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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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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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目录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一般规定1
第三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2
第四章安全管理4
第五章质量管理5
第六章环境管理7
第七章附则7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8
第一章总则8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8
第三章分包企业的履约过程管理9
第四章施工现场劳动力组织与管理10
第二章生活区管理11
第三章计时工管理制度11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4
第一章总则14
第二章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14
第三章环境保护机构与人员15
第四章环境保护的职责范围16
第五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17
第六章环境保护措施17
第七章环境监测20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20
第九章附则20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湘江玖号项施[2014]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湘江玖号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近期开工的,建设音准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五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或指定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
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十八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六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三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或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或单独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配合试验员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开展自检、互检活动,培养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
各工序完成后由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对本工序进行自检、互检,自检依据及方法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由班组自行处理并填写自检记录,班组自检记录填写完善,自检出的问题已确实修正后方可由项目部施工员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认真开展工序交接活动。
上一道工序完成后,在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由项目部施工员组织上、下工序施工班组长进行交接检验,由下道工序班组长检查上道工序质量,对影响本道工序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并填写交接检验记录,施工员督促上道工序人员进行修正后,下道工序人员方可进行施工。
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品的存在。
第四十三条专职检查、分清责任。
在班组自检基础上,施工员要对各班组长的各道工序进行检查,从严要求,对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在检查时必须分清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工人操作不当引起,还是由于施工材料或施工方法引起的不合格。
查清原因后,对于反复发生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工人操作引起的不合格,要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工人采取处罚措施,并及时向操作人员讲明处罚的理由。
第四十四条定期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集中分类,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对各类问题分析总结,针对特别项目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贯彻实施。
使各施工管理人员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水平。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湘江玖号项目部施工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湘江玖号项施[2014]0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法、合规、有序、可控地使用施工分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分为劳务作业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湘江玖号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分包队伍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分包队伍管理方针、目标,督促建立分包队伍管理体系,检查、考核项目部内分包队伍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组长:
宾奇标
常务副组长:
文达张新国
副组长:
安植严升友彭长征卢果邹波
成员:
唐继光李盈黄自强陈新勇李建文瞿建平
第五条管理职责
1、按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分包管理体系。
2、组织或配合工程公司组织分包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合同评审、签订及备案工作。
3、妥善解决项目经理部和分包企业之间的各类纠纷,坚决杜绝施工队群体事件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项目部应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细化项目经理部分包管理小组组织架构、职能、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及管理制度,报工程公司分包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分包企业的履约过程管理
第六条分包企业进场管理
分包企业必须挂分包合同复印伯及有效的企业资质、资格文件到项目部办理进场手续,项目部需留存以下资料:
1、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跨地区施工许可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分包企业进场后3天内必须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向项目部提交如下资料(均需加盖分包企业公章):
(1)分包企业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复印件;
(2)分包企业人员劳动合同。
项目部为分包企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施工现场出入证。
4、分包企业进场后3天内必须向项目部报送进场机械、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清单,施工部牵头组织安全、物资等部门对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数量进行复核。
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做退场处理,不得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5、项目部应重视对入场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等,留下相关培训资料,并将教育培训作为常态化工作。
6、项目部应编制各项目劳务和专业分包台账。
台账以项目为单位,按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分类,内容至少应包括分包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分包内容、分包合同额和合同工期等。
