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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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第1节术语
1.1“六线”控制体系
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紫线
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红线
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
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蓝线
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黄线
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黑线
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密度分区
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密度1区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1.2.2密度2区
除密度1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1.2.3特定管理控制区
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
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需要进行特别控制的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以上各密度分区详见规划附图。
1.3中心镇
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实力较强,有一定人口规模,交通通信条件便利,对周边发展较强的带动作用,经广州市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制镇。
1.4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较完整地反映和体现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或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重要地下文化埋藏区等单位及其周边保护控制区域。
1.4.1核心区
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保护规划确定的的范围。
1.4.2建设控制区
指核心区以外由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建设的范围。
1.4.3风貌协调区
指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由保护规划确定与其环境要求协调的范围。
1.5中心村
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辖下的行政单位。
1.6城市家具
指城市开敞空间内以外的城市道路、广场、建筑退让地带、城市绿地设置的,供公众休息使用且具有观赏功能的雕塑、休闲健身设施、建筑小品、电话亭、饮水机、垃圾筒、灯具等公共设施。
第2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概述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各阶段。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3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3.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包括: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3.2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辖区,含市辖各区、各代管县级市和特定管理区的全部区域。
3.3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3.3.1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是研究和原则确定广州市全市域范围内的长远发展定位、目标、战略及纲领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3.2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城市的长远发展战略,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3.3.3主要规划内容
1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定位。
2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目标,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
3论证和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城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区域及城市发展战略、空间布局总体发展布局取向、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和生态绿地系统,及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政策。
4论证和制定城市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包括确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生态结构、生态政策区划及控制导则。
5论证和制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包括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包括空港、海港、铁路、城市快速轨道、高快速道路、物流中心、客流中心等组成的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3.3.4规划成果
1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3.5规划调整
1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价和动态更新,并可对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内容作局部调整。
2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一般每3-5年修编一次。
3.4城市总体规划
3.4.1规划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3.4.2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3.4.3主要规划内容
1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确定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市、分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及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防灾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10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1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镇的各项主要用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3.4.4强制性规划内容
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
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2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
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系统。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原则和规定。
5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
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和地下空间资源的导控;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6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
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3.4.5规划成果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4.6规划修编及局部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
3.5近期建设规划
3.5.1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步骤,是城市近期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3.5.2规划期限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3.5.3规划内容
1强制性内容
1)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
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4)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防灾工程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5)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6)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2指导性内容
1)提出城市广场、主要城市出入口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意见。
2)提出旧城改造、城中村、新城市发展区等城市重要地区的近期建设措施。
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3.5.4规划成果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
3.5.5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
1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计划(含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2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3.6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3.6.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也可以在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各项专项规划应相互协调。
3.6.2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3.6.3规划内容
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城市居住用地专项规划;
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4城市工业用地专项规划;
5城市仓储用地专项规划;
6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
7城市对外交通专项规划;
8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9城市园林绿地专项规划;
10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消防等城市设施专项规划;
11城市防灾设施专项规划;
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
13城市水系专项规划;
14全市性宏观城市设计。
3.6.4规划成果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其深度要求参照城市总体规划。
3.6.5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市规划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
第4节分区规划阶段
4.1分区规划阶段
包括:
片区发展规划、分区规划、建制镇(中心镇)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4.2片区发展规划
4.2.1规划任务
片区发展规划是对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在不同发展片区的深化落实,确定各片区的协调策略与规划行动纲领,使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之间更好地衔接。
4.2.2片区划分
广州市分为花都片区、南沙片区、从化片区、增城片区、都会片区,根据各片区的实际发展需要,可分别编制片区发展规划。
4.2.3强制性规划内容
1确定片区的功能、发展目标。
2建设人口及用地规模。
3确定包括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六线”控制体系的框架:
