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IV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实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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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IV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实用标准
DSM-IV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
关于DSM-IV的介绍
美国精神病学会(APA)从1952年起制订《诊断与统计手册:
精神障碍》(DiagnosticandStatisticalManualofMentalDisorders);后来称之为DSM-Ⅰ。
1968年制订了第二版,DSM-Ⅱ。
从1974年着手制订而在1980年正式出版的DSM—Ⅲ特别受到重视,因为它有一整套临床工作用的诊断标准,对于美国的、甚至世界各国的精神病学家说来,不论于临床工作、还是科学研究,都有很大帮助。
1987年APA又修订出版了DSM-Ⅲ-R.但是,精神医学发展迅速,这也已不能适应需要,所以从1987年起就开始着手DSM-Ⅳ的制订。
在历届主席的支持下,APA组织了一个工作班子DSM-IV制订工作组,主席为AllenFrances,副主席为H.A.Pincus,共有NancyC.Andreasen与R.L.Spitzcr等27名成员。
下设13个起草小组,每组5~12人,各负责起草一个部分。
组长分别是:
焦虑性障碍,M.R.Liebowitz;
谵妄、痴呆、及遗忘,G.J.Tucker;
首次诊断于童年期的精神障碍,D.Shaffer与M.Campbell;
进食障碍,B.T.Walsh;
心境障碍,A.J.Rush;
多轴诊断,J.B.W.Williams;
人格障碍,J.Gunderson;
月经前精神障碍,J.H.Gold;
适应性障碍等,R.E.Hales;
精神分裂症,N.C.Andrcasen;
性障碍,C.W.Schmidt;
睡眠障碍,D.J.Kupfer;
物质所致精神障碍,M.A.Schuckit。
每个小组在起草前先广泛复习文献,重新分析已有的资料数据。
起草后,将草稿交50~100位顾问专家征求意见(包括我国杨德森教授)。
同时又征询了60多个有关学会(如美国心理学会、美国护理学会等)的看法;也与WHO的ICD—10制订小组交流意见、APA又在HospitalandCommunityPsychiatry杂志上辟专栏进行讨论.然后进行了12次现场测试,共计70余单位参加,涉及6000余病例。
2年前,APA出版了一本“DSM-Ⅳ意见选择书”,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专家的看法。
1993年最后定稿,1994年5月正式出版。
为了提供我国精神卫生上作者学习参考,我们把DSM一Ⅳ主要类别的诊断标准译成中文,作为本刊的增刊,最后还附上“鉴别诊断”(DicisionTree),供实际临床应用时参考。
在原书序言中,关于什么叫精神障碍,有一段相当详尽精辟的定义,现附译后:
“精神障碍是发生于某人的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伴有当前的痛苦烦恼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症状)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或者伴有明显较多的发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丧失自由的风险。
而且,这种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于某一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认可的(心理)反应,例如对所爱者死亡的(心理)反应.不论其原因如何,当前所表现的必然是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或生物学的功能不良。
但是,无论是行为偏离正常(例如,政治的、宗教的、或性的),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都不能称为精神障碍,除非这种偏离或冲突是正如前述那样的个人功能不良的一种症状。
”
最后,在译成中文时,有些细节要说明一下:
“ageneralmedicalcondition"实际上是指除精神障碍以外的疾病,在我国没有这种统称,所以译成“躯体情况”;“separation”是指儿童与父母亲人分开,所以译为“离别”,以示与“分离(dissciation)”有别;至于“disability”,以前一向译为“残疾”,实际上在本书中不是这种意思,只是指能力不佳,所以译为“功能不良”;还有“bereavement”,实际是指对所爱者的生离或者死刑,不一定是亲友死亡,故“离丧”。