分包企业有效的资质和资格材料作为台账附件留存。
第七条分包企业过程管理
1、项目部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于每月底前留存、归档分包企业动态资料如下:
(1)当月更新的分包企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2)分包企业人员考勤表;
(3)分包企业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
上述表册应注意复核真实性和一致性,每页加盖分包企业公章。
2、项目部必须制定分包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有日检、周检、月检等,对检查结果形成书面记录、抽出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期限,并跟踪整改落实效果等。
第八条分包企业退场管理
1、分包企业的工人、班级或管理人员退场前必须书面上报到项目部,书面报告必须注明退场人员的劳务费用已经结算并支付到位,退场人员花名册作为报告附件。
项目副经理和项目经理综合考虑工程管理需要进行审批,同意后分包企业方可有组织地安排工人退场工作。
2、分包企业的机械、设备和自有材料在退场前必须持进场台账和清单到项目部设备物资部门复核,确认后,设备物资部门会同保安和门卫做好出场过程中的清点工作。
3、项目部在月结月清的基础上及时和分包企业办理结算工作并签订结算协议,时间过长可能产生的纠纷。
结算协议应上报工程公司分包管理、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施工现场劳动力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根据劳动力需用计划,分阶段组织劳动力入场。
劳动力入场须按分包阶段进场管理流程办理进场手续。
1、进场验证。
分包企业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如发现进场人员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时,须要求其立即退场。
2、入场教育。
劳务工人入场前要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安全技术交底、劳动保护等内容的教育,同时做好相关教育记录。
并做好入场登记,发放工作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部与分包队伍按要签订《建筑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项目部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每周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现场劳动力调度
1、项目部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根据施工进度对交叉施工劳动力进行统一管理,对各分包单位实施统一调度,确保各专业工程顺利进行。
2、在工程开工后,项目部要严格控制劳动力定额,出勤率,加班加点等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员安排不合理,派工不恰当,时紧时松,窝工、停工等问题。
每天早晨由施工员指定上岗民工数,指定的人数应与用工计划基本吻合,一天中视具体情况增加民工上岗。
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工闲滞情况出现,降低人工成本。
3、在施工过程中,应增强施工班组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调配民工、追究责任等问题,可直接与班组负责人交涉。
第十二条现场劳动力统计
现场劳动力统计实行日统计,旬、月报表制度。
由施工员提供班级出勤情况,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负责收集、汇总、建立台账、编制报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力情况,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使劳动队伍始终处于动态受控管理及有序流动状态。
第十三条现场劳动纪律
1、严格遵守现场劳动纪律,按要求准时上下班。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要求操作。
3、服从工作安排和调配。
4、不得有打架斗殴现象。
第十四条项目部参照公司有关规定,不定期对分包队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生活区管理
第十五条做好生活区规划,制订门卫管理、员工宿舍管理、员工食堂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并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定期召开座谈会,建立民工学校,听取工人意见和建议;对生活区进行统一管理,安排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给工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定期对生活区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计时工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部各部门临时用工需通过各部门负责人提前半天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施工部部长,说明用工事项、需要人数及计划用工时间。
第十九条施工部部长根据需求安排劳务人员,并与实际用工人对接。
第二十条实际用工人根据用工情况详细填写工程派工单,工程派工单一式两份,用工人、用工人部门领导和作业队三方签认,项目部、作业队双方留存,派工单样表后附,派工人签字处需实际用工人及部门领导同时签认。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联派工单一星期内交与计财部汇总,计财部进行临时用工统计,与作业队联对比结算。
派工单表格如下:
工程派工单
工程名称
长沙湘江玖号商业项目
时间
作业队
人数
派工内容:
总计工时
派工人签字
作业队签字
工程派工单
工程名称
长沙湘江玖号商业项目
时间
作业队
人数
派工内容:
总计工时
派工人签字
作业队签字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湘江玖号项施[2014]0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长沙湘江玖号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进一步加强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建设项目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确保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遵循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实行全过程有序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要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党政工团组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湘江玖号项目部。
第二章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
第八条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工程绿化完善美观,节能、节材和水保措施落实到位,工程绿化一次达标,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高速铁路。
第九条环境保护方针: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施工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和落实“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制度,采取严格的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认真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第十条环境保护总目标:
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工程绿化完善美观,水保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建成一流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建设项目,环保目标分解:
1、临时工程的设置应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2、施工现场场界噪音:
昼间<70dB,夜间<55dB;打桩机噪音限制:
85dB(居民集中区22:
00至次日6:
00停止施工)。
距离居民区较近的地段,配合地方政府积极做好居民安抚工作。
3、现场目测无扬尘,运输无遗洒现象,主要施工便道及加工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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