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类消费投诉案例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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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类消费投诉案例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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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类消费投诉案例精选
预付款类
案例181:
预付消费风险多证据齐全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下旬,市民汪先生到江苏省扬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去年8月在扬州市某会所办
理了一张消费卡,预先支付了2680元,另交定金50元。
但由于该会所未按照约定时间开业,汪先生于是要求该会所承担违约责任。
经与该会所负责人进行协商,该会所同意退款,但在汪先生归还合同后,店方反悔,不同意退款。
汪先生希望扬州市消费者协会介入此事,并对其进行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扬州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汪先生的投诉后,立即派遣工作人员对此事展开调查。
汪先生向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盖有“扬州众恒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处理方案复印件,该处理方案上面明确写出退款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
随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众恒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店长取得了联系,该公司店长辩称,当初只是同意帮消费者汪先生转卡,但是现在并没有其他消费者愿意接受此卡,所以无法为汪先生退款。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与该公司进行电话沟通,向其宣传介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尽快派工作人员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此事,并转达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多次与该公司领导进行沟通,店方终于承诺履行退款手续,退还给汪先生其已经支付的预付款。
【案例评析】
此案系预付消费引起的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1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以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第2款: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之规定,结合消费者汪先生所提供的盖有“扬州众恒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处理方案复印件,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该履行其法定义务,予以退款。
同时,结合消费者汪先生提供的“处理方案”中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规定,汪先生与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关于退款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并未积极配合消费者协
会组织的调处工作,并一度反对消费者汪先生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有五条解决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是其中一条,所以消费者协会建议消费者,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不诚信的经营者受到其应得的惩罚。
近年来,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数量一直居高不下。
从调查处理的案例看,除了经营者恶意卷款走人的情况外,多数消费纠纷系合同或约定不明所导致的。
此案中,消费者汪先生手中持有的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处理方案”,是其成功维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所以,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接受预付式消费时,尽量要求经营者提供合同或书面约定,即使是格式合同,亦可以要求其增加补充条款,如对方拒绝增加条款,或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无法接受的条款,建议消费者慎重签字,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提供:
江苏省扬州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182:
店主换卡不履约消委出面帮维权
【案情简介】
消费者贺先生向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化县消委会”)反映,其于2018
年5月在上渡办事处“某某”理发店办理了会员卡,充值5000元,用于在该店美发,使用时可打3折。
2018年7月,其到该店美发时,被店主告知店主和店名已换,其卡只能打5折了。
消费者不认同店主说
法,现在美发店虽然换了店主和店名,店主间应有转让协议,故新店主仍然应该按以前的约定打3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新化县消委会7月22日收到贺先生投诉后,依法受理该投诉,并通过12315平台分流给梅苑分会展开调查。
当日,梅苑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现店主了解情况。
消费者投诉属实,该美发店已换店主和店名,其所充值的会员卡在该店使用只能打5折。
鉴于此,分会工作人员积极向经营者宣传讲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指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现任店主应该承担原店主的一切责任义务。
经协调达成调解协议,新店主同意继续履行原店主的责任,消费者在其店内所办的会员卡仍然可打3折。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卡消费案件。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此外,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由此可见,无论企业的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债权及债务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逃避责任,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原店主要求赔偿,也可向现有店主要求赔偿。
原店主已经转让美发店与现任店主,并有转让协议,新店主应继续履行原店主的责任。
其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经营者以店主和店名更换为由降低打折幅度,属于不完全履行,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依据该规定,经营者违约后,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有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但经营者因歇业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外;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权益有所损害或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选择终止合同的,不论经营者是否仍然具备履约能力,也不论经营者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剩余的预付款退回消费者,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本案最终经过调解,新店主同意继续履行原店主的责任,消费者在其店内所办的会员卡仍然可打3折。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虽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卡经营者必须在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然而在方便生活、提供优惠的同时,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等服务领域却频频爆出经营者敛财“跑路”、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办理预付式消费:
合理消费、按需办卡、看清条款、签好协议、保存证据。