译者颜文伟1994年7月1日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A.特征性症状:
下列2项以上,均应在一月内的(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以较短)显著较长时间里呈现。
(1)妄想;
(2)幻觉;
(3)言语紊乱(例如,常常乱扯(“出轨”)或散漫);
(4)明显的紊乱或紧张症行为;
(5)阴性症状,即情感平谈、言语贫乏、或意志减退。
注:
如妄想荒谬怪异,或幻觉是对患者的行为或思想作实况广播样的评议,或有2个以上声音在互相对话,则仅需1项便已足够。
B.社交或职业功能不良:
自起病以来在显著较长时间内,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
(如工作、人际关系、或自我照料)明显地较起病前差得多(如起病于童年或青少年,则为未能达到应有的人际关系、学业、或职业水平)。
C.病期:
病情的持续性表现至少持续6月。
此6月应包括至少1月符合A标准(即急性期症状)的症状(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较短),可包括前驱或残留期。
在前驱或残留期中,病情可表现为仅有阴性症状或A所列2项以上较轻表现的症状(例如,古怪想法,不寻常的知觉体验)。
D.排除心境障碍及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及伴有精神病性表现的心境障碍均已排除,因
(1)既无重性抑郁、躁狂、或混合发作同时出现于急性症状期,
(2)而且,如在急性症状期出现情感(心境)发作,其持续时期与急性期或残留期相比均明显较短。
E.排除物质或一般躯体情况:
此病情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效应。
F.与广泛性发育障碍的关系:
如有婴幼儿孤独症或其他广泛性发育障碍的病史,除非出现至少一月(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较短)的明显妄想或幻觉,否则不作精神分裂症附加诊断。
长期病程的分类(仅适用于急性期症状起病之后至少一年病或者)
心境障碍
重性抑郁发作
A在同一个2周时期内,出现与以往功能不同的明显改变,表现为下列5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是
(1)心境抑郁,或
(2)丧失兴趣或乐趣。
注:
不包括明显是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或者与心境协调的妄想幻觉所致的症状。
(1)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这或者是主观的体验(例如,感到悲伤或空虚),或者是他人的观察(例如,看来在流泪);注:
儿童或青少年,可能是心境激惹;
(2)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活动的兴趣都显著减低;
(3)显著的体重减轻(未节食)或体重增加(一月内体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5%),或几乎每天食欲减退或增加;注:
儿童则为未达到应增体重;
(4)几乎每天失眠或嗜睡;
(5)几乎每天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缓(由他人观察到的情况,不仅是主观体验到坐之不安或缓慢下来);
(6)几乎每天疲倦乏力或缺乏精力;
(7)几乎每天感到生活没有价值,或过分的不合适的自责自罪(可以是妄想性的程度,不仅限于责备自己患了病);
(8)几乎天天感到思考或集中思想的能力减退,或者犹豫不决(或为自我体验,或为他人观察);
(9)反复想到死亡(不只是怕死),想到没有特殊计划的自杀意念,或者想到某种自杀企图或一种特殊计划以期实行自杀。
D.这些症状并不符合混合发作的标准。
C.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D.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性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E这些症状不可能归于离丧;后者即,在失去所爱者后出现这些症状并持续2月以上,其特点为显著的功能缺损、病态地沉湎于生活无价值、自杀意念、精神病性症状、或精神运动性迟缓。
躁狂发作
A.持续至少1周,(或更短时期,只要达到必须住院程度)的一个异常的而且持续的心境高涨、夸大或激惹。
B.在此心境障碍时期内,持续地表现出下列症状3项以上,并有较显著的程度:
(1)自我估价过高或夸大;
(2)睡眠需要减少(例如,感到只要3小时睡眠便休息好了);
(3)比平时更健谈,或感到一直要讲话的紧迫感;
(4)意念飘忽,或主观上体验到思想在赛跑。
(5)随境转移,容易分心(即注意很易转移到无关紧要的外界刺激上去);
(6)有目的的活动增多(木论社交、工作或学习、或者性活动都是如此),或精神运动性激越;
(7)过分地参与某些有乐趣的活动,而这种活动有潜在或能会乐极生悲地造成痛苦的后果(例如,无节制地狂欢狂饮,轻率的性行为,或愚蠢的商业投资)。
