧豢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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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周审查之违约责任葵款
张剑飞李胜春
摘要现代经济交往当中,合同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一种交易方式,正是由于合同的广泛使用,就有了对合同审查的需要。
而在合同审查'-3中,一项最重要的条款即违约责任条款,又该如何正确选择适当违约责任救济措施呢?
这便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究竟哪个更能保障守约一方权益,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这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违约金损害赔偿合同审查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li-272-Ol
约救济措施又该如何约定,又当在两者之间作如何取舍,以求既
能达到最大的威慑效力,促使对方依约履行合同,又能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己方损失,获得更大利益呢?
因违约金是约定的,只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事先约定的违约事由,无论有无过错,守约方有无损失,除却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方都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而且守约方在向法院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为简单,只需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事由即可。
由此可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有利之处在于,一方面可以明确预期违约金额,另一方面在提起诉讼时只需承担少许的举证责任,更容易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但不利之处也正在于此,违约金毕竟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预先确定,一旦最后违约造成的损害过大,就会很可能发生得不偿失的后果。
即便可依《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也很难完全弥补实际损害,更何况该条款还存在“过低”的限制条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未可知。
损害赔偿既可事先约定具体的计算方式,也可依法律规定直接按实际损失计算,所以即便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害也可要对方赔偿。
但正如其字面意思所表达的一样,所谓“损害赔偿”就必须先有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须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得到赔偿。
这便意味守约方如果要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就得承担的举证责任,如损害结果的存在与大小,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
即便如此,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得到赔偿的。
另外,《民法通则》第l1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何为适当损失?
何为扩大损失?
这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所以,损害赔偿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的损失,但需要己方提供大量证据,过程复杂,成本很大,且风险较大,一旦损害过少,很可能最后得到的赔偿尚未付出的成本多。
另外,当对方违约:
f亍为造成的损害并不大的情况,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让其没有约束,肆意违约,最终由于缺乏震慑力,不利于合同的履行。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查合同选择违约责任救济方式时,应首先考虑预期违约的可能性大小,再考虑预期损失的最大可能性,结合各种因素,视具体情况来选择。
通常而言,损害可能较小但不希望对方违约,可设定较高违约金,以震慑对方依约履行合同:
若预期损害不可预算,且根本违约的可能性较小,可具体设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求发生违约事由后,能最大限度弥补自己的损失。
钊1对广泛的审查合同,在选择违约救济措施时,通常对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综合运用时感到困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呢?
两者之间又该如何取舍呢?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Ju;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违约金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且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
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JJu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
因此,违约金是约定的,主要体现为补偿性。
只有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才具有一定的
惩罚性。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
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
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JJu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股原则。
从上述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定义来看,两者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不同责任形式的两种能否同时适用呢?
通常而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
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JJu。
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
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责任应优先适用,而其适用又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
既然两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那么在审查合同时,对违
作者简介:
张剑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胜春,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律师。
272
范文三:
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
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
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
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
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践中也非常重要。
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
它能明确告诉对方违约后要承担何种责任,将要承担双方约定的由于违约方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利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近期集团行政管理中心通过处理几件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发现部分子公司的合同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现象。
例如:
有的合同中只是简单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毫无实际意义;有的合同干脆就根本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在违约条款一栏是空白。
这样,违约责任不明确的合同对相对方起不到有效地约束作用,对方违约后执行赔偿过程中就赔偿金数额也容易产生分歧,给公司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怎样才能更有效维护公司利益,避免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后果呢?
行政管理中心认为,分子公司合同管理人员(拟写人员)应当加强法律学习,不确定的或者操作不了的可以上报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切不可盲目大意。
合同批准人应当提高该方面的防范意识,此项条款一般为合同的核心条款,各位管理者应当慎重再慎重,应当努力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保证在以后的诉讼中公司能够站在有利的地位。
在今后的合同中,尽量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对方违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而有效的约束对方,避免恶意违约;当对方违约时依据约定可以迅速追究其违约责任,有效维护公司利益。
在今后的合同中再因违约条款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现诉讼给公司追偿造成重大困难的,将给与警告。
行政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3日
范文四:
合同审查之违约责任条款?
