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检查报告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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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查报告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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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查报告剖析
文件编号:
BT/DT
报告编号:
BT/DT
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
(适用: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管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维护保养单位
联系人
维保电话
电梯施工质量证明书
使用单位:
使用登记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
年月日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许可证号: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合同编号:
设备名称:
√曳引式客梯□无机房客梯□观光电梯□病床电梯
□曳引式货梯□无机房货梯□汽车电梯
型号:
产品编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内部编号:
额定载重量:
kg层站门:
层站门
额定速度:
m/s控制方式:
竣工日期:
年月日
该电梯施工质量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规定和电梯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签章):
审核(签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张掖博泰电梯有限公司制
填写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施工自行检查。
由检查人员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要求,正确、真实填写各个项目的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
各栏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栏。
对于电梯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自行检查,应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查,其他项目按照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未涉及项目按“无此项”处理。
2、本报告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也可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还可用印章填写。
单页内各种填写方式不得混用。
字迹应清晰、工整,语言应规范通顺,术语要标准,按法定的计量单位填写有关数据。
3、当报告中出现错误时允许扛改:
将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并在改动处由改动人签名和日期。
不可涂改、刮改,不可使原字迹模糊或者消失。
4、报告中带“□”可选项,可根据具体情况划√选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填写,或通过扛改在旁进行修正。
计算机打印输出时,应删除未选取项。
5、检查信息、设备参数应严格依照实际情况完整、详细选取、填写。
6、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栏的填写:
a、栏内注明计量单位的项目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应在栏内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或在附表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并在栏内记录统计数据;数据填写值最少修约至标准要求的最小位数;
b、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未要求测试数据且无需说明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填写“符合”、“不符合”、“无此项”;
c、既有测试数据要求又有定性要求的项目,除按a款要求填写数据外,还要按b款要求填写定性部分检查结果;
d、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表”等;有需要说明的项目,用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查状况;内容过多时,可填写“见附页XX”,并增加附页填写,附页至少应有一名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7、检查项目“检查结论”栏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8、“其他”栏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按照设计制造单位的要求填写需增加检查的内容要求与检查结果。
9、“备注”栏填写检查人员认为应记载的事项和制造单位特殊要求的需说明的事项。
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应填写改造、重大维修主要内容,并说明按照监督检查性质和定期检查性质进行检查的项目编号。
10、本报告无检查、审核、批准、确认人员的签字和制造、施工、使用单位签章无效。
“检查日期”填写检查工作完成日期。
11、本报告的填写还应同时符合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相关作业指导书有关填写规定。
12、本报告一式四份,由检验机构、制造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结论页
设备类型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
设备型式
曳引上置
设备名称
√曳引式客梯(3110);□观光电梯(3150);□病床电梯(3170)
□曳引式货梯(3210);□汽车电梯(3240);其他:
注册代码
使用登记编号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型号
安装地点
设备代码
设备
技术参数
额定载重量
额定速度
层站数
控制方式
√集选、□并联、其他:
检查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
主要检查仪器设备
检查结论
备注
检查
日期年月日
审核
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
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
声明
施工单位许可证号:
(施工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制造单位
声明
(制造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确认情况
(使用单位公章)
确认人:
年月日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附页
序号
项目及类别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结果
检查结论
1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
资料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2
1.2
安装
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3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4
1
技术资料
1.4
使用
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TSGT7001-2009中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TSGT7001-2009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
2
机房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与
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6
2.2
机房专用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7
2.3
安全空间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8
2.4
地面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9
2.5
照明
与插座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10
2.6
断错相保护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11
2.7
主开关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12
2
机房及相关设备
2.8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13
2.9
制动装置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14
2.10
紧急操作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15
2.11
限速器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16
2.12
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17
2.13
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18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19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1
井道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20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A-4:
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21
3.4
井道安全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22
3.5
井道检修门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23
3.6
导轨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见附表1)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见附表1)
24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25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26
3.9
井道内
防护
(1)对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高2.7m
宽1.2m
合格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无此项
27
3.10
极限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符合
合格
28
3.11
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符合
合格
29
3.12
井道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符合
合格
30
3.13
底坑设施
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符合
合格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符合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符合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符合
31
3.14
底坑空间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0.6×0.7
×1.4m
合格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小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
自由垂直距离最小:
0.7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m
32
3.15
限速绳张紧装置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符合
合格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符合
33
3.16
缓冲器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符合
合格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识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符合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符合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符合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符合
34
3.17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
符合
合格
35
4
轿厢与对重
4.1
轿顶电气
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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