案例提供单位: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消费者委员会梅苑分会
案例183:
预付费卡无法消费依法调解终可使用
【案情简介】
消费者郑女士于2017年2月17日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御庄园度假村”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有
效期至2018年2月12日。
后因工作繁忙,郑女士在该度假村消费了几次后便没有再去。
直到2018年1
月1日,郑女士趁着新年假期再次来到度假村进行消费。
付款时,郑女士像之前一样拿出预付卡准备结账,收银员告诉郑女士,该度假村已经换了老板,之前的预付卡钱是交给了上个老板,所以不能继续使用。
郑女士觉得不合理,明明度假村还是叫“御庄园”,店内外招牌也没换,会员卡怎么说不能使用就不能使用了呢。
郑女士无奈,只好请求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调查核实。
经查,商家虽更换老板,
但是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
经营主体属于延续状态,应延续之前的合同约定。
因此,消费者有权继续使用该预付卡。
经调解,商家同意让消费者继续使用卡内余额。
【案例评析】
近年来,名目繁多、用途广泛的商业预付卡遍布各行各业,小到美容院、干洗店、洗车行,大到酒店宾馆、培训机构、健身中心,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有部分不良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暗藏陷阱,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无法准确计量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究其原因,消费者选择预付款消费,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家的长期授信。
一般而言,商家收到消费者预付款后会扩大生产经营、追加投资,但由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家一旦经营不善、投资失败或者抽逃预付款,消费者对商家的权利只能是作为一般债权寻求事后救济,在破产程序中很难得到赔偿,消费者承担了商家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本案中,消费者姚女士购买度假村充值卡,属于预付卡消费,在法律上与御庄园度假村达成了预付式消费合同。
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对经营者应当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本案的商家以经营者更换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之前的预付卡。
但实际上商家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对外仍以“御庄园度假村”名义进行营业,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且根据《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因此,消费者郑女士要求继续使用预付卡进行支付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在进行储值等行为前要慎重考虑,防止轻率的决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建议消费者在办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消费者还应当尽量选择有实力的商家,可以使用天眼查等网站查询企业的工商信息,根据注册时间、实缴资本、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经营信息,判断该商家是否可信。
经营时间长、实缴资本多、规模大、信誉好的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比较有保障。
而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投诉维权,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
福建省莆田市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184:
预付消费遇难题消协调解获解决
【案情简介】
信阳明港大世界消费者吴某向信阳市消费者协会明港分会(以下简称“明港消协”)投诉,称其于
2018年2月在该区某干洗店办理了会员卡,充值500元,用于在该干洗店洗衣服时使用。
2018年4月
20日,其到该店洗衣时,被店主告知店铺已转让,消费者所持有的卡已不能用了。
消费者不认同现任店主说法,现在干洗店虽然换了店主,但其店名仍然是原干洗店店名,故现任店主仍然应该承担原有店主的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明港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现店主了解情况。
消费者投诉属实,该干洗店已换店主,其所充值的会员卡已不能在干洗店使用。
但是现任店主没有转让协议,新店主仍然使用的是原来的营业执照,并且店名依然是原干洗店店名。
鉴于此,明港消协工作人员积极向经营者宣传讲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指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现任店主应该承担原店主的一切责任义务。
经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任店主同意继续履行原店主的责任,消费者在其店内所办的会员卡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案例评析】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而本案中原店主已经转让干洗店与现任店主,且联系不上。
新店主没有更换店名,没有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使用的是原店名和原营业执照,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原店主要求赔偿,也可向现任店主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原店内所办的会员卡余额,依然可以使用。
现今不少商家都喜欢采取本案中的预付费消费模式,让消费者通过现金充值换取记名预付卡或不记名预付卡,以后到店里持卡消费。
这种商业模式一般都会打着充值越多优惠越多的旗号来吸引消费者。
一些消费者一时冲动办理了预付卡后,一旦商家关门或者转让店铺,就会变得非常被动。
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时或是办理消费卡预存卡时,一定要理性。
签订合同前要审验商家的资质证明,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经营时间长的经营者,并且尽量不要大量的存款和预付。
而且签订的书面合同中要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的约定。
此外,如果消费者已经办理了消费卡、预存款进行消费,应当多留意商家的经营状况,每次消费后,要详细了解每次预付卡的使用情况及卡内余额,保留好相关发票。
一旦发现,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需要及时采取措施。
如若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况,消费者也应当理性对待,通过合理途径解决,具体包括: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提供:
河南省信阳市消费者协会明港分会
案例185:
格式条款问题多多强制消费陷阱频频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30日,消费者仇女士在洛阳市西工区的意缘瑜伽健身会所花费58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由于仇女士是老会员,会所负责人当即承诺可免费赠送仇女士瑜伽服一套,同时再免费赠送瑜伽健身一个月的权限。
在免费练习瑜伽几次后,仇女士由于工作原因无法继续在该健身会所锻炼,于是要求退卡,遭到了会所的拒绝,理由是健身卡的背面已明示不退卡,因此该健身卡是无法办理退卡的。
多次与会所协商无果后,消费者仇女士无奈之下投诉至河南省洛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洛阳市消保委”),请求其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洛阳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委派工作人员介入展开调查。
工作人员便立即联系当事人双方调查了解情况,在调查中,健身会所的负责人认为,当初办卡时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中途不能退卡,而消费者也接受了这一规定,现在消费者要退卡,是消费者违约,因此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针对该健身会所负责人的这一说法洛阳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给予了指正,指出其中错误的部分:
健身会所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健身服务,虽然卡上注明一经交费中途不予退卡的规定,但它属于单方面的约定,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