C.这些症状并不符合混合性发作的标准。
D.此心境障碍已严重到会产生职业和日常社交活动及人际关系的明显缺损,或严重到必须予以住院以防伤人或自杀,或者具有精神病性表现。
E.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其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注:
清楚地由躯体性抑郁治疗(例如,治疗药品,电体克治疗,光疗)所致引起的躁狂样发作,不应归于双相I型障碍。
心境恶劣障碍
300.4
A.至少2年内,多数日子里,一天的多数时间出现抑郁心境,或者是主观的体验,或者是他人的观察。
注:
如是儿童或青少年,心境可为激惹,而病期至少1年。
B.在抑郁时,至少呈现下列2项以上:
(l)食欲差或食量过多;
(2)失眠或睡眠过多;
(3)精力不足或疲劳乏力;
(4)自我估计过低;
(5)注意集中差或难以作出决断;
(6)感到绝望;
C.在此障碍的2年病期中(儿童或青少年为]年),没有一次A及B症状消失长达:
月以上。
D.在此障碍的2年病期中(儿童或青少年为I年),从无重性抑郁发作;即,不可能归于慢性事性抑郁障碍,或重性抑郁障碍,部分缓解。
注:
在心境恶劣障碍之前可以先有一次重性抑郁发作,随之为充分缓解(无明显症状2月之久)、此外,在2年(儿童或青少年为I年)。
心境恶劣障碍中,可以叠加重性抑郁发作,此时可以同时给予2种诊断,只要诊断标准符合。
E.从来没有过躁狂发作、混合性发作、或轻躁狂发作,而且也从不符合环性心境障碍的标准。
F.此障碍并非发生于某种慢性精神病性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症或妄想性精神障碍。
G.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药物或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H.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它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焦虑障碍
广泛性焦虑障碍
A.至少在6个月以上的多数日子里,对于不少事件和活动(例如工作或学习),呈现过分的焦虑和担心(忧虑的期望)。
B.患者发现难以控制自己不去担心。
C.这种焦虑和担心都伴有下列6种症状之3项以上(在6月中,多数日子里至少有几种症状)。
注:
儿童只需1项。
(1)坐之不安或感到紧张;
(2)容易疲倦;
(3)思想难以集中或头脑一下子变得空白;
(4)激惹;
(5)肌肉紧张;
(6)睡眠障碍(难以人睡或常醒转,或转辗不安地令人不满意的睡眠)。
D.这种焦虑和担心不仅限于某种轴I精神障碍上,例如,这种焦虑或担心不在于患有惊恐发作(如惊恐性障碍)不在于在公众场会感到难堪(如社交恐怖症)、不在于被污染(如强迫症)、不在于离家或离开亲人(如离分性焦虑障碍)、不在于体重增加(如精神性厌食)、不在于多种躯体诉述(如躯体化障碍)、不在于患严重疾病(如疑病症),而且这种焦虑和担心并不是发生在创伤的应激障碍之时。
E.此障碍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也排除心境障碍、精神病性障碍,或广泛性发育障碍的可能。
惊恐发作
注:
此处所谓惊恐发作不是一种编码的精神障碍,只是注明在某种所诊断的障碍中有惊恐发作而已(例如 30021伴广场恐怖的惊恐性障碍)。
一段时间的极度害怕或不舒服,有下列4种以上症状突然发生,并在10分钟内达到顶峰:
(l)心悸,心慌、或心率增快;
(2)出汗;
(3)颤抖;
(4)觉得气短或气闷;
(5)窒息感;
(6)胸痛或不舒服;
(7)恶心或腹部难受;
(8)感到头昏、站不稳、头重脚轻、或晕倒;
(9)环境解体(非现实感)或人格解体(感到并非自己);
(10)害怕失去控制或将要发疯;
(11)害怕即将死亡;
(12)感觉异常(麻木或刺痛感);
(13)寒颤或潮热。
创伤后应激障碍
A.患者曾暴露于某一(精神)创伤性事件,存在以下二者:
(1)患者亲自体验、目睹、或遭遇某一或数件涉及到真正的或几乎招致的死亡或严重的损伤,或者涉及到自己或他人躯体完整性遭到威胁的事件;
(2)患者有强烈的害怕、失助、或恐惧反应。
注:
如是儿童,则代之表现为紊乱或激越的行为。
B.以下列1种以上的方式持续地重新体验到这种创伤事件:
(1)反复闯入性地痛苦地回忆起这些事件,包括印象、思想、或知觉。
注:
如是幼儿,反复地进行表达创伤主题或一些有关的游戏。
(2)反复而痛苦地梦及此事件。
注:
如是儿童,可能是令人可怕的梦而讲不清内容。
(3)似乎创伤事件正在重现的动作或感受(包括这种体验、错觉、幻觉、及分离性闪回发作于再现之时的感觉,包括发生了意识清醒时或酒醉时)。
注:
如是幼儿,可出现特殊创伤的再现。
(4)暴露于作为此创伤事件的象征或很相象的内心或外界迹象之时,出现强烈的心理痛苦烦恼。
(5)暴露于作为此创伤事件的象征或很相象的内心或外界迹象之时,出现生理反应。
C.对此创伤伴有的刺激作持久的回避,对一般事物的反应显得麻木(在创伤2前不存在这种情况),如下列之3项以上:
(1)努力避免有关此创伤的思想、感受、或谈话。
(2)努力避免会促使回忆起此创伤的活动、地点、或人物。
(3)不能回忆此创伤的重要方面。
(4)明显地很少参加有意义活动或没有兴趣参加.
