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专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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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专案
02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专案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有效控制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打击无证营运、私拉乱倒、沿途遗撒、扬尘污染为重点,以规范清运市场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通过采取打击非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查处违章作业工地、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达到从业单位“有资质、手续全,密闭运输、无遗撒,按规定路线运输、不随意倾倒,施工工地设施全、无污染”的治理效果,促进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赵新民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城管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委、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土地局、物价局、重点项目办、市数字化管理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市场秩序规范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定期研究、通报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市政市容监察管理局副局长王润洲担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规行为,检查考核各区(管委会)履行职责情况。
各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管、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主要任务是:
1、对各区(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督导。
2、对市建成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
3、对郑州市建筑垃圾清运协会进行行业指导。
4、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范、设施规范和管理规范,对消纳场进行竣工验收。
5、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建立运输企业信誉档案,对严重违章违法的企业、车辆取消其资格,强令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二)市建委负责对各区(管委会)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巡查检查,督促各区(管委会)及时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主要任务是:
1、监督各区(管委会)严格遵守有关建筑垃圾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
2、督促各区(管委会)将施工单位排放的建筑垃圾交有《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清运。
3、督促各区(管委会)严格执行施工工地“四有两不”规定(有工地围挡、有硬质出入口道路路面、有除泥(尘)设施、有门前保洁措施,渣土运输车辆装载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对未按规定落实的行为进行查处。
4、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标准体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规定。
(三)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加大夜间执法力度,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主要任务是:
1、采取有效措施,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速进行限制,四环以内(含四环)限速30公里/小时,四环以外限速60公里/小时。
2、对无驾驶证、行车证、车牌照、闯红灯、酒后驾驶、故意污损或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使用已到报废年限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隧道和主要高架道路行驶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建筑垃圾运输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和扣分。
3、参与市、区两级组织的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执法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违章运输车辆和违章施工工地进行查处。
4、负责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的资格审查以及已密封改装车辆的备案、办证和年审工作。
(四)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巡查检查,督促项目所在区(管委会)及时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五)市数字化管理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履行数字化监控监督的职能,建立GPS监控平台,对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及倾倒、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取证、及时通知到有关责任单位。
收集整改情况,并将有关数据及整改情况报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物价局依据有关法规,借鉴周边城市做法,结合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现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核定建筑垃圾处置(处理)费和建筑垃圾运输费的收费标准,并定期公布。
(七)市发改委、交通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土地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八)各区政府(管委会)强化属地管理原则,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好建筑垃圾管理职能。
主要任务是:
1、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培训。
2、对辖区内开工工地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建设施工方落实施工工地“四有两不”规定,对未落实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建设及管理工作,消纳场应以资源再利用的方式处理建筑垃圾为主,以卫生填埋为辅。
对辖区内私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依法查处。
5、对在辖区内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沿途抛撒等违章问题进行查处,并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集中整治活动。
6、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处理领导批办、上级转办、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的建筑垃圾处置问题,并接受市民咨询。
7、对辖区内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进行管理。
四、治理内容及标准
(一)处置核准管理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均应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设(拆迁)单位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之前,应首先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建筑垃圾排放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5个工作日前向市城管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排放量进行核定。
建筑垃圾排放量核定后,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向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尔后与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最后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2)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4)有与取得《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5)有消纳处置合同,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台;
(2)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喷涂放大号,安装GPS卫星定位、车辆限速装置和顶灯;(3)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地的证明材料;(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垃圾消纳核准各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远离都市区;
(2)符合环评要求,由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报告;(3)不得在水源取水区、河川行水区、文物古迹及地质结构不良地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消纳场的地区设立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要求:
(1)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运行;(3)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硬化道路;(4)配备必要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设备和车辆,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5)配有专业的保洁人员和保洁设施,出入口设置规范的冲洗设施,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洒水降尘,杜绝车辆带泥上路;(6)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7)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处理场。
填埋场填满后,应进行有机化处理,建设为耕地、林地或公园。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核准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明确特许经营招标条件,采取招把招投标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
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企业办理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4)能证明土地可使用的有效文件;(5)环保部门出具的初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二)施工工地管理
1、拆迁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拆迁完成后7日内清运完毕,并及时移交施工单位。
一周内未移交的,由所在地辖区政府负责按下列标准治理:
(1)待建工地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场地临时用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2)拆迁待建工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
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3)裸露土地必须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每日早晚洒水喷淋不少于2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每日洒水喷淋次数不少于4次,防止扬尘;(4)拆迁待建工地超过三个月仍未移交的,必须对场地内裸露土地进行临时绿化,临时绿化可采用种植浮土覆盖后撒草籽进行绿化,并辅助洒水喷淋防治扬尘。
临时绿化期间,要保证每天早晚洒水2次以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5)利用拆迁待建工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及其他用途使用的,应设置垃圾存贮设施、洒水喷淋设施并配备专职保洁人员,每日早中晚3次洒水喷淋,以保持场地湿度,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2、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自动冲洗保洁设施,配备专人监督建筑垃圾装载及车辆保洁,进出工地的车辆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3、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施工标准设置围挡,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4、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
业主不能自己清运的,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有偿清运。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5、清运作业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承运经市城市管理局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
(2)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严防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3)按照规定的时间(22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速度(四环以内限速30公里/小时,四环以外限速60公里/小时)、路线并由引导车引导行驶;(4)所有原改装过的清运车辆必须“平斗”运输,车厢盖板与车厢成直角,不得沿途泄漏、抛撒和扬尘;(5)保持GPS监控和车辆限速设备完好正常,不得故意拆除、损坏及正常故障不及时维修上述设备;(6)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7)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禁止在隧道、主要高架道路行驶和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8)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
(三)资源化利用管理
1、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场建设和运营应当坚持企业投资、政府出台政策扶持的原则,用于加工建筑垃圾中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生产可利用的再生产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纳入市政公用行业范围,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用电优惠政策,参照农业用电执行。
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优生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范围。
2、加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再生产品规模化使用。
设计部门在建设工程的设计中,凡是可以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必须采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施工单位未按设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凡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应达到40%以上,由社会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再生产品的比例应不少于20%。
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超过30%的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比例。
强力推进建筑垃圾再产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公路建设必须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道路基层、底层、垫层的修建。
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属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采用再产生品。
3、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四)清运价格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运输费和处置(处理)费。
运输费由市物价局根据郑州市运输价格水平测算,每年公布指导价,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依据指导价向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支付清运费用。
处置(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前,应将运输费和处置(处理)费预存至专用帐户。
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专用帐户开户银行根据主管部门的出具的监管意见及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的结算依据拨付费用。
五、综合治理措施
(一)整合现有的清运公司。
暂停民营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审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公司暂不新增。
以各区(管委会)为单位,按照35%的保留比例,对现有的清运公司进行重组整合,清运公司属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
公司重组后,清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自有车辆不少于50台、新能源清运车辆不少于公司车辆总数的三分之一,凡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必须是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列入《郑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名录》的运输公司。
全市所有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纳入公司管理,禁止个人或采取挂靠的形式从事清运活动。
市、区两级要严查“黑车”,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由城管部门依法中止运输车辆运行,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有挂靠行为的运输企业由城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对违规使用“黑车”的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和运输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部门对建筑垃圾排放单位予以红牌警告,在挂红牌期间停止其参加招投标活动,城管部门依法取消相关运输企业的运输资格。
(一)改装现有的清运车辆。
所有清运车辆(含原改装过的车辆)必须改装为软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全密闭装置的结构除骨架外,需采用柔性材料制造,其闭合方式采用后拉闭合式。
改装工作由市渣土清运协会牵头组织实施。
4月1日至5月30日全部改装到位。
凡没有改装为软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者,市城管局不再给运输企业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三)落实工地出入口硬化及车辆冲洗措施。
工地出入口硬化是避免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有效办法。