这一条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而排除、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因此它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无效。
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洛阳市西工区意缘瑜伽健身会所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卡手续,退款金额共计5300元整(扣除三次健身
费用,服装费用等小计500元)。
消费者仇女士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款式消费引起的消费者纠纷案件。
具体而言,是一件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强制让顾客遵守约定的案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这一条是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消费者不但有
权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种类,也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消费者可以进行必要的挑选。
在本案中,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瑜伽健身,并且在工作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时有权选择退卡。
尽管健身会所提供的健身卡上明确告知消费者办卡后不能退卡,但是该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一条是关于霸王条款的规定。
在日常消费者接受消费时,为了交易的高效便捷,商家通常会与消费者签订包含大量格式条款的消费合同,这本身是合法合理的。
但倘若格式条款本身包含有以上第二十六条中的各种情形,则属于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健身会所的健身卡背后“不得退卡”条款就属于这一情形。
因此,本案中健身会所不得以这一条款作为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理由,它本身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健身会所应为消费者办理退卡手续。
本案带来的启示是,生活消费中许多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会含有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等内容,对此,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谨慎辨别,一旦遭遇到“霸王条款”,可以寻求多种方式,积极维护自己权益。
案例提供:
河南省洛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186:
健身会馆歇业不退全款消协出面调解差额争议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丽水市莲都区市区某女子健身会所突然贴出告示,告知全体会员:
因经营场所未能重新获得租用权,导致健身会馆歇业,会馆将对会员办理的消费年卡进行退费处理。
然而,在会所在对全体会员年卡中的剩余金额陆续进行退费时,很多会员却发现退款到账的金额与自己计算的并不相符,于是找到会所相关负责人,要求重新计算退费金额,遭到了会所相关负责人的拒绝。
于是数十名会员消费者集体找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莲都区消保委”)寻求帮助,要求会所按照合理退费方式进行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莲都区消保委在受理投诉后,对事件始末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该健身会所在歇业后的确已经履行了预付卡退费的义务,虽然累计退款金额已达到数十万元,但由于会所在退费前并未与会员消费者协商如何计算剩余费用的标准,就直接进行了退费,导致会员所收到的退费金额与自己计算的不相符,最终双方就金额问题发生了争议。
在莲都区消保委组织工作人员的现场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合理的退费计算方案,最终会所改变了退款的计费标准,增加给近百名会员退费的金额达到四万元左右。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条是对经营者预收款方式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从本案来看,健身会所因自身歇业原因导致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属于单方违约行为,而会所在歇业后已履行了相应的退款责任。
但在该起纠纷中,由于在办理消费年卡时,会所与大多数会员并未签订过服务协议,即使与部分会员签订过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中也未约定如何退费、退费的计算标准等事项,这也就导致了退费金额计算差异的纠纷。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这一条是对经营者预收款责任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条款中明确规定,在对退款无约定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因此,在本案中,当双方并未签订协议,或是签订了协议但并未对退款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详细约定时,会所应以有利于消费者的合理方式计算退费,因此,应当增加退还给会员的退款金额。
本案是关于预收款如何退换问题的典型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商家为了吸引长期稳定的客源,往往会推出一定的优惠活动,比如采取“办理储值卡打折”“充值一定金额有额外赠送”等方式,促使消费者办理储值卡,而消费者出于性价比、省事方便等因素考虑,也往往乐意办理储值卡。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部分商家倒闭,这时其预收款如何退还便成为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有的商家不负责任地单方面断绝联系,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也有商家进行了退款,但采取的方式并不能令消费者满意。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义务退换预收款,在未规定退换方式时,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进行。
此外,本案也提醒消费者一定提高警惕,在进行储值等行为前要慎重考虑,防止轻率的决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并且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消保委等相关部门投诉维权,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187:
会员卡即将到期“准妈妈”难以履约
【案情简述】
2017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曲女士的投诉,称自己在某瑜珈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会员卡的性质是年卡,而就在会员卡有效期内,曲女士怀孕了,但是自己的会员期限还有2个月。
曲女士不想白白浪费余下的活动期限,同时由于自己怀孕又不能在短期内参加活动,所以曲女士便找到健身中心协商延期之事,不想却遭到了经营者的拒绝。
曲女士随后便
与经营者多次交涉,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曲女士无奈之下请求区消协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分别与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了情况核实。
调查中,经营者表示,消费者的年卡已输入系统,无法使用其他因素调整卡内的内容。
调解人员指出,消费者遇到的是特殊情况,先不谈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真心想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变通的方法有很多种。
调解人员根据双方反映的情况,要求经营者做出让步,即,为消费者曲女士办一张新的、2个月期限的会员卡,期限设置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曲女士协商,健身中心接受了调解人员的建议,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经过调解,经营者重新为消费者办理一张2个月期限的会员卡并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曲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告知经营者,而经营者提供的项目是瑜伽健身,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当主动与消费者沟通此事,况且,曲女士并没有提出退费或其他要求,只是要求将自己接受服务的期限顺延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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