学术前沿?
2010年11月(上)
合同审查之违约责任条款
张剑飞
摘要
李胜春
现代经济交往当中,合同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一种交易方式,正是由于合同的广泛使用,就有了对合同审查的需要。
而在合同审查当中,一项最重要的条款即违约责任条款,又该如何正确选择适当违约责任救济措施呢?
这便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究竟哪个更能保障守约一方权益,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这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违约金损害赔偿合同审查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11-272-01约救济措施又该如何约定,又当在两者之间作如何取舍,以求既能达到最大的威慑效力,促使对方依约履行合同,又能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己方损失,获得更大利益呢?
因违约金是约定的,只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事先约定的违约事由,无论有无过错,守约方有无损失,除却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方都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而且守约方在向法院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为简单,只需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事由即可。
由此可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有利之处在于,一方面可以明确预期违约金额,另一方面在提起诉讼时只需承担少许的举证责任,更容易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但不利之处也正在于此,违约金毕竟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预先确定,一旦最后违约造成的损害过大,就会很可能发生得不偿失的后果。
即便可依《合同法》113条第二款第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也很难完全弥补实际损害,更何况该条款还存在“过低”的限制条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未可知。
损害赔偿既可事先约定具体的计算方式,也可依法律规定直接按实际损失计算,所以即便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害也可要对方赔偿。
但正如其字面意思所表达的一样,所谓“损害赔偿”就必须先有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须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得到赔偿。
这便意味守约方如果要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就得承担的举证责任,如损害结果的存在与大小,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
即便如此,《合依同法》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第“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得到赔偿的。
,另外,民法通则》11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第“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何为适当损”失?
何为扩大损失?
这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所以,损害赔偿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的损失,但需要己方提供大量证据,过程复杂,成本很大,且风险较大,一旦损害过少,很可能最后得到的赔偿尚未付出的成本多。
另外,当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大的情况,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让其没有约束,肆意违约,最终由于缺乏震慑力,不利于合同的履行。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查合同选择违约责任救济方式时,应首先考虑预期违约的可能性大小,再考虑预期损失的最大可能性,结合各种因素,视具体情况来选择。
通常而言,损害可能较小但不希望对方违约,可设定较高违约金,以震慑对方依约履行合同;若预期损害不可预算,且根本违约的可能性较小,可具体设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求发生违约事由后,能最大限度弥补自己的损失。
中图分类号:
D923.6
针对广泛的审查合同,在选择违约救济措施时,通常对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综合运用时感到困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呢?
两者之间又该如何取舍呢?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违约金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且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
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
因此,违约金是约定的,主要体现为补偿性。
只有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才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赔偿
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
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
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
我国《合同法》113条规定:
第“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照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第“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从上述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定义来看,两者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不同责任形式的两种能否同时适用呢?
