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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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定了《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具体配租方案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1)申请人;
(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龄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并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
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
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房产、征收(拆迁)、公房、公积金、社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签署并加盖公章。
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农业户口的,应由原农业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中有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须提供有效证件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5、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有工作单位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无承租自管房证明。
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7、获得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核对,并张榜公布七天,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
将核对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街道(乡镇)。
街道(乡镇)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
复核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三)初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表》送民政、工商、税务、车辆、户籍等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工商登记信息、完税证明以及车辆、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四)复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
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
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四、轮候与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残疾军人家庭、复员军人家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等配租。
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未取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对象,其轮候资格从本次配租结束之日起保留三年。
当轮候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须在配租前进行资格复审。
(三)评分方法
基础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积扣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加10分;
3、在本市获得区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10分,在本市获得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加30分;
4、没有非营运小轿车的加10分。
(四)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家庭的房源分配通过现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摇号确定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摇号确定房号。
摇号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申请家庭未能按时到场摇号,但在当日当场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一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
(五)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推出的房源数时,直接组织摇房号。
(六)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发出的入住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七)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的或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本次申请配租废止,自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合同管理
(一)初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的各项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死亡的,其申请家庭成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六、租金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保障对象执行不同租金标准,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40%-50%左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60%-7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并在配租方案中公布)。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如已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则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租金可通过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家庭另行交纳。
(四)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七、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统一办理缴费卡并按时交纳租金。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家庭发生住房、收入等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自行装修。
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经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须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八、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九、附则
(一)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五)本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特殊病种:
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2、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军人:
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本实施细则中的复员军人:
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4、本实施细则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5、本实施细则中的三属:
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本实施细则中的低保户:
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7、本实施细则中的重残疾:
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六)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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