(5)有脱离他人或觉得他人很陌生的感受。
(6)情感范围有所限制(例如,不能表示爱恋)。
(7)对未来没有远大设想(例如,不期望有一个好的职业、婚姻、儿女、或正常生活享受)。
D.警觉性增高的症状(在创伤前不存在),表现为下列之2项以上:
(1)难以人睡,或睡得不深;
(2)激惹或易发怒;
(3)难以集中注意;
(4)警觉过高;
(5)过分的惊吓反应。
E.病期(B、C及D的症状)超过1月。
F.此障碍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注明:
急性:
如病期在3月之内。
慢性:
如病期在3月以上。
注明:
伴延迟起病:
如症状在应激后至少6月才发生。
社交恐怖症
300.23
A、在不熟悉的人们面前或被他人作仔细端详时(可能如此),所害怕的是他(或她)
自己可能会作出一些使人难堪的行为(或显示出焦虑症状)。
注:
如为儿童,可能是在与所熟悉的人们作与年龄相称的社交关系时发生问题,或在同伴中出现焦虑,而不是与成人的交往问题。
B.处于所害怕的社交场合,几乎必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焦虑,因而可能采取限止这个场合或为此场合所诱发的形式。
注:
如为儿童,此焦虑可能表现为哭闹、发脾气、惊呆、或者从有不熟悉人们的场合退缩出来等。
C.患者认识到这种害怕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注:
如为儿童,则无此项。
D.患者一般都设法避免这种场合,否则便以极度的焦虑或痛苦烦恼而忍耐着。
E、这种对所恐怖的情景的设法避免、焦虑的期待、或痛苦烦恼,显著地干扰了个人的正常日常生活、职业(或学业)、或补交活动或关系,或者对于具有这种恐怖,感到显著的痛苦烦恼。
F.如患者年龄小平18岁,应有至少6月病期。
G.这种害怕或逃避都不是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物质,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埋性效应,也不可能归于其他精神障碍(例如伴或不伴广场恐怖的惊恐障碍,离分性焦虑障碍、躯体变形障碍、某种)“假性发育障碍、或分裂样人格障碍)。
H.如存在某种一般躯体情况或其他精神障碍,那么A的害怕也与之无关,例如不是害怕自己的口吃,巴妥森病的震颤,或神经性厌食或贪食症的异常进食行为。
强迫障碍
A.或者是强迫思维,或者是强迫动作:
强迫思维的定义是下列4者:
(1)在病程中某一时间所体验过的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会反复或持久地很不合适地闯入头脑,以致引起显著的焦虑或痛若烦恼;
(2)这种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并不单纯是对于现实生活中一些问题的过分担心。
强迫行为以下列两条来定义:
1.患者感到被迫作为强迫思维的反应或是应该执行僵硬的规则二进行反复的行为(如洗手、排序、核对)或是精神活动(如计数、默默地重复单词)。
2.这些行为和精神活动的目的在于防止或者减轻痛苦,或者是预防某些可怕的事件和情景;然而,这些行为和精神活动与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实际没有关联,或者明显过度。
B.在病程中的某一时,患者自己曾认识到这种强追思维或强动作是过分的或不合理
的。
注:
这一点不适用于儿童。
C这种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产生了明显的痛苦烦恼,有时是费时的(一天花费1小时以上)或明显地干扰了正常的日常活动、职业(或学生)功能、或平常的社交活动或关系。
D如有另一种轴工型诊断存在,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的内容并不仅限于它(例如,进食障碍之祝酒于食物;拔毛症之拔除毛发;躯体变形症之考虑到自己的外貌;物质滥用障碍的沉湎于滥用药物;疑病症之沉湎于患有重病;性变态之沉湎于性冲动欲望或性幻想;重性抑郁障碍之反复地自责自罪。
)
E.此障碍并非由于某种药物(例如某种滥用药物。
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对现实生活问题的单纯的过分担心;
(3)患者企图忽视或压制这些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或者用其他思想或行动来中和它们;
