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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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包括:
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完成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估协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六条中估协不定期开展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工作,并由中估协将年检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七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每5年参加累计不少于5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不得连续两年没有学时;
(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连续两年列入中估协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初始登记申请:
(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
(三)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通过实践考核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
(六)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七)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九)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登记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人与所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能有效证明登记申请人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专职从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
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等。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初始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执业登记申请人须通过中估协网站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
(二)各地协会对初始登记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汇总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名单,并将其中一份材料提交中估协,另一份材料自行留存备查;
(三)中估协和各地协会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发现不完整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存在的全部问题,一次性通知各地协会、初始登记申请人,并指出应做的补充和修改;
(四)中估协受理初始登记材料的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将于每个月月底在中估协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各地协会通告备案;
(五)对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中估协书面通知执业登记申请人及其所在从业机构,同时抄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省级协会。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以下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
(三)政治面貌;
(四)学历、学位、职称;
(五)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股东(合伙人)或雇员身份;
(六)其他需要变更的信息。
第十四条办理变更登记须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各地协会对《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所填变更事项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汇总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名单,并将其中一份材料提交中估协,另一份材料自行留存备查,由中估协予以变更登记。
第四章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执业土地估价师脱离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转入其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两次转移相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符合下列情形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须完成股份(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已签订股份(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或机构出具的不反对有关人员转移登记的免责文件。
第十八条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要求转移登记的,原机构有义务出具转移登记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具有行政权的相关机关强行管制,或者正在接受行业协会自律调查中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缓办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申请省域内转移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移登记申请人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
(二)转移登记申请人持填有转出机构转移登记意见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转入机构,由转入机构填写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机构留存复印件备查;
(三)转移登记申请人向各地协会报送盖有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转移登记申请表》,附第十七条中要求的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提交的第
(二)(三)(四)项材料,经各地协会核验后予以转移登记;
(四)各地协会依据《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转移登记申请表》修改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个人相关信息,完成转移登记,并将信息提交中估协确认,同时分别公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省域间转移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移登记申请人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
(二)转出土地估价机构填写转移登记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转移登记申请人向转出地的协会提交盖有转出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转出地的协会核验后予以确认转移,并将其中一份《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留存备查;
(四)转移登记申请人持填有转出机构转移登记意见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转入机构,由转入机构填写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转入机构向转入机构所在地协会提交盖有转出、转入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提交的第
(二)(三)(四)项材料,经转入地协会核验无异议的,予以确认转移,并将其中一份《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留存备查;
(六)转入地协会在完成确认转移登记后,向中估协提交转移登记人提交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转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
(七)中估协依据转入地协会提交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和转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修改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个人相关信息,完成转移登记。
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信息由中估协和转入、转出各地协会同时分别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故未能转入其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盖有转出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交转出机构所在地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进行转移登记备案;未申报转移登记备案的,不予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备案时间以转移登记表转出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备案时间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暂停执业登记。
备案时间不超过24个月完成转移手续的,恢复执业登记,逾期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注销执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依法注销,注销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在3个月内向原机构所在地协会申报转移登记备案;未申报转移登记备案的,不予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备案时间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转出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备案时间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暂停执业登记。
备案时间不超过24个月完成转移手续的,恢复执业登记,逾期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注销执业登记。
第二十四条执业土地估价师暂停执业登记期间,不得执业签署报告。
转移登记完成后,自动恢复执业登记。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估协注销其执业登记:
(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获得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脱离土地评估机构不再专职执业;
(七)停止执行土地评估业务连续满24个月;
(八)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九)自愿申请注销执业登记;
(十)其他符合注销执业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八)项情况的,所在从业土地估价机构应主动登录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系统(
第二十七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情况的,由执业土地估价师填写《土地估价师注销登记申请表》,报中估协办理注销执业登记,并公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中估协对已经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在中估协网站公告,同时封存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完成注销执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已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重新执业,按初始执业登记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执业登记年检
第三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是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进行的年度检查。
中估协负责制定年检政策,监督、指导省级协会的年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凡在年检基准日前已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均应参加年检。
第三十二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主要检查考核估价师是否具备执业登记条件。
第三十三条对未达到年检条件,但不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暂缓通过年检,责令其改正,在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系统中将其转为暂缓年检状态,待其违规行为纠正后,再予以通过年检。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注销登记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予通过年检,由中估协对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七章自律惩戒
第三十五条土地估价师在执业登记中提供不实材料,经核查确认为主观故意的,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执业登记申请;已完成执业登记的,撤销执业登记,5年内不予受理执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参照《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执业登记的,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附件1
土地估价师初始登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1寸彩照
籍贯
政治面貌
毕业学校
学历
专业
职务
电子邮件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社会保险机构
人事档案存放机构
现执业机构名称
通过实践考核时间
继续教育累计学时
资格证书号
执业登记号
其他经济鉴证资格
其他经济鉴证资格名称
资格证书号
资格取得时间
工作简历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从业机
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协会盖章)
年月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协会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XX省XXXX年土地估价师初始登记汇总表
填写单位:
日期:
序号
资格证书号
姓名
机构名称
备注
附件3
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项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变更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职称
法人、股东身份
其他
我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机构公章:
本人签字:
年月日
省协会意见:
省协会公章:
经办人人签字:
年月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
协会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转移登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一寸
彩色
证件照
资格证书号
执业登记号
身份证号码
档案存放单位
档案存放单位类型
转出机构
转出机构意见
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转入机构
转入机构意见:
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省协会意见
协会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一寸
彩色
证件照
资格证书号
执业登记号
身份证号码
档案存放单位
档案存放单位类型
转出机构
转入机构
转出机构意见:
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转入机构意见:
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转出地方协会执业登记意见:
协会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转入地方协会执业登记意见:
协会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
协会公章:
经办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附件6
执业土地估价师注销登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一寸
彩色
证件照
资格证书号
执业登记号
身份证号码
原执业机构
申请注销登记人或从业机构
□执业土地估价师本人□从业机构
申请注销登记原因
□年龄超过70周岁□公务员或其它公职人员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受到刑事处罚□脱离土地评估机构不再专职执业□停止执行土地评估业务连续满24个月
□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自愿申请注销执业登记
□其他符合注销执业登记的情形
申请注销登记人(签名):
从业机构(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
协会公章:
经办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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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土地 估价师 执业 登记 工作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