各区于4月15日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工地出入口是否硬化问题进行一次地毯式普查,凡没硬化工地出入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市城管局将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同时,要根据工地建设(拆迁)规模、时间长短,选择使用合适的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车辆进行全方位冲洗,严防车轮带泥、车身不洁上路行驶。
(四)建设临时性消纳场所。
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是解决好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的根本,各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建筑垃圾排放量,于5月底前使用临时用地建设并投入使用一个或多个过渡性建筑垃圾消纳场,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粉碎、调剂、中转建筑垃圾的场所。
(五)运输车辆实行编队行进。
清运公司整合后,建筑垃圾运输实行集中运输方式,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安全员、配置引导车,引导车应配置醒目标识。
建筑垃圾运输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由引导车、安全员引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速度、规定路线编队行驶,不得单车运行。
(六)推广使用新能源清运车辆。
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政府对新增节能环保车辆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逐步淘汰现有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借鉴外地“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使用期限为新车使用后5年,使用期满后不得再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做法,对我市现有的运输车辆逐年进行淘汰。
xx年底前市区运营的建筑垃圾黄标车全部淘汰,其中xx年底前淘汰30%、xx年底前淘汰30%、xx年底淘汰40%。
从4月1日起,凡新办理核准手续的车辆,必须是节能环保的新型清运车辆,车厢顶盖是软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防止沿途扬尘和遗撒。
(七)着力治理交通肇事。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造成死亡2人(含)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将运输企业及肇事驾驶员清退出郑州市场:
城管部门不予核准该企业的任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申请,禁止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任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动;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肇事驾驶人员刑事责任,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其他运输。
(八)实行违规问题备案制度。
落实违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并对运输企业进行信用评定考核,逐月进行通报。
凡当月信用评定不合格的,半年内不得参加建筑垃圾处置。
建设、城管部门要督促建筑垃圾排放单位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承接建筑垃圾运输项目。
(九)严查重罚各种违规行为。
对违反上述清运作业管理“八项规定”的运输企业,城管部门责令运输企业停运整顿一周;再次发生的,禁止该运输企业三个月内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第三次发生的,禁止该运输企业半年内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一年内累计发生四次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扣分。
同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罚款,所有处罚在综合治理期间均不得取底限:
(1)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5)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6)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7)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8)未密封、包扎、覆盖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健全执法查处机构。
成立市建筑垃圾运输执法大队、区(管委会)建筑垃圾运输执法中队,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执法,确保违规运输车辆上路必被查、违规必被究。
市执法大队由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单位抽调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城管执法队员(不少于10人,含案卷文书制作的内勤人员)、从市交警支队抽调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公安交警(至少4人)组成,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违章运输车辆查处工作,每周查处不少于3次。
区执法中队由区城管执法夜班中队和辖区交警大队抽调的公安交警(至少2人)组成,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违章运输车辆的查处工作,每周不少于5次,查处情况于每周五下午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交警编入市执法大队、区执法中队后,人员和警用车辆相对固定,如需人员变动,应由公安交警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市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夜班大队负责对各区、管委会的执法查处工作进行督查督导,每周对各区、管委会督查督导不少于3次。
(一)落实分片包干制度。
市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六个大队分包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六个大队的所有执法队员分包到建设(拆迁)工地,采取死盯死守的办法防止建筑垃圾违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的大队长和各区(管委会)的城管执法局长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建筑垃圾运输执法大队检查、各区(管委会)互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建筑垃圾违章违规运输车辆,一旦查实车辆驶出的工地,第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分包该工地的执法队员进行戒免谈话;第二次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对分包该工地的执法队员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分包大队长和所在区的执法局长进行戒免谈话;第三次对分包该工地的执法队员按照有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对分包大队长和所在区的执法局长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市委、市政府。
各区(管委会)也要落实执法队员分包工地制度,责任到人。
(二)组织实施月考核评比。
制定评分标准、严格考评程序、公开考评结果、落实考评责任是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的有效措施。
从4月1日开始,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管委会实施考核评比(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见附件),对发现的问题按标准扣分,考核评比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并分别上报市委、市政府。
同时,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各区、管委会城管执法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执法工作周例会,讲评一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周工作。
(三)坚持执法责任追究。
对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严禁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经营,一经发现将由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自律机制。
充分发挥建筑垃圾清运协会的作用,制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定期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及驾驶员进行规范作业、安全运输教育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企业信用评定计分。
附件:
1、郑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考核办法
2、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考核表
xx年4月11日附件1郑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考核办法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运输许可程序,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营运、私拉乱倒、沿途遗撒、车轮带泥上路污染环境等问题,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考核工作由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xx年4月1日起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考核对象为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
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件2《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考核表》。
二、考核评定程序
(一)自查自纠。
各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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