通常而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第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
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责任应优先适用,而其适用又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
既然两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那么在审查合同时,对违
作者简介:
张剑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胜春,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律师。
范文五:
浅谈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明确性LglytmdSceyeaSseAnoit
{占I轧金;J
己1年1月中Ⅱ口I()]
浅谈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明确性
T7k
■,¨’
摘
要
一份成功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明确,明确的违约责任能够督促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合同,减少双方的争议,
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909(0ol-8—l10—5221)0030
维护交易的和谐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2.D936
许多交易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L,往不注意合同的违金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而且它还独立于双方合同履行之f往1约责任条款,或根本未约定,约定的条款模糊而没有可操作性,或
一
外,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以以支f违约金所、f
旦对方违约则陷入被动。
笔者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具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容易让交易双方接受。
在这里需要注
方法和起算点上,需要具体f题具体对待,定要简单科学、uJ…可操作性强。
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L可以约定施工方承担工程IJ
体情况,订立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违约责任条款,为保障合同履意的足,据合同性质和标的的不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付作根在支
行,维护自己利益的于段。
一
、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明确的必要性
在实践的合同运用【,1山于交易当事人法律水、】合作关系质量违约责任的方式:
施工过程}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分部、“}j分的亲疏程度、交易的重视程度等因素,对我们苛求双方订立山一项工程质量合格的,“L施工方按照不合格分部、分项_程造价l:
份完美的合同足玑实的,很多时候都足简地约定双方的权利
的5r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嗣I进行返1_至质量合%口JJ、I:
卣,l
义务便开始履行,而往往忽视了违约责任的设计,等到合同履行格;违约金山建设单位在支付F一阶段程款时直接抵扣。
这该亡”过程中对方违约时,发现合同中钊对对方违约根木没有约定相样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对方违约时的反制描施,要查阅合同才只
应的对策或反制
措施,的合同中只有简单一句“有一方违约的,承就一日了然。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相应的违约责仃”并不明确,根据合同法可以有多种理解,可见这样空洞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足很难
必要。
()定违约金对双方均可约定,平合理二约公我们知道,合同的履行过程【,征1双方都可能违约,]而双方均
解决问题的以,合刷【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侄的方式十分可以=合同【约定对方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额一般刘等,所在fIf.I=fI数以商
品房买卖合同为例,购房者可以约定丁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F开发商也可以约定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仃,样刈双方均产这
二、约责任的种类及选择违
《同法》lf合rf文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1jJ采取生切实的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于督促双方积极、有利善意地履行
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合同。
违约金、适川定金剐则。
当然,同是自d意志的体现,合_】只要不违
()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三支付这叮以说是违约金最人的优。
与赔偿损火杆i它简单明比,
了,一方违约H,在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仑同约定得更加洋细,如某买卖合同【约定“{供货方延迟交货的,每
法,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在这么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我们如何选择?
笔者认为,合同足交易的体现,合同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
之一就是鼓励交易,I7么违约责仃的设计u应该体现鼓励交易这延一n按照当次货款的2Jj土%向买方支付迎约金,约金直接由迎
一
主旨。
但鼓励交易不等于条款越简单越好,简单的条款往往不买方在当次货款中抵手”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尤需要对方
明确,叫确就容易发生争议,争议正足交易的障碍;不而同样的,配合,即使最后双方要同通过诉讼来解决争端,买方做法也完全爪_繁琐的条款也不好,谈判耗耗,容易交易双方之间产合法合理,有任何问题。
《法》{一种承拟进约责任的也没与合【另J
生不信任,
与鼓励交易的初衷背道而驰。
所以,我们必须走一条方式——赔偿损失相比,请求对办支付违约金守约方诉讼巾的
证H责仃要小得多,JJ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可,要要求对5方支付f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过分高】实际损火,1f』不法庭都会这…方式必须同坩满足三个条件,一足约定简、明确;足对双二
折I的道路。
!
多承担违约责仃的方式【找到最理想的方式fJ众1|方都公平合理;二是方便适用,有良好的操作性。
具约责仃的方式,支付违约金”符合我们的要求。
I“虽三、以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优点
支持;要适用赔偿损失,了要证I对方违约,需it己的除JIJ还i ̄EJ)而E实践r很多守约方确实lJ说到这里,f难发现《同法》J我『J合H文规定的众多承担违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明。
】
为对方违约而遭受了实际损灾,在法庭上为举但
得刁到完全的支持。
能或证
据的证明力不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庭支持,或者
I ̄,,果以支f适当违约金的方式明确约定了约责lLl川见如、J
任,方履行合同:
程,1得考虑违约的风险,柯利_双亡就/这r
()约金约定简单方便,用广泛一违适就条款的改计而言,约定支付迎约金的违约责任卡对简单明¨
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1各类合同;:
同时违约金刚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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