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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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企事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用管理的范围,在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五)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明,用火作业证实行统一格式(样式附后)。
第五条油田企业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油田企业用火(其中油田企业中的炼化部分执行第七条)划分为四级。
(一)一级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6、天然气井井无控部分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
1、原油储量在1001~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小于5000m3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三)三级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处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四)四级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油田企业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用火作业,并和生产单位的设计、技术、生产、安全、公安(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订用火措施。
由施工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附用火申请报告,经二级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
经上一级安全技术部门、消防部门审查,主管生产的领导或主管技术的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
制定用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附用火申请报告,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安全技术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审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三)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三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填写用火服务业许可证并附用火申请报告,制定用火措施;用火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由二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批、签发用作业许可证。
(四)四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四级用火作业前,由基层队(站、库、车间)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附用火申请报告,基层队长组织用火协调,制订用火措施,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业用火划分级别。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炼化、销售企业用火等级划分为四级。
(一)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3、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5、工业污火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砀、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二)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3、全厂的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三)三级用火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四)特殊用火。
1.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2.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生产运行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点到第二天早8时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4.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五)固定用火区。
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八条炼化、销售企业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的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员签发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监督部门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用火。
(二)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车间领导审查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
(三)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三级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用火服务业许可证,并批准用火。
(四)特殊用火作业的审批。
特殊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二级单位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
(五)固定用火乐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应有明显标志。
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一十条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一十一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不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
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五)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服务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四级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认定一次。
(六)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七)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三)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四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部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四)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用火作业界限划分
(一)无产权单位的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第九条)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二)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产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三)用火点在装置区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装置领导会签,必要时加海豹用监护人。
第十六条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联合站、油库等征税区域的规定。
(一)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
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
(三)厂部警卫和生产区域的管辖单位要对进行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方可准许进入。
(四)非也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不得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三)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存档;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存档。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二十条海上石油作业设施的用火作业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时起执行,原《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各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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