(4)患者认识到这些强迫性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都是他(或他)自己头脑的)产物(并不是被强加的思想插入)。
强迫动作的定义是下列二者:
(1)患者感到为了被迫作为强迫思维的反应或按照应该僵硬执行的规则而不得不进行的反复行为(例如,洗手、排次序、核对)或精神活动(例如,祈祷、计数、默默地重复字词);
(2)目的在于预防或减少痛苦烦恼或为了预防某些可怕的事件或情景而进行这些行为或精神活动;然而这些行为或精神活动实际上并不能起到所设计的中和或预防作用,或者实际上是明显的过分。
注明如果:
伴自知不全:
如当前发作的大部分时间,患者不能认识这种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
特殊恐怖症
A.由于存在或预期某种特殊物件或情景(例如,飞行、高度、动物、在注射时看到流血)而出现的过度或不合理的,显著而持续的害怕。
B.一接触(暴露于)所恐惧的刺激,几乎毫未例外地之即发生焦虑反应,采取一种仅限于此情景或由此情景所诱发的惊恐发作形式。
注:
如是儿童,焦虑表现为哭闹,发脾气、惊呆、或紧紧拖住他人。
C患者认识到这种害怕是过度的或不合理的。
注:
如是儿童,没有这一点。
D.患者一般都没法避免这种情景,否则便以极度的焦虑或痛苦烦恼忍耐着。
E.这种对所恐怖的情景的避免、焦虑的期待、或痛苦烦恼,会显著地干扰个人的正常生活、职业(或学业)、或社交活动或关系,或者对于具有这种恐怖感到显著的痛苦烦恼。
F.如患者年龄小于18岁,应有至少6月病期。
G.这种伴于特殊物体或情景的焦虑、惊恐发作、或恐怖性避免,都不可能归于其他精神障碍,如强迫症(例如,对污染有强迫思维的人在接触脏物时的害怕)、创伤后应激性精神障碍(避免伴有严重应激因素的刺激)、离分性焦虑障碍(例如,逃避上学)、社交恐怖症(例如,因害怕窘迫难堪而避免社交场合)、伴广场恐怖的惊恐障碍、或不伴惊恐障碍病史的广场恐怖。
注明类型:
动物型
自然环境型(例如,高度、雷雨、水)
流血一注射一外伤型
情景型(例如,记机、电梯、闭室)
其他型(例如,惊恐性地躲避会导致窒息、呕吐、或感染疾病的情景场合;如是儿童,躲避响声或某种服装)。
人格障碍
A族人格障碍
偏执型人格障碍
A.普遍存在的不信任感和多疑,把其他人的动机解释为是有阴谋的。
发病在成年的早期,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至少有以下4种(或以上)的表现:
1.没有充分证据地怀疑其他人在密谋、伤害或者是欺骗他或她。
2.过度地、不公正地对朋友或者伙伴的忠诚以及值得信赖的程度感到怀疑。
3.不愿意信任别人别人,并有一种不适当的恐惧,认为那些自己透露给别人的信息会被用来对自己不利。
4.把病无恶意的言论或者事件看成是隐含的轻视或者威胁。
5.长时间地记恨在心,例如,不肯饶恕别人的冒犯、伤害或者是轻视。
6.敏感地觉察那些对自己性格或者声誉的其他人认为并不存在的攻击,并且迅速做出愤怒的反应或反击。
7.经常反复产生对自己配偶或者行伴侣忠贞的怀疑。
B.并不是只发生在精神分裂症、伴精神病症状的心境障碍或者是其他的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病程中,也不是某种躯体疾病直接导致的精神症状。
分裂样人格障碍
A.与社交关系普遍脱离,在人际交流仍会表情有限,起自早期成年时,前后过程多种多样,表现为下列4项以上:
(1)既不想要,实际上也没有亲密的人际关系,包括作为家庭之一员;
(2)几乎常常选择独自活动;
(3)简直很少兴趣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4)对很少活动感到乐趣;
(5)除了一级亲属外,没有亲密或知心朋友;
(6)对于赞扬或批评都显得无所谓;
(7)显示情绪冷淡、或感情平淡。
B.并非发生于精神分裂症、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或某种普遍性发育障碍,也不是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分裂型人格障碍
A.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以及人际关系的缺陷,对保持亲近关系的感觉不适以及这种能力的减退,同时有认识或者感知的扭曲和出现怪异的行为。
在成年早期发病,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至少5项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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