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老复员军人业务手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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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业务手册doc
在乡老复员军人业务手册
云南省西畴县民政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目 录
在乡复员军人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内;在乡老复员军人(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其中包括: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二、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他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市)、县(市、区)级。
1.云南省民政厅办理范围包括
云南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在乡老复员军人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
云南民政厅优抚安置处负责全省在乡老复员军人行政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2.州(市)民政局办理范围包括
在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乡老复员军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3.县(市、区)民政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申报在乡老复员军人工作
四、审批条件
1.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申请书(向云南省民政厅申请)原件、复印件各1份);
(b)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c)复员军人证或者军人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2份;
(d)《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在1954年10月31日后入伍的人员
(b)未经部队批准复员的人员;
五、申请材料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表1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2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户口簿和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各2份
3
复员军人证或退出现役登记表
□原件
■复印件
各2份
4
《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审批表》
■原件
□复印件
3份
六、审批证件
无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书(向云南省民政厅申请)原件、复印件各1份);
b)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c)复员军人证或者军人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2份;
d)《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西畴县民政政务网站公开。
西畴县民政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
西畴县民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西畴县民政局。
接收地址:
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31号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西畴县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西畴县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应立即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西传县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a)申请人不在西畴县行政区域内;
(b)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3.决定
(1)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审查
(2)优抚安置股股长审查
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股分管副局长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优抚安置股股长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优抚安置股股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局分管领导审核
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优抚安置股股长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不同意股长意见的,应与股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股长意见的,退回股长处。
西畴县民政局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4.归档
民政厅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
归档时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
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在乡老复员军人工作流转单、考核报告在乡老复员军人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5.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西畴县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
公开网址为:
http:
//60.160.237.123/Default.aspx。
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在乡老复员军人许可证书的审批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审批日期。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和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
西洒镇金玉路31号(西畴南方电网城区营业厅旁边)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西畴县民政局局政务网站“服务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民政局优抚安置股热线0876-7626409
周一至周五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民政局。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无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
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
西洒镇金玉路31号(西畴南方电网城区营业厅旁边)。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民政局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优抚安置股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热线、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可通过,—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民政局。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1.检查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州局对各个县(市)局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县(市)民政局负责在文山州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乡老复员军人管理工作。
3.检查承担机构
文山州民政局优抚科,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4.检查人员条件
(1)是上级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2)对年度报告内容了解。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
6.检查量化表
书面监督检查量化表表2。
表2书面监督检查量化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检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复员军人证或退出现役登记表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书面检查企业填报的各项内容
每年按时报送,内容完整准确,填写规范
2
《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审批表》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书面检查企业填报的各项内容
每年按时报送,内容完整准确,填写规范
7.组织检查人员(组)
州局优抚科人员和县(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员。
8.检查计划
县(市)局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员负责制定计划,每年4月15日前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9.检查通知
县(市)局优抚科经办人员每年3月中旬前书面通知(书面检查通知表3)辖区内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求3月底前将年度情况报告的书面材料寄送或者通过电邮提交至规定地址。
10.检查程序
县(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员,对获在乡老复员军人填报的年度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在乡老复员军人提交的信息和发证信息是否一致(如批准日期、证件编号等),自查内容是否完整,自查结论如何,以及是否按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材料(相关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11.被审批人报送的材料收件处理
被审批人通过寄送或者电邮方式提交至规定地址。
12.检查提交材料表
书面检查应提交的材料表见表3。
表3书面检查提交的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依据
1
复员军人证或退出现役登记表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2
《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审批表》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13.结论确定
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所在县(市)局通过审查在乡老复员军人审核表填报的年度情况报告。
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
14.结果处理
对提交资料齐全正确的则此次年度书面检查通过。
对提交材料错误或不全的做驳回处理,填报单位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没有问题的审批通过。
对资料填报不全的,将填报材料在乡老复员军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再次提交。
15.处理结果送达
申报在乡老复员军人个人可登录网上受理平台查看书面检查结果。
16.处理跟踪程序
退回被许可人填报信息的,可通过电话督促获个人进行年度情况报告的修改和提交。
17.期限
每年4月15日前进行审查并实时归档。
18.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获证在乡老复员军人网上填报的材料和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
每年书面检查结束后,民政局优抚安置股保存归档。
19.归档期限
实时归档。
(二)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西畴县民政局0876——7622633统一受理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移交优抚安置股依法处理。
西畴民政局优抚安置股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有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可证过程中的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0876——7622633优抚安置股收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执法部门和各州市民政局优抚科依法处理。
西畴县民政局负责处理下列举报事宜:
重大、复杂、涉外及上级部门指定的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文山州民政局和西畴县民政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州局优抚科,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6.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对于复杂的优抚抚恤事件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7.处理跟踪程序
县优抚安置股对投诉举报主要负责组织,局属相关单位做好投诉、咨询受理工作;负责对分送的投诉、咨询业务进行跟踪和督办;负责对分送举报案件的办结情况进行统计。
各州(市)优抚科对举报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用户和消费者以来访、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和咨询;负责处理省局投诉举报中心分送的殡葬投诉、举报和咨询业务并作反馈;定期向省局投诉举报中心上报投诉、举报和咨询工作信息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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