1)根据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控制界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划定紫线,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政策。
2)原则确定片区综合交通系统,划定红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政策。
控制道路及重要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并限定各类控制线沿线建(构)筑物的设置条件。
3)原则确定生态绿化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制定各类绿地的规划控制政策。
4)原则确定水域及相关控制范围,划定蓝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政策。
5)原则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系统规划,划定黄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政策,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6)原则确定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及结构性控制要求、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划定黑线,按土地利用与保护方式、开发强度划分政策区并制定相应的规划引导和控制政策。
4.2.4规划成果
片区发展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含电子文件)。
4.2.5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对片区发展规划进行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
4.3分区规划
4.3.1规划任务
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规划范围,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配置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为城市规划管理以及编制下层次规划提供依据。
4.3.2规划范围
都会区应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规划范围;都会区的建制镇(中心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都会区外的行政区、特定管理区和县级市、重要地区、主要建成区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4.3.3强制性规划内容
1土地利用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
1)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和《广州市用地分类标准》确定分区内用地的使用性质,划分到中类。
2)确定市、区、街道(镇、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规模及其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广场、社会停车场位置、规模和控制范围;确定主要交叉口的形式、控制点标高和坐标以及基本交通组织方案。
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系统、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
5)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走向、管径、敷设方式和服务范围。
6)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内容。
2建立包括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六线”规划控制体系。
划定适建与不适建的用地界限,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3划定城市规划管理单元并提出强制性控制要求。
应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城市分区的规划管理单元,形成规划分区——行政街道——规划管理单元三级层次结构。
4.3.4规划成果
分区规划成果包括:
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4.3.5规划调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程序对分区规划作出修编或局部调整:
1、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
3、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分区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4、在对分区规划实施的定期检讨过程中,因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
4.4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
4.4.1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规划任务是落实上层次规划提出的各项规划要求,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三区”、“六线”的规划控制体系,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及空间布局结构,统筹安排城镇各类用地,合理配置基础设施。
4.4.2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中心镇)应制定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
4.4.3规划内容
1强制性内容
确定城镇用地规模、发展方向,提出土地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置换和整理要求,确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划定中心镇镇域整体范围内的不准建设区、非农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的“三区”范围及城镇拓展区规划控制黄线。
确定城镇主要道路的走向,站场、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用地范围、位置等,划定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
确定主要水系、岸线控制要求,以及防洪标准和防洪堤走向,划定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
确定区域绿地、环城绿带、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必须严格控制和保护地域的用地界线和控制要求,划定生态绿地规划控制绿线。
确定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及其它重要历史地段的控制范围和保护措施,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控制紫线。
确定变电站、燃气储气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水厂、发电厂、电信等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位置和用地界限或通道,划定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
确定城镇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强制性规划要求。
2指导性内容
统筹安排城镇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布局指导原则。
制定旧区改建、村庄迁并、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结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的步骤、措施和方法。
4.4.4规划成果
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
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在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分区规划成果技术标准的要求,完成相应范围的分区规划成果,在分区规划进行动态更新时纳入。
4.4.5规划调整
1因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涉及到建制镇(中心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建制镇(中心镇)进行修编或重大调整:
1)因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建制镇(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产生影响的;
2)因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
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建制镇(中心镇)作非重大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4.5专项规划
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分区规划阶段的城乡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也可以在分区规划阶段的城乡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调整等参照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其规划成果应与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5节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5.1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包括:
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村规划和专项规划。
5.2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2.1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的各项城市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的规划控制要求,作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直接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5.2.2规划范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5.2.3强制性内容
1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及土地使用的兼容性;
2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
3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
5规划地段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市和政公用设施的用地种类、用地规模、布局及建设要求,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市政通道)的用地种类、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及要求,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6城市主、次干道的功能分级、道路红线范围,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形式、用地范围及控制要求,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站场的用地规模和范围;
7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物与规划道路退让距离;
8其他规划认为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指标、规定等。
5.2.4规划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
分区规划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2.5规划调整
1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或对其法定文件进行局部调整:
1)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3)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4)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
2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可以对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的总体要求相符;
3)不损害公共利益;
4)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5.3中心村规划
5.3.1中心村规划的任务是合理确定村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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