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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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发展改革和规划工作的科学论证,推进教师民主参与学校规划、管理的咨询工作,设立复旦大学发展与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改革和规划工作的咨询机构,受校长办公会议委托,参与制定学校战略规划、中长期事业规划;研究学校学科规划、人力资源规划、校园规划等专项规划与配套规划之间的关系,并提供咨询意见;就学校发展改革和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以及本章程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监督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高学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协调发展。
第二章构成与职能
第四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委员由校内教师担任,委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校内机关部处的正副职以及二级单位的党政正职;委员人数为9-15人的单数。
第五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
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学校预算单独安排。
第七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 制订、修改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章程,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2) 参与制定学校战略规划、中长期事业规划,并提供咨询意见,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参考;
(3) 研究学校学科规划、人力资源规划、校园规划等专项规划与配套规划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参考;
(4) 对学校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进行论证,将论证意见作为学校设立教学科研机构的论证依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5) 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有关事项的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6) 研究制定学校年度发展研究课题指南;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可委托一位或数位委员,和学校相关部处、院系人员一起,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学校某项规划或涉及改革发展的方案进行前期研究、起草工作。
第十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可邀请学校相关领导、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案进行解释和沟通。
委员会会议在条件许可时应对师生员工开放,允许他们在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旁听全体会议。
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工作动态与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员应积极参加全体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请假并说明事由。
1年内4次以上缺席全体会议或3次以上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中属学校未公开文件的,委员应妥善保管,在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由发展规划处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及咨询报告,由发展规划处提交学校领导班子。
第四章委员的聘任资格'程序与责任
第十四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委员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任期四年,委员一般不得连任。
第十五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1) 爱国爱校、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 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学校利益,能够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3) 为学校正式在编或离退休的教师,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熟悉学校实际情况;
(4) 承认并遵守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各项会议与活动。
第十六条委员产生的程序:
(1) 发展规划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启动委员产生程序,公布委员的任职资格、产生办法及工作日期安排;
(2) 委员候选人可由校长提名、所在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发展规划处汇总推荐材料后,进行资格审查,由校长按照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遴选,初步拟定委员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其中校长提名的比例不应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30%o
(3) 委员由校长颁发聘书,名单在校内公开;
(4) 发展与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5) 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等原因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增补,增补委员任期至该届委员会任期届满。
第十七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或有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的,由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提出免去该委员资格的建议和人员增补名单,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委员的权利:
(1) 参加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
(2) 因参与制定发展改革方案和规划需要,或对学校相关政策研究、评估需要,委员需获取相关资料,可要求发展规划处提供;
(3) 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开展各类调研活动,相关费用从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委员的责任:
(1) 委员必须向学校公共利益负责,尽心尽力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努力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与工作能力,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2) 委员向校领导班子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
委员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不得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3) 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4) 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规划委员会以外的人员代行职责;
(5) 委员应承担保密责任,担任委员期间所取得的资料,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用于自身课题研究、课堂教学或对外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如需修订,由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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